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安全管理规章汇编(正式)2009-03.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754610 上传时间:2024-07-16 格式:DOC 页数:99 大小:7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管理规章汇编(正式)2009-03.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9页
安全管理规章汇编(正式)2009-03.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9页
安全管理规章汇编(正式)2009-03.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9页
安全管理规章汇编(正式)2009-03.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9页
安全管理规章汇编(正式)2009-03.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CHINA RAILWAY 16 BUREAU GROUP CO.,LTD. 安全管理文件汇编安全质量部二九年三月目 录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2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7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5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暂行办法45安全质量事故处罚补充规定48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51落实安全管理终端责任制暂行办法54落实企业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59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62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暂行)73移动模架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77消防安全管理办法8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87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96中铁十

2、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安质200937号_关于调整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和职责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努力消除事故,现将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名单调整如下:主 任:刘汝臣副主任:赵瑞亮 马 栋委 员:陈梅初 李禄宁 杜昌米 杨生荣 徐成安 徐有国张纯清 周志勇 陈建宏 曲树强 朱爱仁 肖建强张夕和 饶守金 宋佑玉 袁乃新 严文成 张建国王立武 李元元 高 栋 王暖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电话:010-51883030附件: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二九年二

3、月十日- 1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2、 依据企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3、 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4、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5、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证

4、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 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安全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7、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案,强化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重要目标的安全监控;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措施。8、 强化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组织对重大项目或关键安全技术的科技攻关,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9、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做好防范措施的监督落实。- 3 -中铁十

5、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安质200910号_关于印发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二九年一月十五日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6、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以及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党政主管领导;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和党工委书记。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为核

7、心。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和逐级负责。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各类从业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第六条 本企业内各级主要负责人(含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并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各类事故。第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实施性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报业主驻现

8、场代表和监理审批后实施。第八条 项目部必须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原批准单位的同意。第九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项目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9、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十二条 总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负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安全管理导致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不得违规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十四条 各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各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10、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八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十条 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11、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二十一条 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二十二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二十三条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

12、二十四条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五条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二十六条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八条 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

13、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暂停施工的, 要做好现场防护。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员工宿舍。第三十一条 施工生产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通道和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三条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14、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要求实施围挡。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配备消防器材, 设置消防标志。第三十六条 施工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含自带临时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第三章 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及意外

15、伤害保险的条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具等。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

16、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四条 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六条 因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或企业规定有获得赔偿补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17、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施工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施工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施工生产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五十条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十一条 各工程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人

18、员不少于3人;项目(指挥)部、分公司和施工队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工程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或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十三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

19、实际情况增配。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中,应积累资料,交流信息,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五十八条 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

20、9783号文)规定的教育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十九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 不得上岗作业。新工人进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六十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

21、产教育和培训。第六十一条 从事电工作业、爆破作业、建筑登高作业、机动车辆驾驶、起重作业、指挥信号作业、金属焊接(气割) 作业、安装拆卸作业、司炉以及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六章 安全生产条件与投入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文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资金,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22、。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施工现场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第六十五条 施工生产单位应当按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指导,对重点难点工程要亲临现场监督把关,发现

23、问题及时整改,做到事故隐患不彻底解决不放过,严禁违章指挥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第六十七条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集团公司每半年对重点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工程项目部要根据实际定期进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工班必须坚持“三工”制度,每天每班都要做到工前、工中、工后进行检查。对重要危险源要制定安全管理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做到定人、定责、定时,整改到位,不留后患。第六十八条 坚持干部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制度,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旁站监控制度。危险工程或关键工序、工作面必须有干部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巡查。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对上级

24、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七十条 必须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施工技术方案落实的权利。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十一条 有关单位必须对机电设备、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检测必须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举报。第八章 施工现场管理第七十三条 现场布置1、开工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运输道路、临时用电

25、、线路布置、各种管道、仓库、作业场所、主要机械设备位置以及工地办公、生活设施等临时工程的安排,均要符合安全要求。2、工地入口处应按建设部要求设置施工现场标牌,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3、在城市市区施工,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四周应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施,围挡坚固、严密,高度不得低于1.8米;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4、工地的人行道、车行道应坚实平坦;场内交通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点,频繁的交叉处,必须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或设临时指挥人员或指挥信号。第七十四条 材料堆放1、施

