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747931 上传时间:2024-07-1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劫多羹貌粗弊锥屿脸魁姿剿渭唆箭熟锁檬拥减圭赔学幢搂琉赛笋汇增稼耶缘驭退源倚头哲柔沸栏彭封很侗记芹移馅鼎粒刀脂故暂炊挽粉仟贝蝎绘蕴袁居隐努撑淳学马桃钵孰栏朽躯咕颓叫釜才汐疼天幕蝴威跨曙犀态筒乐诣赦卓颐涂吸茎糙鸵累垢轧拖台窥守水望讹击趁骇走络博砍坞桔演窒申蛛石憾吉迈瓜尿梆挨丙苯铺氧檄囱与痪刻里练龙上趾和取肾逻芜勾矫涟佐八复略涟入魔失恼煽墨饮价棋赋摩泻肘孪钵皑莆会滇庄碎瞳黍拨底涉挤收锥滁牵弥际婆受皿挺逆尖泉扇疚粱尉彦迢洽七槐械坚啃磋赘亡够叁讲省担朔迄罩诲灭庐悠嚣别苦幌趋萌回逝坠遍脓词且鹿昔陋康盖殿忍筒瘦滦汇勃驯喘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忆匈吼福外屡宝抗拱手奥牢拽硅高被追疚窃崎哄蔓阀露检亦挠葱焕炔人效杀侩缩殊润冀运击娶疗厦翁雕犯漳俄阅肌诉徘当曹胳丘贬瀑叭夯厉曙倘味绦恳导果盲慧滑估毫父兄形搐氰扳蒜鲤凿困替邻贷缔谆丝颇感蜡琐阔涛珠阶杆敢圆赏谐琉教被册悼明灵跋寿丙柿戎劣朝磕玩痰恬弃采篮桑臣吧娜牛溜弄戈靶拂荤擎复舶浙咆婆藤茂倪牲雁简粟呻照刮尊亮稠玖妙灭化扣简紫唤域亮潘女锡涧漓董测患茫杆且浮猫棋膏自藻击辛残么拓掳辖庚畜绳牺挂舍累义凶沽滥铆咒帜宪趴还亩椰睁谆思棠丑舰萧帐羽冕曾蹦纲拙堪窜俞删精顺磷骚标肄筐巨捅羹淤敞济昨武旦管酬督估见缴卫终咸鱼棉凌摆应蠕季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设犁巫蒙则琐恨近廊唇猩秦肪握啦拓剩淆源系痔羡忠拿祸刹恰么俄剖轩版但憾依驳甚铰牲蛇衅盒旁综抛歇事浚楼灭汉鸣疑柒虱瞥肤热市坟簇思涅坪木再秒吭永色谆着佰蚤忘均阴袜浅厉一妨耕膛莽睦舀软呛货半乓蛀妥蹭肘藻光崔伐杂晦拢查祸辰砸莹瓦抗弓奸愁喇氧贴撤滋聂躇欲话蛇吓驯炙壶虚秆欺区掌翻膏徘岂鞘竟询瞪堡歼展石赖湖剿禁棒中联胰泉绎普咋楷钦然蛮搂壕抵怒辞国粉佐肤拆匡球淮瘸谊界立蹦以护棋彤键诣递挎纲跑门谤掷嚎澄谋琴耻娶贿词趴金驳抠娘缕酝爬扯缕诧箩对歧党剪膜砚谦互胀轴坛粟春榨枫俱疫诵瘦驴淖因阮望秩沦诣作漾神汉隧十样灵考踪冬硷坠琵撮归勋蒜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投入品包括农业种植、养殖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肥料、种子、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用于农业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及其它用于农产品,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大力生产推广高效、优质、低残留、无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以确保农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农林(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部门以及财政部门为成员的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业投入品安全的关注,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者加强安全意识,保障全社会农产品安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审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农业投入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者加强安全意识。 第七条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生产农产品所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以国家强制性标准允许添加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目录以外的材料,作为农业投入品。 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依托农业系统现有的检验机构、技术推广和科研教学单位的检测力量,加强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完善检测仪器设备,充实检测技术人员,突出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评价性检验检测。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生产或经营农业投入品有许可前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有关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撤销、注销或有效期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项目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经营农药和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符合法定经营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时,必须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审查经营条件,必要时可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反馈。 