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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财政工作总结.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726795 上传时间:2024-07-1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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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财政工作总结 2018年,我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三年再造一个新昆山总体目标和实现两个率先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健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深化各项改革,狠抓增收节支,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财政工作任务。一、2018年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2018年全市预计总财力330904万元,剔除上级追加、调入资金、上年结余结转等因素,当年实际可用财力318778万元。2018年财政支出预算242980万元,加上年内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追加支出预算、上级追加、上年结余结转和调入资金等,当年财政支出预算调整为328475万元。2018年实际

2、支出预计323760万元,为调整后预算的98.56%,比上年增加84155万元,增长35.12%。年终滚存结余预计7144万元,扣除结转支出4615万元后,年末净结余2529万元。其中:市财政结余1307万元,镇财政结余1120万元,开发区财政结余102万元1 2 3 4 5 6二、2018年工作回顾1、发挥调控职能,促进经济协调发展。1 2 3 4 5 62、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一是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制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八项配套制度,明确了三权不变、透明管理、高效运行、公平分配、整体联动、分步实施6个改革的基本原则,2018年9月28日国库支付中心正式成立并

3、挂牌运行,到年底共有档案局、物价局、环保局等三个试点部门如期进中心实行集中支付。二是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编制程序,细化支出定额标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保证人员经费和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200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已初步完成,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规范支出管理奠定了基础。三是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国有资产授权、收益收缴及财务总监派驻等工作,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管理,对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或转让国有股权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四是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实施网上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结算系统、工资统发系

4、统等投入运行,昆山财政网站已建成开通。契税所实现了与房产交易部门的联网和税银联网,张浦镇财政所开发了预算指标、票据管理和土地出让金、项目资金管理四套软件系统,为建立现代财政信息管理系统作了很好的尝试。3、强化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全年任务。2018 年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对地方财政收入和财力带来很大影响,全年当年度出口退税为25.08亿元,影响地方财政收入6.27亿元,影响地方财力 2.04亿元,完成全年收入任务、实现财政收支平衡面临较大压力,为此财税部门齐心协力,强化征管,在抓好重点税源监控的同时,想方设法挖掘潜力,严肃税纪,清缴欠税,加大对偷漏税行为打击力度。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加强部门

5、协调和上下沟通,及时对出口退税现状和影响趋势进行分析,积极向上争取。在财税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消化了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财政收入的不利影响,超额完成了年初人代会预定的财政收入任务,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提供了财力保证。此外,为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后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衔接,按照科学、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区划调整涉及的有关镇收入基数、财力基数等作了相应调整。为减轻开发区及各镇财政的压力,对2018年出口退税影响地方的财力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确保了全市两级财政收支平衡,促进了开发区和镇财政的健康发展。针对新一轮开发建设中产生的负债问题,开展政府负债情况的调查研究,为及时掌握和有效防范财政风

6、险当好参谋。1 2 3 4 5 64、强化财政监管,提高支出管理水平。5、增强保障功能,健全社会保障体系。1 2 3 4 5 66、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效能。按照年初提出的内强管理、外优服务、规范行政、开拓创新要求,不断强化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一是创建效率财政品牌。先后下发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型财政的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效能建设的补充规定,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宗旨,在全系统开展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型财政 和建设效率财政活动,建立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岗位代理制、上门服务制、科学决策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制度。2018年全系统新增省级青年文明号 2家、

7、苏州市级青年文明号2家、昆山市级青年文明号2家,契税征收管理所荣获省级文明契税所称号。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了做到跳出财政看财政,发扬积极进取精神,主动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针对工作所涉及到的一些热点、难点,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牵头,组成七个重点科研课题组。全系统共完成调研报告48篇,指导和促进了业务工作的开展。我局派驻锦溪镇孟子浜片的基石工程工作小组也发扬传统,从农村实际出发,帮助解决了村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饮水等一些急难问题,协助建设富民合作社,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得到了群众好评。三是加强队伍内部管理。认真组织学习两个条例,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修订机关和镇财政工作考核办法,加大了奖

8、惩力度;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将退岗轮岗、述职评议、竞争上岗办法和任免、监督规定制度化;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实行业务跟踪反馈制度,得到社会良好反响。1 2 3 4 5 62018 年财政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总体良好,但财政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我市财政收入和财力的影响较大,保持财政收入高基数上的高增长有一定难度;二是社会转型期各方面风险有不断累积和向财政转移的趋势,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任务较为艰巨;三是随着行政许可法实施和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经费转由财政负担,财政供应范围日益扩大,刚性支出居高不下;四是预算约束不严,超预

9、算现象时有发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以上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在今后工作中采取措施,有效解决。1 2 3 4 5 6 案情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07年1月至2018年 案情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

10、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

11、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评析 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

12、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

13、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内达成了离婚协议,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订立协议时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解析原

14、、被告的意思表示,应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二,通过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而本案原告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的方式,此与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符,不能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故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笔者认为此种

15、观点有失妥当,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针对的是将来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归属,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法院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内容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并进而根据此约定的内容作出判决。 注释: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简单便捷,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些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 协议离婚简单便捷,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

16、些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17、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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