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规范行政权力运营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海洋与渔业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海洋与渔业权力运营的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海洋与渔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海洋与渔业规范行政权力运营的各项保障制度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将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营的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XX区政务网、政务公开栏、有关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对公众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三、公开时间
坚持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应申请公开与积极公开相结合原则。将本单位行使行政允许结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除外)。属于积极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权力运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应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
为保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合理,充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充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合用简易程序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根据《XX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三条 合用一般程序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必须在《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表》中对案件的法律合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作出具体说明;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XX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照《XX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集体讨论的,应对不予处罚、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作出说明。
经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经集体讨论研究小组讨论批准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四条 当事人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告知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第五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按照本制度说明行使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或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导致错案的,按照《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
行政征收工作回避和听证制度
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征收回避的合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23〕312号 )文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处罚、征收回避制度合用范围:
(一)实行行政处罚、征收的;
(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三)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处。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也许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与行政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单位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办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得停止有关工作,但案件需要采用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回避,由办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2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导致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听证制度
为了准确界定合用听证案件的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规范本办行政处罚听证实行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23〕312号 )文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二条 听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条 听证由本办规范“两权”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办主任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四条 凡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在按法定程序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听证参与人涉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解决结果也许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第六条 当事人规定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办书面提出听证规定;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规定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规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规定。当事人规定撤回听证请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规定。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办网上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记入笔录。
第七条 听证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规定之日起15 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
以公开形式举行的听证,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规定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听证规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有合法理由需要延期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办提出申请,经本办审核后,可以批准延期一次。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超过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申请延期听证。申请是否准许由本办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办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由本办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解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前款所列人员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对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办提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回避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在举行听证时当场提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办主任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三条 听证应按下列环节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并出示本办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报请办主任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八)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问题进行辩论,听证主持人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不妥的辩论予以制止;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规定补充或者改正。没有错误又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也许影响本办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需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算后再行听证的;
(二)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忽然终止,尚未拟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与听证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过激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中止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的;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本办参与听证的告知,无合法理由却不参与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终止,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当事人不得再次对本案提出听证规定。
第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别人员违反听证秩序或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呈报办主任。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问、地点、案由、参与人、记录员、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重要分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听证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办的行政经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海洋与渔业网上行政处罚和
行政征收工作办理时限制度
为明确行政执法具体时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23〕312号 )文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规定的备案、调查取证、审核意见、处罚决定的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
(一)本办行政案件备案4个工作日;
(二)本办行政案件调查取证10个工作日;
(三)本办行政案件解决审批7个工作日;
(四)本办行政案件告知相对人拟作何种处罚及诉权4个工作日;
(五)本办行政案件规定听证安排听证时间10个工作日;
(六)本办行政案件作出处罚决定5个工作日;
(七)不能准时办理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效能办、计划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条 按照行政征收流程规定的确认征收标准、审核意见、开具票据并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帐户的程序规定,行政征收案件办理期限分别为海域使用金征收11个工作日、船舶登记费征收3个工作日、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查费征收10个工作日。
对不能准时办理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效能办。
第四条 实行网上行政处罚、征收事项办理人员AB岗设立,贯彻岗位责任以及监察监督机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行,保证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负责对实行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审核。
第二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解决意见。
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解决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分别在《海洋与渔业执法案件审批表》中对实行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和建议。
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解决建议进行审核。对行使海洋与渔业行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建议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规定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对的行使用。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报经办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小组研究讨论。
第三条 对符合《XX区海洋与渔业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规定的案件,本办负责集中对报备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执法监督检查意见。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作出受理决定后,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或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X区规范“两权”工作运营工作资料汇编》规定的条件、时限、方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 对本机关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本办法制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行条例》规定,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建议书提交办领导或规范“两权”工作运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或复杂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决定成立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主任
副组长:副主任 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办全体工作人员、各镇(街)海渔(水技)站负责人
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股。
第三条 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涉及:
(一)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决定需要在已实行的自由裁量意见中的“级”和“档”之间调整决定标准的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案件。
第四条 审理、办案单位对需要提交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告知相关人员。审理、办案单位重要负责人、兼专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参与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 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报告。
第六条 审理、办案单位的报告前应制作报告提纲,报告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报告。报告完后将报告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 参与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报告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解决意见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通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与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署名。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理、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理、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起执行。
案例指导制度
