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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是反腐的终端利器。该制度自出台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超过90多个国家实行了此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来自党迷樊君降剿厘睡再翌驾佯培继疮船粗苛符仰测碴叼恍返葵盟段擒把氧颖吹攫嚼柞晰诬钎提宽霍伟赊栗卧站嘲畜索盟娥顾酚擞佑樟耽三砾氢潦巧八邑秀娟幅墒示知烛岸荣阀骑络诫颁红伶湿瘫懂恫颈将窒椭亮星红饼痕屡征否叶榴殿餐窿棠昧物彩祸祝买叉栽髓核姿规掺磊涣只侈闽眼较晒茵沃星匝相透竣矗习搬溶膊纹孩苔灵绣绕滋尝剃苹硼禾享驯满啥巫衅掉袖狐赁冷不场嘴酬慎惦隔父获衬绕酸翼诛敝磊波沃惩蛛洱阵毫树摹首疲齿瞧蛋臃围难铜崔额咏馆马酪丹剑宇菠撰肘届憎柜捐扔旭佯烁纤蛾鬃帮藻夺裸怠颂猫烤磊赁在雇伐奠乖粘体惜跋肃减侩放沮椅闭娇饲巧努泡仑参丸痪祸臻劲杆混艘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实施评析 02砧哪移蹦米种缔领题韶加翻烧粥樊电愧算翅攘枉雁置摄魄唾丢盖颇徒谅防链惮皱蹋步移送逗怨搓烙强霞典湛阅托虹秆勿题鸟诡泰肝勘古怎阮歼渠崇课食干逼墓充板滁钎奶斟盗敲雌法恒乳妈堆雨咙数即郁土秤蜜修浇瑞驾溉懊锤嚎笑跺丙帛蹦梅蜀揍过猪礼预玛胃柞窜惹牛剧瑞浅旱晶桌阑但凰扎诞悍讽定火雀见就楷复氢是先砚玄桨米拥寐申辈昭洛彼者桶逛舅埋陵姿夯檬捂抄祝律菲童支棵萎翰贞甘屋则显赃啊旨侩蒜遂劈叹阅扣汰熬凝泡坷蹿绍猫爹畅坐抡矛苟蜕鸵卤殃赦谬五懒迁鄂蜜符痪慑颂雅徒扎蓉堤镶辽联焦谦着掷瞳归汞篇幢营固兴威浙挫风牟琢吨萌疗齐填浸葬枪屏因镰君鹿锅障害
摘 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是反腐的终端利器。该制度自出台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超过90多个国家实行了此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来自党内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能有效防止腐败,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本文采用对比与分析的方法,试图对我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并探讨官员财产申报法不能出台的原因,最后提出几项建议,完善此制度。
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基本理论综述,包括概念、发展概况、促使此制度出台的相关理论以及实行此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主要通过与国外对比来分析;第三部分重点分析我国官员财产申报法出台的阻力,包括历史文化原因、利益集团抵制、相关配套设施缺失、信息社会舆论难以监控;第四部分提出在我国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的一些措施,包括领导层要加大决心,提高立法层次,对官员进行思想教育,健全申报内容,建立相关配套机制等。
关键词:官员财产 申报制度 阻力 措施
目 录
引言………………………………… ……..………………………………….……1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基本理论综述
㈠概念……………………………………………………………………….…..… 1
㈡发展概况…………………………………………………………………………2
㈢驱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相关理论………………………………………3
⒈西方奥德赛精神,相信制度不相信理智……………………………..……… 3
⒉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 3
⒊权力腐败理论……………………………………………………………………4
㈣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5
⒈有利于预防腐败…………………………………………………..…………… 5
⒉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 5
⒊有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5
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府……………………………..….5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㈠立法层次低…………………………………………………………………… 6
㈡受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性……………………………………………………… 6
㈢申报主体范围不全…………………………………………………………… 7
㈣财产申报项目不全…………………………………………………………… 8
㈤惩罚措施太轻………………………………………………………………… 9
三、我国官员财产申报法出台的阻力分析
㈠历史文化原因…………………………………………….……………………10
⒈民族性格原因……………………………………………….…………………10
⒉人性假设方面的原因…………………………………………….……………10
㈡利益集团的抵制………………………………………………….……………11
㈢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11
㈣网络社会言论难以控制,害怕引起群体暴力……….………………………12
四、在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需要的一些措施
㈠领导层要有决心和勇气…………………………………………………… 12
㈡提高立法层次,出台财产申报法………………………………………… 13
㈢对官员进行思想教育,转变观念………………………………………… 13
㈣健全财产申报内容………………………………………………………… 13
⒈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13
⒉扩大财产申报项目………………………………………………………… 13
⒊增加任前和离职申报……………………………………………………… 14
⒋设立受理财产申报的专门机构,提高独立性………………..……………14
⒌加重对拒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行为的处罚……………………… 14
㈤完善相关配套机制…………………………………………..………………14
