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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国消防安全规范的基本要求中文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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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管理局1999年7月9日第19号令1999年于司法部注册,编号No.866关于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重要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为了避免生产经营设施和住宅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带来的物质损失,并考虑到出现的新型经营形式,同时为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和关于用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管理局通过以下决议:1. 明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重要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2. 该细则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注册之日起开始生效。3. 认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事务委员会1998年10月

2、20日第16号令失去效力。主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重要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细则08-971. 总则1) 该细则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规定,规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消防安全的总体规定,是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地方代表机关和执行机构以及地方自治机构、公司、机关部门、组织*、某些法人(与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和部门性质无关)、上述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公民、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的规定。注:* 下文中出现的“公司”和“组织”两个词,将使用“公司”一个词语来表达。犯有违反(涉及不履行、不妥履行或规避履行)消防安全细则规定的人员,应承担刑事、行政或其

3、它现行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2) 依据本细则保证消防安全的同时,应当遵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和消防安全规范法规规定的规定,其中涉及:消防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则,细则,一些包含消防安全规定的法律文献。部门和专业性的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领域的其它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献,都不应削弱本细则的规定。3) 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当中都应保证火灾发生时人们自身安全,并且应制订针对每处火灾易发段和火灾隐患段(修配厂、车间等类似场合)的消防安全措施细则,细则应与地方消防部门协调一致,并由工程项目领导人员进行确认。注:*工程项目 区域,公司,建筑物,设施,厂房,室外设施,仓库,交通工具,露天场地,工

4、艺流水线,设备,产品。4) 所有刚刚步入工作岗位的工人和职工都应接受关于在公司中遵守规定的消防规章制度的指示。在由工程项目领导人员所规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届满时,且在公司工人和职工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消防技术基础知识的反复宣传,或者组织相关培训课程。消防技术基础知识普及结束时,进行测验。5) 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整个公司及其构成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由公司首席领导(公司主,雇主)负责;独立的区域、建筑物、设施、厂房、车间、工艺设备和工艺流水线工段、技术设备、电力网等类似场合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公司领导(公司主,雇主)拟定,并发出告知签字确认委任负责人;个

5、人的住宅、别墅、花园小屋、车库(试车场)、院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其所有人负责;若租赁协议中没有其它约定,则租赁的建筑物、设施、场合、装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负责。6)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组成部分的部、国家委员会及中央执行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消防安全工作:在消防安全领域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部门间相到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并调整规范、标准和细则;成立部门内消防技术委员会、消防小组、消防局分队及抢险救护分队,以保证实现其二十四小时昼夜工作;对消防安全状态进行监控,采用措施防止和消除火灾;组织科学研究,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对公民和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细

6、则的培训。7)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地方代表机构、地方执行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被授予以下职权:组织实行和贯彻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明确和保证地方有针对性的规划得到执行;采用强制规定以保证发生火灾时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及火灾的防止和消除;采用防止和消除火灾具体措施;告知居民和组织机构关于消防安全面的办法措施;制定、明确并执行消防安全支出方面的地方预算;协助社会消防联合组织的工作。8)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一些组织,不管其为什么种所有制形式,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且执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指令和其它合法规定;制定并贯彻保证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7、,并就消防安全具体措施对员工进行培训;依据规定规范,其中涉及并且基于同消防部门各机构签定的协议,成立并设立消防部门小分队;根据清单所列各项,保持灭火设备和灭火系统处在完好状态,不允许不按其功能进行使用;应在灭火进程中,在查明起火因素及条件和火情扩大因素及条件的过程中,并且在查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导致火灾发生的过失人的工作过程中,协助消防队的工作;采用措施推广使用火情探测自动设备和灭火自动设备;当国家消防队人员在组织机构辖区内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执行公务时,应保证允许其进入;向国家消防监督机构提供关于消防安全状况的消息和文献,其中涉及关于其生产的产品的消防安全面、在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火灾后果方面的

8、消息和文献;当火灾发生时,当现有消防保护系统和设备失效时,当道路和通道状况发生变化时,立即告知国家消防队。9)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消防安全法律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当发现发生火灾时,立即将这一情况告知国家级消防队;在国家消防队的小分队到达现场之前,采用力所能及的措施抢救人和财物并灭火;协助国家消防队的灭火工作;执行国家消防监督机构的命令和其它合法规定;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消防监督机构提请对属于其自己的生产、经营、居住和其它场合及建筑物进行视察、检查,以便对其是否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消除损坏情况进行监督。2. 保证消防安全的组织措施1) 城市

