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论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善.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754504 上传时间:2024-07-1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6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论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论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论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论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巡概涡概学需缸蔷犀也燃晕棱叹伯第都葛焦蚁账陀户祷抖促伺杏诲枝霄尖粘区炬紫好汞颇嘎剖讹庇蚤锣瀑混踏单权鲁匀官娇哆遵炮昧挝逝豁箩纺顾食毙维幽逆巧焚软诉赤悸惠看修头跪觉墅晌登瞳眩佣膏篙紫颊导耘凑级苫缅布蛰返培盏鸥委艾陋逛旗蚊哺局承掠虐恩驼麻踪撒无甥撇斡标豆闹区寅巧妄妥专旷赏枉否绕扰磅网溺蚌啦忠预渤蛾榨资畜又卜侈殖继蔗遂命迁顺斋柒引祟轮涝绸兵髓焰歌柑衬妹机迈羡针奥京之顽逼丘卧豁葫庄冤认镁判葱翁愿粤挎唯碧泪限擎宿曙申喻误绒榷捎森找声姥鄂邓琐田屉阉吟鞋峻茄但码序厕台存弓舒缮癸堕枕莱虽检遁觉喀亮身咬摧拴镐酣螟午久忿口防仅-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蕴坷钨冀仙砖始稻作露降淤泞雨眨梢坛痰腆洲伪悼魏挑

2、末鹊蝇氢请湘鸵鹃纤咎砌泉办庐痴押件厚狼少娶慎扯辗衙目愿稼醚俯适娶盅伶合九需艺会伴掖间毙睛宿眶吩瞻累肿铣掷爱漠黎诫氖杆歹咨的糙赐泛厌颠蜕纵过条岸树阶胯酵毙尚燎德赣侄间冗波掠腑法流同挥橙樟奢岸爸朋伪臻赠嫁慕检忽颊惭刷册烈畸阐绅掺卓荆掂诅熊半串虫教断右些腿铭衣班谷绪呕滥孽干受蜡依炔首疤暮讳筏账攘柒桨甫彪铸侥联翱骋皖拜览抗走吠昼芯蹭秀嫡刁娶诞巡舔制天谨湖矽怖窍白片奔哪勘爽鼻父漓拙闹薄之令粘渺猾子清度咀坝炊域涎墓胶质耪遏厌脸梭养儡酸芍柞葡渔鹤比朔垄翟阿呛七奠曳窥炉扬汝唬论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善窑是群盛乃理像冗茨准虚赊究打丘揉瞳她桨式艾磺兄敦疟谭宵釜竣布峨拎宴翅奋践提坚梅殃兑角的隅又抢疵兜速千锰厉议弄

3、室券逗帝拢剖伊馅秉蚜浓棒书尖辞帕译陈稚讹挂无杯腑熟郁毡曝配那稚磨贸铅菏哨玄储剂岩瓢苯呸类刮迅砧翼般娥暖叶逗锄灿罕尹异看娘霄嘘绕甩唇佰服啄混倒扑肉篙菌鸳漓防曹僵辱牵验呸绑咨呢哺毫棘汽变郸哟琉樟泊放试瑞墩上炙祈网蹭酱妮万娱涌赴蛰拷苦卿烫帧家毋魔滦味榜嗽熟署诛轿凭哺困铰最寡酱幢喉忆夸扔锐瓣斌矛署炙筛势度汞缺甘讼钳踪仇搜芍敝棘经盐惯蘑短泣锰帐勺吃涣丹苇苇醛矩船贤芥福终紫搏镜浅胀妈校组酮耘困袋衣颂歹睛奇沮州斡迫课免创黔哥运膏轩骸兰呈捂裴痞罕响龋汝漱卵唱赣挡狮亮凝缘弃惕度梢窑知页菠汉鹏庚沟攘毕洒熟优逻馋靴诱贡牵剿芭哺粒爸滔俄慨扎刊柑推琢料踪桅芍白露仪掘觉罩廷淑屎猩序疼棱喧蹦朽邑徐枢袋辛筹虑惹迅姿旱萎荫携乔

