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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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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的认定。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区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的认定。 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的初审。 第四条 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质认定实施程序 第六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初审机关提出申请。 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和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行政服务中心。 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结束后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告。 第七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提交初审机关进行初审; (二)初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审查方式由初审机关作出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初审机关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初审机关负责核验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对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并由具体核验人签字。 (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处室审查意见。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处室审查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书面告知初审机关,由初审机关转告申请人; (四)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10日内做出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初审机关。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并同意后,出具陈述申辩报送函报许可机关承办处室。许可机关承办处室收到陈述申辩材料后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资质条件的提交厅长办公会; (五)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初审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资质延续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办理。 重新核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证书变更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章 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专业资质标准 1.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3)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3)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三)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四)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一份: (一)申请乙级资质; (二)申请乙级资质延续; (三)申请丙级资质; (四)申请丙级资质延续; (五)申请丙级升乙级资质。 第十四条 申请事务所资质以及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份; (二)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法人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经营地点变更 1.变更申请表(附件4); 2.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 除提交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监理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三)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 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第四章 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 新设立、资质延续、资质升级、重组、分立、合并及跨区的企业,在准予行政许可后20日内到初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 申请变更的企业,在办理完资质证书变更后10 日内到初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请资质延续、升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同履行等情况。投诉举报被查实以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并按年度向社会公示。许可机关不定期对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状况进行抽查,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初审机关报送本季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在资质延续、升级时报送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向初审机关报送的相关信息一致。申请资质延续、升级的工程监理企业,有提供虚假信用档案信息情形的,记入信用档案信息,其资质申请不予批准。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许可机关、初审机关应当做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监理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被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许可机关、初审机关应当将相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记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并对其资质条件情况进行核查。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许可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许可机关、初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准备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标注的注册专业。   (二)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质,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   (三)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其注册人数和注册人次应分别满足158号部令中规定的注册人数和注册人次要求。   (四)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故发生日为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两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当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许可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补办报告;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5); (三)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者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 《陈述申请表》 3.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表》 5.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日印发 附件1: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表 申 报 企 业 (公章) 填 报 日 期 填表须知 一、 本表适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和资质延续时使用。 二、 本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不得涂改。 三、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写有关内容,各页纸张如不够,可增加附页。 四、 企业在填写此表时,只填写与监理有关的情况。 五、 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涉及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工作总结都是真实有效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报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企业名称 此次申请内容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新设立□ 专业资质升级□ 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 资质延续□ 其他□ 指标 类别 序号 考核指标 标准值 实际值 达标情况 综合 指标 1 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2 其他(重组合并、分立证明)       人员 指标 3 法定代表人       4 技术负责人从事工作经历   年   年   5 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人数 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 人 注册人员合计 人次 人次 诚信 记录 6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7 转让业务、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8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 否□ 核验人签字: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单位的印章应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本表综合指标、人员指标、诚信记录以及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机关审查后,报许可机关。 申 请 情 况 现 有 资 质 专 业 类 别 及 等 级 申 请 内 容 新设立□ 专业资质升级□ 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 资质延续□ 其他□ 资质序列:□综合资质  □专业资质  □事务所资质 专业资质类别及等级: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邮 政 编 码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编号 企业违法违规情况 □有     □无 企业质量事故及 安全事故情况 □有     □无 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 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人(次)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人(次)  技 术 负 责 人 情 况 姓 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一寸免冠照 片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年限 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质证号 职称及证号 工 作 简 历 自      至       自      至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学历 所学专业 身份证号码 注册执业证书类别及等级 注册编号 注册执业证书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1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2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企 业 业 绩 序号 工程项目 名称 工程项目编码 专业工程 类别 工程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 总投资额 开工 时间 竣工 时间 质量评定结果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封面填写要求 1.“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资质的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2.“填报日期”是指表格上交受理部门的日期。 二、“申请情况”填写要求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栏填写申请企业现有的全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 三、“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企业名称”须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该名称与首页“申报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一致,如名称不一致时,以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准。 如企业申报材料同时发生名称变化,按新名称申报材料时,应在附件材料中提供有关工商预核准材料、验资报告等材料,“企业名称”一栏可填写工商预核准企业名称。 2.“详细地址”须填写申请企业的通讯地址。 3.“成立时间”、“企业类型”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应按照工商注册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相关内容填写。 4.“资质证书编号”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填写。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 5.“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和“企业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情况”应根据近一年内申请企业的市场行为如实填写。 6.申请综合资质的企业须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7.申请专业甲级资质和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须填写“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填写要求 企业具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应填写“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中相应信息,并按上述顺序排列。一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执业资质的,应在“注册执业证书类别及等级”栏中逐一列出。 五、“企业业绩”填写要求 1.企业应如实填写近2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与申报专业工程类别相关的二级工程项目信息。 2.“专业工程类别”应按照所申请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确定并填写。 3.“工程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应按照资质标准“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注明的规模计量单位要求,如实填写企业独立完成的、符合规模计量单位要求的工程项目规模指标。 4.“工程项目编码”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16位项目编码填写。 附件2 陈诉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事项 质疑事项 企业对申请 事项的陈述 本企业陈述提供的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初审机关(盖章): 附件3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附件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企 业 名 称 现资质 等 级 批 准 时 间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初审机关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盖章): 许可机关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盖章): 附件5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数量 证书编号 正 本 副 本                         初审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许可机关 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初审机关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初审机关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相关附件材料: 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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