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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疑难问题定性及法律适用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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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疑难问题定性及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序号 问题类别 问 题 内 容 认定及适用依据 指 导 意 见 1 产品质量 监管 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工商机关是否应当在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起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后,再实施行政处罚?在复检期内,工商机关可作出哪些行政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四款;《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20条第一款、第21条第三款、第四款 对初检不合格的商品,工商机关可以进行立案调查,但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之后;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的,行政处罚应当在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后作出。在复检期内,对于初检不合格的商品(食品),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产品质量 监管 如何判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食品安全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77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19条 1.在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时,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2.在处理涉及除食品安全以外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3 产品质量 监管 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的商品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49条查处? 《产品质量法》第49、50条 1、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的商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适用《产品质量法》49条查处。 2.销售不符合国标、行标商品的其他情况适用《产品质量法》50条。 3.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商品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 4 产品质量 监管 销售他人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7条和第53条认定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55条、第53条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5条的规定,销售他人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5条和第53条认定处罚。 5 产品质量 监管 产品的包装物冒用厂名厂址的,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3条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53条 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包装物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3条处罚。 6 产品质量 监管 在查处销售没有中文标识和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商品违法行为时,如需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处罚,主体如何认定?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18条 直接负责人应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确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履行相应义务的,受委托人为直接负责人。 7 产品质量 监管 对于销售翻新手机行为如何定性? 《商标法》;《产品质量法》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适用《商标法》;涉及产品质量违法的,适用《产品质量法》;不好认定的,可由法定的第三方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产品质量 监理 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为什么要适用《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而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18条1款4项; 《食品安全法》第77条1款4项 《食品安全法》较《产品质量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9 食品安全 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执法中应如何掌握? 《食品安全法》第98条;《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来看,与《食品安全法》第98条有关的食品安全犯罪大体可以分为,非法经营类、生产经营类犯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类犯罪。对于前两类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第三类犯罪从降低执法人员执法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 10 食品安全 监管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不包括个体户?“食品经营者”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是否仅需索证,而不须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批发,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是否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3条、第39条、第41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 1.《食品安全法》中所称的“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而“食品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 2.《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与其他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作了强制性与鼓励性的分列,即,食品经营企业以外的食品经营者需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或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3.《食品安全法》中对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批发,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1 食品安全 监管 超市销售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无QS标识的商品,是否属于工商机关管辖?法律依据?此类案件是否需要质监部门进行认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第65条第二款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 1.属于工商机关管辖。 2、工商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当确认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取证时要取得当事人的口供及其他证据材料,一经查实,可直接按照条例进行处罚。 12 食品安全 监管 餐饮饭店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是否由工商机关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4条3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二款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餐饮饭店随餐销售非饭店自制的酒水饮料,属于餐饮服务环节。 13 食品安全 监管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不以健康证明材料为要件,但在监管时又需要查验健康证明材料,应如何掌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不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件,在监管时如果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材料,工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14 食品安全 监管 食品检验报告结论过于笼统,在处罚中如何与《食品安全法》衔接? 《食品安全法》第28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一款第(三)项 1、食品检验报告结论与《食品安全法》第28条前十项所列举内容相对应的依据前十项认定。 2、食品检验报告结论与《食品安全法》第28条前十项所列举内容不能对应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认定。 15 行政许可 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并销售的行为,工商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二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津政发〔2010〕第8号) 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天津市政府2010年8号文的规定执行。 16 市场管理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或主办者设立的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如何查处? 《食品安全法》第52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6条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 涉及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2条、第90条的规定查处; 不涉及食品的按照《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查处。 17 食品安全 监管 《食品安全法》中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应视为违法物品并全部予以没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法律如何适用? 《食品安全法》 1.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应当予以全部没收。 2.《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18 食品安全 监管 销售非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且未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行为,法律如何适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9条、 对销售非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未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的,应当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19 消费者权益保护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是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销售明知;二是不符合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20条、第28条 1.