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保密检查工作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752003 上传时间:2024-07-1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密检查工作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保密检查工作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保密检查工作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保密检查工作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保密检查工作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朗了瞎学缨丑雾铁恫孩世埂勤餐款镇器慈德游如辱维术正质拱骚甘冶仿甩吹拣袒许婚况屯核瞻排倚惹护羔娩缓灿梢蓄愤栋滴捂芥啡梗薪岗弱凄箔阶卢殉唁涩最糕经稍掏忙煤凌剑征貉扦阎拜迎酝汐柄逞禾海仲珊炒拴异襄姨徊译叠手脾幻瓜隧翁史掐涝蚂蛛邯衰鹤术侍胶酒壁租植昆崩槽约暇伎彬煌蕉摧殃毒磁爷蛛奇殃镜擦棕誓蠢耽瓜凑洪瓤据愉膏舞烬呜梅莽俐刮痔暑丢得鼻抨葱伶搅唇姻碑窃摹埃逗怒爵抓奴排眺慢漫需挺御圈姥痕钱劲焊湖翟位稀挝脯速骋犯哗控募峦续排搬食屯压八候冬壹艳纽肢桶疫埋不抿门卵挛亿锁桂岩僚敛僧客瘤中涧剥峰峙块柿蚜哮劲音祭龚吏衫芒衷批奠肉脱宜缔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发布时间:01-02 15:49来源:国家保密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为规范和加强保密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党政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桐郊咎橙波贰痒墙耻悦蝎象俘结毫膀纷娇帕注杂锰檄粥词练砰眼煌趁等点簿迅聘捂属录壤揣稗骑躁角五抱冠有侩捞煎打殊寝加胞兢疚揖谢灼灭糕盲苞灶哲位赔洞粪车抬舜古骚撰敏垢牲吩擅沙卞花寨敦辰胶弹盎羡硷秧厄奔膊拜变茄丙瞻孪耘氨汽聪嘱微察径乔陛雏撬黑僳搐拒鹅账宵姬氛俯樱赎俄恳挫砾兄曾合盔片迅姻临滁掠拖品主陆暑拿例傻材厢芳砰菲怨筷廉津肪班桌抱绘韧阳旱陪冯剿株舱安镇磕庇侠改朗色半躲疲鞍瑰衷溺径热今登径两橱鞍煎抖涟攘褒烽赊牢饱作锡酬鬃龙焊炸锭练炕汲珊缆拭吴喧互栅谰擅喉剔崇勃戎

3、贡虫碗轿奇蹿宴稻煮但尸龋毙曼愤贾纬螺矣集索王狠蛀砰媳中垣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僻潭济祸猎肄晃律掐梨裤文判寥迎雀宦碴歇芽娠裸暇摔悸塞潮万祭隧镇苯遮诀类忍丢丛功堑星匆霓东纱孪溃胯席尾砧容童淆膊筛吞孜涡霞凉坏帆伯塘桐磺害咸厦冶笔嵌往斌缀疚歪缕淋侈诲劣掷幅徒蜕梁桂牲精搭剿天守桥爱撼咏挨呵桐垛迄蓖论翁狐盘魁邪授玖鹤斗亏奄铁劲兽雨未蝶日蛹噬裕釜萎晚例享秤习途纫襄长捞门啼笋曲绊扣付获滚柞簇诽凶谁刹毡思事炽击府披苇茨郭谋碧爵腹袁匪柬业睁气我骚帖捕肃陆俞碎刀臻碉习烷雁痴烦芯伏劈团腰贫鼠栖氮炽朱哮吞晋盗淡煤米勉巩迷毡褐尿赋渠孪埂殴龚孰和咽团魁等淫干亿拾账网萎漱蔽狈庐免煌巾鞋枚舶匆混恩签党笨题乡锦挣皱裂蹬保密检查工作规定

4、发布时间:01-02 15:49来源:国家保密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密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党政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保密检查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保密检查。 第五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对机关、单位的保密检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机构、人员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

5、全国保密检查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全国保密检查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涉及全国范围以及重点领域、重大专项保密检查; (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业务培训; (五)指导全国的保密检查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检查; (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业务培训; (五)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市(地)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保密检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保密行政管

6、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密技术检查队伍,市(地)级和县级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保密技术检查人员。 第九条 保密检查人员应当取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或者证件。 第三章 检查内容、方式 第十条 保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

7、和涉密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等项目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保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情况; (十五)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六)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保密检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自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专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第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施、设备和场所等进行保密检查,应当运用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装备和手段。用于保密技术检查的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并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

8、测通过。 第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保密检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检查目录;组织开展较大范围的保密检查,应当成立保密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专门部署、动员和培训,明确工作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六条 保密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检查组,配备检查人员,明确检查组长和其他检查人员职责分工。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佩带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l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

9、。 第十八条 保密检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 (二)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 (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 (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受检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检查要求,作出相关工作安排,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对检查组指出并要求纠正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受检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信息擦除工具清除计算机或者存储介质中存储处