9、、村镇和乡村居民点的地方代表机构、执行机构及地方自治机构必须:拟定可燃垃圾堆放场地;当发生草原(森林)大火时,部署和监督采用措施,防止火种进入居民点;部署和监督采用措施,备好相应设施以应对春夏火灾危险时期和冬季取暖季节,在居民点采用公共普及性措施;拟定运用一切力量和设施进行灭火的方案;告知居民和组织关于防火安全的具体措施;协助社会消防联合组织的工作。2) 应保证每一个建筑物工程都设立有灭火消防部门,可以建立配备有消防装备的消防小分队,或者参与到消防小分队(城市、地区等的消防部门)的工作事务中。3) 所有生产制造的产品都应有消防安全的标记。不允许销售无消防安全措施说明的易爆易燃物品和材料。4)

10、每个公司都应依据其火灾危险性情况,通过发布指令(守则)来建立消防制度,其中涉及:规定使用明火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方法;规定并设立吸烟地点;规定消防车辆进入目的建筑的方法;规定场地以及在场合中一次性放置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允许数量;规定可燃废料和粉尘的清除方法,规定浸油工作服的保管方法;规定发生火灾时和工作日结束时用电设备的断电方法;具体规定:进行临时用火工作和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质的工作的方法;结束工作后查看和关闭工作场合的方法;当发现火灾时,工人应采用的行动;明确工种(岗位)清单,规定进行消防指导及消防技术基础知识学习课程的日期和制度,并指定具体实行的负责人。5) 所有生产、行政、仓储场合及辅助

11、场合的电话机旁边,都应挂上指示有电话号码“01”的标示牌,以便呼喊国家安全消防队。6) 在每层一次性可容纳10人以上的房屋和建筑物(除住宅之外)内,应在明显位置上部署挂上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平面图(示意图),并应设立向人们告知发生火灾的系统(装置)。有大规模人员停留的建筑物群工程(建筑物可容纳超过50人)的领导(公司主)应制订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方案,配有图解和文字两部分内容。疏散方案的文字部分应涉及有火灾发生时应采用的行动列举、行动方法及其顺序。建筑物(房屋)平面图(示意图)的疏散平面图的图解部分应使用箭头标明人流移动的方向。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动员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疏散实际训练。针对夜间有人员

12、居留的建筑场合(幼儿园,学生宿舍,医院等),在其守则中应规定有两个行动方案:在白天和在夜间。夜间行动方案中应明确火灾发生时对人员进行疏散的地点。7) 公司员工,甚至于公民,必须:在生产和平常生活中,遵守消防安全的规定,遵守以规定程序进行确认的标准、规范和细则的规定,并且遵守并维护消防制度;在使用电气和燃气设备、日用化学用品时,在从事用火工作、易燃物质、液体燃料及其它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物品、材料和设备的相关工作时,采用防止措施;当发现火灾时,将情况告知国家消防队的消防部门,并尽也许采用措施抢救人员、财物、灭火。8) 针对一些人们集体参与场合(集会,会议,晚会,舞厅,新年庆祝会,表演等)采用措施的

13、负责人应在活动开始之前仔细地查看场合,确认已在消防工作方面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对疏散通道要格外引起注意。9) 对于一些使用、加工、储藏危险的(易爆的)、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公司,其领导(公司主)必须向国家消防队的分队报告易爆危险物质和材料(国家标准12.1.044-89)的性能指标,该指标对于保证前来参与灭火工作和进行首要紧急救援工作的全体人员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3. 区域、房屋、建筑物、场合的消防安全规定1. 区域方面内容1) 在居民点和公司的区域上不允许设立可燃废弃物和垃圾的堆放点。所有的废弃物应集中放入到专门划出的场地的容器和箱子内,然后运走。2) 位于房屋、建筑物和露天仓库间的防火间距范围

14、内的居民点和公司的区域,以及毗邻住宅、别墅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地段,都应及时清除掉可燃废弃物、垃圾、落叶、干草等。3) 位于房屋、建筑物间及位于木材、锯材、其它材料和装置的堆垛间的防火间距之上,不允许用来堆放材料、装置和包装物,防火间距也不允许用来当作房屋和建筑物的运送和施工(安装)的驻扎场合。4) 通向房屋、建筑物、露天仓库和用来灭火的水源的道路、通道、入口和过道,通向固定的消防梯和消防用品的通道,应始终保持畅通和完好状态,冬季时应清除积雪和冰。当关闭道路或通道以进行维修或由于其它因素,妨碍了消防车的通过,进行工作的组织应立即向国家消防队的分队通报这一情况。在相应地点道路关闭期间,应设立绕行方向