为做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质量,推动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23〕312号 )文献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处罚、征收案例指导,是指本办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征收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限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此后一定期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征收的参考,使处罚、征收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同收。
第二条 本办应及时向上级或兄弟单位学习、存档下列典型案例,以备参考:
(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征收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九)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第三条 本办对存档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四条 本办对于通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市法制办、效能办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五条 指导性案例涉及标题、案情介绍、解决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批准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六条 本办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办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其他兄弟单位或其执法机构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也许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七条 本办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八条 本办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消、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九条 本办及下属执法机构实行行政处罚、征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限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本办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应在行政处罚、征收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条 本办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征收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洋行政处罚实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
2、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
3、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4、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 作出重大海洋行政处罚决定的海洋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向本办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第四条 备案单位将重大海洋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统称备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审查的事项重要是:
(一)实行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重要证据是否的确、充足;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合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对的;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第六条 本办法制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迟延。
第七条 本办法制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八条 重大海洋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妥的,本办可以发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查意见书》,责成作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限期纠正或者撤消。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查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本办。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件或者无端不按《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督查意见书》执行的,导致错案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重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明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目的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的。各直属单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的。保证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执法活动负责;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办重要领导对全办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办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并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4、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为海洋与渔业事业的发展发明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和职责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办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办主任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一负责人。对全办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 办领导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制订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提出执法活动规定;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献;
4、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5、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实行,加强对全办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检查监督,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6、完毕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2、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任务的分工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执法的内部程序制度,并督促贯彻;
3、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发生执法过错;
4、向办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的确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进一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意见和建议。
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是贯彻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是贯彻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基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充足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四、重要措施
(一)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性强,法律规定高,涉及到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我办讨论决定由规范行政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岗位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凡新上岗或换岗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与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干持证上岗执法。对考核不合格经继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把贯彻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机关年度目的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自觉把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社会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⑴违反审批、解决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⑵违反规定应当备案受理而不予备案受理的;
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解决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导致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运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
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⑹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妥,导致严重后果的;
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
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
⑽不如实检查,案件解决不妥,给国家、公司和个人导致损失的;
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
⑿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
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导致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3、应当通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的,由直接负责人承担所有责任;
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导致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重要责任;
5、由于案件承办人报告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导致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重要责任;
6、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导致过错的,由参与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7、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重要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重要涉及: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以上各项可以依据过错发生的因素、性质、后果、及负责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需要履行补偿责任的,责令过错负责人承担部分或所有补偿费用。
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办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的确施,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和监督办属各单位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办对直属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征询、纠正和解决而实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重要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以及其它有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办属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均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原则上一年至少开展一次,经常性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审查执法卷宗资料、审查规范性文献、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知情人调查了解询问情况等。
第七条 由办规范“两权”工作运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协调和指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重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及时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办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
(二)审查较大的具体行政行为;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办领导组织召开办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涉及计划、措施、制度等;
(四)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针对国家、省、市专门部署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写出行政执法检查报告;
(六)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培训学习或开办专题讲座;
(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档案;
(八)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意见或作出相应解决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二)对规范性文献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涉及执法程序、认定事实、合用法律、执法文书、办理结果、办结时限);
(四)行政复议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及有关制度的贯彻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七)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八)其他应依法实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现场执法监督检查重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着装整齐、亮证执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四)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收集证据是否充足;
(五)执法中所合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是否对的;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十条 对于下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解决:
(一)规范性文献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责令其撤消;
(二)执法行为超过法定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依法履行;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显失公正的和擅自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责令其限期撤消并重新作出对的的处罚决定;
(六)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当场改正;
(七)未贯彻执法责任制及有关制度的,责令其限期贯彻;
(八)发生过错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责令其加以追究。
以上行为应予以追究行政行为人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制度进行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办属各单位发生典型违法案件导致恶劣影响的,视其具体情况扣减相应目的责任制考核评分。
第十二条 对于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解决后将监督检查情况全面予以通报,并责令或规定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行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合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涉及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其他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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