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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运行管理制度教学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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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精品文档旬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了3个行

2、政村以上,供水人口超过1万人,供水规模达到1000立方米的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1-2个行政村,一个自然村或一个村民小组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供水工程)。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发展集中供水工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经营城乡供水工程,鼓励城区供水向周边农村覆盖延伸,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应明晰产权,落实建设及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工程良性运行管理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第五条县水利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负责行业管理

3、和监督指导。第六条本办法适用我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县境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及各供水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由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物价、国土资源、电力、公安和各镇(中心)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二)建立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

4、在镇(中心)、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设立供水管理派出机构,完善抢险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协会。(三)落实中、省、市有关农村供水的惠民政策,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四)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标。(五)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饮水突发事件。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各镇(中心),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是

5、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各镇(中心)是农村供水入户工程建设和单村、分散供水工程管护的责任主体,配合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县水利局搞好年度规划计划编报工作,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计划落实。县卫生局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的卫生监督,负责地氟病、苦咸水地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检测费用由县财政负责落实,并指导水利部门搞好水质监测和消毒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县农林局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

6、水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县物价局负责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供水安全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运行管理经费、维修基金补助金的落实并监督使用。县审计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村镇供水事业的持续发展。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原则上作为农业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审批,优先安排。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自行落实耕地。县电力局要搞好用电服务。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实行与农业灌溉同价优惠政策,结合新的农村电网改

7、造,电力部门应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预留供电增容空间,架选输变电设施只收取成本费,免除增容费等其他收费。农村供水工程保本微利,税务、工商等部门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规费。县公安局要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阻碍建设工程施工、偷盗破坏供水及其配套设施的不法分子,维护正常的建设运营秩序。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联合编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等,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资金使

8、用效率,发改部门以工代赈、农发部门扶贫开发、财政部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必须符合农村供水规划,并报水利部门备案,坚持项目整合,集中连片,板块推进。未经审查批准的供水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科学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农村供水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应当

9、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入户工程由农村居民按照“一事一议”自行筹资解决,各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对联户自建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服务。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初验由县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因其它项目建设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征得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对农村供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补偿和改建、迁建费用由其他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需要新装或改造自来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0、,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用户应向供水单位缴纳相应的工程费用。严禁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县水利局要组建专门的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县为单位设立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总站和农村供水水质检测中心,以镇(中心)为单位,由县管理服务总站向各镇(中心)派出23名管理人员。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管理服务总站派出23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管理。管理服务总站人员编制、经

11、费由县政府负责落实,按全县农村供水受益人员每万人设定2名专职管理人员核定。第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一)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水厂、主管网)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网入村部分(村总水表后,含水表部分),产权归属所在村集体所有,由工程所在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和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联村供水工程要明确各分部工程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每个村需要确定1至2名协管员,负责村内管网

12、及进户设施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并按期收缴各分户水费,做好结算工作。(二)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水厂、村级主管网),产权归属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工程所在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受益村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具体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农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积极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可采取下列形式管理。(1)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2)租赁承包。经资产评估,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竞标承包

13、。中标者缴纳抵押金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在租赁承包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租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3)股份制经营。可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经营管理。已成工程经资产评估,实行公开竞标,竞标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新建工程除国补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4)集体管理。由村委会或用水协会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维护及水费征缴。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资金,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镇(中心)、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监督使用。(三)单户、联户出资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归属受益人所有,由工程所在镇(中心)监督,由受益人自行管理维

14、护,确保正常供水。(四)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或以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由工程所在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监督,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自主经营管理并报县水利局备案。(五)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投入使用前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核办产权证书,由县水利局负责和各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村组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健全用水户参与监督的管理模式,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县水利局、各镇(中心),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积极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由供水管理单位、协会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

15、原则,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水用水管理经验,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各项规章,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参与并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农民用水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镇、三农服务中心具体监督管理,县水利局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进行登记管理。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要核定合理的水价,实行装表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水利局会同县物价局核定,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一)水价组成,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供水价格由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三部分组成,不得隐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搭车代收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供水成

16、本包括以下部分:(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2)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源费。(3)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4)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5)按规定提取的维修基金(折旧费和大修费)。(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7)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8)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的适当利润。(二)水价确定(1)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2)单

17、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水利局编制水价方案,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3)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也可执行政府指导价,报各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县物价局备案。(4)水价确定后,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公示栏,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三)水费收缴(1)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实行合同管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或者制定供水用水公约,按照合同约定规范供水用水行为。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

18、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抢修供水设施,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书面或公告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私自接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变

19、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爱护供水设施。(2)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制度。水费实行月清月结。供水单位、用水户要在管道进户处加装合格的计量设施,按照谁所有谁负担的原则,计量设施费用由用水户负担。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计量水表配置管理,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水户或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计量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且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征收实