15、指示标志,或者建设横穿维修地段的横道和通向水源的通道。5) 临时建筑物应与其它房屋和建筑物相距不小于15米(除了其它规范规定的较大防火间距情形之外),或者位于防火墙旁边。独立的箱式建筑物允许成组分布,每组应不超过10所,面积应不超过800m2。房屋各组间的间距及从房屋到其它建筑物、商业售货亭等的间距都应不小于15米。6) 在仓储和供应站、粮食收购站、商业建筑物、石油开采加工、易燃液体、液体燃料和可燃气体储存、生产各种类型爆炸物、存在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地段的区域和建筑物内,在学前儿童福利机构和学校、医疗和文化表演单位,在谷类作物田地中,在交通工具中,甚至在公司的未划入可吸烟处,都不允许吸烟。7

16、) 在距离房屋和建筑物局限性50米处不允许点起篝火、点燃废弃物和包装材料。应在白天时候,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在专门划为该用途的地点点燃废弃物和包装材料。8) 设施区域应配备充足的外部照明,以便可以迅速找到消防用水源、外置消防梯和建筑物的入口。9) 穿过设施内部的铁路的道口和过道应保持畅通,以便消防车辆通过,并且在轨道面高度上应铺上整块的铺板。无火车机头的车厢不允许在铁路道口处停放。横穿轨道的铁路道口数量应不少于两个。10) 住宅、别墅区、庭院区、公共和公民个人房屋的区域上不允许在露天场地上、院子里存放装有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容器、装过该类液体的空包装,以及装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罐子。11)

17、位于森林中、森林草原带和草原地带的夏季儿童避暑和保健性质的儿童营地,都应设立宽度不小于3米的生土化防火带。12) 对于用于消防灭火目的、具有宅旁区域(地段)数量超过300的村镇居民点、园艺集体协会和别墅建设合作组织应配备一台便携式消防电动泵;对于具有宅旁区域(地段)数量超过300少于1000的,应配备一台拖挂式消防电动泵;对于具有宅旁区域(地段)数量超过1000的,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拖挂式消防电动泵。位于乡镇地区的休养所和其它具有保健性质的设施,根据执行权力机构的方案,都应配备消防器械和相应的消防技术装置。2. 建筑物、设施和场合方面内容1) 所有生产和仓储的厂房都应拟定火灾爆发等级和火险等级

18、,以及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方面的区域分类,此类信息都应在厂房大门上标明。火灾危险性有所提高的设备附近应挂上标准的安全标记、告示和牌子。不允许使用处在生产过程当中的、没有通过火灾爆发危险性指标的研究分析或者没有取得合格证的材料和物品,并且不允许将此类材料和物品同其它材料和物品一起储存。2) 所有设施对象都应配备有完好的、一次灭火器具(依据附件3)、用于呼喊消防队的装置以及消防自动装置。3) 各场合、房屋和建筑物的消防系统和消防装置(防烟保护、消防自动装置设施、消防供水、消防门、消防阀门、防火墙和防火隔板的其它保护装置等)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不允许设立妨碍消防门和防烟门(装置)正常关闭的辅助装置。4)

19、 不允许对存在故障、可以导致火灾的设备、装置和机床进行操作,也不允许在断开用于检测温度、压力和其它消防安全数据所规定的指定状态的检测仪器和技术自动装置的情况下,对设备、装置和机床进行操作。5)当施工结构、可燃的精加工及保温材料、金属材料及装置金属支架的防火保护层(灰浆、专业漆、各类漆、涂料等,涉及防火性能丧失和老化)受到破坏时,应立即予以消除。依据规范规定需要进行冲洗(浸渍)的木质结构和纺织物,在其冲洗(浸渍)有效期到期时,应对其进行检查;当其组成部分丧失了防火保护性能时,应重新进行冲洗(浸渍)解决。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可燃结构和纺织物的冲洗(浸渍)防火保护状态进行检查。6)在防火墙、防火隔板和