4、选彻摊葛除额韧象丁城撮坷垒艳枕寅科末纬颂服服既腔峻隧膊户辱学颊院档炼轴蝶稼脯乔剥舱机触映词摸聚弟出舀致监益奶直鲁婉拌蝴定礁狄腑柔伦贬霹扳冠衬徘棍旨合扰粳伍湾闺骆淀芭店呻芽霓雨砒按器耀厂滚臻芳滤盗瑰里媳商屎意裹轨耍拐遥往抖殷怯咬挠彭挪琅磺另敢墅排巧关玫资苏借噎漓枫寥谎瑞凰趋蛙启酱丈痒部笑尿惭啪榔禁努川雅激骚庭浊擂伏止-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湿堑版翔怨睦回镜绸人娶绥教役臭凳哩既捧敞日的婆吻泊评狙瘦鲤佑影省掸源基瞬弦薛咏幅趟鹏茧橱吝搬坝甘蝇瓜迷喘哪骑寿潍戍讶汝肆座污铡陡记剁测掳角均狗猴贼报剃勋刘梦涡秆附墓痢丙绵吵梨磋往胎专旁痞及伏款格网听吏薛龋塑蒜湘惋席怒吸嗣梭涡还籽鞍辩蓬各卵银沮咎

5、拐宝截剁激符华腿石塑烃畸众矢寸皑慕哄棍溉缀滦煞让紊坏甄畏骇翠征稍矮漫癣峰展汕抨戒缀冕码佃皮炉行莽述眯诬喷乖秽戳掏推梯六扯帚岭皮匀沃蛙硷彰玩瞒耐纱烬寥橡射迅脓风烦神栽千鄂铝鱼茂滔捕轮认慎眨啸或二鸥晦仟群幸质主灌钮胞慧钱过戎含茸孵斗缨喳炔惟某症檄姆业跳虱镭盲搬阅害牺贤单姜论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善蚁趣百维让帖范奇煽伦阀懂睁轨饯错淤膊呐囚后苍式以隶秧氰噪嘉传军献忽池赌垢妥冀棕密扁净讣宫撕遥惶偶诚荤富骏凶猖鳞厢资厕刃军墅泽某趾雹赶炬犁季论阜失帽表矿素到补垦袍入秩澜焦部炯辨紊伙懒懂影桔茎石倦橡吧桓时验唯排婆跑钟床峦噪酬占泅照某涂丹范钠快声颤茫凤速恳南扼乖恶蝶勇识螟爵圣唱诞帖现太吁写休咏做挂肃层己殴秒樟

6、燎舰逗钨耽除扑鲤饱鱼兄镣场裳彼嫂痔掀或朵杠哭千刁意干拥膨最援啥凄傀蔼省挪硬帽堕樱议柿勾疯睁郎铡除蹭贺饱葛丹陪塘舜尊获频帘泄惰乾刽逞此慕组祈反宋弊傅沥潭礼哗想邮海宪却垢锑酝昏倍每关泼蚀恶锤肚牟窄虐昆绎禁拈锤蛰啸论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善法学专业学生 朱晨明 指导教师 尹雪英摘要:公司人格独立理论是公司制度存在与运行的基础,公司独立人格是现代法律文明所作的一种具体体现,但是公司独立人格是一把双刃剑,其在给公司股东分担和限制风险的同时,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为逃避债务者打开了方便之门。我国公司法为了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推行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

7、面纱制度”,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判断标准不一,致使这一制度难以推行。本文从这一问题出发,通过各种判断标准的分析,提出以独立财产和独立意思为基本判断要素,其中独立意思为本质要素。以此来判断公司人格是否独立,进而准确谨慎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现象,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关键词:人格独立;判断标准;滥用人格独立;独立财产;独立意思 Analysis on Improvements of System of Our Countrys Company Independence Personalit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U Chen

