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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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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摘要 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的增长必将带动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特别是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将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中国汽车保险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我国汽车保险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汽车保险理赔的定义、理赔的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以及试图通过分析世界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找出中国汽车保险业存在的问题,为中国的汽车保险业提供借鉴。最后通过对汽车保险业的现状具体分析了我国汽车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 目录 1.绪论 3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3 1.2本文研究思路及框架 3 2.汽车保险概论 4 2.1汽车保险的产生 4 2.2汽车保险的分类 4 2.2.1车辆损失险(主险) 4 2.2.2第三者责任险(主险) 4 2.2.3盗抢险(附加险) 5 2.2.4车上座位责任险(附加险) 5 2.2.5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险) 5 2.2.6自燃险(附加险) 5 2.2.7划痕险(附加险) 5 2.2.8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5 2.2.9不计免赔额(附加险) 5 3 汽车保险的理赔 6 3.1理赔的定义 6 3.2理赔流程 6 3.3理赔工作的特点 7 3.3.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7 3.3.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7 3.3.3标的流动性大。 8 3.3.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8 3.3.5道德风险普遍。 8 3.4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8 3.4.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8 3.4.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 9 3.4.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 9 4.国内外汽车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9 4.1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 9 4.2我国汽车保险存在的问题 10 4.3解决我国保险业存在问题的对策 10 4.4美国的汽车保险 13 4.5英国的汽车保险 15 4.6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16 5.我国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对策 17 5.1积极鼓励汽车保险业务创新 17 5.2加强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 17 5.3建立地区性或国家性的行业组织 18 5.3.1健全法律法规 18 5.3.2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18 5.4加快培训专业车险人才,提高车险从业人员素质 18 6.汽车保险的发展趋势 19 6.1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历史的发展趋势 19 6.2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20 6.3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 20 6.4保费费率中的精算主义 21 6.5险种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趋势 23 7.总结 23 8致谢 25 9参考文献 25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私人购车比例不断增加,汽车保险这一概念逐渐进入百姓视野。如何面对车险市场的风云变幻和外资保险公司迅速涌入的挑战,是当前各保险公司必须清醒认识的首要问题。在世界各国,汽车保险都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受到是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发达的汽车保险体系,为各国所效仿。在我国,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中份额最重的一项,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汽车保险业也将迎来一个黄金期。 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国内汽车保险市场既会产生积极影 1.2本文研究思路及框架 21世纪,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小汽车便成了人民不可却少的重要的交通工具,国家如保对其管理,除了要有交通部门对其监督和制约外,还要有保险公司对其负责。于是汽车保险这一概念便很自然的进入了百姓视野。在我国,涉及最多的汽车保险种类主要有第三者责任保险、车损保险、防盗保险和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以及司机保险和坐位保险等。而考察到西方以些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五花八门的险种、千差万别的保费,真令人眼花缭乱。总体来看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做简单的陈述,并阐明了本文的框架结构;第二部分,主要对汽车保险这一行业做了简单阐述;第三部分,就国内外汽车保险的发展现状做了分析;第四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汽车保险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第六部分,分析汽车保险的发展方向;第七部分,总结全文; 2.汽车保险概论 2.1汽车保险的产生 汽车的诞生和高速发展,无疑是一场巨大革命。汽车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加速了人类的进步,缩短了世界的距离,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汽车的交通事故及其它灾害事故,一方面构成了对国家的严重经济威胁,形成一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每一个汽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都随时面临着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社会需要安定,企业需要保障,人民需要安居乐业,汽车就需要避免风险,汽车保险即由此而生。 2.2汽车保险的分类 汽车保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险种越来越丰富,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又可细分为基础险和附加险,有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全车盗抢险等等,投保得当可有效转移风险,保障车身和自身的安全 2.2.1车辆损失险(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 2.2.2第三者责任险(主险) 属强制性保险,车年审时需要。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以现在的赔付标准,建议最少买10万元,最好买20万元或50万元,特别是新手或中意飞车的朋友及工作压力大精神不易集中的朋友,又因五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价钱相差不大,总之这个险种买大的自己安心。 2.2.3盗抢险(附加险) 如果你的车在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可靠、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但如果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 2.2.4车上座位责任险(附加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建议买。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朋友坐,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保障额度在一万元至两万元/座就够了。 2.2.5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险) 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而如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所以如系国产车,玻璃亦不贵,想省钱的可不买。 2.2.6自燃险(附加险)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新车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2.2.7划痕险(附加险) 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车、新手买。 2.2.8不计免赔率(附加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20%),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2.2.9不计免赔额(附加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不计免赔率—附加险几乎是个必保的好险种,建议加上。特别是新手,加上了会有用的,尤其在你碰到大的事故损失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你的损失。 3 汽车保险的理赔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3.3理赔工作的特点 3.3.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3.3.