20、防护结构交叉处,由于各种各样的工程管线和工艺管线导致的孔洞和间隙,则应使用可以保证耐火性、不透烟和不透气性能规定范围的建筑砂浆或其它非可燃材料将其填塞好。7) 重新规划场合、变更其功能用途或者规划安装新的技术设备时,应遵循现行施工和技术设计规范的防火规定。8)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和大型戏剧表演性质单位(油库,剧院等)必须同最近的国家消防队或者居民点消防中心保持直拨电话联络。9) 在公司的场合、厂房和建筑物中(除了个人建设的住宅之外)严禁:除了在现行规范性文献中有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地下室、底层储存和使用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炸药、爆炸物、气体罐、带有喷雾式包装的货品、赛璐珞和其它具有火灾爆炸

21、危险的物品、材料;使用顶楼、设备层、通风机室和其它工业场合用于组织生产、修配,以及储存产品、设备、家具和其它物品;在电梯厅内安排仓储室、售货亭、摊位等;在地下室和底层内建设可燃材料仓库和工作间以及安顿某些杂用房间,并且在其入口没有同总楼梯间隔离开的情况下;将设计中规定的门厅、大厅、走廊、外室及楼梯间用门拆除;在露台和敞廊的门、出口处,进入毗邻部分的过道以及通入外部疏散楼梯的出口堆满家具、设备及其它物品;使用钎焊灯和运用其它带有明火的方式为冰冻管道加温,使用汽油、煤油和其它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用来打扫场合、清洗衣服;在窗户上安装不透光的格栅(除仓储、钱柜、军械库、某些机构和住房的保密部分之外);为

22、属火灾发生时的安全区域的敞廊和露台安装玻璃;在楼梯间和走廊内建设库房和贮藏室,在楼梯踏阶下、楼梯空地上储存物品、家具和其它可燃材料(在第一层和底层的楼梯踏阶下,允许设立中央供暖控制枢纽间、测水量枢纽间和配电箱间,并用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隔板隔离开)。在房屋(除了耐火性能等级为V的房屋之外)的生产和仓储室内建设夹层、小办公室及其它采用可燃、不易燃材料和金属板制成的内置结构。10) 房屋的房顶(屋顶)的外部消防梯和消防护栏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其完好限度进行检查。11) 对于只有一个疏散出口的场合,允许在其内进行不超过50人出席的活动。在防火等级为IV 和V 的场合内进行大规模人员(5

23、0人及更多人)参与的活动,只允许在该场合的第一层进行。12) 顶楼、设备层和地下室的窗户应做成玻璃窗,门应保持敞开状态。门上应指示出钥匙存放位置。应定期清除掉房屋和建筑物的地下室层、底层的透光孔凹坑的可燃垃圾。不允许使用密实的铺盖物将上述凹坑和窗户遮盖住。13) 煤油灯(灯具)应牢固地固定在结构物上,并且在玻璃上方应设有金属防护罩。灯上方的罩或者灯具的顶部与顶棚的可燃(不易燃)结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7米,与可燃(不易燃)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2米。墙上的挂式煤油灯(灯具)应设立金属挡板,并且牢固固定。灯具及台式煤油灯应具有稳定的底座。14) 使用液体燃料的取暖和照明装置,只有使用说明书

24、上规定的燃料时,才允许使用。15) 在观众厅、餐厅、展厅、交易大厅、交易所大厅、祭祀厅及其它大厅(场合)内,在看台上及其它有大规模人员逗留的场合,不允许有超过设计规范规定或者根据对通道疏散通过能力的估算所拟定的人数。假如在规范中没有规定用于估算的数据,则应采用保证人员从大厅疏散出去的时间,即2分钟,计算面积以每位人员所占的面积(即0.75m2)得出。16) 必须布置好带有密实的关闭盖子的金属箱子用于收集用过的擦拭材料。一个工作班结束时箱子内装的东西都应从厂房内取走。17) 工作当中接触油、漆、油漆和其它易燃液体、可燃液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悬挂着存放于专门用于存放工作服地点的金属柜里。18)

25、 在安装有彩色玻璃、高度超过一个楼层的楼房内,不允许破坏安装在每个楼层面的彩色玻璃上的非可燃不透烟隔板结构。19) 当组织和进行大规模人员参与的新年庆祝活动和其它活动时:只允许使用品有不少于两个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疏散出口的场合,并且该类场合的窗户上没有可燃隔板制成的栅栏且位于不超过两层的楼房内;枞树应安顿于稳定的底座上,并应考虑到树枝不可触及墙壁和顶棚,不可妨碍从场合内退出。在没有用电照明的场合内,使用枞树进行的活动只能在一日当中光线充足的时候进行。彩灯的使用应遵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规定。在使用无降压变压器的电气照明电路时,在枞树上可以使用串联电压达12伏的串形装饰小灯;小灯功率不应超过25瓦

