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燃气热水锅炉设备项目 招标编号:2013-12400002139燃气热水锅炉设备项目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2013-12400002139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2月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3A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B 招标货物一览表-6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7 A 总则-7 B 招标文件说明-8 C 投标文件的编写-9 D 投标文件的递交-14 E 开标和评标-16 F 授予合同-18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20 A 合同一般条款-20 B 合同特殊条款-29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的构成-33第五部分 技术规格及要求-55第六部分 评分标准-62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招标编号:201
2、3-12400002139) 有限责任公司,就燃气热水锅炉设备项目 进行邀请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1、 项目名称:燃气热水锅炉设备项目2、 招标设备名称和数量:设备名称设备形式设备规格数量备注燃气常压热水锅炉卧式火管式锅壳锅炉额定出力2.8MW;出回水温度85/603配套燃烧器、电控箱、锅炉一次侧阀门仪表,含安装。锅炉房整体交钥匙工程。技术要求如后。3、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3年X月X日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5、 领取招标文件地点: 6、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3年 X月 X 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7、 开标地点: 8、 联系人: 9、 电 话:
3、 10、传 真: 11、电子邮件: 12、银行信息:开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36A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 容1项目名称:土右辛集皮革城燃气热水锅炉设备项目招标编号:2013-124000021392招标单位:有限责任公司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4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的项目现场。515.6投标有效期:开标日后90天617.1投标文件数量: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3份; 717.2投标一览表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与投标文件分装,同时递交招标人。818.1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3年 月 日上午9时30分整(北京时间)开标地点: 9付款方
4、式合同生效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发货前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货物全部到场后付合同总价的3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日付清。10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全部货物交到现场后18个月,以先到者为准。11验收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相关国家及地方的质量标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合格证明文件均作为验收依据。具体验收要求及验收项目详见技术文件。12技术支持资料要求招标文件中带有*的条款均为重要技术指标,任何偏离将导致废标。招标文件中重要技术指标需提供技术资料支持。*13业绩投标设备的制造厂商须具有从事同等规模及以上的
5、工程业绩,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无不良运行记录,有同类设备在奥运项目、世博项目、高铁项目、三峡工程、国金公司等重点项目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A 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2 定义2.1 “招标人”系指 有限责任公司。2.2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锅炉制造商或代理商。2.3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软件、其他技术资料等相关资料。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
6、调试、校准、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3 合格的投标人3.1 锅炉制造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B级及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代理商应提供制造商授权证明。3.2 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原件;3.3 锅炉制造商的注册资金在人民币6000万元(或美金1000万元)以上。3.4 投标人必须拥有先进、成熟、可靠的燃气热水锅炉及其配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专门技术人才和精良的加工制造设备,具有丰富的业绩,具有有效的管理体系及相关资质。3.5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证明文件。4 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
7、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B 招标文件说明5 招标文件的构成5.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招标文件包括:(1) 投标邀请(2) 投标人须知(3) 合同条款(4) 投标文件的构成(5) 技术规格及要求(6) 评分标准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有权拒绝没有对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6 招标文件的澄清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在投标截止期三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
8、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书面答复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 招标文件的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期三日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C 投标文件的编写8 投标语言8.1 由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打印。8.2 如投标文件中含有非中文支持资料和文件,相应内容应
9、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9 计量单位9.1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 投标文件的组成开标时应单独密封提交:1) 投标一览表(标准格式、见附件2)投标文件应包括:1) 投标书(标准格式,见附件1)2) 投标一览表(标准格式,见附件2)3) 投标报价总表(标准格式,见附件3)4) 设备分项报价明细表(标准格式,见附件4)5) 锅炉技术数据一览表格式(标准格式,见附件6)6) 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标准格式,见附件7)7) 备品备件清单(标准格式,见附件8)8) 保修期满后所需易损备件、单价及供货周期明晰表(标准格
10、式,见附件9) 9) 投标设备说明10.1)关于投标设备所采用进口的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10.2)关于投标设备所采用的质量标准、检测标准及方法的说明10.3)投标设备交货进度安排,应与整体工程建设进度相吻合10.4)关于提供售后服务方面的说明10.5)设计、制造、和检验所依据的规范和标准10.6)设备总图及基础图11) 投标单位认为在投标设备方面有必要说明的问题12) 投标单位资格文件12.1)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见附件10)12.2)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2.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标准格式,见附件11)12.4)制造商的资格声明 (标准格式,见附件12)12.5)贸易
11、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标准格式,见附件13)12.6)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标准格式,见附件14)12.7)生产许可证12.8)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人员等) 12.9)质量保证体系及产品质量认证证明复印件;证明本企业产品质量过硬的 有关证书或资料复印件12.10)投标设备的制造厂商须具有从事同等规模及以上的工程业绩,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无不良运行记录,有同类设备在奥运项目、世博项目、高铁项目、三峡工程、国金公司等重点项目业绩。12.11) 产品责任险13) 按时供货承诺书(标准格式,见附件15)14)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15)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12、文件和资料11 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所列的货物进行投标。11.2 投标人按要求填写“投标报价总表”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11.3 单价包括所有报价,含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监制及验收服务费。11.4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 将被认为是非相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1.5 投标人外购辅机、零部件及耐火保温材料须注明生产厂家。12 投标货币12.1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13 证明投
13、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也可以是图纸、图片等资料,必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2)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见附件7)。15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正本1份、副本3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5.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
14、统一使用宋体字、A4号纸(进度计划横道图及图纸除外)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招标文件规定处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件6),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5.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15.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造成文件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5 投标文件不得松动、散落。由于装订不合格造成的投标文件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
15、担。D 投标文件的递交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装在一个外包装中。16.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截止期前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如有“降价声明”,则必须与“投标一览表”一起单独密封,在投标截止期前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16.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截止期前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16.
