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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与《高规》消防给水系统分类不同之讨论-Microsoft-Word-文档.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739340 上传时间:2024-07-1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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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规与高规消防给水系统分类不同之讨论作者:施建纲 摘要:本文以规范为依据讨论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及一些歧义,说明了准确分类的意义,并对分类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消防给水系统常高压制临时高压制低压制稳高压制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我们在消防设计中可应用的技术越来越多,准确地理解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对于设计的合理性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为规范对不同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这些要求使我们不得不推究一些新技术(如恒压变频技术)属于何种系统?有何要求?怎样应用?等亟欲明确的问题,或者说系统的分类问题变得极为重要,然而,由于现实中规范之间的不统一、规范与出版物之间的不统一,什么是“高压消防

2、给水系统”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间的区别常令设计人员莫衷一是,无所适从。因此笔者认为,认识现有资料的冲突,认识冲突的危害性,探讨合理的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依据、最终达成合理、优化、合法的共识乃当务之急,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各出版物之间对消防给水系统分类的不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下简称“建规”)关于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笔者整理了一下,主要有三处,即8.1.3条、8.1.3条条文说明、8.6.3条条文说明。 在8.1.3条中,“建规”给出了三种系统,即高压制、临时高压制和低压制,规范说:“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

3、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8.1.3条条文说明中对高压、临时高压、低压共三种给水系统的解释分别是这样的(低压略): 1、高压系统:“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火场上不需使用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水泵加压,而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 2、临时高压系统:“在临时高压给水管道内,平时水压不高,在水泵站(房)内设有高压消防水泵,当接到火警时,高压消防水泵开动后,使管网内的压力达到高压给水管道的压力要求。” 再看8.6.3条文说明对常高压给水系统的解释:“即设有

4、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 以上是“建规”对消防给水系统分类的一些内容,下面看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下简称“高规”)中对于消防给水系统分类的一些内容,主要有7.1.3条,7.1.3条条文说明。 “高规”第7.1.3条说:“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第7.1.3条条文说明中解释说: “一、消防给水系统按压力分类有: 1、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指管网内经常保持满足灭火时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扑救火灾时,不需启动消防水泵加压而直接使用灭火设备进行灭火。 2、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

5、统指管网内最不利点周围平时水压和流量不满足灭火的需要,在水泵房(站)内设有消防水泵,在火灾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和流量达到灭火时的要求。 3、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略) 还有一种情况,目前较广泛应用于消防给水系统,即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压力由稳压泵或气压给水设备等增压设施来保证。在水泵房(站)内设有消防水泵,在火灾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的压力满足消防水压的要求,此情况也叫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二、消防给水系统按范围分类有: 1、独立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每幢高层建筑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区域或集中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即两幢或峡两幢以上高层建筑共用一个泵房的

6、消防给水系统。” 从这两规范的内容,我们可以注意到,从条文来看,“建规”8.1.3条与“高规”7.1.3条并不相违,但从条文说明,我们可以看出几点不同: 1、“建规”8.1.3条文说明对分类只谈压力,不谈流量(连流量的字眼也没有);而“高规”7.1.3条条文说明一,虽然说是“按压力分类”,但表述中其1和2点却都加进了流量。 2、“建规”8.1.3条条文说明说高压制是在“火场上”而且是不需使用“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水泵”加压;而“高规”则说“不需启动消防水泵加压”,意思是无论何时何地启动什么类型的泵。 3、“建规”8.6.3条条文说明的常高压给水系统包括了“高位水池”和“区域高压给水系统”二种,8

7、.1.3条条文说明2也提到了“高位水池”和“集中高压水泵房”二种概念;而“高规”7.1.3条条文说明则认为区域或集中高压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一回事,这观点可从该条文说明二之2中加括号,及对应于后面“即”的共同解释可以得出,也可从该条文说明一之1中“不需启动消防水泵加压”而得到。 4、“建规”将稳压泵稳压系统及变频稳压系统划入了高压系统,因为该系统“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而且“火场上不需使用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水泵加压,而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与条文契合不折不扣,而且与临时高压系统的特征“平时水压不高”不符;而“高规”则明文将他们划入“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由上可见“建规”和

8、“高规”在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上的差异已十分之巨,那么这种差异会造成什么危害呢? 直接的讲,按“建规”8.6.3条它们的差异是是否“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笔者注:气压水罐与稳压罐的不同在于有没有10min消防水量的要求,稳压罐通常50L左右)、水塔”,按“高规”7.4.7条是是否“设高位消防水箱”。 这个结论,可能会不那么引人注意,因为如果我们大家都知道“建规”和“高规”在这里有不同,由于“建规”和“高规”的适用范围不一样,井水不犯河水,各行各道,似乎是可行的;退一步讲,它虽然可能造成浪费,多做一个水箱,毕竟也使一个系统更偏向于安全。 然而影响不仅止于此,我们发现,它所连带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巨大

9、的,从学术到新技术的应用,都将受它的波及。 学术上,事实的情况是不可能“建规”与“高规”井水不犯河水,而是“高规”压倒“建规”,倒了个个儿,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大家熟知,“建规”是母规,是防火规范的鼻祖,包括“高规”的其它防火规范都是从它建立起来的,这回好了,如今广有影响的几份出版物,都是照抄了“高规”的观点。 例如2003年出版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下简称“技术措施”)P.199页的7.4.2条中“表7.4.2-1消防给水系统的类型”中的表述“水压和流量平时不完全满足灭火时的需要,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当为稳压泵稳压时,可满足压力,但不满足水量;当屋顶消防水箱稳压时,建筑