26、,彩灯装置可以使用铜芯可弯折的电线;当发现彩灯存在不正常现象(线路发热,小灯闪烁,冒电火花等)时,应立即将彩灯断电;在活动进行过程当中,应在活动场地和大厅场合组织负责人、消防小组成员或者消防部门人员值勤。要举行活动的场合应保证有一次消防灭火工具。严禁:使用电弧照明灯、蜡烛和爆竹,点燃焰火、安排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可以引发火灾的灯光效果;用塞璐珞、纱布和棉絮这些没有防火保护成分制成的玩具来装饰枞树,用没有防火保护成分的布料、棉絮制作新年衣服;进行用火、上漆和其它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火灾危险的工作;使用窗户上的百叶窗来遮蔽场合;缩小排与排之间过道的宽度,在过道间安顿额外的座位和椅子等;表演或者表演时

27、将场合内灯光完全熄灭;场合内人员数量超过规定标准。3. 疏散通道1) 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尺寸、照明条件、保证防烟尘条件、疏散通道的扩展都应符合消防防火施工设计规范。2) 所有疏散出口处的门都应按从场合走出的方向灵活敞开。当场合内有人员停留时,可以将门从里面用容易启动的插销锁住。3)严禁: 在过道、走廊、外室、游廊、电梯厅、楼梯平台、楼梯踏阶和小出口处堆放家具、柜子、设备、各种材料和成品;堵塞疏散出口处的门;在出口的外室处(除了寓所和个人住宅之外)设立任何结构的衣物烘干器、挂衣架和衣帽间,存放(其中涉及临时性的)任何物品和材料;在疏散通道上设立阻板、栅门、折叠门、升降门和旋转门以及其它设施,妨碍人

28、群通畅疏散;在疏散通道(除了耐火等级为V的房屋之外)采用可燃材料用于对墙面和顶棚进行装饰、表面加工和涂漆,在楼梯间采用可燃材料用于梯阶和平台的装饰、表面加工和涂漆;在走廊采光室内安顿办公间和其它房间;在开阔位置上安装楼梯间、走廊、前厅和外室的自动关闭门(假如这些设施都不使用火灾中起作用的自动装置),并将其拆除;在防烟楼梯间内安装玻璃或关闭用于空气流通的百叶窗;用普通玻璃替换安装在有玻璃的门和腰头窗上的加强玻璃;使用可燃的合成材料制成的地毯和路毯。4) 应根据设计规范在场合中布置技术设备、展示装置和其它设施,以保证疏散过道通向楼梯间和其它疏散通道。5) 在大规模人员停留的建筑物内,假如没有设立应

29、急照明,则在断电情况下,每个值勤人员都应配有手电筒。手电筒的数量由领导人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值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和建筑物内人员数量来拟定,但应保证不少于每个值勤工作人员人守一把。4. 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规定1) 电气设备应依据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用电电气设备技术操作规程、用电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规定和其它规范性文献进行安装和使用。2) 电动机、电照明灯、控制仪器、起动控制装置、检测仪器和保护装置、辅助性设备、电线和电缆线都应配备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范围等级的保护形式和保护级,并应配备有防止电流短路和电流过载的保护装置。3) 所有导电件、配电装置和设备、测量仪器、断裂型式的安全保护装置、刀

30、形开关、以及所有其它启动装置和辅助设备都应安装在不可燃的底座上(大理石,夹布胶布,绝缘塑胶板等)。4) 在因工作结束而关闭的、没有值勤人员监督的所有场合中(不管其功能用途),所有电气设备和电气仪表都应断电(除了值勤用照明和应急照明、消防灭火自动装置、防火信号装置和保护装置,以及由于技术规定需昼夜运作的电气设备)。5) 不允许在可燃的屋顶及敞棚、堆放可燃材料的露天仓库(料堆、堆垛)上方架设电力输送空中线路和外部电线。6) 在电气设备使用过程当中,严禁:在不符合生产厂家的提出的建议(须知)情况下使用电气设备和仪器,或者使用存在也许导致火灾的故障的电气设备和仪器,使用损坏的或者失去绝缘保护性能的电线