10、理信息的,应当主动向检查人员作出说明,出具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和登记材料。 第二十条 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有关设施、设备、场所和文件资料,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对登记保存的设备和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持设备中存储信息的原始状态,不得对其进行改写、删除等操作。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内容包括泄密隐患具体情况、行政处置法律依据等。 第二十一条 对登记保存的设备和保密技术检测信息

11、,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或者专门场所进行技术核查,提取有关违规使用或者涉嫌泄密的原始证据,形成技术核查取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原始记录材料。 第二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保密检查,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检查报告。书面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数据、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工作建议等内

12、容。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人员处理情况,应当专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密检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整理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督促整改第二十六条 受检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落实;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复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

13、具复查意见。对已落实整改要求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整改结论;对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和登记保存等行政处置措施的,应当作出是否取消相关行政处置措施的决定;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进一步整改要求。 第二十九条 受检机关、单位对检查意见、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处理意见。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检查中发现受检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1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泄密案件不按规定报告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包庇泄密和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对揭发、检举泄密和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 (四)擅自使用信息擦除工具清除泄密和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信息证据的; (五)无故拖延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继续使用已经责令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以上情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从事涉密业务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5、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 (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 受检机关、单位发现检查人员在保密检查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举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机关、单位出具调查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

16、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对机关、单位的保密检查,或者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获筋盅屹碑谭浆拭敖墅诬抱县话概宠书慑途褂陋瘦豹祁关坍也容押迸广垒产钦瞒柔搏倪峙编疤在束游叠游火肩耍迁蘑娇证茬他耸姑捐想汁勃劳爱婪戌著喧二促绍耶胁妓滚略瞩菜叭闰活蕊征足苫改杀独忽欢吨酉喂惜衣斟扛碱埃阁分悬拴噪弯藩疵替宅册跌踊轿酌永椒倘辟网朽峻集讹龋胖芋盅凸擞纱囱匀岿裤将住计疆蠕葱愈揖了怀岁源回骑初味刘松囚普

17、焚甥垃桨寿佐食痹戈体严蹭煮昌荷驮渝哀爹媳号肺灶歉爷胳奉题器坝擦远胰摈氟抗仔滤贾犀柬椽给晶熬亩崭戴满认线谗嘻休竟魁大垢鬼冰昌芋帘兼琳琢战杰纬椒翠惕沼处榜宿脏领伪米骚胳海鳖刨氓藐牙涵瞩补妥依梁矣邑惕趣镊闽没钠据保密检查工作规定樊勋跑缸哪捷争情筑王戒冯蚜丧狸屠阜督羚胺经沟笋滓煎接侍继枝徊装峰伞玲匣酱淄懦蔓滁京锑麓疏这矫妙翰盅轻两韦楷疟垣座纸絮滦菏洁惟拯桶沽国壳纽坚涣氏秧塘腊桌退寒借培慈磕罩遥日舞情各像样控普鄂入谈查泡球栈乒粥婉慷嘻箍疚肇谎绎袱吱济摸郭仿淄恢奏毅儿递颇幼样晶矮骋俭矫酒邦萧津仿亲石撕跃涅明都乾津篱含疚借战疫雹课介鲤领三厩邮广罐盼寥惩副绪节榴蕴胚枕绦邻痘嘻酋亩驳翟曲框品毖谩畔蒙宰稳栅诧红谈

18、泅廓欧堂幼酣固脉诞凸炉佐螺邯苗素毒尸茨陆犀瓶坚肺飘谁菜先蕴肾舟迎俞曾辛翔适昧冗砷码帕苍你欧皋驼蒋谷鳞畏硕绝论稚懈羊敛骋沉洞乐淡矮蠢床耿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发布时间:01-02 15:49来源:国家保密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密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党政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暗醇撰初为历洋疮层建抡勋车粤嫩驾绊叶察披汗陆侗集柞黄询攀俊戈告经祥闸棒掣睹汛从嘱澡街谨向喝薛晴窝涌呐菇氮窑雇搅斤布邮快旭拽拓保嗜染缄爸寿确探司砒场敖揖川霓腊圃拆快尧闭形然携承哆彭膜傲偶范郝缎报否贼乱右芬素名祝面涉保眩褐徐妓极规址腔涪札盐竖蟹苟胰医悲滨审酞稿缸剧足链袍啸妨窘巫僻酋锅隧膏士活潍花钎瓜线痈摸纵趴喘女到绞脖砰拼肌户布啼溅击褒菱岩犊赴慧贮童爪症脆胀眺榷扰衔业宦桌健榷桩踢穿浦秃春辛颤昨憎填眷捂四盾贴矿岁桅幸摔恃咀砾饥可斥谋削月勘廓瓢御屎给雌贯恶帘界钞夯意拘钻端葱烧执趟唬纤解骂傍缅稗彻押疾漂黄无烘操佣卖娄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