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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715583 上传时间:2024-07-15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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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州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和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州)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州)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

2、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同时兼顾行业、地域等差异,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六)专业化、职业化原则;(七)能上能下,合理流动原则。第五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

3、员,必须符合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从严管理监督的要求。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4、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敢于担当,群众威信高。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围绕中心抓党建、聚人心,促发展。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充分行使职权。党组织书记要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行政领导能自觉接受党

5、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主管业务的副职领导人员,应当熟悉和善于把握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第八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注:大致与公务员提副科时间一致);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获得学历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或获得学历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

6、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九条 工作需要,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现仍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一)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二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四年以上的,

7、可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二)在专业技术五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一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二年以上、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四年以上、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五年以上,可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三)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三年以上,可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四)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四年以上的,可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第十条 工作特殊需要,从工勤技能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任职经历和较

8、强的管理工作能力,现仍在工勤技能岗位上,最高可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工勤人员担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关系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其工勤人员身份保持不变,按岗位管理,级别不予明确,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条件:(一)聘任到六级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三年以上。(20岁左右参加工作,44岁左右有资格受聘)(二)聘任到七级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一年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五年以上。(20岁左右参加工作,42岁左右有资格受聘)(三)聘任到八级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在工勤技能二

9、级岗位二年以上。(20岁左右参加工作,38岁左右有资格受聘)聘任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优秀技师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必须从严掌握,须事前报告省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 打破体制壁垒和身份障碍,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畅通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优秀管理人才,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特需人才等社会各方面优秀人才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渠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批准,可通过公开选拔、公开选聘、或直接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也可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高端人才担任领导职务。从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各类企业优秀人才中选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须具备以下两项资格

10、条件。(一)符合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二)具备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在其工作区域、专业或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某领域的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或者在成果转化方面有丰富经验和成功案例。第十二条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作出决定前,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批准。(一)特别优秀放宽任职资格的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在

11、关键时刻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条件差的地区或单位工作成绩突出;或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二)工作特殊需要放宽任职资格的干部,应当是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或是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或是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人才。第三章 选拔任用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在选人用人上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把人选准用好,把班子选优配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

12、)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的情况,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第十六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探索实行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其他选拔方式。拓宽领导人员选拔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单位在更大范围内公开选(聘)优秀人才担任具有创新性质的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通过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委托相关机构遴

13、选领导人员的,一般应是人选资格条件要求较高、本地区、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或是需要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人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向全国甚至全球选拔的。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审核相关机构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遴选的意见,经本级党委(党组)同意,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改革发展要求,注重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提高推动科学发展、做好公益服务的能力水平。(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员负责制的单位,应配备党组织专职书记和副书记,党员行政领

14、导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二)实行行政领导人员负责制的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一人担任的,一般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单位,要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第十九条 通过组织选拔的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

15、,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或本行业有关领导职务的选拔。第二十条 通过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经过制定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工作方案、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办理任职(聘用)手续等程序。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组织一定比例的行业专家,参与对人选能力素质、业务水平、专业知识的测试测评,共同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具体测试测评方式和内容结合岗位实际确定,注重合理设置程序,增强工作实效。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

16、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考察时,应当注意听取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充分运用业绩评估、专业测试测评、专家评审等手段,综合分析人员德才情况,要注意将人选考察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相结合,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第二十三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充分发挥聘任制在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方面的重要作用,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国(境)

17、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第二十四条 着力推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加快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任期目标、薪酬待遇、岗位纪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提任(聘任)五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18、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六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聘任)非选举产生的五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或者根据合同解除聘任职务。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聘任制的,其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

19、注意保持专业副职的工作连续性。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应当按照年度进行细化分解,形成可对照、可检查的具体内容。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符合事业单位实际,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围绕本单位的职能定位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设立定性和定量指标,贯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主要包括政治责任、事业发展、服务成效、管理创新、安全稳定、人才培养、廉洁从业、党的

20、建设等方面,具体内容可根据单位实际研究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基础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第三十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在领导班子换届后半年内提出。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后,一般可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第五章 考核评价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同时,结合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以

21、及不同岗位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分类考核办法和第三方评价机制。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主,推进分类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任期考核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要把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任期届满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四条 考核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和流程,严肃考核工作纪律。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第三十五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

22、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注意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绩效评估,经济责任审计、行风评议、服务对象或第三方评价、平时考核、目标绩效管理等考核结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三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 考核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也可参照贵州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相关实施细则确定程序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第六章 职业

23、发展和激励保障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把理论武装和教育培训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主管部门岗位培训计划和要求,重点加强政治引领,强化理想信念、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第三十九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管理能力。积极搭建实践锻炼平台,采取挂职任职、信访接待、窗口服务等方式培养既懂专业,又善管理的复合型领导人才。注意在完成重要工作、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中成长锻炼。第四十条 做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意把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优秀人才储备到后备队伍中。根据后备干部的培养方向和主要不足,统筹抓好

24、理论教育、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后备干部培养锻炼的新途径新方法。第四十一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一)进一步打破地域、行业、部门和身份界限,拓宽干部交流轮岗视野,推进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干部顺畅流动,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二)建立并实施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机制相适应的人员流动政策和管理办法,促进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所有制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加大行业内部之间人员交流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领导人员,可在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进

25、行交流;市(州)所属事业单位中,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在市(州)所属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交流担任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中,担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在县(区、市)所属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交流担任领导班子成员。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人员,在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进行交流时,原则上不逆向流动。第四十二条 因任期结束、身体条件、本人辞去领导职务等原因,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领导人员,本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且愿意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其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从事咨询、督查等专项或临时性工作。转聘专

26、业技术岗位的,应控制在核准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不占管理岗位数。在本单位内部转聘其他管理岗位的,可按照不高于原聘管理岗位等级聘用。第四十三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探索建立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才参与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管理办法。实行聘任制和特设岗位引进的领导人员可试行年薪制、

27、协议工资等薪酬制度,具体薪酬方案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监督约束第四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第四十六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支出,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第四十七条 坚持从严管理,充分

28、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范围。对拟提拔或交流到重要岗位的,或调任到党政机关的,或举报涉及的领导人员,应当核查其相关信息,对存在故意瞒报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领导班

29、子集体研究决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注重做好日常管理监督,规范履职行为。强化领导人员职业意识,正确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工作的关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学术活动、社会兼职和领取有关报酬。第五十条 建立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不作为、行风问题突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或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

30、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八章 退 出第五十二条 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进领导人员忠于职守,激发队伍活力。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三)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应当免职的;(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五)辞职或调出的;(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七)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五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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