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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三大基本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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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度等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5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特别是新时期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证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根本制度保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它是历史地形成的,在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新型政党关系的生动体现,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创造。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经过探索逐步确立起来的。实践经验证明,民

8、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发展和繁荣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我国建立了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同这一国体相适应,在政体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政党制度上,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民族关系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是历史地形成的,是各族人民通过自身的政治经验进行选择的结果。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保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9、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毛泽东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指出,新中国将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政权采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体现人民民主本质的政权组织形式。大革命时期,周恩来等共产党人在领导上海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中,召开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并建立了临时市民政府,这是党在革命斗争中创建的最早的政权形式。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在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以代表会议为组织形式的工农民主政权。1931年党在江

10、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为建立全国性政权的一次尝试。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以参议会作为政权组织形式,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三三制”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在土地改革中创造了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新的经验。毛泽东在总结这一群众的创造时,称它“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他说:“只有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现在已有可能在一切解放区出现。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人民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08页)1949年10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由政协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对于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完成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我国人民大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上一个必要的和重要的阶段。在此期间,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建国前夕,毛泽东在关于各地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中,郑重要求全党要把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当作一件大事去办”。至1952年9月,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全国所有的省、市、县普遍建立,代行了人民代表

12、大会的职权。它是建国初期人民参政议政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和准备。1953年,我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完成了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到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次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它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所指出,这次大会“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牌。”根据宪法的规定,从1

13、954年到1965年召开了三届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普选,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保障,较好地行使了国家权力。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民主和法制遭到践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被迫停止活动,这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历史时期。经过20多年来的努力,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立法工作、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14、作出了重大贡献。具体地说,其一,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三次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二,进一步健全人大的组织体系。1979年制定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后经1986年、1995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将乡镇人大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改为由人大主席团召集,

15、并规定乡镇人大设立由代表选出的主席、副主席。这是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扎根于基层的重要措施。其三,加强了人大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1982年以来,为了加强全国人大的工作,相继增设了民族、华侨、法律、财政经济等9个专门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各级人大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其四,加强了立法工作。如今我国已通过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和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同时还逐步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这就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

16、国提供了依据。所有这些表明,新时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及其工作,是我国历史上的最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它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也有别于前苏联的一党制。这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5页)。在民主革命时期,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进行活动的,除共产党和国民党之外,还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它们从成立的时候起,

17、就在中共统一战线政策的影响下,同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并且在革命斗争中发展了这种关系。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中国共产党的积极推动下,由包括国共两党和其他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史称旧政协)在重庆召开,揭开了多党派的政治协商在我国政治发展中的第一次尝试。在这期间,中共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为争取和平民主而共同奋斗。但蒋介石集团依仗美国的支持悍然发动全面内战,粗暴地撕毁了政协会议通过的各项协议。在这种情况下,除中国青年党、民主社会党先后依附于蒋介石集团外,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在反对蒋介石的独裁、内战政策,争取建立新中国的共同斗争中,形成了一种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合作关

18、系。同时,民主党派也通过在政治斗争中是非曲直的比较,站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立场上来。1949年1月,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著名民主人士55人联合发表对时局的意见,强调“革命必须进行到底”,并明确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这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第一次以共同声明的形式,公开而明确地表示,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建设新中国而共同努力。历史表明,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各民主党派在总结长期政治斗争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一个郑重而正确的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格局由此形成。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担负起筹建新中国的工作。

19、政协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第一届政协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人民民主政权。共同纲领中有关的法律性条文的规定,表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也由共同纲领中所规定的新民主主义变为共同建设社会主义。这时,毛泽东提出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他还从加强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出发,提出了“两个万岁”的思想,一个是“共产党万岁”,一个是“民主党派万岁”。这些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成为一项长期的基

20、本制度奠定了理论和政策的基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一步明确民主党派的性质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党,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中共十二大进一步丰富了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方针,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中共十三大则明确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一起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确立了它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地位。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制度列入我们党在社会主义

21、初级阶段的基本政治纲领。党的十六大又把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制度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联系起来,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联系起来。这些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不断地得到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各民主党派的参政领域具有相当的广泛性,除其成员越来越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外,还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并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这些有效地促进了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亲密合作,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22、规范化、制度化,较好地发挥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新型政党关系的生动体现,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创造。这样的政党制度,在原则上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它有利于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高度地凝聚起来,而不是西方多党制那样互相倾轧,互相争斗,互相抵消力量。这是社会主义中国政治制度优于西方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这种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

2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在总纲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实践成果和历史经验的总结,适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对政协章程作出的重要修改,对于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结合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历史和现状,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发展和繁荣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

