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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计及消防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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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计及消防规范 城市消防标准: (1) 道路消防要求:建筑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超过220米,设消防通道。沿街建筑连接街道与内院的通道间距不大于80米,消防道路宽度大于3.5米,净空不小于4米,尽端式回车场不小于15乘15米。 (2) 建筑消防间距:多层之间:6米;多层与高层:9米;高层之间:13米。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为:1层~3层为低层住宅;4层~6层为多层住宅;7层~10层为中高层住宅(也称小高层住宅);11层~30层为高层住宅;30层(不包括30层)以上为超高层住宅。  (3)建筑设计要求:高层建筑主体有不小于四分之一周长的防火面。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4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6.0.5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注: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0m2或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m2时,宜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 第6.0.6条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第6.0.7条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6.0.11条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6.0.12条 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和库房时,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 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8.0.1.9 (取消该款)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什么是道路红线?   是指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隔离带等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红线进行建设;沿道路红线两侧进行建设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安全等各相关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什么是建筑红线?   是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什么是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绿线:指的是各类绿地的范围控制线);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8.0.5.9(取消该款)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1公顷=100公亩=10000平方米 1hm^2=1(hundred miter)^2=10000m^2 1公顷=100公亩 1公亩=100平方米 1公顷=10000平方米 1平方公里=1000米*1000米=1000000平方米 1公顷=0.01平方公里 3.4.2 条是关于住宅区道路规划设计的规定和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住宅区与外部联系的出入口数量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避免小区道路出现尽端式格局,从而保证消防、救灾及人员疏散的可靠性,居住小区对外出入口不少于2个。即使小区和组团实施独立的管理,也应按规定设置出入口,供应急时使用; (2)为了便于残疾人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在住宅区内的出入方便,应在住宅区通向各类公共设施的主要路段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交通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满足轮椅和盲人的出行需要,具体技术规定可详见《为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JGJ50-88); (3)住宅区内道路纵坡的控制指标是根据深圳多年实践而确定的,规定机动车最大纵坡为10%,比国家的同类标准提高了2%;非机动车道最大纵坡不超过3%。 (4)《标准与准则》(97版)依据国家规范,将住宅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个等级,并制定了不同级别道路的宽度控制指标。但随着住宅开发市场化、多样化和小汽车进入家庭的趋势日益显著,特别是人车分流道路系统的设置,以往严格的道路分级模式已不适用于目前深圳住宅区规划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标准与准则》(97版)关于道路分级的规定和有关控制指标取消。 (5)条文3.4.2.5款规定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是指机动车道路路面内边缘的转弯半径。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对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规定是:Ⅰ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20米、15米和12米;Ⅱ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15米、12米和9米;Ⅲ类小区的主道、次道和支道分别为12米、9米和9米;地形条件困难时,除陡坡处外,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至3米。而根据深圳本地的实际情况,住宅区多为小区和组团的规模,住宅区道路很少出现类似于广东省标准中的主道这样的居住区级道路,将15米或20米作为最小道路转弯半径控制指标显得过大;而且深圳市城市用地十分紧张,过大的道路转弯半径既不利于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也不便于控制住宅区内的行车速度以保证安全。因此,本条规定的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宜采用广东省标准中次道的下限标准,控制在9~12米,地形条件困难时可减少至3米。 (6)3.4.2.5款中对最小会车和停车视距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而制定。在住宅区道路设计中,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时应尽量采用正交,以简化路口的交通组织。按照道路设计规定,道路交角在90°±15°范围内都可视为正交型路口,因此规定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75°。当道路相接时的交角超出上述范围时,可在住宅区道路的出口路段增设平曲线弯道来满足要求。 (7)《标准与准则》(97版)中原有的建筑物长度、尽端式道路等与消防要求有关的规定在本次修订中统一纳入本标准与准则第19章,以避免重复。 