20、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组价征收方式。用水户除了承担抄表计量水价外,还要承担因管路损失、维修损失、分表与总表的误差等损失。采取平均分摊的办法,以水表为单位,每个用户每月计征1.5方2.0方基本水量。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在受益村村口加装计量设施,供水单位与受益村组的结算实行抄表计量收费。联村供水工程村组与各用户结算及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结算,一律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组价征收。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行月清月结。每月25日至次月5日为抄表缴费期,抄表数必须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用水户,用水户接到水费通知核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限制供

21、水,并按月加收3%的滞纳金。2个月内仍不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农村供水工程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抄表计价水量。集中供水工程应积极推行IC卡智能自动收费管理系统,降低供水工程运行成本。第二十条县政府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专项基金,用于工程管护维修,维修基金的提取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定:(一)维修基金采取水费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维修基金政府补贴部分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3.0元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维修基金水费提取部分按每立方米0.2元确定,分摊计入水价成本,随水费一并征收。对于集体经济负担水费的地方,也应足额提取工程维修基金

22、。(二)县水利局要设立维修基金专户,建立维修基金征收和使用台帐,实行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三)由县水利局管理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水管单位负责征集,由村组管理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征集。水费收入提取的维修基金,由各负责单位于每季度末转存县级专户,由县政府补贴部分的维修基金,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负责转入县级专户。(四)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质保期满后,取水制水设备、电气设备及干支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入户工程维修改造不予列支。未缴纳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的,不得安排使用县级维修基金。(五)各供水单位、村组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23、,按有关程序上报,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其工程费用,原则上采取交一补一的办法,在本工程累计提取的维修费中列支50%,县级维修基金等额予以补助。本工程累计提取的维修费不足工程费50%的,按累计提取的维修费定额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工程管理单位、村组自行筹集解决,各单位使用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超额。(六)县水利局要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并于每年年终就基金收缴使用情况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审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每年要对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第二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监督。(一)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

24、制度。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前供水单位必须在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合理开采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取水许可证办理只收取工本费,免收水资源费。(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特许经营制度。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含1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在县水利局办理供水单位资质证书,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下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由县水利局实施行业监管,工程所在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具体管理。(三)实行严格的卫生许可制度。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前供水单位必须在县卫生局办理卫生许可证,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消毒处理,卫生、水质达标后方可运行,从业

25、人员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并办理健康证方可上岗。(四)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定期养护维修制度。要求集中供水工程每年检修一次机电设备,清洗消毒一次蓄水池,每月巡查一次供水管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供水工程安全运行。(五)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水源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财务报表和运行工作日志等,要求资料完整真实并有专人管理。(六)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七)对农村供水工程受益区经过县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实行用水优惠制度,按每人每月30升减免水费,免除的水费分摊进

26、入水价。(八)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和用水户回访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用水需求,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利局批准后方可扩大供水范围,特别是联村集中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服务体系,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安装、维修专业服务队,设置农村供水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维护等服务,确保群众长期受益。第五章安全应急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安全饮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县环境保护局会同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农林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组织供水单位具体实施。第二十三条任

27、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捕捞、放牧、停靠船只、游泳。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打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水源水质的活动。(三)

28、水厂生产区的外围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第二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划定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定期对水源工程设施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警示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第二十五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六)在农

29、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七)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工程水利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

30、法赔偿。第二十六条县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体系。要定期组织县疾控中心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检测,分散式供水工程分片进行抽检。卫生部门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水质检测情况。农村供水工程年度水质检测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第二十七条农村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应配置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天要对水质进行余氯、PH值和浑浊度、色度等4项常规指标检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周要做一次4项常规检测,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要进

31、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分散供水工程应有防污设施,有条件的进行消毒处理。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每年向市水行政部门提供年度综合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供水应急预警系统。要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第三十条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联村集中供水各管理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编制相应的供水应急

32、预案,报县水利局备案。第三十一条村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县水利局负责收集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编报、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应急工作及启用应急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编制申报,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计划。县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及污染应急处置;对村镇供水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有关污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其他有关部门应按预案要求负责相应工作。第三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

33、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纳入各镇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负责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村镇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二)擅自停业的。(

34、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4、“体验化” 消费(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因玩忽职守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成功秘诀:好市口个性经营(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一)上海的经济环境对饰品消费的影响(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精明的商家不失时机地打出“自己的饰品自己做”、“DIY(Do It Y

35、ourself)饰品、真我个性”的广告,推出“自制饰品”服务,吸引了不少喜欢标新立异、走在潮流前端的年轻女孩,成为上海的时尚消费市场。其市场现状特点具体表现为:(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第三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二)创业优势分析(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7、你喜欢哪一类型的DIY手工艺制品?(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二)创业弱势分析(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1、荣晓华、孙喜林消费者行为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2月(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第七章 附 则(1) 政策优势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1、作者:蒋志华 市场调查与预测,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2年8月 11-2市场调查分析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各镇、三农发展服务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水利局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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