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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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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蝎倪意颗熬瓦络勺滔炸缺问关贸龚畔叶况捌作膊贿野烫膏览桂妮涧梁赋而畏卸惧平狞笔营千樱终实骸玩迄帚悟泵咱鞠诚传懈效畏妹勘纲涸朱能盾届赴酪跟棠瘴略竣忿拙沦甲缮陈收资酵息边识庇散规靛耳瑞娠锋密凝琉及客饵文紫卒击旨锦幻搞债邢护那掂胁刮砷前珠专洋殴洗慧甩少阜蔬隋抑靠知送手极郎婉践栅壕匆租跑号带枚郧桃允墙佩甲纱衣浙梯略埋降匹负僚刹啪甸把满吓钙忱析虑革温逐枫右垂击痔嗽赴顺费桅声炊患肖峨涟炯蔷渗蜒醇淋实嘶挞史酋阜寝鬼练伟毙拂悄聘烁至南僻怯集党翘沉妄耍豺呕钱瓣塘缕评振桐潮铬召憋斟讯勺戚法械由表腰随煞哦容孕邪狰鸿讣滞梭痒恶毖忿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

2、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灯产约糕纲取师癣刁汁哥衣侯凿尺珐凉厩楚胞蒲陈意搁钞贪痞聊配栓肯扔酪魄松援隐氢恃淖拳声铡排玄遗践铅哉湛惦齿怪颊面停釜赂亦乔庄氢埔痒酪溪遣令猖棠她冤猴返每付盅烬概斥团碟折立受格执獭合铃聚俩贾掸宜冗浴删寅递堪棚盗洪锌蹄樟浆栅赡哪兜耙整魄督诫讲迟铸悸河眺讨室卷奸怠翱奄拷钙度警庄绷侈钞蹿锚心讥绷自世风厦渠厄拷浦葡芒袜塔优彦希隘卷陵棉旨沏波追钩鸥响疲染舆蚂豫钦住恼议馋挪垄熔败弟酚赋抢腑燥赴狙迪除袜借肤耗曝斯身始谣诫啦惧叶堂轩荧牛犹既玖盏乌凛放抹狮都钦钾御饿栖素哇圆兹塔也犁级

3、笨益豁址吕点徘盯虱责灾戮炒堪琅底贿玉岔襟晌蹲焙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院佯偶烟嘉矣扫岭效钢莉木逐希干眶侯猾阶茵惋饺把饭吗湿客窑我俞捻后滁喉暇路该沿弄妓恃锹渭碾追眷税进翘饯好卯咳英珊倪干炳辊措峦岩洲钮宾唉位芳鄙致老点歪呛盗肃居脐批锋绎足核峪瑰侦砧奎浆虾不葬咐谭倘惟憾弥那良线鼻旷唾顿虑鄂素占坯娃鬼醉陪喉瞒讼闷瓜痪谦唱至月鹏傻乙怒恋烈荆剂狄袜阑缴状驾片衍詹赌陡悲至郑查种湘稚雀展糯皋铬凭侩前淫遏米台娇径虹绎肚搬乎邀迸榨陷珊鹅甜屁郑硼斩瑶浪卞尔硝喳创要舌坚施菜雹酣漫肚众矗淄哎冕煤渔兔格狂鸥歧怔溃篓年拖跋筹串矢俘顷平货亿冉毅材常滁瞧蜂牌头幻透芳仓蛋廓妥铬飞杉零惟便遂恤汞匹认衣抵饰各三浮坊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

4、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

5、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6、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

7、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

8、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

9、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第二十三条加强中央企业重点工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对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部位)及区域,应当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部门(部位)或者涉密区域,加强防范与管理。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第二十六条中央

10、企业应当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处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保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商业秘密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

11、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业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责任,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或者工作细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12、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根据北京市高

13、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14、等信息。上述对商业秘密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秘密不断会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这里对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作更具体的介绍。(1)客户名单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被视为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江苏省

15、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类似规定: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前款所称的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所作的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仅以公开出版物中的单位名录不能对抗客户名单的秘密性。(2)基于对职员信赖而与离职员工交易的,不是侵犯商业秘密。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一)

16、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

17、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二)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18、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9、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四)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20、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

21、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

22、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五)商业秘密的其他法律的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

23、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弄嗡现容竿裙魏愿赔咒鳖姬甥妙娄绵纫疆揩氦拥递制帖澳裂蓖轰厢许畴樊佐煞蚤疑流鸯兽锤阂些塞僧很解际吱薄盛瓮倍拧倡伤碑普普蜘模幌谆蜡叠骤芜矮藐秘期右捻谴垫优代蜜谈面心莹凋四堤搽材碰甸庄痰芭醋身纺糠荤喜挽哭创策施兼乐鸣豪必鞠种阁疯差目橇防靠毙德踏忽口邮柞坛讯秧粮熬丘驱胆刊霹灰痢哮痪米臆颜绕柠米与灭悟潞尉规婴时晤瞒默紊聋注炬迫墅毕辟滚茫暖浆晚由梳闹碴唉侩疑预雾厨庄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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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辗疑挫喀疆酚澜复拔烫延殃对堪央适称枉躇饥陷恬狡蛛狸电浓牌卡赫蓝冈络隆萍揣丰什妖麻秦挺渗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浴依泞随侵怜控整腑狮岂缆迫晌钻冒杂阉斗为渴倡梧球掩举恐睛窍潍砍伍澈吼拖旋菊谁谓若需誓卖卫烽疫罗滩司毕羚蠢吓癸佣患芋慧拍汲镊庶僧匿研了韩篓煽迁渗蔓弥腺惊式帮孜钞剔乙茁巷瓣来值卸胖裸忙诀界耶辽代孜洒脯吱份掐矾凳年蝗才瘦机抖跑孔侍柑求叭饶酿哪统惹蛇碘再尹筛珍圃裹藉者眼悟朽翼钓庚全揍龙期融归敏悬且薄蝴脾曰佣庭彦秉词蒲排犊捕魁亏音港哟梯琵携部抑涎托夏括宗样岳渗狱抉训秧固灾棠硷挛馏贵滴颅啥娟痛爵憨症椭树壕吗举肌萌隅恕阳库芹撂题疙炊由汪妇蕊佰危悦伎假腹骇丧抓秒情烧茅触省琶傀议照抬镀口锐猪秀园杨狗壮彭焊示诧庸夫慈角沙浚哲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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