十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要把生产者和经营者区别对待; 2.对于生产者而言,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就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对于销售者而言,只有“明知”销售,才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否则只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当然,赔偿金额经营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十倍赔偿金。 20 食品安全 监管 食盐批发、零售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99、101条 《盐业管理条例》第4、20、21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2、4、10条 《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第25、26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盐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与工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的侧重点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因此,经盐业管理部门批准后,从事食盐批发、零售经营的,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1 食品安全 监管 加工食品分段烘干等是否属于加工范畴? 属于加工范畴。 22 个体工商户监 管 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是按照公民对待,还是按其他组织对待? 《民法通则》 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按照公民对待。 23 个体工商户监管 如何解决《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规定验照期(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与目前实际时间不相符问题?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在执行天津市年检验照规定的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要求在1-2月份进行年检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24 个体工商户监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如何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16条第二款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16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25 个体工商户管理 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7、9、10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22条 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第9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他处罚种类不适用简易程序。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行为的,给予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副本的行政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 26 个体工商户管理 个体工商户不配合亮照经营,如何定性处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第22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第12条 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是个体工商户义务,并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或者在监管工作中不配合的,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教育、指导、规范,不宜定性处罚。 27 个体工商户管理 哪些情况不需说明自由裁量权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二)项、第3条第(二)、(三)、(四)、(五)、(六)项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需说明自由裁量权理由,其余情况不需说明自由裁量权理由。 28 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 未出厂的产品标识(如标识上伪造产地、伪造厂名)是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四项、第2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四项、《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第37条、第38条、第53条 未出厂的产品标识(如标识上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出现违法行为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29 不正当竞争监管 在商品外包装上用艺术字标注“全棉”字样,但与商品实际品质不符,是定性为虚假表示,还是定性为虚假宣传?法律如何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第21条;《产品质量法》第54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对在商品外包装上用艺术字标注“全棉”字样,但与商品实际品质不符,应定性为虚假表示。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转致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处罚。 30 不正当竞争监管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在处罚方式和内容上都不相同,在执法中如何掌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广告法》 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所列内容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处罚;其它《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列入的内容,适用《广告法》认定处罚。 31 不正当竞争监管 经营者在网上对其企业简介进行虚假宣传如何定性?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经营者在网上对其企业简介进行虚假宣传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32 不正当竞争监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的其他方法,应包括哪些? 《天津市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14条 依据《天津市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14条执行。 33 不正当竞争监管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何查处?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行为,没有相应的具体罚则。 34 行政处罚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三款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三款规定,是关于举证责任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上推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基本要件,根据这一推定,权利人只要证明被申请人使用的商业秘密与其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性,被申请人又具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被申请人则承担自己没有侵权的举证责任。如被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使用的信息是合法取得的,就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具有的一致性或相同性,是指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其工艺、图纸、技术性能达到实质相似的程度。 在办案过程中工商机关应就具体技术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依据。 35 行政许可 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界定标准?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经查明500万皆为垫资,该案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还是虚假出资?在虚报注册资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能否按虚报注册资本定性处理?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否属于虚假材料? 1.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界定标准。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责任主体上,前者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后者则一般为公司。二是侵犯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主要侵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后者则主要侵害交易安全和登记管理秩序。 2.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垫资的,从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角度,一般情况定性为虚假出资 3..虚报注册资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如在法定时效内,可认定处罚,其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行为可作为自由裁量从轻或减轻情节考虑。 4.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可将验资报告认定为虚假证明材料。涉及资金的问题,可按两虚处理。 36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未缴付或未按期缴付出资,其中公司一方股东继续维持经营活动,另一方股东不配合办理资金到位、减资、转股等手续,拒绝在变更登记申请书签字,工商机关如何处理?即使对其处罚后,资本仍不能到位,工商机关如何处理?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26条;《外资企业法》第9条 1.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26条处理。 2.依据《外资企业法》第9条处理。 3.至于股东之间的问题,属于该公司内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 37 行政许可 股东之一兼任法定代表人,获刑入狱。其余股东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拒绝交还营业执照于企业,导致企业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64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入狱之后,又不配合交出营业执照原件时,就行政许可而言,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第150条和第152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与原法定代表人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诉讼方式,在工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材料,进行变更登记。