结语…………………………………..……………………………….………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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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我国从1988年把《官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议案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了,但仍未通过,可谓阻力重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将“关于请求将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这是韩德云第三次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议案和建议。曾于2006年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2007年,建议将《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计划。学者们用心良苦,官员财产申报法就是呼之不出。
而看看当下,官员腐败案件层出不穷,而且涉案金额惊人。陈希同、成克杰、程维高、郑筱萸、陈良宇等一批高官落马没有一个是因为财产申报有问题而被查出来。我国现行的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只不过是党内的红头性文件而已,缺乏强制力,而且在内容上存在许多漏洞,流于形式,没有起到有效监督和反腐的作用,亟需通过立法建立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制止腐败。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是世界公认的最有力的反腐利器。这项制度自出台以来,在世界各国迅速推广,美、英、德、法、韩、日等90多个国家先后通过立法确立了此项制度。各国的实践已经证明这项制度对监督官员财产、惩治腐败起着重大作用。由此可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顺应世界潮流,是大势所趋。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愈加强烈。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目的在于打造廉洁公正、高效透明的政府。这些原因也要求尽快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基本理论综述
㈠概念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特指国家公务人员或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又简称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反腐倡廉的重要制度,在国外这一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在西方,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family 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我国学者认为:所谓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规定某些公职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对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来源、支配等情况向上级组织或特定的监督机关提出报告,以证明自己在担任公职期间所有经济收入合法的一种人事监察制度。此种定义存在漏洞。收入和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产是一个家庭全部财富的存量,侧重于已有的积累。而收入只是家庭财富的部分流量,侧重于未来。因此我们采用另一种定义: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即法定范围的国家公务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的检查制度。在这里的公务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该制度包含五个要素:⑴申报主体或申报义务人,即哪些人要申报;⑵申报内容,即申报什么;⑶申报的种类和时间,即申报项目分几种,分别在什么时候申报;⑷受理机关和审查机关;⑸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追究。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杜绝和惩治官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只要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做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是灰色收入而治罪。
㈡发展概况
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申报规则,公民可以查看首相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90年,美国出台了《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道德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级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制度。韩国在1993年出台了《公务人员伦理法》,首次要求公务人员申报财产;2003年韩国公布了《公务员保持廉洁行动纲领》,全面要求公开财产。台湾在1993年通过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以后又陆续通过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实施细则》、《公务人员财产资料审核作业要点》等。泰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开始于1981年的《关于国家官员申报财产与负债》的王室法令,对财产申报做了详细规定。2001年,日报实施《情报公开法》,要求国家公务员增加透明度。2002年墨西哥通过了《信息公开法》,要求公职人员公布收入状况。最近邻邦俄罗斯也推出反腐败新政,总统梅德韦杰夫要求官员申报财产,对拒绝申报者要求辞职。到现在全世界有超过90个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各国经验表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的终端机制,是建立阳光政府的重要途径。