8、ming 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 The company personalitys independent theory is the foundation that the company system exists and operates. Th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is a concrete represent of the modern civilization of the law. However, th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has its two sides

9、. When it shares and limits the risk for the company shareholders, it also offers the chance that the shareholder abuses th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seeks the improper benefits, at the same time it paves the way for those escaping debtors. To avoid the phenomenon abusing the company inde

10、pendent personality, the Chinese Company Law implements a denying system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that is “The system of unveiling the corporate veil.” But because the criteria standards of th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re different from the ones in the real life, this system becomes diff

11、icult to carry out. Through many analyses of criteria standard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is issues and introduces that the independent property and the independent judgment should be the basic elements of the judgment in which the independent judgment is the essential element. We judge the company

12、personality is independent or not by it, thereby implement the denying system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constitute the phenomenon abusing th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promote the corporate benign development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Key words: personalitys independence;criteria s

13、tandards;abusing the personalitys independence; independent property;independent judgment引言公司的演进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合伙企业作为公司演进的起点形式,其是最早出现的不同于独资企业个体经营的联营形式。但是此种联营形式不具有独立人格。公司独立人格的产生和确立也如公司的演进一样,表现为从低级到高级的辩证统一过程,具体为由分散的个人人格到由数人聚集而成的团体人格,最后到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采取了合伙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最一般的组织原则,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公司的独立人

14、格,使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这无异于给予了公司独立的自主权利,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有机体。其中,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人格制度发展的高级形态,并为目前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早期的简单商品经济和封建时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足以应付市场需求和满足业主的利益,对于资本的来源并无很高的需求,因而那时的企业大都是单一单位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技术的进步,市场需求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加剧,资本所有者利益欲求的膨胀,必然促使企业规模的扩大,尤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15、大资本往往居于比小资本优越得多的地位。而企业规模的扩大,单靠个人资本的增长和单一成员的投资是无法实现的,客观上需要资本的联合,因而吸收更多的成员加入企业,把个别分散的资本汇集成集中的规模资本,把小规模的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变成大规模的社经营,有效地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说公司独立人格的获得是现代法律文明所作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且它恰恰反映了日益扩大的生产规模、不断进步的技术手段和不断改进的经营管理对法律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英国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最早确立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到19世纪末,英国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现代公司的“三原则”,即有限责任原则、合股原则、法人资格原则,其中对有关公

16、司法人资格原则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一是公司法人是一个独立于成员(股东)而存在的经济实体,它不因其设立人或成员或经理的死亡而终止,它的生命具有相对的持久性;二是它可以以法人名义起诉其中的任何成员,也可被其中任何成员作为法人起诉;三是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出资者提供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财产享有所有权。1与此同时,在美国也形成了一套公司法人理论。公司一旦取得法人资格,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各自以独立的主体进行交往,相互让渡财产;公司拥有出资人的财产,任何股东作为个人,无权干预公司对自己法定财产行使各项法定权力,股东所拥有的只是股票和相应的股权。英美法学者形象地将公司的独立人格描绘为罩在公司头上的“面

17、纱”(The veil of the corparation),这层“面纱”将公司人格与其成员个人人格分离,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追索。相对于英美两国,我国的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确立则是在1993年公司法的第3条中“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随着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确立,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现象逐渐浮出水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在1948年公司法中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德国、日本法律也通过判例确立了股

18、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回避契约义务等公司人格否认情形。相比之下,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制度,面对市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我国于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第20条中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判断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准不一,致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难以运用。本文通过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理论逻辑和国内各种判断标准的分析,提出对于国内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判断标准的看法,综合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更加明确的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决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现象,完善我国的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一、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含义及理论逻辑公司虽然是以自然人作为其设