10、物的下部可满足压力和流量,建筑物的上部不满足压力和流量。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多层建筑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高层建筑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又如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考试复习教材(下简称“教材”)中P.525页的“消防给水系统的类型”表(表3-2-16)中第一项“按水压、流量分”的表述,以及对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表述:“水压和流量平时不完全满足灭火时的需要,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当为稳压泵稳压时,可满足压力,但不满足水量;当10min屋顶消防水箱稳压时,高层建筑物的下部可满足压力和流量,

11、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物的下部可满足压力和流量,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物的上部不满足压力和流量”。 据笔者所知,不只是出版物,事实上在一些正规的培训中,上面的观念也正被不断的传播。不难理解,能够进入上述出版及作培训主讲的,都应是在给排水业界有影响的人物,高层建筑做得较多,比较熟悉“高规”,然而以无视或忽视“建规”的立场去发表以上观点,其影响恐怕不是一点点的浪费,难道以这种浪费作牺牲能拉动宏观经济的增长吗? 在新技术的应用上,上述观点造成的负面影响则更显著。因为以“高规”的分类为依据,稳压泵、稳压罐、消防主泵联合的稳压系统(下简称“稳压泵稳压系统”),以及变频控制的消防主泵(或附属稳压罐、稳压泵)稳压系

12、统(下简称“变频稳压系统”)将无疑归入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而如果稳压泵稳压系统属于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话,稳压泵的设置在规范的实施上有何意义,因为设与不设都是临时高压制,都还必须“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笔者注:气压水罐与稳压罐的不同在于有没有10min消防水量的要求,稳压罐通常50L左右)、水塔”,为什么要设置它呢?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形,我们技术应用也许就会只停留在八十年代的气压水罐,或者是更早的屋顶水箱而难有进步。 同样地,如果变频稳压系统属于临时高压制,而稳压泵稳压系统属于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话,变频技术也很难会有用武之地。因为不管设不设变频控制器,系统都要设置稳压泵,乃至于需要设置气压水罐,

13、或者为了设置变频器,需要许多额外于其它同类系统的条件(比如“技术措施2.7.16要求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那么,有什么理由让建设方和设计选用变频控制器呢?(有什么比用类法律的手段来不平等地限制新技术更有效阻碍它的应用呢?),如果那样的话,那么我们的技术应用也很可能会停留在稳压泵稳压系统的时代而很难引入变频控制器或其他更新的技术。 知道了这些负面的影响,笔者认为,再这样放任分歧,造成混乱,是我们对学术与社会的不负责任,我们有必要探究一下孰是孰非。 笔者认为,在“建规”与“高规”的分歧中,“建规”的立论要“高规”准确、严谨、开放、合理,它具备了包容新技术、新工艺的前瞻性。它合理性可简述如次。

14、 作为区分各个消防给水系统的因素,应该在各个系统中即有共性,又有差别性,同时符合这两条的,只有系统的平时的压力,而不是平时的流量,也不是火场上灭火时的流量。 因为无论哪个消防给水系统,只有在灭火时才会输送水流而形成流量,平时的消防流量都是约等于零(说约等于是因为可能有泄漏流量或共用流量),以这种具有共性且没有差别性的因素“平时流量”来区分“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还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没有意义。火场上灭火时能提供有效的流量和压力则是各个有效消防系统的必要条件,也是共性而无判别性的因素,因此也不能作为区分的依据,所以区分各消防给水系统的依据应只以平时的压力作为标准。 因此,“建规”对消防给水系统

15、的分类合理、正确,而“高规”7.1.3条条文说明一之1,其表达中掺入流量作为依据不严密、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1、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应“建规”8.1.3条文说明的观点为准,即以平时的压力作为区分的依据,而不能按“高规”条文说明7.1.3那样同时以平时的水压和流量为依据; 2、由1点推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以有消防泵; 3、稳压泵稳压系统、变频稳压系统属于常高压给水系统。 在“技术措施”和“教材”未加甄别地引用“高规”作为消防给水系统分类的时下,笔者认为,明确“建规”与“高规”的不同将可把歧义的影响缩至最小的程度,如果能作一勘误,则实属难能可贵,俟下次对“高规”的修订时,如果能消除歧

16、义,统一认识,则恐怕是一件大喜事。 谈起规范修订,笔者想说一些题外话,或许也同时可以作为本文观点的佐证,推荐一下上海市地方性规程: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1)(下简称“水规”)中的一些概念。“水规”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已正式在上海实施,也许是因为是新出的缘故,笔者认为从学术的角度看,“水规”在系统的分类方面更加严谨、科学。 在“水规”的术语中,对系统的划分进行了细化,将消防水灭火系统分为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四种,其中的几个解释分别是: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平时能满足灭火时

17、的需要,系统中不设消防泵和消防转输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在这个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稳压泵稳压系统、变频稳压系统很明显地属于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而且我们注意到,这个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的概念其实正是对应了“建

18、规”(2001年版)8.6.3条条文说明中所谓的“区域高压给水系统”。 “水规”的条文说明中说:“规程中引入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概念。它强调平时应保持系统中的压力,且应有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它强调谈了压力但并未讨论平时的流量,这个观点是合理而重要的(与本文观点相同),它可以使我们对系统的分类更明晰。 附带一提的是,“水规”中的稳高压给水系统提到较多的是稳压泵稳压系统,由于变频技术较新,且规程中未具体提及,因此对于变频稳压系统属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还是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在实际的设计中、审图中居然也有不同的说法,看来以后规范制定中条文说明时应加进列举才行。如果我们对照一下术语,“消防给水管网

19、中平时由稳压设施(这里是变频控制器)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变频稳压系统归属于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应该没有疑问了。 “水规”的术语是一个成功之处,是否值得借鉴,看来得看“建规”或“高规”修订专家组人员的观点了。 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

20、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

21、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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