24、国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在实践中经过探索逐步确立起来的。1922年,中共二大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一般原理,提出在蒙古、西藏、新疆三部实行自治,以建立联邦制国家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纲领。这个设想虽然体现了民族平等的精神,但并不切合中国的国情。随着对国情认识的逐步深化,党对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方式也有了新的进一步认识。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指明应当“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

25、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后来在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并将此作为党的具体纲领的内容之一。按照上述基本主张,在1941年5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对民族区域自治作出了具体规定。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划了定边县的若干区域和城关镇的自然村、曲子县的三岔镇为回民自治区。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内,由少数民族自己选举区、乡长,管理自治区内部事务。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它的成立及日后的成就,为中国共产党最终确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供了成功的范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26、的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使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应当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历史和现状而制定的政策和选择的制度。之所以这样,首先,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使各民族之间很早就在经济、文化和政治上有密切联系和交融,在历史上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国的历史经验表明,中华民族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存在着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利益。这一历史特点决定

27、了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也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其次,从国内民族分布的特点看,形成了一种以汉族为主体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汉族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只占8%。绝大多数少数民族都是在一个或几个大小不一的聚居地与汉族交错杂处。这种民族分布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只有实行较灵活的民族区域自治,依据少数民族聚居的状况建立不同级别的自治地区,才能有利于实现民族团结和民族自治的要求。再者,从中国革命发展的特点来看,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代表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获得了他们的拥护和支持;许多少数民族在民主革命时期就与中共建立了巩固的联盟。应当说,中国革命的胜利,是各

28、族人民团结战斗的共同胜利,实行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革命历史发展的必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工作。经过普查,认定除汉族外共有55个少数民族,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从1950年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试点工作。1952年8月,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它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族问题的法规,使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地展开。到2002年底,我国已建立154个民族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数占其总人口的76%,55个少数民族中的

29、44个民族行使了自治权。此外,还在杂散居地区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4%,其行政区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这就形成了全国范围内民族区域自治的格局。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正确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各少数民族的改革和建设热情,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198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提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这一重要论断,深刻反映了我国各民族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的血肉关系,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

30、结的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民族区域自治法。它为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标志着我国民族制度更加完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旺盛的生命力,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毛磊: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是在武汉创立的发布时间:2009-09-22 信息来源:本站 浏览人数: 1338毛磊历史学者一般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是1946年11月在重庆召开的旧政协时开始的。1这个提法是有根据的。“政治协商”制度这个名词的确是从这时正式使用的,因而这个提法是有道理的,是无可非议的。但

31、是,这个制度的“胚胎”却是于1938年7月在武汉举行的“国民参政会”开始的。为纪念卢沟桥事变一周年而于1938年7月6日在汉口开幕的“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雏型”。因而在纪念新政协成立六十周年之际,探讨政治协商制度创立的源头,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有着现实意义。一、国民参政会俱备政治协商制度的初步内容国民参政会之所以是政治协商制度的源头,是因为它具备了现行的政治协商制度的初步内容,也就是说它与旧政协和新政协有许多类似的地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成立的历史背景都是在中国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旧政协是在中国向何处去的关键时刻召开的,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

32、降,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向何处去?是建立一个光明的中国,还是继续国民党一党专政把中国引向黑暗,中国正处在十字路口。以中共为代表的进步力量,包括各民主党派和进步人士及几亿中国人民迫切需要医治战争创伤,重建家园,这就必须实现国内和平与民主。而国民党反动派却要坚持一党专政。这个斗争是极其尖锐的,为了争取国内团结、和平与民主。毛泽东与国民党在重庆举行了40天的艰难谈判,签订了双十协定,其中重要内容就是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以解决国事问题。尽管旧政协达成的协议被蒋介石撕毁,但它在中国处于十字路口的紧要关头召开的,为中国人民指明了前进方向。新政协是在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时刻召开的。国民党撕毁政协决议,发动内

33、战后,中共领导的人民解放战争节节胜利,1947年7月,刘邓大军过黄河,揭开了人民解放军战略反攻的序幕,这是国民党政府由发展走向覆灭的转折点。经过近一年的战略反攻,中国人民革命的彻底胜利已经为期不远,为了迎接胜利,中共中央于1948年5月1日发布五一劳动节口号,其中第五项内容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集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进步人士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纷纷投奔解放区,筹备新政协的召开。在三大战役、渡江战役取得胜利后,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北京召开。制订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选举了以毛泽东