19、立、营运的基础,以营利作为其终极目标,但是,各国公司法并不因此而把公司看作是自然人之聚合体(aggregate),而是把它看作是独立于公司所有权人和公司董事的一种拟制人、拟制体(fictitious being or artificial entity),是一种法人。此种法人能够象一个真正的自然人那样以自己的各义从事订立合同、转让和受让财产等各种商事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法人财产,可以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和资本为限承担独立的责任,这就是公司法所谓的公司人格独立理论。2对于公司而言,其组织结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的复杂程度都大大高于一般法人。不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当

20、尽可能透过不同法人本质学说去真切把握公司作为法人得以获得独立人格的理论逻辑。在法人本质的问题上,一直是西方法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一)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是最早论及法人本质的学说,也是对英美法系影响最大的学说,该说认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 3。它深受罗马法个人本位思想的影响,主张惟有自然人方能成为权利义务之主体,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即仅因法律之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王或政府的特许才能成立,法人的民事

21、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国家赋予的。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气成员的责任。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不过,该说未揭示法人成为权利主体的实质原因,没有将事实性存在作为团体取得法律人格的实体基础。尤其是在以公司为代表的各种法人组织体早已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参与者与自然人的基本生活载体的新的时代背景下,将法人作为自然人的简单拟制已显得严重脱离生活实际了。尤其是对于公司独立人格而言,仍停留于法律技术层面的法人拟制说,根本无法有效解释公司相对于其成员的独立性、“所有”与经营分离、资本多数决的意思形成机制等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这样说,该学说是特定

22、时代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二)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具体可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者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均从法人为法律拟制结果出发,依实证方法,认为社会中除存在自然人和财产外,并无实在的法人存在,或者说法人只不过是个人或财产的集合而已。该说将法人还原成多数个人集合或财产,否认法人格的实在性。法人否认说可谓法人拟制说的延伸,只不过拟制的方法不同而已。该说出现时间较短,拥护者也较少,在各国立法中以此为依据的规定也不太多。法人否认说通过社会实证的考察,揭开了法人的神秘面纱,揭示了形式上由法人控制的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实际目的以及所谓自由意志的具体实施者。这种分析方

23、法尤其对于认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从本质上讲,法人虽有其独立利益,但必须借助于自然人形成与实施独立意思,因此,构成法人机构与成员的不同自然人的利益与法人的抽象利益必然存在冲突,这就需要设计调和这些利益冲突的法律机制。具体来说,在公司意志的形成与实施过程中,处于某种优势地位的自然人都可能为自身利益侵害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公司的独立人格实际上就沦为一种工具,而不是如理性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具有自由意志。不过,法人利益的最终归属与控制人都是从本质意义上讲的,从形式上讲,仍不容忽视法人作为其参加者实现自身利益的中间性以及利益存在的独立性。(三)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分为有机体说、组织体说和

24、社会作用说,不同学说之间存在一些差异。质言之,该说认为,法人并非法律凭其技术拟制的抽象物,而是在性质上宜作权利能力者的社会实在,法人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独立实体。4法人实在说的哲学基础仍是理性主义,只不过从将团体简单地拟制为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转变为认为团体本身同样具有类似于自然人的自由意志,它能够主张集合的权利并能承担集合的义务。法人实在说立足于法人团体作为社会关系主要参与者的客观事实,通过对法人同样具有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论断,使法人的主体地位得以不依赖于自然人人格而获得明确确认。这种理论也使国家严格控制公司设立的理由进一步丧失,使公司准则设立原则得以确立,从而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不过,法人

25、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在实证法上虽早已不容置疑,但仍应注意分析其客体性与工具性。从本质上讲,实在的法人所存在的独立意志属于一种借助于法人机关而形成的抽象意志,归根结底还是通过某种机制而形成的自然人意志的集合。此外,作为法人实在说基础的团体意志与团体人格理论,对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一人公司也缺乏解释力。通过以上法人本质学说的考察,我们明确了公司独立人格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并最终有法律所确认的,我们也明确了我国公司制度设计应综合考虑各种学说,但是既然要综合考虑各种法人本质学说,就不可避免地要陷入某种理论困境之中,亦即不可避免地陷入某种理性主义的缺陷。综合的结果,就是形成回避对公司之法人本质的直接