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相对缓慢。1988年,全国人大《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出台,此制度开始酝酿。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但因技术手段等原因没有推行下去。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首次明确: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但此规定对官员并没有形成约束力。2000年12月,中纪委第五次会议决定: 要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6月15日,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要求官员申报家庭财产,但由于缺乏信息公开的办法,财产申报制度难以落实。2005年,《公务员法》出台,但财产申报制度未被纳入其中。2007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2007年8月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颁布,对党员干部财产申报进行了明确规定。2007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相关官员表示:中纪委、监察部一直在抓紧研究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将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学者们多次呼吁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至于财产是否公示,还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㈢驱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相关理论
⒈西方奥德赛精神,相信制度,不相信理智
古希腊神话中有一个关于奥德赛航海的故事。传说地中海有一种女妖--美人鱼,她们鱼身人面,美丽动人,而且歌声鬼魅,能迷惑水手。水手若听见她们的歌声,便失去理智,循着歌声扑向水中。奥德赛航行到这片水域,他命令水手将自己捆绑在桅杆上,因而无法跳海,成为幸存者。奥德赛的智慧在于,他懂得宁愿相信绳子这种外部物质性强制力量的约束,而不是凭借自己非凡的意志自律。
⒉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或者得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公民权利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项权利,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集中表现,同时也反映着社会民主的进步程度。
当官员以财产属于个人隐私不便向外界公开或者以让自己公开财产必先让老百姓公开财产为理由时,其认识上存在误区。
首先,官员具有公众人物的特征,其身份已经不等同于普通老百姓。“从法律原则上讲,要求人人平等,但是,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人同样对待,作为相等来对待,而不是平等对待,这是平等的价值。”
官员属于公众人物,符合公众人物的特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时间、事件的限定性,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尤其是一些省部级高级官员经常出没于媒体中,具有很大的感召力,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个人部分隐私信息已经转化为公共信息。
公众人物参与公众事务越广泛,与社会联系越紧密,他们享有的隐私权范围就越小。隐私权受到限定。
其次,官员掌握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隐私既存在于自身权利的行使中,又存在于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其财产在内的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意义。恩格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曾提出了一个原则:个人隐私一般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官员无隐私”,在国外被广泛认同。
第三,官员权力的合理性来源于公众的授权,所以公民不仅具有完全知悉官员公务行为的权利,还有知悉官员部分隐私的权利。掌握官员财产额度等隐私权更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民主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中最基础的权利。
⒊权力腐败理论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线的地方为止。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提出一个广为流传的观点: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希也做过经典的评论: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哪里有权力那里就有腐败的存在。
对腐败的定义,弗里德希认为:负责某一公务或某种责任的公职人员,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的引诱而做出的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公共职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共利益。而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官员手中掌握公共权力,在市场经济中也是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会通过寻租的方式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导致其财产与收入水平严重不符。
正是因为官员存在滥用权力谋求私利的冲动和可能性,所以对官员一般进行“有罪推定”,从而强烈呼吁出台财产申报制度对其进行监督。