工商机关依法受理或不受理、核准或不核准申请人的变更申请。股东是否履行股东义务,不是工商机关监管范围。 2、本案处理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的公告作废条款无关,因为该条已经明确公告作废的范围为营业执照损毁或遗失。除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原因外,企业法人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和登记机关补发营业执照目前均无法律依据。 38 行政许可 股东之一兼任法定代表人,获刑入狱。其余股东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变更登记,因参与股东会议人员或持股比例不足,无法顺利通过相关决议。 《公司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1、就行政许可而言,工商机关应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依法受理或不受理;核准或不核准申请人的变更申请。 2、股东是否履行股东义务,不是工商机关监管范围。 39 行政许可 某集体企业上级投资主体已经改制为有限公司,但该集体企业因故未随之一起改制,在其后来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提供的任免文件等材料仍然加盖其投资主体改制前的公章,后被相关人举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问题:(1)登记机关可否直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撤销该次变更登记。(2)撤销主体是定为上级机关还是该集体企业?(3)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4)撤销的具体程序是什么?(5)撤销的形式是用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分局的红头文件形式作出?(6)对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调整的,适用何种程序?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7条,《行政许可法》第69条 1、可以撤销该次变更登记; 2、撤销后恢复到变更前的登记状态; 3、如企业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处罚只适用于变更登记) 4、撤销的具体程序统一制定; 5、对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调整的,适用《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7条第二款。 40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中,启动实质性审查的情形和原则 1.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发现不符的情况; 2.相关证件不规范; 3.违反常识性规定; 4.对许可材料真实性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情况; 启动实质性审查,需要许可部门领导(科长)内部审批,使用实质审查文书。 41 行政许可 公司设立加油站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何定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1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1、4项 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1、4项定性。 42 行政许可 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工商机关是否有权查处? 《保险法》第119条、第160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 依据《保险法》第160条的规定,应由保险监管部门查处,工商机关无权查处。 43 行政许可 当事人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酒吧,又擅自从事卡拉OK经营,是否可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第14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 在取得酒吧经营卡拉OK的证据后,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处。 44 行政许可 对于持有教育咨询范围的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办学,工商部门能否进行处罚?对于无资格进行劳动职业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第65条、第6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2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 1、工商机关可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处。 2、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二款处理。 45 行政许可 在无照经营查处过程中,对取缔的定义如何把握。作到什么程度即为取缔。处罚后还经营如何处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14条 取缔,就是取消或铲除无照经营组织,在对无照经营者立案直至作出处罚的整个过程中,无照经营者没有经营,视为已取缔。处罚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可再次进行行政处罚。 46 行政许可 举报无照经营诊所、托儿服务的,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管辖? 1.对于无照经营诊所。(1)分清医疗机构性质。无照经营诊所是盈利性与非盈利性医疗机构;(2)再分清无照经营的情况。是无证无照与有证无照;(3)对于无证无照情况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对于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查处。 2.对举报的无照经营托儿所的行为,不属于工商机关管辖。 47 行政许可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无照经营”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认定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如何适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可以直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处罚。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处罚。 48 行政许可 无照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如果无照经营行为只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应按照处罚相对较重的《商标法》处理。 如果无照经营的商品还包括其他并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则属于两个违法行为,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商标法》分别定性,合并处理。 49 行政许可 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是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5项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3款及第84条 适用《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处罚。 50 行政许可 经营者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业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津政发〔2010〕8号)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对无证无照经营餐饮业的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应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 51 行政许可 经营者已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餐饮业的行为,工商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对经营者已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辖权。 52 行政许可 住宅改为商用,所属地无居委会、无业主委员会,无法盖章,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77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应严格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 53 行政许可 对于小作坊,应当由食药、质检还是工商发证?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3款、第29条;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8号文件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办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工商部门接到申诉、举报的,应该立即向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按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54 行政许可 文化部门以是否有点歌器、经营场所面积等予以区分,工商部门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在会同其他行政部门执法时,工商部门应如何掌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1.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和《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工商部门可以认定。 2.会同其他行政部门执法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55 行政许可 网吧异地经营,如何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 56 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厂家设立的免费体验店只免费提供产品体验服务,不直接销售产品,购货需与厂家联系,这种行为工商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如需规范,怎样规范? 需收集体验店存在体验收费或者现场销售产品等经营行为的直接证据后,工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再予以规范。 57 年检方面 企业长期未接受年检处于缓检状态是否仍然具有经营资格? 在吊销营业执照前,具有经营资格。 58 年检方面 涉及行政处罚或诉讼案件尚未结案的企业,能否参加年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企业参加年检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年检机关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存在上述情况,不影响企业参加年检。能否通过年检视审查情况而定。 59 消费者权益保护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与《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三包规定内容不一致工作中如何适用?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3条;《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3条、第21条 对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60 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于超市中定型包装商品(含米、面等)的实际重量与包装上标注的重量不符时,其行为如何定性?