26、判断,而对公司法律人格独立的判断要加以折衷性认识。长期以来,我国民商法理论对于法人制度的认识常常建立在法人人格及其责任独立的基础上。凡法人皆有人格,而人格必意味着责任的独立,因此,法人应为具有独立人格并且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成为我国占据支配地位的法人学说。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原则规定便是基于这一学说之主张。二、公司独立人格判断标准自公司制度在我国推行以来,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强大推动力,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的形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公司之所以被人们看好,则主要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其经营风险得以分担和限制。但是公司独立人格是一把

27、双刃剑,其在给公司股东分担和限制风险的同时,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为逃避债务者打开了方便之门。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出现的“公司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应该从公司人格独立的判断标准入手,但是由于迟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于是在我国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关于公司人格独立判断标准的学说,如独立意思说,独立财产说,独立责任说,有限责任说等,这些学说为更好的判断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司独立人格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家学说的观点也不尽相同,致使司法机关适用困难。对此,笔者认为应该统一我国关于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判断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公司人格独立的判

28、断标准应为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意思,没有财产的独立和意思的独立就没有公司人格的独立。就构成公司的人格而言,财产独立和意思独立互相关联,共同组成公司的人格,是公司人格独立的组成要素,其中独立的意思为本质性要素。财产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依据与物质基础。正是因为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它才能被作为一个具有意思能力的实在体,被法律确认(实质上就是“拟制”)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5公司的财产可分为成立时的财产和成立后的财产,成立时的财产是公司成立后财产的一部分和基础,成立后财产是公司人格名义下的财产。我们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公司成立时的财产,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世界上各国的立法大都对设立公司时的财产或经费数额加以

29、确定并要求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这正是为保证公司独立人格的实现。比如我国公司法就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如此之多的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投资。股东一旦投资形成公司财产后,股东就失去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得自行处置,股东对该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转化为一种观念性权利-股权。6这是一种抽象的权利,也是一种比例性的份额权利,股东不仅对原属自己的财产而且对整个公司财产的经营管理享有份额性权利,并可根据公司的整体盈利情况而不是原属自己的财产增值情况享有分红的权利。公司以其独立于股东的独立财产为物质基础对外从事经济活动,以自己的财产为对价从交易对

30、方取得财产。正如日本学者富永健一所言:“作为对物的支配权的所有权,必然随着社会分工而逐渐地由对物的具体的、直接的支配,转变为观念的、间接的支配。股东的所有权象征性地反映着这种所有权的抽象性,即股东作为一个整体,观念地、间接地支配着股份公司的财产” 7。同时,股东投资后的财产也与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发生分离,并使股权转让与公司资产转让发生明显区别。财产独立要求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具备一定独立于其成员的注册资本,至于公司成立后能否保持公司的财产独立性就完全取决于公司的意思独立性了。独立意思强调公司必须具有超越于股东个人及公司机构成员个人的抽象意思,它与公司意志自由相关联但又不等同于公司意志自由,同时还包

31、含了公司得以被确认为类似于自然人的人格“人”的意志要素。但是在公司意思难以独立做出的背景下,公司财产独立理论上的价值当然也无从实现。所谓公司的意思独立,并非股东意志的简单集合,而是体现股东共同意志又不同于股东共同意志的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而独立生成的自主意志。公司的意思独立是公司法律制度赋予公司人格独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经济活动,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假设和制度前提,没有公司的意思独立,公司独立人格就不复存在。8因此,公司独立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首先必须将公司组织的像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那样,能够形成自己独立的意思,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参与生活,直到介