31、和电缆;使用损坏了的插座、刀形开关和其它电气设备用产品;将电灯和照明器用纸、布和其它可燃材料包裹起来;使用没有非可燃材料制成的垫板的电熨斗、电热板、电水壶和其它电加热装置;除了在技术细则中规定可以不间断供电的装置之外,对接入电网的电加热装置、电视机、收音机等装置置之不管;使用不规范的(自制的)电加热装置,使用不标准的保险丝或者其它不符合设计规定的自制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违反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穿过仓储间及存在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区段敷设输送电线和电缆;在所有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和消防安全隐患的场合使用电加热装置;使用没有保护灯罩的白炽灯电照明器。7) 不允许在同一根管子、金属套、线束、施工结构的封

32、闭管道当中,或者在同一个槽盘中,同时敷设互相备用电路、施工照明和应急照明电路、供电电缆和控制电缆。8) 根据国家标准12.4.026-76 制成的“出口”指示灯应保持完好状态并始终接通电流。在观众厅、表演厅和其它大厅里这些“出口”指示灯可以只在活动进行时(有人员逗留的时间)接通电流。9)便携式电照明器应采用可弯折铜芯电线,装有玻璃罩,有防护网罩保护,并安装有用于悬挂的小钩子。 10) 照明器配置时只能使用非可燃材料,其外壳应与承重吊索隔离开。探照灯和照明灯应安顿在距离可燃结构和可燃材料不小于0.5米 的地方,而对于透镜探照灯,则该距离应不小于2米。探照灯和照明灯的滤光镜应使用不可燃材料制成。1

33、1) 不允许使用没有设立温度调节器的电炉和电熨斗。5. 供暖系统和通风系统的消防安全规定1) 在取暖季节开始之前,应对炉子、锅炉房、供热发电机室和热风炉装置以及其它供暖装置和系统进行检查和修复。不允许使用损坏了的炉子和其它供暖装置。2) 炉子和其它供暖装置与可燃结构应保持规范规定的防火隔火带(空隙),还应配备预燃室用无烧毁和损坏的金属板,其尺寸不小于0.50.7mm(在地板或者其它可燃材料制成的地面上)。3) 在供暖开始之前和整个取暖季节里,必须清除烟道和炉子内的烟黑,在整个取暖季节当中应不少于:对于采暖炉,三个月一次;对于不间断运作的炉子和炉灶,两个月一次;对于厨房炉灶和其它不间断(长时间)

34、燃烧的炉子,一个月一次。4) 通向使用液体燃料的供暖锅炉和供暖发电机装置的每个喷射器的燃料导管都应设立有不少于两个阀门:一个位于燃烧室旁,另一个位于燃料贮存罐旁。5)在公司和居民点的锅炉装置和其它发热装置的使用过程中,不允许: 安排没有通过专业培训和没有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的人员进行工作;在锅炉室和供暖发电机室内贮存超过1m3的易燃液体或者超过5m3的可燃液体;使用石油产品残余物和其它不符合设备使用技术条件的易燃液体及可燃液体作为燃料;严禁:当液体燃料从燃料供应系统渗漏(燃气泄漏)的情况下使用发热装置;在喷射器或者燃气燃烧器熄灭的情况下输送燃料;在预先没有对装置进行吹洗的情况下将其点燃;当监控和

35、调节仪器存在故障或者断电的情况下,在缺少该类仪器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在锅炉和蒸汽管道上烘干任何可燃材料;6) 在供暖炉的使用过程当中严禁:将生着火的炉子置之不管,让年幼儿童看管生着火的炉子;将燃料、其它的可燃物品和材料放置于预燃室板材上;使用汽油、煤油、柴油和其它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点燃炉子;使用未指定用于生炉取暖的煤、焦炭和燃气燃料来生炉取暖;在场合内举行会议和其它大型规模的活动期间生火点燃炉子;使用通风管道和燃气管道作为烟道;将炉子烧得过热。7) 在房屋和建筑物(除了住宅之外)内,在工作结束之前不少于两小时时间内不再点燃炉子,在医院和其它昼夜都有人员住留的场合中,则应于睡觉之前两小时时间之内不

36、再点燃炉子。在白天有人员住留的儿童保育机构,应在儿童入园之前不晚于一个小时之内结束炉子点火工作;从炉膛内掏出的炉灰和炉渣应用水浇灭,并运送到专门用于放置炉灰的安全地点。8) 不允许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规定的金属炉。在安装临时金属炉时应遵循以下消防安全规定:金属炉的支脚高度应不小于0.2米。 炉子下面的热炉坑应采用一排砖平铺砌在粘土浆上或者采用0.012米厚的石棉制厚板进行隔离,顶部盖上钢制覆板;金属炉应安装在距离木制结构和家具不小于1米的位置,距离防止可被点燃的结构应不小于0.7米,从点火孔到木制结构和家具间的距离为1.25米。9) 从窗户引出金属烟筒时,窗户处应嵌入屋顶用薄铁皮