16、4 所有信封上均应:1) 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2) 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 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16.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6.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7 投标截止时间17.1 根据19条规定,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或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必须按“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17.2 招标人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
17、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7.3 招标人将拒绝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并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18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1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9.1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9.2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E 开标和评标21 开标21.1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
18、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授权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21.3 招标人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22 评标委员会22.1 根据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23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23.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3.1.1 资格性检查
19、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3.1.2 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3.2 投标文件的澄清23.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3.2.3
20、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总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24.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24.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4.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
21、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4.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a) 应交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b)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c)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d) 不具备招
22、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e)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材料的;f) 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质量信誉问题的;g)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h)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其废标的条款及要求的。25. 比较与评价25.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5.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 商务条款有无偏离;(2) 经营成本;(3) 公司信誉(4) 各项指标的承诺及为完成承诺指标所采取的措施(5) 价格25.3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
23、采用下列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26 保密26.1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任何情况均不透露给任一投标人。26.2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26.3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人的招标和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F 授予合同27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7.1 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
24、作任何解释。28 中标通知28.1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8.2 对未中标者,招标人不对未中标原因做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投标文件。29.签订合同29.1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甲方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29.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A 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1.1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
25、款。1.3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软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5 “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1.6 “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1.7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8 “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2. 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3. 原产地3.1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肋服务的来源地。3.
26、2 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4. 技术规格和标准4.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 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 专利权5.1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起诉。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6. 包装6.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
27、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6.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7. 运输标记7.1 卖方应在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英文或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唛头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港 (6)货物名称、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7.2 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英文或中文,以国际或国内贸易相宜
28、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国际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8. 装运条件8.1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X宽X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2)合同项下货物到达项目现场,由买方代表签收的日期视为货物的交货日期
29、。8.2 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9. 装运通知9.1 卖方应在货物发运后24小时内以传真或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和启运或启航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12米长、2.3 米宽和2.37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10. 保险 在货物被正式验收以前,一切保险费用由卖方投保并承担。11. 支付11.1 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之方式一种付款:(1)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2)托收付款;(3)电
30、汇付款。11.2 合同生效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20%预付款,首批到货后支付30%,货物全部到场后付4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10%(凭合同总价10%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支付),质量保证期满后退回合同金额10%的质量保证期保函。12. 技术资料12.1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10天内寄送到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2.2 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3. 价格13.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
31、为其所提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14. 质量保证14.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14.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正式验收后两个完成采暖季。15. 检验15.1
32、 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付款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15.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商检局或国家质量检测权威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根据上述的机构出具的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16. 索赔16.1 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
33、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6.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
34、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卖房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7. 不可抗力17.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17.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
35、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 税费18.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18.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18.3 发生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承担。19. 仲裁19.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3
36、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20. 违约终止合同20.1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20.2 一旦买方根据第20.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
37、1. 破产终止合同21.1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任何权利为条件。22. 变更指示22.1 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交货地点; (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22.2 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30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23.
38、合同修改23.1 对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4. 适用法律24.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25. 合同语言与计量单位25.1 国内投标人:合同书写应用中文,合同正本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国际投标人: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文或中文。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25.2 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6. 通知26.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
39、的地址。27.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27.1 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27.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30.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27.3 除合同本身外,30.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28. 合同生效及其他28.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28.2 如果本合同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由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28.3 卖方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技术服务、培训等其他相关服务。28.4 商务合同应包括买方最后确认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方式。B 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采购合同(货物类)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方: 卖方: 签署日期:合同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招标采购单位)以 号招标文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