34、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这是一件划时代的伟大时刻,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因而可以说新政协是在中国处于新旧交替的关键时刻召开的。国民参政会是在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历史关头召开的。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目的是灭亡中国。在民族生死存亡的关头,“西安事变”得以和平解决,为了发动全国人民抗日,中共于1937年2月在致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的电文中指出:“召集各派各党派各界各军的代表会议,集中全国人才,共同救国”。21938年3月1日,中共在给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的提议中提出:“民意机关的建立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各民主党派和社会贤达也纷纷要求成立真正的民意机

35、构,以集中全国力量以抗日。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鉴于军事形势危机和外交上的孤立,也深感有必要加强国内团结,寻求各方支持,以求得抗战的胜利,因而在抗战建国纲领中决定:“组织国民参政机关,团结全国力量,集中全国之思虑与识见,以利国策之决定与推行”31938年6月14日,日寇从安庆向西进攻当时中国的政治军事文化中心武汉,7月初侵占湖口,直扑武汉。“寇深祸亟,神州有陆沉之忧”。在这紧要关头,国民参政会于1938年7月6日在武汉召开。毛泽东于1938年7月5日致电国民参政会首次会议,希望会议“坚持抗战,坚持统一战线,坚持持久战”4大会在中华民族危难之际召开,振奋了全国人民的抗战意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6、2)会议组成人员大体上都是由协商产生的无论是国民参政会,还是旧政协与新政协,其组成人员都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有关方面共同协商产生的。从这方面看,三者大体上是相同或相似的。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产生的基本情况依照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参政员由各省市代表、蒙藏代表、华侨代表,“各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中,“著有信望或努力国事信望久著”的人员担任(现任官吏除外),其名额由地方政府和国防最高会议提出,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定。第一届参政员均遴选产生。即由国民党中央与中共中央长江局协商提出中共参政员为七人:毛泽东、陈绍禹、秦邦宪、林祖涵、吴玉章、董必武、邓颖超。最后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

37、由国防最高委员会设置的国民参政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9-11人)审定其候选人资格,提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由于1939年部分省市临时参议会次弟成立。该省市的参政员就由选举产生。具体办法是:本省市参加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由省市临时参议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以得票较多者当选。如在休会期且距例会期间尚远,不能于国民参政会召集期限前完成上述选举者,得以通讯方式选举。因而从第二届国民参政会开始,成立临时参议会的省市参政员均由选举产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但从整体上看,国民参政员大都是协商产生的。旧政协会员也是由协商产生的1946年1月10日在重庆开幕的旧政协会员共38人。代表各个方面。其组成人员也

38、是由协商产生的。尽管在协商过程中,国民党设置重重障碍,在人员名单上讨价还价,但在国共两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努力下,确定政协人员38人中,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青年党5人,民主同盟9人,无党派9人。在人员协商确定后的政协才得以召开。新政协委员是由各方面共同协商确定的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开的新政协,尽管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其委员的产生仍是由协商决定的,即中共中央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同协商决定委员人选。1954年第一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政协把国家政权的最高权力付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设立全国委员会,作为国家政权以外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协商机关。成为中共领导下的统一战线一

39、种组织形式。此时的政协委员仍是由协商确定的。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到20世纪末,各级政协委员的产生已规范化。这里把由郭裕怀和张长珍主编的:人民政协学习大纲中关于“政协委员产生的程序”抄录如下:“政协委员是政协的组成人员,它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政协章程办事。政协章程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这就是说,政协委员作为各个界别的代表参加政协的一级组织,其产生的基本程序是:在本人赞成政协章程的前提下,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

40、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当然,在此之前还要做许多准备工作。首先由上届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同级中共党委审定的下届政协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和委员名额,接着,由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根据经过协商分配的名额,提出本界别参加政协的委员人选,写出推荐和介绍材料,属于中共界的汇总到同级中共党委组织部门,非中共界的汇总到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个人经常务委员会邀请,也可参加政协。对特别邀请的人选,也要由有关方面写出介绍材料,然后,由中共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分别同有关党派、团体和界别反复协商,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填写考察表(包括提名理由、人选简历、政治表现、突出事迹、主要论著等),提交同级政协党组会议研究和

41、主席会议协商讨论。最后,送同级中共党委审议,形成建议名单,正式提交同级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公布。鉴于政协委员的产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通盘规划,反复酝酿,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在政协换届时,一般应成立人事安排领导小组,与政协换届与人大换届同期举行,应联合成立人事安排领导小组,由中共党委负责同志任组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政协委员绝大部分是在政协换届时产生的,但在每届任期内,由于形势变化、工作需要、人事变动、自然减员等情况,政协常务委员会经过协商讨论,有权根据需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增补委员时,必须经过有关方面慎重提名,由中

