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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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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3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顺德区北滘镇西滘工业开发区的佛山市顺德区XXX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60名工人在从事电风扇制造工作,有外包装箱带有与“”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该公司厂名、厂址,产品上带有与“”商标近似的商标字样的电风扇2990台(其中型号为FS-40落地扇780台、型号为KYT-25转页扇2210台)。经查实,该公司自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共制造了带有与“”商标近似商标的电风扇2990台,货值91000元,尚未销售。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

2、理局依法对查获的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封存。经查,使用在电风扇等商品上的“”商标,是广州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503283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5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在案带有与“”商标近似商标的电风扇2990台;3、罚款人民币11万元。二、保

3、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在对呼和浩特市XX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10月26日从内蒙古XXX行销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购进标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五星茅台53度500ML装白酒177瓶、新飞天茅台53度500ML装白酒1瓶,共计178瓶,进货价116888元。至被查获时为止,当事人尚未销售。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查封扣押,并经“”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所扣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使用在酒商品上的“”商标,是中国贵

4、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284526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000ML茅台酒178瓶;3、罚款人民币131384元。三、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9年5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

5、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与新罗区经贸委、区畜牧水产局等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工作中,发现位于新罗区小池镇XX村319国道边的一家屠宰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已由新罗区经贸局立案查处),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实,张XX和章XX自2008年6月22日开始,租赁场地、搭建厂房、修建冷库等,在没有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开始从事生猪屠宰和猪肉制品加工业务。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该二人又委托龙岩市新罗区XX编织袋加工厂、龙岩市新罗区XX纸箱厂、龙岩市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印制了带有“润乡”商标的塑料编织袋8700条、标有“润乡

6、”商标的纸箱7352个,并使用上述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包装其生产销售的生猪产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生猪制品79.349吨,其中生产的但尚未销售的用上述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生猪产品21.45吨。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现场发现的用上述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生猪产品21.45吨,以及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6607个、塑料包装袋1475条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使用在猪肉食品、肉等商品上的第4104679号“”商标,是龙岩市食品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张XX和章XX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生猪产品上

7、使用与第4104679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润乡”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6日对张XX和章XX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标有“润乡”商标的纸箱6607个、塑料编织袋6665条;3、没收带有“润乡”商标的生猪产品21.45吨;4、罚款人民币11.7万元。四、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在对北京X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05年6月为其销售的大

8、米自行设计标有“百姓粮仓”牌“盘锦大米”字样的包装袋,正反两面均突出使用“盘锦大米”字样。当事人还委托他人制作了该包装袋的印版,并将印版交给雄县XX彩印有限公司,由其为当事人印制包装袋。至该案立案时,当事人以0.40元/个至1.29元/个不等的价格分批购进由雄县XX彩印有限公司印制的不同规格的包装袋共计165480个。当事人自2005年11月开始从北京XXXX农副产品批发市购入原料大米用前述包装袋分装后销售给北京、唐山、哈尔滨等地区的商场、超市及个体工商户。至立案时止,总销售金额为2576230.11元。同时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未销售的“盘锦大米”价值6885.00元,尚未使用的包装袋23380个

9、,已用于封装的包装袋340个,包装袋总价值14559.04元。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共计2597674.15元。经查,使用在大米商品上的“”商标,是盘锦市大米协会注册的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514579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当事人北京XXX食品有限公司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盘锦大米”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

10、009年4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权的尚未使用的包装袋23380个、已用于封装的包装袋340个;三、没收、销毁用于印制侵权包装袋的印版10个;四、罚款人民币2597674.15元。五、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9年2月2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自2008年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化妆品共40种,总计32561瓶(袋)。其中,11种商品按照当事人的宣传单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为584332元;19种商品没

11、有标价,但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相近产品价格统计表中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为1231004元;还有10种商品无法计算非法经营额。现场还发现了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包装物407618个。执法机关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经查,使用在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的第1413209号“”商标,是天津市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生产标有放大、突出使用“PULANNA”的网址的化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

12、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6日对天津市XXX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32561瓶(袋);3、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物407618个;4、罚款人民币1865336元。六、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9年5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沂水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沂水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杜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移交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13、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杜XX自2006年开始多次购进标注“维维”、“黑牛”字样的机包豆奶粉20.1吨,同期购进标有“维维”或“黑牛”字样的豆奶粉包装袋分别为10000个和28000个左右,购进“维维”、“黑牛”豆奶粉包装箱2000个左右。购进上述机包粉及包装标识后,杜XX在家中生产加工标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名、“维维”商标和标注“广州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厂名、“黑牛”商标的豆奶粉共计2000箱左右,加工后全部销售给西安市赵X,经营额为160000元人民币。经查,使用在豆奶粉、豆粉等商品上的“”商标,是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4205

14、52号;使用在豆奶粉(以奶为主)等商品上的“”商标,是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731654号。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杜XX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制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60000元。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北京市工

15、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在对北京XX肥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08年 11月份分别委托北京市平谷XX复合肥料厂和北京XX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外加工“大化五洲丰”牌复合肥外包装袋。自2009年2月份开始当事人委托北京市平谷XX复合肥料厂加工各类“大化五洲丰”牌复合肥共计247.75吨,当事人分三次将其中总重达240吨的上述产品销售给辽宁XX农业资料有限公司,获经营额477000元,未售出化肥共7.75吨,非法经营额15592.5元,尚未使用外包装袋500条,非法经营额1300元。以上非法经营额共计493892.5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依法对查获的7.75吨涉嫌侵权的化肥予以查封扣押。

16、 经查,使用在农业肥料、肥料、混合肥料、化学肥料等商品上的“”商标,是烟台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901616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认为,当事人北京XX肥业有限公司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大化五洲丰”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于2009年6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

17、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490000元;三、没收侵权的“大化五洲丰”牌复合肥7.75吨及外包装袋500条。八、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吴XX于2007年12月2日从南京某地购进标有“大白兔”字样的三种规格奶糖400箱,进货金额合计115800元,在常熟市XX副食品商店进行对外销售。至2008年1月14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大白兔”奶糖260箱,销售金额合计76725元。尚未销售的库存奶糖140箱。经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库存奶糖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使用在奶糖商品上的“”商标,是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

18、标注册证号为第202241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吴XX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尚未销售的“大白兔”奶糖140箱;3、罚款人民币15万元。九、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山东省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山东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青州市XXXX商贸城D-3

19、机电楼和综合楼的过程中,与孙X(已另案处理)签订了门窗安装承包合同,并指定窗户使用“南山”牌铝型材。孙X于2008年9月份开始安装,同年10月26日完成。山东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孙X铝合金窗户款(含安装费)100640.75元。2008年11月17日被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铝型材不是权利人生产的商品。经查,使用在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商标,是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267595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20、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8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责令消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3、罚款人民币28万元。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09年3月19日,山东省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山东天力车辆有限公司投诉,对当事人宋XX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轮汽车13辆,并当场予以查封扣押。经查明,该批三轮汽车是山东聊城XX重工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生产,总货值78240元。有证据证明

21、,山东聊城XX重工有限公司无权使用“”商标,其生产的带有“”商标的三轮汽车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使用在三轮农用运输车等商品上的“”商标,是山东天力车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551528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轮汽车1

22、3辆;3、罚款人民币10万元。本文转自“齐市食安办”博客由心若整理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

23、、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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