26、工现场各种料具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位置存放,并分规格码放整齐、稳固,做到一头齐、一条线。砖应成丁、成行,高度不得超过1.5米;砌块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砂、石和其它散料应成堆,界限清楚,不得混杂。2、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依据材料性能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潮、防晒、防冻、防火、防爆、防损坏等措施。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及时入库,加设明显标志,并建立严格的领退料手续。3、油漆及其稀释剂和其他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仓库。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气的场所。第七十五条 安全设施1、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等,都必须齐全有效,并且不得擅自

27、拆除或移动,因施工确实需要移动时,必须经工地施工管理负责人同意,并需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在完工后立即复原。2、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坡处,应围设栅栏,工地内的沟、坑应该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3、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安全距离,并适当加大电线的安全系数,或在其下方设电线保护网。4、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除应该有常用电灯外,并要备用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5、危险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施工现场要有减速的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

28、灯示警。第九章 隧道(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第七十六条 隧道开挖1、洞口边、仰坡上山坡松动的危石在开工前清除干净,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特别是在雨雪之后,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清除;边、仰坡断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2、隧道开挖应根据各种施工方法及地质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尽量采用新奥法施工。3、施钻人员到达作业面后,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拱及围岩是否稳定,支护是否牢固可靠,发现有松动的岩石及时清除或支护。4、凿岩机钻眼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站在碴堆上钻眼时,应注意石碴的稳定,防止操作中坍滑伤人。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不得

29、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风钻。第七十七条 爆破1、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2、爆破时的安全距离:独头坑道内不少于200米;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米;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米;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少于400米;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少于500米。当两个对穿工作面距离余留八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米),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3、遇有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发现流沙或流沙未经处理、可能有大量裂隙水或有压水涌出的地段时,严禁

30、装药爆破。4、一次放炮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线,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使用短于1米的导火线。5、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在有水地段内,不得使用火花爆破。电力起爆应使用经检查合格的爆破器材及连接线,并由专人负责使用。6、为防止点炮中突然发生照明熄灭,爆破工应随身带手电筒。装炮时严禁火种。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梯恩梯、苦味酸、黑色火药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8、爆破后必须进行通风排烟,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经过以下检查处理后,其他人员才准进入: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雷管;拱顶及边墙围岩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变形。9、爆破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装炮杆必须

31、采用木(竹)杆,严禁用钢管。洞内爆破必须有专人指挥。第七十八条 撬危石1、对工作面的围岩变化情况应仔细观察,注意危石,选择好前进后退的方向和道路,禁止站在被撬的石块下方或松动的碴堆上面作业。2、拱顶危石和边墙危石必须清除干净。撬石要按先上后下的顺序进行。两人同时撬石应站在同一水平面,动作必须协调。高空撬石,严禁一人单独作业。第七十九条 支护1、隧道各部(含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坑)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进行有效的支护。2、应对支护的工作状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应由专人每班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修整加固。3、不得将支撑立柱放在虚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

32、柱底面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4、级以上围岩隧道必须按设计要求及时地做好临时支护和衬砌支护,衬砌及时紧跟。5、施工中需要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护直抵工作面。6、正洞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7、当喷射混凝土尚未达到一定强度,即稳定性比较差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容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宜用钢支撑进行支护。8、对锚喷支护体系的监控量测中发现支护体系变形、开裂等险情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当险情危急时,应将人员及时撤出危险区。9、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应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喷混凝土的办法进行临时支护。第八十条 衬砌1、级围岩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

33、不应大于200m,级围岩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级以上围岩二衬与掌子面的距离不应大于90m或设计要求。级围岩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不应大于90m,级围岩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级以上围岩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不应大于40m或设计要求。2、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其承受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在现场标明;靠近轨道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脚手架、工作平台上应有不低于1米的栏杆;底板应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必须搭在交点上,严禁出现探头板;不得以边墙架兼作脚手架。3、吊装拆除拱架边墙立柱、模板时,工作地段应有人

34、监护;洞内作业地段倾卸材料时,人员与车辆不得穿行。4、在捣固作业中,若使用插入式捣固器,则应穿胶鞋,戴胶皮手套,软轴部分不得插入混凝土中,电源线接触应当良好,湿手不得接触电源开关。第八十一条 装碴与运输1、人力装碴,装车前应将斗车停稳并制动,解除制动要使用工具,起动前应鸣笛或吹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2、机械装碴,坑道断面尺寸应能满足装碴机械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3、有轨运输,洞内尽可能铺设双道,如铺设单道时,应铺设错车线,错车线的有效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运输线路应设专人负责养护维修;线路两侧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除。4、斜井有轨运输,必须按规定在洞口