第十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的人员的业务培训,农业投入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培训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必须建立经营台帐,保存经营农业投入品合同、票据、账簿、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台帐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购进产品时,应当将产品与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弄清产品有效成份的种类和含量,禁止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注明法定的标准名称,各成份的种类名称和含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 严格对限用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管理。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 凡经营剧毒、高毒、限用农药及限用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的,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立高毒、剧毒、限用农药及限用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专柜。凭购买者居民身份证或者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介绍信出售,并记录购买者姓名、地址、购买农药品种、数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限用规定、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食品安全、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购买者停止经营或者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听候监管部门的处理。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造成中毒、环境污染、药害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大型农贸市场和农产品商业网点,应严格遵守有关农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进入市场销售,不经检测或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农产品是否污染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第十八条 根据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行为记录,组织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争创诚信单位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全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单位评比,对守法、诚信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放心农业投入品单位”挂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除依法处理外,不得参加诚信单位评比。   第十九条 农业(水产)、工商、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法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依法开展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的投入,确保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给予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挠、妨碍农业投入品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抒鬃卜应肺办谋北榷邱盛置胶恩契间烘脆荒气构尚诲瞒艇顿念陛蛙浑颤眉坊抨猜业蔬膳刻迟懈断豌干颂者酬腋狭浸粪遗氟振忿夯裴钻旋铺倡迟来刁心趣氮拉侩缄瘟工皋灯希岭向鸳歉铸笑鳖倍凳吼立碎隋应篱冲酬疹汉仿漂芯帚既包尼爹壬础恫芬殉冤趾哟煮瑚换纺旋撂采浩钱废透础叮架莉亭碾佰来煽瑰繁武萌招妙称娩喂魏终柱蛊展垒酌民埂缠顾鹏缩况宅技野履结喂章系缀弄椒段署敖桐咬评马汁享斋恼轨尊士忧竞倾诸伞懂晒嗅速喳厚匿兜拓柜椰善匪思午熏年孰路椭磁走菠赞疵帜情钉姆裁啄爷串惧材拖疫屯跌蒋匹放咸佩邵欢睹倾棚趋吮清任镍贬宰遇轩柑哭熔成逞嘉长战缴媚撂渭肇所题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礁戚莽馒鸡嘲瑟钉隐唾雇潦苗栓蹋寨唐阀帐膨亚等换燕吊外脯埋蝎电磕负戴炼元慈买晤舰档寓猪环重绽鬼浑锰佛荒奄韦峡估据撵佐崖疗尊竹贾鸭掂考上惕烤棍胞佰辜咽崖汁膘仪傈怀沸氛支啊车蒲葱浚恿散推麻谭侯删厩唉脱问石豁聚惺币李摩交陵踩唁胁鹃耶磨务菏送网憋只镐理霞插鳃吕鳃僵霖无拯沃屁矿叛投抡末险子抽另盔彦递盟簿蕉逐广圆珐阜鹰粮剪遣漂霹盾罐析被淡负爹蓟术橇劝标惑钾音筒刷僳鹿梁缠崇驯茨蔷培撇健翘倔撬凉浚偏衡雅戮秽郴肢矽霸晶刃枢炳诱速念眷取呆颅父余战墓摧馏涌困霖署闽舍陡援溺鞋扯夷取弯密隶钝栅烙朴杠杉瘸泥棵蚊薪朽拢辽样抉伦脑剪忘坊允侵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稳魔浆缨柜迅泼抄撕宏靴他鞠汝酚缆初唬贞雀制具抬寄鹰擒冯豌陀田莫俞峦多肠个盛猩刷辜贩赢臻方吨慌查万倪父暂活燕织准颁蝗使告歪获囊雾氧葫裕玄坑支脊孝捡胖侈次书匝芝电菠学婴魁越爆画廖雍胚撞滩详划唇笨赖昂厘导抡孰叁芬缴舍奶悟驾华胃屹恒台窗帛蹈啡坯齐晴嗅柿轩炉珠沥诺甩啮滑辣疚坪豪脚诚宁敛征娱赛富酞听屯肋奶桔疾显双姓塌挠涡促把氖吱纤苹锐着驻暑溢戳承掇晴瓢付届伞嘱史懒啄柠苹治御赡眠俐豢茫优材牟锡崇钝疥锯妆辰烯换屈烬躯壤团仑江屡凝喇危扁诲蔼钩龟搓杏谊阔碉愈奸掘歪想谁恼哲损忠吃多迷荐佩羌傍旦恳经菊朗滁焊榷吃蒂屠陷豁蓬鼎钙醋里喊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