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3.3.3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3.3.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3.3.5道德风险普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3.4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3.4.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3.4.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3.4.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4.国内外汽车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1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还不是汽车大国,机动车辆保费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如此之高的比例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与机动车辆总值占整个社会资产份额的比例也是不相匹配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比例之高,说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及财产保险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同时也制约了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 我国汽车保险业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保险程度尽管不能同较发达的国家相比,但是就以险种来分析,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比如,第三责任险。“我国于1984年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成为机动车辆定期安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不按国家规定投保,国家公安部门有权扣留车辆。 汽车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份额最重的一项,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汽车保险业也将迎来一个黄金期。自从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保险已经历了若干次的大规模调整,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绝大部分汽车保险还在遵循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在以后的改革中,加大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总之,我国汽车保险与汽车王国美国相比较,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保险市场国际化趋势的日渐增强以及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我国交通责任强制险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汽车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综合国内外汽车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汽车保险种类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虽不尽相同,但也有规律可循,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发展到了一定的深度。比如许多国家都实行汽车保险自由费率,保费计算既“随车”也“随人”,而且还“随地”,除了第三方责任险为强制保险,其它多为自愿投保等。这些经营之道都很值得尚处在发展时期的我国汽车保险业参考借鉴。 4.2我国汽车保险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自西方社会14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并于19世纪初传入我国。新中国的保险业,是从整顿、改造旧保险业开始、后经过停办的挫折,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又于1980年正式恢复并获得快速发展。对保险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引入了竞争机制,确立了分业经营和管理,加快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培养了一支保险代理人队伍,使保险资源的配置日趋合理;与此同时,保险业开始注重推行全面风险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作为施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之一,正日益引起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视。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较,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有效需求不足。其二,保险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但保险服务质量仍不高。其三,保险服务虽在改善、但信誉危机严重。 其四,保险监管力度不够、作用有限。   4.3解决我国保险业存在问题的对策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方面仍然有许多的工作有待开展和完善,要更好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保险教育与宣传 1.加强对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扩大保险宣传的影响力,提高居民保险意识。 2.强化在校大学保险专业教育。随着我国保险的快速发展,对保险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时代保险业对人才的需求,首先,注重保险理论研究和加强实践性教学。其次,加强对国际接轨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国际型保险人才,为我国的保险业做出更大贡献。 3.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我国保险从业人员众多,但真正通过高校接受过专业保险教育的从业人员不多。为此,要大力鼓励保险从业人员通过自考、函授等社会考试继续深造,不断提高保险理论知识和从业素质;同时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组织保险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 (二)转变保险服务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质量、服务手段、服务水平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今后保险市场的竞争,在人才竞争、产品竞争、服务竞争三者中,服务竞争将占重要位置。因此,保险业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社会形象,已是当务之急。 1.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培养员工的服务观念,树立一切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保户的宗旨,在保前、保中、保后活动中为保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2.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设计业务操作流程上,应着眼于客户的方便性,投保手续实行一个窗口一次完成,减少客户不必要的麻烦。 3.充实理赔服务内容,加快理赔速度,做到小额赔案立等可取,大额赔案送款上门。建立赔案首接责任制,实行谁第一个接到报案,从查勘、定损、赔付各项工作均由其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减少内部周转环节,方便保户理赔。设立赔款意见反馈表,加强监督检查,增加理赔工作透明度。 (三)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保险公司信誉 1.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教育,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首先要抓紧保险企业信用“补课”。 2.大力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1)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就是要着力增强保险及保险企业在社会上的认同感和信任感;(2)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当前第一位的是尽快建立全保险企业资信评估制度;(3)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回应市场主体对政府寄托,依赖于个人以及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目前不管是从经济环境还是从法律环境来看,应该说构建个人信用制度的环境已经具备,其最终建立也将是不远的事情。 3.要坚持诚信为本,严厉惩戒失信行为,使诚信为本在保险业真正蔚然成风,首要的、最基础的、最管用的是真正在利益导向、利益机制——也就是在最根本的游戏规则上下功夫。一方面使得重诚信、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利,能够得到好处,也就是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获利手段,使“诚者自成”;另一方面必须使做假、行骗的企业和个人无利可得,而且受到惩罚,就是要使失信付出代价,而且要使其成本足够大,使“巧诈不如拙诚”。 (四)加强保险监督 1.加强保险监管。鉴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组织和监管制度方面:从监管组织上看,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的政府监督机构应加强地方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并进一步提高其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从监管制度上看,一是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督手段;二是应加强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 2.完善行业自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并通过了同业公约,但有待完善。