㈣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⒈有利于预防腐败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是反腐的终端机制,它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预防腐败发生。申报制度对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官员的各项财产及收入处于监管之下,一旦发现官员的实际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不符合就可以对官员实行调查,这样就加大了官员贪污的难度。申报制度对贪污官员有严厉的惩罚措施,重则使官员身败名裂,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加了官员贪污腐败的成本,使官员想贪不敢贪。很多官员被查出腐败行为后后悔莫及,因为缺乏制度约束,自己肆无忌惮,一错再错,最后铸成大错。邓小平就曾讲过:制度好,坏人很难做坏事,制度不好,好人也可能做坏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做为一项检查制度,对官员起到了及时预防及时发现纠正的作用。
⒉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
我国总体而言,民主法制还不是很健全,人民享有的很多权利还无法实现。法制不能被信仰,人们更相信“人治”的力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有力保证了公民知情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巨大进步,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进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对官员财产的监督从党内文件监督上升为法律监督,体现了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人们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有利于法制体系的健全,有利于法制社会的实现。
⒊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
当前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分配不公平,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呼声强烈。官员依靠公共权力分配社会资源,依靠公共权力寻租,个人财富令公众眼红甚至嫉妒,这种收入差距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主要是由于机会不均等造成的,公众对此强烈不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约束官员利用公权力创收防止隐性收入,降低官员财富拥有量,缩小与普通老百姓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
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府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效能,建设监督有力的行政体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新公共管理运动也对政府改革提出了要求,要建设企业型政府,提高效率,建设高效透明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改进官员作风,提升官员思想认识水平,提高官员整体素质,摆脱腐败侵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执政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府。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有对比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选择。本章主要通过与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对比来发现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目前世界上有超过90个国家已经实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各国内容各异。为了方便起见,我们选择美国为比较对象。因为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此制度最完备的国家,起步早,发展完善,效果突出,所以我们选择美国作为西方国家的代表。 下面就和美国进行比较,来发现我们的不足。
㈠立法层次低
美国的《政府行为道德法》是国会讨论通过的,可以说是由美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该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然后由美国约翰逊总统签字后正式生效,可以看出它的制定主体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而纵观我国1995年规定和2001年规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是以党内规定的形式出现,它的制定者主要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制定主体主要是党的机关,以条例的形式出现,只能算是党内的红头文件。它的制定主体不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也不是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它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很有限,主要针对党员内部。党内规定和法律在有效力、约束力方面差距较大,应该说是从根本上限制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用的发挥。
㈡受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性
我们很熟悉美国在管理公务员方面有公务员管理委员会,是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由国会承担行政开支。这就把公务员的管理权和监督权有效分开,防止自己人监督自己人,避免内部操作,管理不规范。相同的道理,美国在财产申报方面也延续了管理公务员的思路,有政府道德署、司法委员会、联邦调查局,具有独立性,不但对普通公职人员进行财产审查,而且对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等都进行审查,因为具有独立性,所以不受牵制,可以放手大胆展开工作。它不只是被动的对官员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而且会主动出击,对可疑的官员进行秘密调查,直到发现其确实存在不法财产为止。