42、共党委组织部和统战部汇总名单后,提交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哪个界别缺额,哪个界别补。新增补的委员必须在政协全委会召开之前公布。”引用这么多内容,主要想说明人民政协委员会是由协商产生的。总之,国民参政会和新旧政协组成人员的产生,都是由协商决定的,都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在这个问题上,三者是相同与相似的。(3)三者的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除了新政协从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这段时间外,从1954年10月至今这段时间内的政协性质是可以与国民参政会和旧政协进行比较的。(以下讲的新政协就是指从1954年至今这段时间的政协)这三者在性质上是可以比较的。国民参政会的性质国民党

43、认为国民参政会的职权是:议决权(议决政府施政方针),听取政府报告和询问权、提案权。后又增加了调查权(调查政府交办事项)、审议权(初审国家总预算)。从以上职权而论,国民参政会性质已不是政治上的咨询机关,也非法律上的技术机关,它实际上是“反映民意决定国家大政方针之代表机关”。5蒋介石在国民参政会的开幕式的演讲中说:“国民参政会不是一个临时的会议,而要乘此抗战时期,赖参政会各位先生的努力,为国家建立一个永久的真正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他进一步强调说:“我们国民参政会当然不是议会,但要从前议会的民主政治失败为戒,以期树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政治基础,这亦是贵会建国的一个重要的责任”。6台湾学者对国民参政会的性

44、质多有讨论。台湾政治大学马超华教授认为:西方国家的国会或立法机关的性质有四:代表民意,统一立法,议事公开,言论自由。而“国民参政会只具备后两项性质,不全具备前两项性质”7他的这个论述比较客观冷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他认为国民参政会虽然不是国会和立法机关,但因为有各方面的代表,因而也能代表大部分的民意。再如参政会有六权,即:提案权、审议权、建议权、询问权、调查权及初审预算权。这些权力,大都有代表民意来监督政府的作用。因而国民参政会是我国在抗战时期的准中央民意机构。更有台湾学者认为这是作为非常时期和过渡时期的中央民意机构。8总之,国民党对国民参政会的评价是较高的。台湾学者经过科学研究能作出较为客观

45、的评价,是值得肯定的。中共中央从全民利益全局出发,着眼于抗战大局,认为参政会虽不是真正的民意机关,但积极评价国民参政会,因而同意毛泽东等7人为参政员,并发表我们对于国民参政会的意见的声明指出这是“我国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制度的一个进步”,是“我国各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域的团结统一的一个进展”。尽管它不是尽如人意的全权的人民代表机关,但在当时却有重要的意义,即“进一步团结全国各种力量为抗战救国而努力”,成为“使全国政治生活走向真正民主化的开端”,表示在国民参政会内与各界代表“友好和睦地商讨和决定”抗战建国大计,以达到战胜日寇,建立独立、自由、幸福的新国家的目标。民主党派对国民参政会表示了无保留

46、的拥护。虽然他们并不认为参政会已经是真正的民意机关,但他们都认为它是“民主的曙光”,是“民主政治的发端”。他们认为国共两党的争端,“与其决于枪杆,不如决于票数,与其决于疆场,不如决于议场”9他们要求国民政府尽量采纳并切实执行参政会的决议,“打破过去决而不行,行而不彻的积弊”。10参政会的召开在国际上也有好的反响。苏联真理报说它表明中国“联合反日统一战线之伟大力量业已形成”。是战胜日本侵略的保证。11一些国际援华组织与华侨华人出也纷纷致电祝贺参政会的召开。总之,参政会是一个新事物,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为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开创的一种新试验。是中国政治上的一种进步!旧政协的性质旧政协是根据国共两党

47、签署的双十协定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最初的名称叫做各党派政治会议,是由中共提请国民党召开的。这是考虑到“中国的事情,一定要经过各党派协商”,“任何一个大党不应以绝对多数去压倒人家,而要容纳各方,以自己的主张取得胜利”。12但国民党以老大自居不同意这个名字,由王世杰拟议商定改为政治协商会议。其性质仍是各党派协商国家的大政方针问题,这可以从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办法中看出它的性质。该办法第一条规定:“国民政府为在宪政实施以前,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共商国是起见,特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第三条规定会议的任务是:“本会议协商之范围如下:1、和平建国方案;2、国民大会召集有关事项”。第六条规定:“本会议商定事项,由本会议主席提请国民政府实施”。13也就是说会议协商的问题的确是国家的大事,但提交国民政府后,是否执行则是另一个问题。说明它的性质仍是一个协商机构,但却是国民参政会职能的进一步发展。新政协的性质新政协又称人民政协,它的性质有一个发展和升华的过程。这里以1995年1月,全国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关于政协性质的表述为依据。中共中央在批转此规定的通知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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