35、3-5m、洞内距变坡点5-10m及左右道岔前后5-10m范围内,设置挡车器或挡车栏等,并设专人管理。5、竖井提升的钢丝绳必须符合使用要求,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在使用前应进行拉力试验,并在使用中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6、斜井运输车辆应有可靠的连接装置和断绳防溜车保险器,车辆与钢丝绳联结部位的挂钩均应设保险栓。7、卷扬机应安装牢固,使用的钢丝绳及联结卡环,要定期进行检查。8、洞口、平交道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立防护人员指挥交通。9、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进洞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不准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第八十二条 通风与防尘1、导坑开挖面风流中,按体积

36、计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洞内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洞内通风设备的安装、拆除、使用、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应有专职人员负责。通风管的安装应做到平顺、接头严密,弯道半径不应小于风管直径的3倍,压入式进风管口,吸出式出风管口均应设在洞外,并作成烟囱式,避免污浊空气再进入洞内。3、平行导坑的横通道,不使用者应及时加盖或封闭,以免风流短路。4、通风机无论运转与否,人员一律不得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5、隧道施工防尘应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机械通风和加强个人防护的综合措施。第八十三条 瓦斯防治1、防止瓦斯爆炸主要应消灭瓦斯超限积存和断绝一切引燃瓦斯的

37、火源。2、任何人都必须经过防瓦斯安全教育,切实遵守安全技术措施,才能进洞工作。3、瓦斯隧道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停止通风,必须经过工地负责人的同意。4、瓦斯隧道钻爆作业不宜使用迟发雷管;严禁采用火花及塑料导爆管起爆。5、在接近有沼气的岩层中开挖坑道,或在煤层中掘进时,必须坚持打超前钻孔探测瓦斯含量。6、临时停工地段不宜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与警告牌,严禁人员进入。7、使用电灯照明时,电压不得超过110伏,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密闭电缆;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器材必须采用防爆型。第八十四条 地质超前预报1、隧道施工中遇岩溶溶洞及突泥突水、断层及其破碎带、高地应力岩爆及软岩变形、瓦斯与煤系地层等不良

38、地质必须做好地质超前预报工作。2、施工地质工作应作为一道工序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长大复杂岩溶隧道,必须在施工地质预报工作中坚持隧道洞内探测与洞外地质勘探相结合,并贯穿整个施工全过程。 3、地质超前预报要综合运用包括地质素描、红外探测、地质雷达、TSP、超前钻孔等超前物探探测及地质钻机超前钻孔实施预报,监测隧道变形、瓦斯、天然气、水文动态、水压、地应力、地温等。4、隧道施工前制定好不良地质地段应急预案,采用浅孔钻探发现地质突变或含水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5、施工过程中对隧底及周边疑有岩溶发育的地段,要按设计要求采用地质雷达、风钻探查,确认隧底和周边隐伏岩溶的位置、大小、顶板厚度,分析评价隧底及周

39、边稳定性并及时提出处理措施。6、超前水平钻孔探测一般根据要求采取16个孔,钻进深度30m,两个循环的搭接长度不小于5m。7、超长炮孔探测每排炮根据要求设510个超长炮孔,长度510m,特殊地段适当增加。8、施工地质超前预测预报必须严格纳入施工作业工序,严格自检报检审批制度,未经超前地质预测预报探明不得开挖作业,每次施作必须符合规定搭接长度要求。9、做好各项地质超前预报的记录、资料整理工作和施工地质资料台帐,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第八十五条 不良地质隧道施工1、软弱破碎富水围岩隧道施工,应采取截、排、堵等综合防水措施。岩溶隧道应加强地质情况的超前预测、预报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

40、突发性涌水、涌沙和泥石流。2、不良地质地段的掘进施工,堆积体中开挖不宜放炮;如需放炮时,应打浅眼,少装药和限制炮数,并应先支护后开挖。3、对浅埋的软弱地层,应先进行地层加固,再行开挖。4、清理溶洞内充填物之前和清理完毕之后,应对洞穴围岩作详细检查和处理,必要时应用喷锚等进行临时支护。5、施工时应对洞内拱部和洞顶地表进行定点监测,发现变形量加大或加快时,应暂停开挖。6、有岩爆的坑道,开挖后应及时采取挂网喷锚等措施予以防护。第十章 盾构施工安全第八十六条 一般规定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施工