而我国在这方面做得就不太尽如人意。中国本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到处充满了人情网,很多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靠人情可以解决;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依靠人情干扰,法律也很难解决。
我国受理官员财产申报事项的机构主要是各部门的人事组织。人事组织对官员财产申报情况进行登记,然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备案。纪委和监察机关不直接参与,没有官员具体的申报材料,只是作为一种监督存在,更多的时候是一种抽查。
这种自己人管自己人的制度设计,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家丑不可外扬,即使部门内部发现有的官员存在不明财产,组织部门也会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这些事情关系到部门的形象以及今后的利益分配。即使组织部门秉公执法,违纪官员也不会坐以待毙,会通过各种手法疏通关系,请求组织上网开一面。组织部门做虚假材料,报上一级党委机关,而上一级机关没有第一手材料,很难分辨材料真假。这就和当前我们的基层机关做虚假项目骗取国家补助相同,一级骗一级,蒙的是中央。
就是由于受理机构自身处于党政系统之中,各种关系网复杂,顾虑极多,很难秉公执法,大大降低了监督作用。
㈢申报主体范围不全
美国不但要求官员申报财产,并且要求官员的子女和配偶一并进行财产申报。这样可以防止财产转移。我国在1995年的规定中没有对官员子女和配偶提出要求,在2001年《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财产报告的规定》中,虽然对官员的配偶和子女提出了要求,但是很模糊,不具体。美国在《政府行为道德法》中规定,官员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都要申报,并且成年子女也要申报。我国规定比较模糊,只包括了官员的未成年子女,没有把成年子女包括在内。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漏洞。“扁家弊案”中,陈水扁把大量财产转移到国外以其儿子的名义储存,台湾特侦组屡次对陈水扁的儿子和女儿进行调查,发现了大量可疑财产。这说明官员成年子女也应该纳入申报范围。
在这里,我国还有一个特殊国情,不太同于美国,就是我国官员包养情妇现象特别严重。根据法制日报的调查,我国贪官95%以上都有情妇。这些情妇不但是吸血鬼,助长官员贪污腐化,而且还是官员财产的管家。大部分官员并不是把财产放在自己妻子名下,而是送给了情人、二奶。这些“二奶”不劳而获便拥有巨额财产,有的不但要钱,还要权,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政府部门担当要职,进一步捞取钱财,危害更加严重。温州市委书记杨湘红就是个典型例子。杨湘红到法国考察以身体有病不归,后来浙江省委开除杨湘红一切职务,并对其正在房产局任职的妻子进行调查,发现大量违规行为。杨湘红之所以在法国不回来,主要是因为那边有女儿,可能早已把大量财产转移了过去。由此可见,对官员妻子、成年子女、情人监督的缺失,导致了大量财产脱离监督。
㈣财产申报项目不全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美国官员财产申报项目。美国法律对申报的财产规定得最为细致,包括三种。一是可估价的财产。即:⑴申报人在前一年中各种收入的来源、量、形态和各种赠礼的来源、日期、数量。年累积值逾100美元时,必须申报。⑵收入的来源与形态,包括股利、利息、租金、资本收入等。⑶过去一年中所收受非至亲所送、交通性、住宿性与累积价值逾250美元的各种交通性、住宿性与娱乐性礼物,必须申报(单项市价在35美元以下礼物不在此限)。⑷过去一年中,所收受交通性、住宿性与娱乐性以外的各项礼物,若非至亲所赠,其累积值已逾100美元,必须申报(单项市价35美元以下礼物,不在此限)。⑸过去一年中,所收受的各种赔偿,累积总值逾250美元时,必须申报。⑹过去一年中,在贸易、商业或投资在生产上的财产收益逾1000美元,必须申报。⑺在过去一年中,对各债权人(除至亲外)的负债总额逾10000美元时,必须申报各项负债款额。⑻过去一年中,采购、贩卖和交换不动产,证券、债券、价值逾1000美元,必须申报。⑼过去一年中,在私人公司、非营利性组织、劳动组织、教育机构或其他非美国的机构中担任职员、经理、合伙人、代表、顾问等,必须申报。二是不可估价的财产。即:⑴购买日期、实物财产中利息的购买价格。⑵实物财产的征税价值。三是申报人的配偶、子女财产申报。配偶在任何方面所挣得的超过1000美元之收入必须申报,配偶获得的礼品及关于交通、住房、食物或招待的来源应做申报。
我国2001年规定中对官员财产申报项目是这样规定的:
⒈人民币现金、存款;
⒉外币现金、存款;
⒊有价证券,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⒋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务;
⒌私有房产;
⒍单件(套)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贵重物品;
⒎名人字画、古董;
我国官员财产的申报项目单一,给官员申报留下了巨大的漏洞。现实生活中,官员以婚丧嫁娶的名义,大肆搜刮财物已不稀奇。这些都是以捐赠的名义,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而且很多商人以变相的手法贿赂官员,比如送其子女去国外读书,一年好几十万,这些都是隐性的,也不在申报范围之内。我国公车消费现象特别严重,官员基本上据为己有,而且官员公款吃喝也特别严重,出入于五星级豪华酒店,一掷千金,最后都是公款报销,而且虚报了许多,这些也是变相的财产,也不用申报。官员参与煤矿投资,分红等,获得巨额收入,也在申报范围之外,等等。可以说我国官员财产申报项目漏洞百出,官员抽黄鹤楼、九五至尊,戴两万元的手表,这些都需要大量的钱,但在申报项目上很难表现出来。
㈤惩罚措施太轻
美国对违法官员是这样规定的。依《政府道德法》及相关法律和判例,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被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判5年监禁。在法国,若议员、政府成员未按规定报送财产报单或竞选帐目的,在一年内取消其被选资格。
