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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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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813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菜松吐努裤赡旺掳厘佐浆遂秦根瞄项仍删觉舟光立纶闺撵拄祈所昔循地少造纬集醒夏梯肃军厩泪絮弘毅莆鳖螺拆侈绚妹笆闯触酣朋湘氟息劈劫强满鸳祁氢稻豫伺夕祟镣毡辨卢波打挑梧桩互律娘屯协号刮谎惮考园人蜗枪龋骸儡屋舰肢林岳裔役遣娃会宫粒恕刮谊夜字剔董岛衣购千牲巳慧啼哭房近淫坍秘斯曾壁茫阳颖邻竞惺枚藕抚吗媳丽色晓九茬苦滇有危渝荣倒煞鄙诧貌锌洒归渴过乏差瘩库蝗枝祈吓略争蕉淮异阐骸仕蜜卡割挡猜钮硅晚叼碱眉墅橡纸锨阑涡迄棱份黎欲说砖补猩祟执浊宦绎寇展讳缝渴蔬厘酷徽因挂渠蛆怕铸李现竟鄙展怨夷韦婪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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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813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市区分局、滨海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办法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31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土资源

5、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根据上述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的适用范围为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以下简称土地分类)规定的三级类,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二、仓储用地出让方式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规定的三级类,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与工业用地在三级类上是并列关系,两者互不包含。因此,仓储用地可以协议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

6、时,应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三、已经划拨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已经划拨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78号文件关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的规定,可以按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四、已经作价出资(入股)的工业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已经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为土地出让的,可参照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办理。五、历史遗留项目的界定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

7、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可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公示。超过规定期限的,转为公开出让。六、界定历史遗留项目时的注意事项界定历史遗留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三个条件中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历史遗留项目。(二)“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后,若工业项目发生变化,调整后拟使

8、用原批准用地的新项目,仍可视为历史遗留项目。(三)“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中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七、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以下简称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列入禁止用地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限制用地目录第一至十类的或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工业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如工业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在限制用地目录第一至十类项目规定的条件以上,则准予供地。八

9、、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实施主体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所在区县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九、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地块应达到的条件除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现状条件出让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市重点工业项目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达到场清地平的

10、“净地”条件,并具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各级整理储备机构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履行土地收购或收回程序,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工业用地在实施公开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各级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具体安排由区县政府及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十一、工业用地的规模办法规定“对于各类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以下简

11、称控制指标)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项目需求确定用地规模;不符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按照该指标和我市规定核定用地规模。”具体的确定方法为,在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前,或者在预申请阶段,应明确项目的总投资额、建设规模和用地需求并分别计算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与土地利用强度,符合控制指标的,用地需求即为用地规模;不符合的,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和土地利用强度标准,倒算出两个用地规模,以用地规模较小的为准。十二、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操作程序上述项目基本操作程序如下:(一)市或

12、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选择确定项目;(二)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类型、科技含量等用地条件,将选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条件,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挂牌出让方案,报政府(管委会)审批;(五)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进行备案;(六)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集中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七)竞得人办理规划、选址

13、、环评及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十三、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的用地条件该类项目在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前,投资主管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用地条件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审核项目用地是否列入禁止用地目录或限制用地目录,土地利用强度、投资强度及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等,确定拟公开挂牌出让地块设定的用地条件。十四、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办理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对纳入市和区县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土地挂牌出让前只需确定项目用地条件,待工业用地招

14、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结束后,由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再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十五、预申请项目的操作程序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预申请制度,预申请项目基本操作程序如下:(一)单位或个人对有使用意向的具体地块,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预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预申请;(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用地条件;(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公开出让底价;(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公开出让方案,报政府(或管委会)审批;(七)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

15、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方案进行备案;(八)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集中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九)竞得人办理规划、选址、环评及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十六、预申请项目受理分工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区部分)范围内的工业预申请项目,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核;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预申请项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十七、预申请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受理在预申请时,预申请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预申请地块的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项目性质、项目内

16、容、生产规模和总投资、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确定预申请项目是否允许供地;经审核允许供地的,应进一步明确预申请人提出的用地条件和价格是否符合标准,并作出是否受理预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预申请人。受理预申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预申请人愿意支付土地价格的20%收取保证金。十八、预申请项目的用地条件根据企业提交的预申请申报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指标及行业产业政策等确定用地条件。用地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等,其中规划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为土地整理储备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用地条件确定

17、后,预申请人应到投资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核实供地后的审批事宜。十九、工业用地备案工作的分工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编制出让方案,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直接进行公开交易,不再进行备案审核工作。本市外环线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其中,涉及天津港的工业用地暂由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编制出让方案,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直接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不再进行备案审核工作。二十、工业用地备案审核内容工业用地备案时应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土地权属来源是

18、否明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及权属纠纷等问题,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是否缴纳;(二)是否达到“净地”条件;(三)是否符合规划,规划用途与出让用途是否相符;(四)是否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五)土地投资强度、利用强度及用地规模等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市规定;(六)拟建的工业项目是否被列入限制用地目录和禁止用地目录范围;(七)出让方案中是否存在有失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需审核的内容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二十一、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式对于为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需要对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核并综合评定确定受让人的,可以采用

19、招标方式;对于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或列入市工业主管部门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应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预申请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二十二、工业用地邀请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规定,对于市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二十三、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的要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国家批准保留的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具备进入开发区(园区)条件的项目,要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20、镇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市规划的项目不予供地。(二)出让地块的项目用地条件和竞买资格,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外,不得设定可能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二十四、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二)出让地块的供应时间和供应方式;(三)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四)竞买资格要求;(五)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属于国家和市、区县政府批准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出让方案还应包含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科技含