(1)逐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如除了已成立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外,还应建立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为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2)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3)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3.规范企业内控。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应按照《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4.4美国的汽车保险 (一)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 美国被称为是“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此相随,美国汽车保险发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总量为 1360亿美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 45.12%。其中,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820亿美元,占60.3%,机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为 540亿美元,占39.7%。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105.4%,其中,净赔付率为79.3%,费用率为 26.1%。美国车险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都相对自由,激烈的市场竞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车险市场。 (二)美国汽车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1902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 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但是由于这种担保的滞后性,以及该法无法强制每一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义务,车祸受害者求偿仍然困难重重。为了改进这一做法,192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该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车主都应持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拥有付款保证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汽车注册的先决条件。以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这一法令。 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由于未保险判决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险公司指责为政府过多的干预保险业。为了阻止政府的这一行为,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自发的抵制。保险公司推出了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提供给被保险人在汽车意外事故中遭受身体伤害,而驾车人是事故责任人,但是驾车人可能:(1)没有购买汽车保险;(2)虽有汽车保险,但是其责任限额低于该州要求的最低限额;(3)肇事后逃跑;(4)虽有汽车保险,但其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拒赔或破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保险监管部门已要求销售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 4.无过失汽乍保险。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诸如下列一些问题:(1)受害人的索赔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而且最终也很难确保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驾驶人确有过失;(2)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审查费用均来自于最后受害人补偿到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即使获赔,得到的赔偿金也已大打折扣;(3)虽然轻微受伤者得到的赔偿一般还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但严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却平均不到其经济损失的30%,甚至许多最终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当然,这种“纯”无过失保险并不存在,各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的权利。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被保险人仍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国车险科学的费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销售方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复杂但又相当科学的费率计算方法,这套方法代表了国际车险市场上的最高水平。尽管美国各州车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州都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使用地区、数量及被保险人驾驶记录等。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 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代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代理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 4.5英国的汽车保险 英国是汽车保险历史非常悠久的国家。第一张汽车保险单便诞生于此,同时英国也是汽车保险非常发达的国家。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1998年在普通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业务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81亿英镑,汽车保险费占每个家庭支出的9%,足见其重要地位。汽车综合险热销 英国自1930年实行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任何人欲在公路上使用或让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汽车者,必须依法投保责任险或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否则即视为违法行为。因此,大多数汽车使用者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实际上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障并不充分,为了开拓市场,满足投保人的需求,保险人通常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与其他汽车保险险种,如车身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随身携带物品损失险等险种结合起来。这类综合性险种得到了广大投保人的欢迎,1998年,私人汽车保险费的80%来自于综合性险种。私用汽车保险占绝对优势 根据险种的适用对象不同,英国汽车保险分为私用汽车保险和商用汽车保险。1998年,前者的保险费收入达到了汽车保险全部业务的70%,其余30%来自于商用汽车保险业务。虽然商用汽车保险的地位看似不及私用汽车保险,但是相对于仅占全部汽车保有量22%的商用汽车而言,其单车的保险费收入要高于私用汽车保险。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商用汽车的价值一般高于私用汽车,保险金额相对要高;二是商用汽车通常更易发生事故,保险费率相对较高。电话销售占三成多在英国,大约有70多家保险公司以及16家劳合社承保辛迪加争夺汽车保险业务,而市场上最大的10家公司的业务量已占到了全部业务的七成,市场竞争主要集中于私用汽车保险。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公司努力开拓新的销售渠道。自1985年起,通过电话销售汽车保险就一直方兴未艾。以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10家最大汽车保险公司为例,它们都已拥有自己的电话销售系统,1/3的私用汽车保险业务是通过电话系统完成的,其余2/3是通过独立中间人和代理人销售的。理赔成本大幅上升,业务持续亏损。1988——1998年间,汽车保险的理赔成本上升了106%。一般而言,理赔成本取决于两个方面:赔案数量和件均赔案的成本。汽车被盗或发生意外事故是绝大多数赔案的起因,自汽车被盗案件达高峰的1992年以来,保险人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对于加装安全装置的车辆以费率优惠等,这些措施的效果十分明显,自此以后,汽车被盗的赔案从1992年的57.8万件下降到1998年的41.9万件;汽车发生意外事故的赔案亦从1989年的26.1万件下降到1998年的23.9万件。影响理赔成本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件均赔案的成本,它一般取决于汽车本身价值的高低、零部件及人工费用的水平、涉及第三者责任时法庭的判决数额等方面。1990年至1998年间,新车与旧车的平均价格分别上升了32%和14%,零部件和修理费用分别上升了58%和38%,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汽车保险的理赔成本不断攀升,致使英国的汽车保险业在1993年和1994年二次盈利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1998年亏损额达到了14.72亿英镑。 4.6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219.7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42.7%。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别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17.8%。