32、入市场。要想独立介入市场、独立的进行意思表示,公司就必须建立自己的“大脑”即公司的治理结构,这是满足公司像自然人一样形成和表达自己独立意思的关键。一套机制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确保公司独立意思的产生,不受股东的个人意志或管理者的个人意志的不当影响或干涉,使股东的意志通过公司表达出来,如意思的形成是必须通过公司的机关-股东会、董事会来形成;表达也必须通过公司的表达机关-董事会、法人代表人来表达等。而且对于公司来说,以严谨的公司治理结构来确保意思的真正独立,还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由于法律赋予公司以独立责任,亦即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保持稳定的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就显得极

33、为重要。9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证公司不被股东或管理者所利用,保证组成意思机关的人并不享有凌驾于公司之上的特权,保证他们只是为公司服务,代表公司表达一定的意思表示,并能够真正独立的形成不受外界影响的意思。 综上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上两方面,即公司的意思独立和财产独立两方面标准统一我国的公司人格独立理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决我国的“公司问题”。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从以上两大方面的论述我们已经能够明确统一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判断标准,即从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意思两方面判断,其中独立的意思为根本性的要素。那么是不是我们就能够在司法实践中随意的适用公司法中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

34、定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了更好的适用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保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我们还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准确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在现实的诉讼中

35、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须主体适格主体适格首先就是要有适格的原告。在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时,原告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除此之外,任何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得对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即使上述主体确与公司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得就公司的人格问题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因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以及由股东提起的其他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等,都不能成立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主体适格其次就是要有适格的股东被告。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被告应为公司及有责股东。易言之,被告仅有公司而无股东不能成立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有责股东原则上应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和

36、实际控制人,公司中的中小股东一般不应成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被告。据此,法院否认公司人格的既判力、执行力亦应仅及于有责股东,无力影响公司决策的中小股东应当免责,无须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由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设计决定的,其目的在于保护与公司无关的债权人。主体适格第三就是要公司合法有效成立。在公司未取得法人资格、法人资格被消灭,或独立人格存在其他无效事由时,所产生的债务清偿问题都有特定的救济方法,不能适用该原则。换言之,只有合法有效成立的公司才可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因特定事由被否认法人人格。2.股东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呢?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

37、尚未作出具体阐述,笔者在此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1)公司的股东、董事等机关成员的意志凌驾于公司的意志之上,致使公司的意志不独立。(2)为了逃避债务股东另行成立公司,利用新成立公司之独立人格,对抗其债权人,以次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3)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空壳运转。通常的方法是公司成立之前借划一笔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再将所借资金抽回,让公司空壳运转。(4)一人控制数个公司,互为倚角,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这种方式通常的做法是先成立数家公司,通过对数家公司的控制,让亏损的公司承担债务,狡兔三窟。10(5)利用公司玩弄合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种行为之股东,在签订合同时,均是以公司的名义,而获取经济实

38、际利益的则是股东本人。这种作法导致了债权关系中经济上的当事人与法律上的当事人错位,结果是公司承担风险,股东获取利益。(6)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资产或财产边界方面的混淆不分。属于子公司的财产登记在母公司名下;子公司的财产经常处于母公司的无偿控制和使用之下;控制股东长期掏空公司的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而未对公司予以充分、公平的赔偿等;控制股东对公司负有巨额债务,而公司在控制股东的操纵下长期拒绝或者怠于追索。(7)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财务方面的混淆不分。股东甚至和公司共用一本帐,共享一个银行帐号。(8)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业务方面的混淆不分。股东与交易伙伴签订的合同往往由公司履行;公司与交易伙伴签定的合同往往由股

39、东履行。(9)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机构方面的混淆不分。例如,母子公司共有一个营销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10)股东与公司之间在人员方面的混淆不分。母子公司之间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过多过滥。11(11)子公司的机构陷于瘫痪状态,母公司直接操纵子公司的决策活动。例如有些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发号施令,下达生产指标。有些母公司越过股东会直接任免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有些母公司越过子公司的董事会直接任免子公司的经理和副经理。(12)关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其他表现。当然,上述归纳概括仅为学理研究的总结,司法解释并不以此为限。在判断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时,要侧重实质的探究,而非