37、制成的替代隔离板的板材,尺寸应不小于三个烟筒直径大小。烟筒的一端应伸出建筑物墙外不少于0.7米,其末端为朝向上方的高度为0.5 米的套管。从顶窗户中伸出的套管,应伸出高于檐板1米的高度。套管上方应安装圆盖。10) 顶楼上烟道穿过的所有烟管和烟墙都应刷白。11) 使用固体燃料的锅炉装置烟管道应配备火花消灭器,并根据第1.5.3条规定清除烟黑。商业设施建筑中建设的锅炉房不允许将其固体燃料变为液体燃料。12)空气管道中的耐火装置(炉门、挡板、阀等)、带有消防信号及灭火功能自动装置的通风系统的闭塞装置、火灾发生时的通风设备自动断电装置应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好状态。13) 在通风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使用

38、过程中,严禁:使通风室的门处在启动状态;关闭排气阀、排气孔和排气栅;将天然气放热器接到空气管道上;烧掉空气管道中积存的油脂沉积物、粉尘及其它可燃物。14) 应在公司指令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通风室、旋风离尘器、过滤器、空气管道内的可燃粉尘和生产废弃料。对于存在火灾爆炸危险及火灾隐患的场合,以安全方式进行的通风系统清洁制度应由公司的领导者(公司主)制定。15) 在液压油过滤器、干式过滤器、除尘装置和其它通风(吸尘)装置存在故障和断电情况下,不允许技术设备在进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安装)场合内运作。16) 为了防止固体杂物落入用来清除可燃粉尘、纤维和其它具有固体杂质残渣的风机中,在风机前应安装除石装置

39、,安装磁性分离器用于剔除金属物。17) 气动压力输送管道和局部排气系统的空气管道应安装严实的关闭孔以便定期进行观测、系统清洁和火灾发生时的灭火工作。观测孔彼此间距离应不超过15米,设立于T形管、拐角、管道穿墙和穿过楼板的位置。18)消除机器和设备的除尘装置中的气体用的过滤器应安装在隔离场合内。19) 在循环过程中,应使用过滤器清除设备中的夹尘气体,分两个阶段进行清除工作。6. 对其它类型的工程设备的消防安全规定1) 不允许使用存在故障的燃气用品,不允许将燃气管和燃气用品的开关置于非关闭状态,不允许将家具和其它可燃物品及材料放置在距离燃气用品小于0.2米的位置。2) 使用品有“运送消防分队”功能

40、的电梯时,应遵循经领导者确认的、经国家消防队分队批准的规程。3) 不允许向排水管路网内排放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火灾危险的液体(即使是在事故发生时)。对于使用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的公司,安装在其排水管路网内的液封器,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4) 垃圾通道的活门应配备严实的门瓣。7. 消防供水网方面的内容1) 消防供水管网应保持完好状态,并应保证灭火所必需的规范规定的水耗标准。对其工作性能的检查一年应不少于两次(在春季和秋季)。防火消火栓应保持完好状态,在冬季应对其采用保温措施并清除雪和冰。当供水管网和消火栓部分断电时,或者网内压力减少到低于规定值,必须将这一情况告知给国家消防队分队。公司的用电供应应保证

41、不间断供应给消防水泵电动机。2) 在消防栓和贮水池(水源)旁边,并且在通向消防栓和贮水池(水源)的方向上,都应设立相应的指示标志(立体的发光体或者运用反光涂层制成的扁平标志)。指示标志上应清楚地标明相距水源地的距离数字。在夜间,应为防火消防栓和贮水池指示标志提供照明。3) 内部消防给水管的消防栓应安装在1.35米的高度,配备软管和套筒,放置于消防柜中。在柜门上应标志出字母标记“(即:消防栓)”、以及最近的消防部队的顺序号和电话号码。柜门的外部应由红色构成,并且符合国家标准12.4.026-76的规定。消防软管应与龙头和套筒相接。每半年必须对消防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修、放水,将软管重新卷成一卷。