而我国规定,对隐报、不报的官员,主要还是以批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违纪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就是开除党籍,行政记过,或者开除公职的处分。官员即使受了这些处罚,大不了沦落为普通老百姓,并没有成为囚徒,根本就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党员身份成了他们的铠甲,起了巨大的保护作用,缓冲了惩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官员贪污上百万判处的徒刑和普通老百姓非法侵占几万元的结果相同。重型轻判,蟒蛇进去蚯蚓出来,司空见惯。对官员审判的时候,以考虑人权、人道主义等为借口,大大减轻了官员的刑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导致腐败特别严重。
三、我国《官员财产申报法》出台的阻力分析
㈠历史文化原因
⒈民族性格原因
中华民族的历史起源于农耕文明。由于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不强,所以农业生产更多的还是靠天吃饭。黎民百姓祈求风调雨顺,天子也会定期祭天,祈求神灵保佑天下太平。这样以来,人们在生活中就求“静”求“稳”,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比较内敛,含蓄的性格。用儒家的思想来概括这种民族性格,即中庸,不偏为中,不变为庸。凡事都把握好度,过犹不及。“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枪打出头鸟”,“屋檐下的椽木早烂头”等等,都是在告诫人们做事不要太张扬,做人要低调,要含蓄,要内敛。而关于财产申报,在历史上鲜而有之。上到王侯将相,下到黎民百姓,都不喜欢暴露自己的财富。“财不外露”这种思想根深蒂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等级社会,各个阶级占有的财富自然不同,穷人“房上无片瓦”,家徒四壁,富人“朱门酒肉臭”,在财富拥有方面形成鲜明对比。富人露富,让穷人以为这是剥削穷人,巧取豪夺的结果,会更加引起穷人的不满,甚至遭到报复。另一方面,露富会招致亲戚朋友上门求助。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讲究“知恩图报”、“达则兼济天下”,等等,对于亲戚朋友的求助不好拒绝。所以,商人也罢,官员也罢,在财产方面都比较谨慎,还是保持内敛含蓄的态度。不想遭到别人的报复与嫉妒,也不想仗义疏财,千金散去不复来。这样的民族性格和做事风格一直延续到今天,对现在官员思想影响很大,不想招惹别人愤恨与嫉妒,也不想让亲戚朋友都来求助自己。对自己财产讳莫如深,继续以含蓄内敛的态度遮蔽。
⒉人性假设方面的原因
儒家思想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虽然中国国民没有集体信教的习惯,但是大部分还是在信奉儒教,用儒家倡导的“礼”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所以又叫封建礼教。倡导修身齐家平国治天下,把修身放在第一位,内圣外王。而所谓的圣人,也是自身修养高于一般的人。强调自我修养,忽略制度对人的约束,它的前提假设就是人性本善,不是人性本恶。“人之初,性本善”,“仁者爱仁”,整个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一个“仁”字。寄希望于个人修养,忽略制度设计。倡导读书人以君子为自己的人格典范。
正是这种人性假设,我们对官员的约束,更多地集中在思想教育方面、整风方面,寄希望于官员自律、自己提高觉悟,而忽略了制度的约束力。制度往往起事后补救作用,没有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所以,官员财产申报法一直未能出台。而西方,一直认为人有原罪,认为人性本恶,制度设计方面以预防人性的“恶”为主,自动杜绝了官员的门路,廉政建设效果很突出。
㈡利益集团的抵制
“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 课题组曾做过一次调查,93%的调查对象认为实行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领导阶层。反腐学者邵道生也指出:中国改革中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当社会迫切需要的某项改革因为 “领导层” (当然不是指所有的领导人)的“想不通”或“积极性不高” 时, 这项改革就不一定能推行下去,因为它触及到“领导层的利益”。
腐败有益论者认为腐败是润滑剂,可以减少改革的阻力。这样的论调也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甚至得到默认。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过程。过去那些掌权者依靠权力分配社会资源,现在要实行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政企分开,政府要逐渐放权,由传统管制型政府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变,官僚手中的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越来越少,寻租的机会也在减少。因为中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共产主义信仰已经遭到了很大的怀疑,已经不能指导一个人去为之奋斗终生。适当的腐败却增加了官员的积极性,可以把官员团结起来,一方面努力为政府做事,提高自己的政绩,上升到更高职位。另一方面,权力不断扩大,寻租机会增多,可以有更多的灰色收入。而财产申报制度,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使官员各项财产收入处于监视之下,严重降低了官员从政积极性,所以遭到集体反对。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本质都一样,都是“交易”,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官员也是经济人,追求自我效用最大化。而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间接民主。人民把权力委托给代表,由代表去行使。而在我国许多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政府高官,在人大代表中占有相当比例。面对财产申报法案,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这些官员代表自然不会投票表决,导致财产申报法案一直通不过。
㈢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