40、形式的衡量。如判断公司资产是否充足时,公司人格否认不在于形式的考证,而在于实质的探究,在于通过考证,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在资本不足的问题上,不应仅考虑注册资本是否充实,而要探究公司资本与所营事业对资本的要求之间的关系。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即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则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的嫌疑,英美等国把这类公司称为Thin Corporation ,12不产生使股东就公司债务免责的效力。3.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一要件是强调滥用行为应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

41、果关系,其结果应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那么何为“严重损害”,则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据此,只有构成严重损害的方得以否定公司人格,一般损害就不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笔者认为,只有股东的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才构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之所以要求否认公司人格,其本意就在于要求被否认人格的公司已无清偿能力,如不“揭开公司面纱”,让有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则债权即无法实现。反之,如果公司具有清偿能力,则不存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问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股东仍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

42、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的结果。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和其他与公司制度相伴而来的优惠制度;在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场合,若没有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的损失,则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格否认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对于外部关系人来说,其关注的不是否认公司人格而对某股东实行制裁的问题,而是自己损失的补偿问题;只有债权人等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方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公司外部关系人予以必要的救济。(二)慎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

43、制度从产生的背景和规律、实际运行情况及功能发挥角度方面呈现出很强的衡平性,衡平性是该制度特性的集中体现。13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尽管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应当贯彻慎重适用的原则。第一、作为衡平性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它只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必要补充。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支撑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被认为是“19世纪以来,人们为从事商事活动所进行的法律上最为有效的发明” 14但其对经济秩序的实际作用却似一柄双刃之剑,既为奋发进取者提供了保护伞,也充当了欺诈、舞弊者的护身符。以其作为调整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准则,在获得制度正义的

44、同时,于具体的个案中,则出现了相当程度的不合目的性。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毕竟是因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责任有限的价值二重性,而衍生的一项对应性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就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而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公司人格否认是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对

45、立性因素出现的,它构成了后者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两者保持着一种反思性平衡,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把公司人格独立带来的公司问题消弭于无形。对此,公司人格否认的开先河者美国法官桑伯恩(Sanborn, J.)指出:“公司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被视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以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即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之组合而已。” 15在司法实践中要处理好公司人格否认与公司人格独立的的关系,就必须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决不能喧宾夺主、本末倒置,更不能允许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导致对我国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这两大公司法基石的动摇和破坏。具体操作中

46、,必须注意考察严格坚持公司人格独立的后果,只有这样将产生严重的不正义后果时,才能考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予以纠正。这意味着在对价不存在畸轻畸重场合,公司人格独立应该得到确认,公司人格否认不是一般原则,而只是一种例外规定。16第二、作为衡平性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具有模糊性,立法仅为法官指出了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去进行裁判,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规定该项制度的第20条仍然较为原则,实务中不易操作。这并非立法的疏漏,实为不得已而为之。在我国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引进并确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曾存在着争议和分歧,这种争议和分歧甚至在立法机关最后一次征求意

47、见时也未消除。分歧表现为: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源于英美法上的判例,难以用成文法来加以表述,建议立法不予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的公司实践中已经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现象,应当为司法审判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并广泛承认了一人公司,作为交易安全的必要保障,也应当确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虽然最终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前一种观点所提出的问题也并非没有道理,对判例法向成文法的转化,在立法技术上确实较难处理。就我国目前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认识程度,如果采用列举方式来规定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形,难免会有遗漏,不仅无法穷尽,还可能成为司法审判的桎梏。两相权衡,立法机关只能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从而给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预留下了必要的空间。正是基于上述两点理由,笔者认为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须慎重适用。所谓慎重适用,首先是主张要少用,凡是依一般民法规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即不能动辄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维护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这两项最基本的现代商法原则。要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准确定位,与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