41、现场严禁吸烟。3、进出隧道必须走人行道,避让过往车辆,严禁搭乘运输车辆。当隧道断面较小,设置专用人行道有困难时,作业人员必须在车辆停驶后方可进出隧道。第八十七条 控制台1、作业前必须检查控制仪器、仪表及其它装置,确认处于安全状态。2、启动前必须与拼装手、注浆人员、电瓶车司机等有关人员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3、按规定程序开机,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设定和控制速度、注浆压力等技术参数。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按规定要求处理、汇报。第八十八条 注桨1、作业前应检查管路,确认管路联结正确、牢固。2、必须服从控制台指挥,及时正确开关阀门。3、拆卸注浆混合器时,各注浆管路和冲洗管路阀门

42、必须全部关闭后方可进行作业。4、冲洗管路作业必须两人操作,在没有接到注浆操作手发出的可以冲洗管路的指令前,不得启动冲洗泵。5、发现管路堵塞时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修理。第八十九条 拚装1、启动拼装机之前,拼装机操作人员应对旋转范围内空间进行观察,在确认没有人员及障碍物时方可操作。2、拼装机作业前应先进行试运转,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3、拼装管片过程中必须检查销子、螺栓,确认联结牢固。4、拼装机旋转移动管片前,必须确认管片拼装人员已进入安全区域。拼装机旋转移动管片时,管片拼装人员严禁进入旋转区域。5、在用液压油缸固定管片时,不得站在液压油缸的顶脚和柱塞上。第九十条 运输1、电瓶车司机交接

43、班时,必须仔细检查蓄电池、砂箱制动装置、车灯、喇叭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试运行。2、行驶中严禁用反向操作代替制动。3、电瓶车脱轨时,必须立即断电停车进行处理。4、严禁电瓶车搭乘人员。发现有人蹬车、扒车时,必须停车制止。5、行驶前应鸣笛,并注意机车前方行人和障碍物。6、司机开车时必须坐在司机座位上,严禁探身车外。7、行驶中遇行人必须鸣喇叭,并作好刹车准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车处理。电瓶车驶近较大坡度隧道、弯道、道岔、行人较多地段应鸣笛、减速,并作好刹车准备。8、电瓶车控制手柄必须停放在电瓶车串、并联的最后位置。严禁将控制手柄停放在两速度位置中间。加速时应依次推动手把,不得推动过快。9、电瓶车司机离开

44、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收起转向手柄,制动车辆,但不得关闭车灯。第九十一条 进入前仓1、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的程序作业。2、必须断开刀盘控制开关,切断电源。3、打开人孔之前,必须从隔壁板上的球阀对前仓进行观察,确认前方无水。4、前仓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指挥,并保持与后方人员的联系。第十一章 路基土石方施工第九十二条 路堑施工,无论采取何种开挖方法,均应保证在开挖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排水畅通。施工时应及时作好堑顶截、排水及地下水的排水工作,排除一切可能影响边坡稳定的地面水和地下水。第九十三条 每次开工、收工前均应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认真检查,对有裂缝和坍方的迹象或有危石、危土时,应立即处理。第九十四条 路

45、堑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防止因开挖不当造成坍塌,严禁掏底开挖。第九十五条 人力挖掘时,两人操作的间距不得小于23米。严禁在危石下方工作、休息和存放机具。数人同撬一石,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第九十六条 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叠作业。第九十七条 在高于3米的坡面上作业,必须拴安全绳;在路堑内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在高陡斜坡、冰冻及泥泞的地方作业,应注意防滑,禁止穿高跟鞋、凉鞋及拖鞋;严禁在同一安全桩上拴几根安全绳和在一根安全绳拴几个人。安全桩必须牢固可靠。第九十八条 改建既有线及增建第二线时,在原有路基稳定性可能受影响的地段,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防止变形或加固建筑物的措施。第九

46、十九条 在运营线上开挖路堑应周密安排施工,不使轨道和设备受到损伤,并必须在封锁时间内完成作业,确保线路按时安全开通。第一百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第一百一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有效技术措施。第一百二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第一百三条 小药量爆破应在200米以外交通要道设专人防护,明确联络信号。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计算确定。第一百四条 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第十二章 铁路营业线施工第一百五条 线路施工中的人身安全1、施工人员应熟悉列车的运行情况、行车速度及各种信号显示方式,随时注意瞭望前后来车和邻线过车,以便及时下道。2、遇到暴风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时停止在线路上作业。3、避车一般在距离列车500米以外下道,并应离开外股钢轨两米以外。4、上下班沿线路行走,只准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