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735056 上传时间:2024-07-1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

2、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3、(附后)确定工作职责。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职责(一)制定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二)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三)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四)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五)统一组织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六)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七)按规定统一向有关部门报送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八)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以下(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

4、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之间政府采购职责的具体划分,由各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省级国家税务

5、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应当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根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第十一条 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十二条 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岗位职

6、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第十四条 各省和地市级国税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确定。 第十五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

7、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当年度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确划分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的执行范围。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一)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二)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制定; (三)

8、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 ”(http:/(二)授权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9、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总局文件方式进行授权或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第二十一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

10、购方式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 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

11、采购程序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

12、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

13、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一)国家税务总局在统一布置预算“一上”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总局部门集中

14、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各省分散采购部分)的编报口径。(二)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三)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预算后,尽快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预算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六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

15、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

16、权采购;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备案和审批管理中,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管理需要,对国税系统采购人的备案或审批管理权限进行授权。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各级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第三十八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九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

17、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 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四十一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生:(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

18、专家库中无法抽取产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第四十二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第四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的

19、采购人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

20、四十八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21、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效率,明确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第三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组成 (一)总局设立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总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

22、员为集中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司、监察局和信息中心负责人。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需要,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 总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一)采购工作组提出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工作组提交的招标或采购原则; (三)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 (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三章 各部门(机构)职责 第五条

23、 集中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总局机关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制定总局机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订并调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查进入总局政府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组织办理总局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有关报批报备事宜。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组织采购项目的发标、开标、评标及商务谈判、询价等具体工作,组织合同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五)负责筹建和组织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总局机关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手续。 (七)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24、,具体负责与项目中标供应商和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书。 (八)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协调和办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收取和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等有关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工作,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十一)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总局政府采购重大事项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十二)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司的职责 (一)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二)办理采购货物资产调拨。 (三)负责办理合同款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手续。 (四)政府采购财务监督与审计。

25、第七条 监察局的职责 (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总局机关部门、公务员和总局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采购效能及相关部门(机构)履行其政府采购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项目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办理采购项目立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业务需求,提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和建议。 (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 (三)组织项目验收。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九条 项目技术部门的职责 (一)提出采购项目技术方案、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 (二

26、)参与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及税务部门实际使用和检测情况,对进入总局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范围和供应商资格提出建议。 (四)负责处理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负责项目技术方面的测试和验收。 (六)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条 采购工作组的职责 采购工作组成员单位由集中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司、监察局、项目使用和技术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采购工作组会议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应当至少指定一名处级干部参加会议。采购工作组负责项目采购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 (二)提出入围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的产

27、生办法。 (三)研究并提出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建议。 (四)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代表采购人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五)对有关采购的其他重大或争议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采购工作组对采购事项的建议和研究意见记入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实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设立项目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组长由成员推选产生。 (二)

28、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经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后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部门派出的具体人选由各部门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制定评标细则(包括评分标准或采分点),实施具体评标工作。 2.提交评标报告及提出相关建议。 3.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 谈判小组的职责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

29、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谈判文件。 (二)参加具体谈判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三条 询价小组的职责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设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小组人员构成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采购工作组提出、送签有关部门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

30、见办理。 询价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询价文件。 (二)参加具体询价工作。 (三)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询价结果报告。 (四)其他应负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的职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项目使用部门、项目技术部门和集中采购中心均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有关项目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进入程序 总局机关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按有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立项的项目(含为国税系统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或汇总系统采购计划的部门)制定并提交业务需求(附立项批复报告)、采购需求,信息化项目应提供立项通知书;项目

31、技术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提交技术方案(含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下同)等有关资料;资金管理部门审核落实项目采购预算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程序 (一)总局机关本级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由集中采购中心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具体办理委托手续。 (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由集中采购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总局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人选。 (三)集中采购中心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采购结果通知书,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送签局内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

32、,组织商务谈判、制订合同草案。 (四)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签订。 第十七条 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的提交程序 采购项目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 (一)项目业务需求由使用部门提交集中采购中心。在提交项目业务需求时,项目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签字,并附总局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使用计划。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提供业务需求、项目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方案,其中技术方案经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项目,还需提供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随同局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使用计划,由信息办出具立项通知书后,提交集中采购中心。

33、 (二)项目技术方案由技术部门提交集中采购中心。在提交项目技术方案时,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商务与技术问题的协调程序 在采购程序过程中,对商务与技术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对内商务部分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技术部分由技术部门负责。对外由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办理。 (二)各成员单位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办理,需要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 (三)各成员单位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由技术部门负责办理,需要

34、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聘请问题,由采购工作组在研究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招标原则时提出具体建议,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由集中采购中心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办法产生。 (二)对特殊项目所需的税务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无法产生的,可在“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产生或在相关部门抽调产生。由采购工作

35、组在研究采购事项时提出所需专家的资格条件、人数等问题的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集中采购中心组织产生。 (三)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相关部门抽调专家或人员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总局有关部门应按照1:3比例提出人选范围,采购工作组审核并提出人选范围比例不应低于1:2后,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四)聘请评审专家未在本规程明确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总局机关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

36、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总局机关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总局机关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 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采购工作组对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论证,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关于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规定,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送签有关部门,由集中采购中心

37、负责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采购工作组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以总局文件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办理具体报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程序 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 (一)采购工作组负责提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审议意见;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需

38、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由集中采购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集中采购中心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刊登招标公告、组织发标、开标工作。 (五)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商务谈判、制订合同草案。 (七)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邀请招标程序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采购程序: (一)

39、采购工作组提出或审议相关部门提出的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的产生办法等具体意见;属于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组应当从经资格预审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入围供应商;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意见等,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集中采购中心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集中采购中心向入围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发标、开标。 (五)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筹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

40、确定中标供应商,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商务谈判、制订合同草案。 (七)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废标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废标,集中采购中心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采购工作组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41、经批准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提交谈判采购结果报告和合同草案,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集中采购中心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询价采购程序 经批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询价采购的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询价小组按照询价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提交询价采购结果报告,由集中采购中心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组织商务谈判、制订合同草案。 合同草案经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集中采购中心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经

42、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成立谈判小组。 (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方案(包括采购价格方案、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 (三)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四)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后,谈判小组应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报告和谈定的合同草案,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集中采购中心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招标公司采购的程序对委托具有财政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工作组提出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有关事项的具体意见,包括委托招标公司的名单、采购方式的建议等,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集中采购中心负责与受托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总局派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有关部门确定具体人选。 (四)集中采购中心根据招标公司提交的评标报告、谈判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送签有关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组织商务谈判、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