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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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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编号:——
执行日期: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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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
3 责任 车辆维修保养由车辆负责人负责。
4 内容
4.1 公司车辆送外维修保养,除车辆负责人外,另需1名随行人员进行监督
4.2 随行人员由财务部安排。
4.3 若财务部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则由行政人事总监指派。
4.4 监督的职责:确认零部件的更换及核实费用支付。
4.5 车辆的维修保养
4.5.1 新车磨合保养必须到新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
4.5.2 车辆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及时对车辆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
4.5.3 车辆需进4S店或汽修厂维修的,车辆负责人必须向其部门经理申请(维修报告),说明具体情况。
4.5.4 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4.5.5 维修时更换部件须将旧(坏)件交回公司验审。
4.6 费用的报销
4.6.1 车辆维修保养后,车辆负责人凭明细单据予以报销。费用单据的各项开支必须清晰明了的进行标注,不得笼统合并费用。
4.6. 2 车辆维修涉及更换部件的,旧(坏)件未交回公司的不予报销。
修订历史:
文件编号
修订内容
执行日期
修订人
起草
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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