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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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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发起人(出资人)。   2.履行法律手续。召开发起人大会,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申请人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形成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开业前的主要工作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业务、风险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2.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公司章程草案及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选举董事、监事。   3.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   4.申请人就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人选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5.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申请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三)开业申请材料及有关要求   1.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并且各部分间有明显分隔标识。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要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2.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XX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三号字体书写。   3.申报材料除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个人签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外,一律打印。申报材料版面干净、整洁,不得涂改。   4.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5.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应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公章。   6.申请材料按照如下顺序装订,并标明页码:   (1)关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   附:①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3)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组织架构图   (5)股东协议书(应载明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股权比例)   (6)股东承诺书   (7)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8)筹建工作委托书   (9)筹建工作小组成员简历   (10)筹建工作方案   (11)筹建工作报告   (12)关联方申明   (13)验资报告   (14)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资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15)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6)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17)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1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9)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审批流程   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州)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由市(州)监管部门审批,并将同意的批复抄报省金融办备案。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监管部门按照其实际权限执行。    1.受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提交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筹建工作小组介绍信(原件)和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附件2)。对材料不完备的申请,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2.审查   (1)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2)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①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②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④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⑤约谈申请人。   3.审批   (1)市(州)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予以批准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设立申请表复印件及批复抄报省金融办备案。   (2)超过市(州)监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市(州)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初审通过的,市(州)监管部门应出具初审意见报告(附件3),与申请材料正本一同报省金融办审批,申请材料副本自留存档。省金融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监管部门批准开业的,应于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对经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统一在指定的互联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   (4)筹建工作小组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持批复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0万以下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备案后的公司章程报市(州)监管部门存档;注册资本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备案后的公司章程分别报市(州)监管部门、省金融办存档。备案时限不得超过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   (5)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业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市(州)监管部门应责令其缴回许可证并报省金融办。   二、变更申请 (一)变更审批权限    1.注册资本5000万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市(州)监管部门审批。涉及增资到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由市(州)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2.注册资本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业务范围调整,公司住所变更,名称变更,章程变更,由市(州)监管部门审批。    3.注册资本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经营区域调整,变更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变更,分立或者合并,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州)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4.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一律由市(州)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监管部门按照其实际权限执行。   (二)变更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州)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市(州)监管部门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予以批准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表复印件及批复抄报省金融办备案。    3.超过市(州)监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市(州)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告(参照附件3)后报省金融办审批,省金融办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市(州)监管部门并退回申请材料;予以批准的,下达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抄送市(州)监管部门。    4.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监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    5.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批复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新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备案后的公司章程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可行性分析报告(拟增资机构提供)   6.股东大会决议   7.公司最近1-3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8.新股东名册   9.拟增资股东承诺书   10.拟增资股东情况   (1)企业法人股东情况   ①基本情况(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人股东资产审计报告   要求:出具最近1-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说明最近1-3年盈利水平和资产负债率情况,结论必须阐明法人股东具备向外投资的能力(骑缝章公章)。   ③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④法人股东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重点反映有无重大违约失信记录,附贷款卡复印件)。   (2)各自然人股东情况   ①个人股东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信用报告。   ②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近3个月银行流水,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应提供公司最近1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11.关联方申明(持5%以上股权的新增股东提供)   12.验资报告   13.公司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14.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15.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业务范围调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可行性分析报告(新增业务范围的企业提供)   6.最近年度经营情况审计报告   7.股东大会决议   8.新增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9.公司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10.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11.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公司住所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新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6.公司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7.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8.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组织形式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有权机构批准文件   6.股东大会决议    7.法律意见书    8.公司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9.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10.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分立或者合并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有权机构批准文件   6.可行性分析报告   7.股东大会决议   8.法律意见书   9.分立(合并)方案   10.分立(合并)协议   11.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合并后公司章程草案)   12.分立(合并)后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13.分立(合并)后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沿用原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供)   14.分立(合并)后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16.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仅限股权转让,不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拟受让股东情况   6.新股东名册   7.股东大会决议   8.公司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9.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10.股东承诺书(新增股东提供)   11.关联方申明(新增股东提供)   12.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13.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拟任人守法尽责承诺书   6.无犯罪记录证明   7.信用报告   8.股东大会决议(变更董事、监事提供)或董事会决议(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9.任职情况登记表   10.拟任人相关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11.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12.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复印件   6.股东大会决议   7.公司原章程   8.公司章程修正案   9.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10.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股东大会决议   6.公司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7.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8.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变更经营区域,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可行性分析报告   6.最近1个年度经营情况审计报告   7.最近3个月财务报表在保业务明细表   8.公司最近1-3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9.公司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10.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11.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以下资料:   1.融资性担保公司关于变更XX的请示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可行性分析报告   5.股东会决议   6.公司原章程   7.公司新章程草案   8.公司最近1-3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公司最近1-3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最近3个月财务报表、在保业务明细表)。   9.股东承诺书   10.验资报告   11.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   (1)各法人股东情况:   ①基本情况(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②法人股东资产审计报告   要求:出具最近1-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说明最近1-3年盈利水平和资产负债率情况,结论必须阐明法人股东具备向外投资的能力(骑缝章公章)。   ③法人股东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重点反映有无重大违约失信记录,附贷款卡复印件)。   ④近3个月财务报表   (2)各自然人股东情况   ①个人股东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信用报告。   ②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应提供公司最近1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12.关联方申明   13.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拟任人情况介绍,包括拟任人简历,并附相关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2)拟任人守法尽责承诺书,并附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报告   (3)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4.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1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6.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   17.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终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申请终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解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的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上述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续存。   2.因出现上述第一、第二、第四、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终止程序如下:   ①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终止的决定;   ②确定清算组及其负责人;   ③向市(州)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上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文件;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州)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由市(州)监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复抄报省金融办备案。   ④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在适当的媒体上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⑤债权申报和登记;   ⑥确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   ⑦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⑧制作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3、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需要解散的,按照本指引“变更申请”中涉及“分立或者合并”的规定办理。   对终止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在指定互联网站上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   (三)申请终止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申请表    3.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股东大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6.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四)申请终止获批后需提交备案的材料    1.清算方案    2.财产分配方案    3.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    4.清算报告    5.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    6.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为避免股权结构过于分散,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鼓励股东由20个以下组成;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鼓励发起人有2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机构名称   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三)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剩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四)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五)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六)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五、有关审核要点 (一)设立审核要点   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监管部门应在审批前约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记录表见附件4)。   3.拟设立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行性分析论证充分,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   4.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5.发起人(出资人)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其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6.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7.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8.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9.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应写入经营范围、决策机制、合规经营、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内容,并将《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38条内容写入公司章程草案。   10.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权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1)股东为企业法人   ①企业法人为主发起人,应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业绩良好,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近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企业法人股东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法律法规未禁止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   ③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并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   (2)股东为自然人   ①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具备持续出资能力并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②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其经营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情况良好,近三个月流水正常。   11.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或与人民银行系统联网,数据来源于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打印,企业法人股东还需到工商管理部门打印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报告日期应在报送申请材料之日前的一个月之内。   12.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6号)等相关规定。   13.资本金符合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所有出资均需为货币形式。出资人以实物、投资份额、无形资产等出资的,不予核认。   14.经营范围符合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要求。   15.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验资报告内容完备,验资机构无保留意见;   (2)资本金入账的银行回单、对账单与报告情况匹配;   (3)出资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是否将本项投资列入“长期投资”项目;   (4)出资人的现金流量表中是否有与其出资事项的对应现金流出;   (5)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1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内控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制度:   (1)财务制度   (2)资本金管理制度   (3)信息披露制度   (4)业务管理制度   (5)风险审查制度   (6)担保业务审批制度   (7)风险预警及应急预案制度   (8)保证金管理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开设客户保证金专户,建立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要求等)    18.监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规定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   (二)变更审核要点   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申请应当载明拟变更注册资本金额、变更注册资本前后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必要性等事项。    3.其他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注册资本的要件一致。   涉及业务范围调整的: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是否具备新增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3.应注意是否新增业务内容,新增业务是否属于需要监管部门前置审批的范围,是否属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联席会议明确禁止的范围。如属于审批范围,则对其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综合评价之后予以审批。不属于审批范围或属于禁止类业务范围的,对申请人进行告知,不予受理。    4.其他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范围调整的要件一致。   涉及公司住所变更的: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公司住所的要件一致。   涉及组织形式变更: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重点审查变更组织形式原因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3.法律意见书内容完备,并无保留意见。   4.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组织形式的要件一致。   涉及分立或者合并的: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应载明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公司分立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分立安排,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   3.应载明拟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和必要性,合并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   4.应比照新设立的公司进行材料的准备和申请,同时,申请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内容完备,并无保留意见。应注意企业风险处置、责任承担机制的变化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5.其他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分立或者合并的要件一致。   涉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变更后的股东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    3.其他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股东的审查要件一致。   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监管部门应在审批前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要件一致。   涉及名称变更的: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新名称应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名称的审查要件一致。   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审查人员应注意其公司章程的变更事项是否涉及其他变更事项内容,如有涉及应通知申请人按所设变更事项的资料目录补充资料,并按相关指引进行审理。    3.对不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公司章程变更,审查人员要注意其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仍应符合本指引对章程的规范。    4.其他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公司章程的审查要件一致。   涉及变更经营区域的: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申请变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至少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检结果为合格,经营情况良好,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已经具备一定经验。    3.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有与其拟申请经营区域相对应的从业人员。    4.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经营区域的审查要件一致。   涉及非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为融资担保公司的: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重点审查变更的原因及必要性。   3.监管部门应在审批前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审查要件与本指引涉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查要件一致。   (三)终止审核要点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申请终止的事由真实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清算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4.对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处理完结。   5.涉及公司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单独调整。   6.清算过程中监管部门应视实际情况要求清算组汇报清算工作进度或进行现场核查,全面把握清算组工作情况,如发现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法院沟通。   六、 其他   (一)各市(州)监管部门应在本指引基础上制定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二)非公司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本指引执行。   (三)本指引所指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四)本指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五)本指引自2013年1月5日起执行。    附件:1.省政府授权市(州)监管部门权限目录    2.业务受理通知书    3.初审意见报告    4.谈话记录表    5.设立申请材料样本    6.变更申请材料样本    7.终止申请材料样本    8.审批流程图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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