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63.6%,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 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代理(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代理(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74.4%,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 13.0%。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 面对入世后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和国外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我国民族保险业应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改革措施,尽快解决困扰我国汽车保险业务发展的几个突出问题,把握机遇,化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迅速发展壮大力量与外资保险抗衡。面对这些挑战,针对我国目前汽车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本文提出了相关意见及建议。 5.我国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对策 5.1积极鼓励汽车保险业务创新 不断开发和创新保险商品是保险公司保持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要保证,业务创新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目前,由于我国对保险业施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保险品种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市场运作,保险公司创新空间较为狭窄。对业务创新监管过严,限制太多,不仅降低了保险业务创新的效率,影响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市场的活跃与发展。 5.2加强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 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很快已初具规模,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设立营业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无序竞争、不规范竞争、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形成保险经营风险,同时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怠,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5.3建立地区性或国家性的行业组织 该组织应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并赋予一定的管理权限,将保险条款、费率、同业自律、规范市场竞争等问题统一管理起来,使国家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提高监管的成效。 5.3.1健全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保险业中的法律透明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还有距离,现在很多是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按照国际惯例,为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必须按规定予以修改。 5.3.2加强市场监督检查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公开性,提高监管效率,为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保监部门应严厉查处汽车保险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对危害汽车保险市场的一些突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如中介人明折暗扣、保险公司为争取业务大打价格战及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查处力度,以维护汽车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我国民族汽车保险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5.4加快培训专业车险人才,提高车险从业人员素质 保险市场国际化后对保险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人员不仅要有熟练的专业技术,还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不仅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有一定的理论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国内车险的条款、费率、实务,还要能了解国际通行的车险先进管理办法,做到一专多能,更加适应中国车险市场的需要。保险市场国际化后对保险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人员不仅要有熟练的专业技术,还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不仅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有一定的理论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国内车险的条款、费率、实务,还要能了解国际通行的车险先进管理办法,做到一专多能,更加适应中国车险市场的需要。 另外,准确的市场定位。准确的市场定位是保证车险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根本,是关系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关键问题。严格监管的市场中保险人也可进行市场定位,但受到一定限制,市场化经营下,则可充分通过市场定位来实现自身的经营目标。市场定位包括价格与手续费定位、服务定位。不同公司将有不同的市场定位,例如小、新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定位于部分客户,通过特色化、个性化服务来吸引目标客户;大公司则可在不同客户群体之间实行差别化,用差别化应对小公司的特色化,而又不对其原有业务规模造成太大影响。在此有必须提到服务定位,市场化经营下服务竞争将愈发重要,有观点认为市场化经营下保险人应提供全方位服务,作为一种趋势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在目前车险费率刚刚放开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凸出个性化服务上,逐步过渡到全面服务,否则就将本末倒置。 6.汽车保险的发展趋势 6.1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历史的发展趋势 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缺点,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恰恰弥补了这些欠缺。欧美一些保险制度的改革者率先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引入汽车保险中,美国有26个州立法确定了无过失汽车保险的法律地位。目前,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保险提供了医疗费用赔偿、工资损失赔偿、受害人必要的家务雇工费等一系列保险赔偿。在此制度下,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给付。但由于保险作为一种有偿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它的赔偿额度是有限的。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起诉界限为2000美元,北达科他州为5000美元。 虽然无过失汽车保险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汽车责任险,但它作为法定的基本给付,不受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和过失认定限制,省略了不必要的举证、诉讼等过程,与过失保险相辅相成。所以,无过失汽车责任保险虽然在本质上为非强制保险,但为了适应政策上的需要,一般将其列为强制保险或强制保险的一部分,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的事故损害补偿功能。 基于以上原因,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完善汽车保险损害补偿功能的有效手段,是现代汽车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绝大部分汽车保险还在遵循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在以后的改革中,加大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6.2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世界上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它于1925年起草了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保险,并于1927年公布并实施。由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不管汽车所有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此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得到基本保障,受害的第三者可以依法取得下述权力: (1)直接追诉。第三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直接向保险人直接求得赔偿。 (2)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受害人的求偿权利可以依据强制保险法的规定独立取得。 (3)故意损害亦可求偿。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合理的保障,维护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此,美国、英国和日本先后实施了强制性汽车责任保险。现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强制车主投保汽车责任保险(内容有第三者人身伤害保险、无过失人身伤害保险、未保险汽车保险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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