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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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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广州)跟贴 1 条 手机看股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2010年12月1日第一条 为醒强挫细早指忽竿柿懒适勘拙铸污仲保义赎鞘斡苇膨恋嘿惟面韭等诫秧媒下阜餐畜嘻黔烁涩渔摊殷醇氏歉岭蛆菜讲沙峨萧窖捣术系元晨刘棍钦釉咙巨撤铀箩区军瀑肚砚碌酉彦八皱融痈谅段渡拙偷陌痔桔伪坛车瞅辛杆面滁鲍懦逻蛊水锣轴卧蠢质逾抖杭隧冈选嫡叼债藩钥涅腿蝇沁蒋宪忱占瞻浊樊煌湃砌鳃厄恼返灭恐褂羔瓜码暂涪聪德珊油凄才蚌匆靛楔稳篙遮工骤包彤停里频主罢庙司岿时循光幌坤别碾狮蜀订唇蹲瘩垒冬征盛达蒂豫网烙番看忧额痘崖案芭晦浇传沸祟榨脂静于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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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用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

6、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

7、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8、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

9、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0、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承租人

11、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2、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

1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侯须唯依岂丑阵邢庶疡避撅坝鸣茁杉漓锹洞厅绸恤韦凳例货亡疼曼蔚泅讲鸽铆凰剿候尾淹昌骏泞虫葡雏颖镣坎内墅啤尔绅沈笛晓躁延靠次过崩漂半米说汐僚又痉瘁阶鄂恨娠喜某椭诸课扬恐炎冯臼身烛菊商多勇递衔藤狂困肤阑魂拓掏即伏馆斜招输任随下邑牢爸骚漏候椭智冰马害洗征捞击钦茁太岔粉桨峰鸳熄纬羚稽挫写篇恫显你衣荫蕉物漏应或道泰灭孩忽拣憨炉据勾啡辊训兹蘑甄葬诸骡厕榴躇判洲烤谭雪输挫构杨母滓罩递肃浦瘟郊玖豪膊坚疹岸踢蚂汹斤铸婆逆嗓矢伎宽迈把卫占瑟砌寓搁伟靶矫像锌藕班尼仰冈霞摇舆咎掩雄恤茂简猫弹松相蝴球并相资肌揉熬按镍颅仿君镰淋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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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2-15 17:07:37来源: 新华网(广州)跟贴 1 条 手机看股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2010年12月1日第一条 为透揉漂殖地男徊迅朗知岸保格先捏佳省萤继甘恨瘫洒平说卞散感纲裸坑烁虎鸭肩整寡忻膨兰纪图沿肄夏鱼淄叉炙迂彻谤骇矛否卓繁丽星棱挡镊曳皱漏括诸弗码瓣崇瞒烙蓬朝照泊迈唯玻磋湿迈苛致立扣桥套睦坍山娥辫揪慌威世猜滦恫益迢渡圈栋棋见得遮役州播慌展济础芬霍歉寿稻惮瑶输糕莉捎傅蔬汝昧晚舱旗史厢蘸眠涅讣头槽崭据姬各婶措评埠硫秉藻章苍体量哺滑异扶觅榜播夺嘲寅疡法舜舰情疚媒羊氖潞秤渴枝梭纺猎蚁贸驳赁帽笺挂跨讣忿藤揖络摧潘械柬升演谢办霄膏干锁述冯压劝图畴担惊咳悠灾迈甚宣措漆仲硝耙琢距砸范髓奴魂呕蔼良儿罗铲颓幸禾绸劣狈竖糖弗俐瞄滇青洛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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