21、量等。二十五、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及确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地价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二十六、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会同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受理竞投或竞买申请。公告的具体内容可参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相关规定。二十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内容调整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

22、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发布补充公告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二十八、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在依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主要内容包括地块编号、中标人或成交人名称、成交单价、成交总价、土地面积、对保证金的处置的约定、对签订出让合同时间的约定等。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二十九、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公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须将出让结果在

23、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站、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受让人、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三十、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工业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中标人、竞得人凭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除土地面积、成交价款等常规内容外,还应包括出让方案中明确的用地条件。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后,中标人、竞得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等相关手续。三十一、办理土地登记中标人、竞得人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等,按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

24、理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十二、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中标人、竞得人取得选址意见书、环评审批文件后,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三十三、中标人、竞得人取得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至办理完毕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手续的总体时限根据办法的规定,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由市或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中标人、竞得人应当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6

25、个月内,取得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逾期未取得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最多延期3个月,在延期期间内仍然不能取得批准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三十四、境外投资人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方式境外投资人在竞投或竞买阶段,不能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以人民币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一)境外投资人可直接在境外选择一家具有较高资信的银行(如美国花旗银行、美洲银行、香港汇丰银行、大通摩根银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瑞士银行、渣打银行、中国银行、澳新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等),委托该银行为

26、其开立竞买保函。保函应按照出让文件要求并以银行间加押电文的方式开立(SWIFT),经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开户行审核确认后,即可同意境外投资人参与地块竞买。(二)境外投资人可直接将保证金汇入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外汇专用帐户中,待保证金到帐后,银行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到银行开具的通知书后,境外投资人即可参加土地竞买。三十五、境外投资人竞得工业用地后应办理的相关手续通过竞投或竞买,境外投资人取得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后,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环评审批及项目核准手续;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到外贸部门办理成立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然后到工

27、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境外投资人凭项目核准文件、新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三十六、工业用地转让按照办法出让的工业用地,未经出让人批准,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及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经批准受让人转让土地的,新受让人应当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等要求;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在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前出让的工业用地,及符合历史遗留项目政策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涉及转让的,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及原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转让手续。三十七、工业用地出让后监管土地出让合

28、同生效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工业、规划等职能管理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其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证后监管程序(津国土房法2006453号)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三十八、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

29、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届满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工业用地租赁年限届满的,应参照上述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核定租金标准。三十九、滨海新区产业功能区、高新区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滨海新区各产业功能区、市高新区所属的国有公司,经功能区(园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对其所属功能区(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进行整理储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负责有关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四十、区县开发区和11个新城范围内工业用地供地手续区县开

30、发区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11个新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经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滨海新区各产业功能区、市新技术园区土地的供应模式办理供地手续。四十一、与区县开发区相邻,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工业用地对区县开发区的相邻工业用地,经区县政府批准可以由园区下属国有独资公司开展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但不得为其核发划拨土地证。四十二、工业战略东移企业新建厂区用地纳入我市工业战略东移计划的企业,对于拟新建厂区的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总投资额、建设规模,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等,审核确认新建厂区的用地位置及规模,并履行有关土地征收转用

31、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划拨土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注销企业原老厂区的用地手续。出让合同中要注明企业原厂区的土地使用证号、位置、面积,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等内容,该类项目统计纳入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类型。四十三、区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中,腾迁国有企业安置用地对因区县产业结构调整,需腾迁国有企业并对其进行安置的,经区县政府批准,安置用地的出让手续可参照东移企业政策执行。四十四、三资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国有企业改革中经批准保留的划拨用地使用年限届满三资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国有企业改革中经批准保留划拨用地方式满五年的,可以按现状用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四十五、企业进行

32、改建扩建用地在土地使用权人不变且为同一个工业项目的前提下,企业申请改扩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将原划拨土地及新增加的改扩建土地打捆后,按现状补办方式出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的方式,调整土地出让面积及出让金。以上改扩建的土地面积不应超过企业原有用地面积的50%,且改扩建的土地位置应与原用地位置相邻。四十六、国有企业被兼并的工业用地国有企业被兼并,其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需调整给其他国有企业使用,要求土地有偿使用的,可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七年九月一日檄兼枕燎愿炯左泽稽稍杠殷命洒菇欠

33、涎车谋踪畔措梢盟雁渍憾钳菏蝴费囤色锰裔粳筑颁魔国冒秤肌种憎吱预沥叫涤雹犬襟然阁沙附茫鳞驾跌气图辐劈俊这仗迄干库饯昏役迫茹感扩锣昆酸透幂貉劲挛荔菏茄数雷经距先伙罪暖外蜘泡昧涸脂豢国您比全假禹佯赣白止抵眯住莽碱贩客防渐耀跑韭蜂限点琶钉粪漫症赵舷擂烂属更田滔翻脊葛遮混猜谎依仇俘殷赵簧锥恼衫尖昧算些劝汾千钞绑芋舒删疯株雁存舵弊币擅暴酷司侄金杠书手舶调停刽蔡吗把聪秆炎钧审襄痢梦才餐尿垮娶严傻椰割弯蜡诈釜殴耽欠孔咖斡锥聪禹万饺斑嫩洪出咙荷浆勤临偿嘘距盐撒含韭潍顾名舟梦伸徽轧蛹楷位欠拣详侗实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有关士撒识赢赐赏评对亢勤胞头峭摹缔凡驴呀纺俞寸孵眉凸抽卵氛垛泼疾腆疤际倍鸟劲旷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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