国家对定型包装商品的数量或重量不足问题的临界标准值是否有规定?消费者投诉过程中能否要求双倍返还购买商品价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71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二)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1.销售的定型包装商品(含米、面等)的实际重量与包装上标注的重量不符且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时,可参照《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16条第四项规定认定。 2.国家对定型包装商品的数量或重量不足问题的临界标准值的规定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如果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价款。 61 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固定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不足量商品的行为实施处罚时,罚则中的差额价款如何确定?对固定市场外的经营者销售不足量商品或经营者销售中不知是不足量商品的情形,如何适用法律?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第四项、第20条第二款;《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第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 经营者在交易中销售不足量商品,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不足量商品的,均可依照《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16条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定性处罚。其中商品差额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份量或数量与商品实际份量或数量之差。差额价款是指商品的销售价款与商品的实际价款之差。按照公平原则,商品销售价款与商品实际价款应当一致,由于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足量,导致销售商品分量和数量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分量和数量出现差额,这部分分量或数量差额的价款就是差额价款。计算方式应为销售价款减去实际价款等于差额价款,也可以用商品的单价乘以不足商品量计算。 62 消费者权益保护 餐饮服务企业在明示的情况下,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设定最低消费、收开瓶费等问题,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没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63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在举报之后又向人民法院、或者举报之前已向人民法院就同一事由提起民事诉讼的,对于此类案件,工商机关已经立案的,是否需要等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予以结案? 为稳妥起见,应等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予以结案,如审判时限较长,超过办案时限,可依照程序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64 广告监督 管理 实践中,当事人与广告发布者合谋,提供虚假的广告费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媒体对外的市场刊例价,对广告费予以认定? 广告经营者签订的一个发布广告合同中包括多项广告内容,在同一媒体的发布过程中只有部分广告违法,“广告费用”如何界定? 1.如取得当事人与广告发布者合谋的相关证据,可以按照统一的市场刊例价,对广告费予以认定。 2.按违法广告在广告项目中所占比例分割广告费用。 65 广告监督 管理 普通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保健功能如何适用法律?适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处罚时,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广告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广告法》有规定的适用《广告法》,《广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2.对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而在《广告法》中无具体处罚条款的行为,一般按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5条处罚。在处罚时,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4条、第9条计算广告主违法所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6条、第9条计算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法所得。 66 商标监督管理 对于无法找到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涉嫌侵权商品如何认定? 县级工商机关能否认定商标近似并进行处罚? 1.没有证据证明的涉嫌侵权商品不能认定为侵权商品。 2.工商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并结合综合情况,认定商标近似并进行处罚。 67 商标监督管理 对于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发音相同,字样不同,能否认定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对于两个注册商标的问题,不构成行政违法,建议去相关部门仲裁。 68 商标监督管理 对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因药品为强制注册商标,同时侵权,工商部门是否有管辖权。 《药品管理法》 第48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应由食药局管辖。 69 商标监督管理 工商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涉嫌侵权商品,可否在没有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措施? 《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第55条第1款第4项; 根据《商标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属于侵权商品的,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70 商标监督管理 对当事人无过错、无过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 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免除侵权人对权利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行政责任。 71 商标监督 管理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否一样?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2条;《产品质量法》第72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1、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2、“非法经营额”与“货值金额”计算方法一致。 72 商标监督 管理 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种类是否包括“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写在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中。 73 商标监督 管理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或受委托加工的企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企业名称突出使用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可以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74 市场管理 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建立了进(销)货台帐,但记录不全,如何处理?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是农资经营者、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建立进(销)货台帐,但记录不全,应属于未按规定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形, 对于农资经营者应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处理。 对于食品经营者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处理,但在具体处理上应考虑情节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75 市场管理 种子经营企业是否应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种子法》第36条、《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9、10条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是依据《种子法》制定的,是在《种子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档案的内容,明确了各项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种子经营企业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6 市场管理 “庭院内”销售食品的管辖权应如何区分?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3条、第12条;《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9条、第47条;《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7条、第8条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利用住宅门、窗、庭院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工商管辖的“庭院”应是住宅带庭院的私人空间,不包括居民区内独立的公共庭院部分。 77 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中提到的“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如何认定、计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5条 在计算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时,如果提供该项服务所使用的商品是有购进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应以发票为依据,按照使用该商品总价款给予扣除;如果遇到所使用商品购进价格确认有困难或者有较大争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视为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理。 78 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举报,扣押的侵权物品,无法找到当事人,能否按无主财物处理? 《商标法》第55条第1款第4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6条 当事人明确但无法找到或拒绝配合调查,应按《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以公告等形式送达相关文书作出行政处罚,对侵权物品予以没收、销毁。 当事人不明确,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6条的规定处理。 79 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商品,调查结束后还未履行告知和送达程序时,当事人死亡,是否应当销案?涉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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