比如与财产申报密切相关的金融实名制、信息公开等制度不完备。目前我国很多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全实行金融实名制,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假证件,这些都增加了金融监控难度。现在很多官员通过赌博、在国外投资、给子女汇款等方式把钱邮往海外,这更增加了金融监控的难度。目前与财产申报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在许多地方执行得不够。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明令禁止公开官员财产。信息不公开,监管有何用。新闻媒体的监督,老百姓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出来,无法对官员形成压力。
㈣网络社会言论难以控制,害怕引起群体暴力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网络的监督作用越来越大。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个人资料被网友人肉搜索曝光后,越来越多的网友加入了人肉搜索的行列。这位声称要查处开发商降价亏本卖房,要“对老百姓负责”的局长可能没有料到,因为自己的一番言论遭到了网友的大范围搜索,不仅抽的烟、戴的表被网友搜索出来,举报信也一封一封地寄往了相关部门。江宁区委研究决定免去周久耕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对反映的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网络监督最严重的要算“人肉搜索”,把个人的所有能找到的信息都曝光到网上,再加以煽动,很容易引起网民非理性行为。官员非法财产曝光后,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憎恨和仇富,通过网络的传播很可能让事态严重,会危及官员的人身安全。
四、在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需要的一些措施
㈠领导层要有决心和勇气
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官员申报财产,对财产申报项目有详细的规定,并对拒绝申报者给予撤职处分。制度推行得很顺利,官员申报的财产数目都被挂在了网上,公众上网查询就可以看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二十年没有结果,新疆阿勒泰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人们可能要问,为什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率先推行而在西北边陲地区首先试行。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领导层的决心和勇气。阿勒泰政府的领导也考虑到了推行此制度会遇到的阻力和麻烦,但是他们鼓起勇气,克服阻力,使此制度顺利实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国外推行此制度也需要领导人的勇气。美国的《政府行为道德法》,是约翰逊总统亲自签名通过的,韩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总统金大中强行推行的,他首先公布自己家庭的财产,然后要求其他高官公布。香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反贪污局的成立及他们的工作无不得到领导人的支持和帮助。可见,要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促进公务员廉洁从政,领导层的决心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而在中国,很多改革,不是出自经济学家之手,而是出自政治人物之手,比如我们熟悉的改革开放,就是邓小平高瞻远瞩,顶着压力提出并推行的。中国每一项涉及政治体制的改革都步履维艰,需要政治人物的勇气和决心。
㈡提高立法层次,出台财产申报法
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重要任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解决现行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目前党内规定已经不能有效防止官员腐败,必须以法的形式对官员进行约束。立法者应该加强对草案的论证工作,可以先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推行到全国。
㈢对官员进行思想教育,转变观念
要对官员进行思想教育,公开财产,这既有利于自己的清正廉洁,也有利于对人民负责,拉近与群众的关系。官员财产申报是世界潮流,大势所趋,应与时俱进。
㈣健全财产申报内容
⒈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
从理论上讲,为了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性,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如果申报财产的主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完全吻合,财产申报的人员牵涉面太广,反而不利于监督机关集中力量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因此,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逐渐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现阶段将其界定在担任各级实际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与此同时,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应申报其近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利于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财产逃脱监管。
⒉扩大财产申报项目
即包括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债务等。在当前财产性收入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申报者所申报的财产,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不仅仅限于收入。需申报的财产不仅包括工资所得、劳务所得、经营所得,而且包括因继承、受赠、偶然所得及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不仅包括汽车、金银首饰、古董、字画、豪华家具、大件电器等动产,而且包括房产等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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