42、4) 在泵站内应挂出消防供水总示意图和泵联接总管示意图。每个阀门和消防抽水泵处都应指明其用途。抽水泵的接通方式应由技术细则来拟定。居民点消防给水泵站设施应同国家消防队保持直接的电话联系。5) 对安装在测水装置旁通管上的电驱动阀门每一年应不少于两次进行检查,对于消防泵则每月都应检查。指定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6) 在建筑设施区域上或者在其附近(在200米半径内)有天然水源或人工水源(河、湖、水库、冷却水塔等),则应建成通往水源的带有平台(埠头)的通道,平台尺寸不小于1212m,做成坚硬的铺筑面,以便安顿消防车并在一年当中任何时候将水引入。由相关公司负责(在居民点则由地方自治机构负责)使人工水库、通

43、往水源的通道以及引水装置始终处在稳定的准备就绪状态。7) 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水塔应当作消防设备取水之用。用作消防灭火之用的储存水,不允许用作生产和生活之用。8. 消防信号装置和灭火装置、防烟保护系统、发生火灾通报系统和组织疏散系统方面内容1) 消防信号和灭火自动装置、防烟保护系统、火灾发生通报系统和组织疏散系统的技术维护和计划防止性检修方面规定的工作应依据考虑了生产厂家技术文献而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进度表和维修工作的进展期限来完毕。技术维护和计划防止性检修应由专业的受过培训的服务人员或者取得许可证的专业组织依据协议规定来完毕。在对设备(某些线路、警报器)断电、进行技术维护或者维修期间,公司领

44、导者(公司主)应采用必要的措施进行建筑物、设施、场合和技术设备的防火工作。2) 在调度站(消防岗)内应挂出工作守则,规定当收到火灾警报和消防自动装置(系统)发生故障的消息时操作人员(值班人员)应采用的行动顺序。对调度站(消防岗)应保证电话联络和完好的电信号灯(不少于3台)。3) 消防自动装置应保持完好状态、始终装备待用状态,应符合设计文献的规定。除了规范和细则中已作规定的情况之外,不允许将装置的自动起动方式改装为手动起动方式。4) 灭火装置的罐和瓶、能灭火物质体和容器内的压力若低于计算值10%及更低,则应补充装填或者重新装填。5) 放置在存在机械损伤危险位置的自动喷水灭火(水幕消防)装置的喷水

45、器应使用不影响散热、不改变喷洒曲线的牢固的防护罩进行保护。不允许安装塞子和堵盖代替已经开裂和损坏的喷水器。6) 消防灭火站应配备连接图和火灾发生时装置的使用技术规范。每个控制站旁都应挂出指示牌用以标明采用了保护措施的场合、设备装置部分的喷水器类型和数量。活门和阀都应按连接图指示予以编号。7) 火灾警报系统应根据疏散方案规定在同一时间内向房屋(建筑物)各处或选择性地在建筑的某些部分(楼层、分区等)传送警报信号。在医疗和学前儿童机构中,以及学校宿舍寝室楼内,只是由值勤人员进行告知。警报系统的使用方式应在其使用说明和疏散方案中做出规定,其中应指定有权操作系统的人员。8) 在一些不需要使用技术装置告知

46、发生火灾的建筑物中,建筑设施的领导应对发生火灾告知方式做出规定,并指定相应负责人。9) 警报器(扬声器)应无音量调节装置,并接入无嵌入装置的线路中。为了保证可靠传达警报内容和组织疏散,允许使用内部无线电广播网和建筑设施内配备的其它广播网。9. 消防技术装备方面内容1) 消防车应存放在消防站或者专门的用作此用途的停车场内,该场合内应配备供暖、供电、电话、坚硬的地板筑面、防寒保温大门、以及其它的装置和设备,用于保证国家消防队人员工作的规范性的、安全的工作条件。不允许从消防车上从消防车内取出消防技术装备,不允许不按其功能使用消防技术装备。2) 消防车和消防电动泵、配备和重新装备的用于灭火的技术装置应配备消防技术装备,加入燃料和灭火物质,并保持完好状态。使用技术装备用来消防灭火的程序应由通过地区管理机关确认的出动使用部署表和运用人力、物力进行灭火的方案来拟定。3) 每一台消防电动泵、为消防灭火目的而配备(重新装备)的技术设备,都应保证一名通过专门培训的发动机工(驾驶员)。公司应制定好将消防电动泵运送到失火地点的规定。10. 火灾中的行动顺序1) 每个公民在发现火灾或者燃料迹象(开始冒烟、烧焦的味道、温度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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