10.1.8 居住区道路红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6米,工业区不小于9米,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4.1.9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表4.1.9 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 4.50 小型车 6.00                              续表 车型 最小转弯半径(m) 轻型车 6.50~8.00 中型车 8.00~10.00 铰接车 10.50~12.50 什么是消防扑救面?设置有何要求? 消防扑救面是指登高消防车能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消防车作业和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进行抢救人员和扑灭火灾的建筑立面。 其设置要求是: 1、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2、高层建筑的扑救面与相邻建筑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3、作为高层建筑的扑救面,周围不应有妨碍登高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应把握的要点 消防登高面是指登高消防车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开展消防车登高作业和消防队员进入高层建筑内部抢救被困人员和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登高作业场地就是沿建筑登高面实施登高作业的操作空间。高层建筑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复杂多样,给消防灭火、救援带来诸多不利因素,特别是在设计中对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主体建筑实施救援,造成本可以避免的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设计和建设单位存在着注重建筑的外立面造型和建筑内部功能的设计,对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设置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笔者认为,对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审核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把握好建筑立面与登高面的关系     1.登高面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立面,为确保消防队员从楼梯间进入高层建筑内部,尽快到达着火层,开展灭火和救援,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2.登高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的幕墙玻璃,以防止幕墙爆裂对正常登高操作的不良影响。     3.登高面每个楼层必须设置可以提供消防队员通过登高车进入建筑内部的门、窗或洞口。     4.屋顶疏散平台及避难层必须与登高面保持一致,确保登高车对屋顶疏散平台及避难层内的人员进行及时救援。     5.登高面应避免设置大面积的广告牌。     6.可以允许退台式立面作为登高面,但应处理好退台宽度与层高之间的关系。为此,每层退台宽度不应大于建筑层高的n倍,系数n则要根据不同城市不同的登高车辆的最大上倾角而定。 二、把握好登高作业场地的设置形式     笔者认为,在寸土寸金的城市里,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率,减少投资成本,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可以根据建筑物的高度等实际情况结合登高作业面的环行通道,适当增加道路宽度作为登高作业场地。这样既有利于沿登高面开展多方位灭火救援,又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      1.车道距建筑物的距离、宽度的确定。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车辆交会和考虑到云梯车的支腿跨距,车道宽度宜设为6-7.5m的双车道;根据火场实际作战经验,车道距建筑物不应小于5m,距建筑的最大距离可由建筑高度、当地消防部队登高云梯车的装备情况确定,如建筑高度为40m,辖区内配备的额定工作高度为52m的马基路斯云梯车,根据车辆的登高安全工作范围应在距建筑5-13m处设置车道;具体位置还应根据消防登高平面来共同确定。     2.登高作业场上空举高车作业幅度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管线和高大树木、路灯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道附近,应设有供消防车取水的设施,并且在该范围内不得设有影响消防车停靠的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出入口。消防车操作平面范围主要参照消防车的技术参数决定。对于高度50米左右的建筑,距离消防扑救面17.89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物和妨碍登高的架空物。因此50米以上高度的高层建筑留有18米的消防车操作空间,沿登高面设置7-8米宽的消防车道,车道离建筑10-11米间距,这样基本可以满足一般的高层建筑登高作业。但是如果建筑物的高度在30米左右,那么消防车的臂高不用50米,上倾角也适当减少,则消防车操作空间可以适当减少,通过计算可知,预留14米左右的登高操作空间已经足够。 三、把握好作业场地和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     1.登高作业场地必须为硬地,承重力应满足大型消防车荷载要求,并设置消防车道直接进入登高作业场地内,确保登高车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登高面和登高作业场地应避免设置影响登高作业的架空电力、通讯、电车管线。     3.登高作业场地应设置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避免与市政管线、道路、绿化等发生矛盾,登高作业场地应尽可能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     4.登高作业场地要尽量平整,范围以内不能有较大的高度差,以方便登高车操作时,快速调整撑角,保持车辆稳定。     5.要合理布置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的位置,避免消防车供水与登高作业冲突。根据灭火的实际需要,登高作业场地40米附近最好应有两个以上的环状消火栓,因为一辆登高车或高喷车出水,一般需要两辆普通消防车同时供水,为此,要给供水车辆留有停车位置和空间。水泵结合器应设在距离登高作业面足够远处,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普通消防车给水泵接合器供水时,不占用登高车的作业场地而影响登高作业为准。 建、构筑物至居住区道路边缘最小距离控制表    表5—3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建筑物 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 多层3 3 2 有出入口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 多层2 2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檐、雨蓬、阳台、凸形封窗、踏步等突出的部分为准。 2、当小区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外边线。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8 ZYF 第 8 页 2024/7/6 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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