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想法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2、犯罪的特征: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
2、度3、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打击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惩罚和改造犯罪,以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4、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即: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的客观条件,即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5、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二)安全生产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
3、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http:/5iso
4、toi5.org/index.php(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刑法第一版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法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发生
5、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共同犯罪:帮助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共犯罪论处2、数罪并罚: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
6、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阻碍矿山安全生产兼顾管理的犯罪以妨害公务罪处罚(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比予以查处的;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工作人员实施本条件第一条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
7、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五)量刑情节的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逸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不报
8、或者谎报事故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上的采取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组织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的特征: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如实陈述与行政
9、处罚相关的事实、情节,申辩权-对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的,有权为自己辩解并提出证据,要求予以调查核实复议权-行政复议法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诉讼权-对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服的,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既可以由行政相对人索赔权-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部门规章是定-地方拿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定的组织五、行政
10、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般管辖:属地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指定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认为应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只能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管辖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同一违法行为只处罚一次2、未成年的适用: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的适用: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
11、处罚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般程序: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1、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3、用人单位的义务必须建立健全
1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1、女职工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13、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一)劳动监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富余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的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忽而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
14、期预防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际按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
15、害申报制度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二)用人单位职
16、业病管理1、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上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四、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规定(一)卫生部门的职责拟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
17、管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五、职业病防止违法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到50万的罚款,用人单位有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到30万的罚款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
18、设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产煤的省、自治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办事处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领导。2005年,增加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在共25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改为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现在有68个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行政处罚权-地区煤矿安
19、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权限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安全检查权-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分局应对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每个煤矿建立安全检查档案,3、建议报告权-发现煤矿存在的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人员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4、事故调查处理权-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
20、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录用。1、热爱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5、身体健康、适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
21、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6、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四、煤矿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
22、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三)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任限期改正(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五)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六)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1、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
23、施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2、发现作业现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体制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3、依照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是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期满是立即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依照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际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
24、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七)专用设备监督检查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的,拒不执行的,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的,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安全监察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
25、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吊销营业执照依照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相应的营业执照。(三)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四)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6、,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五)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世界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至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
27、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生火灾,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过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
28、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采矿许可证-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煤矿取得采矿权的法定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
29、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区的市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三)非法煤矿的界定合法与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只有依法申请领取“三证一照”,才能从事煤炭生产经营,使煤矿企业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三证一照缺一不可,必须依法取得证照不全,不得生产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暂扣证照的,不得生产三、停产整顿的规定(一)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重大安全生产
30、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1、暂扣证照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三)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1、复产验收制定包括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的整改方案煤矿必须提出验收申请由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组织验收2、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在法定期限内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四、关闭煤矿的要求(一)非法煤矿的关闭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视为非法煤矿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地方政府(2)有关人民政
31、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7天内作出决定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吊销相应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三)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先天存在的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自然灾害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于停止生产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五、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刑事责
32、任(二)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的违法行为无证照非法生产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有重大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拒不执行有关执法命令的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的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的(三)监管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不履行日常监管监察职责的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未履行监督检
33、查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的未依法对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进行公告的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建设单位是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施工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篡改施工资料的科学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数据准确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必须齐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施工资料(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
34、合同工期要求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从事有关活动,必然会建设工程带来重大结构性的安全隐患确定合理工期是保证建设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单位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工程建设中改善安全作恶环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其相应资金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有建设单位承担安全措施费用是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计划
35、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拟进入现场施工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极可能危及比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二、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主要有建筑设计、建筑防火、
36、建筑设备、勘查和地质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等8个方面勘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必须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必须依照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37、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四)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起重机、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筑路机
38、械以及其他施工机械设备二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有关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2、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具有生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二是对设备、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三是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3、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是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三是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方进行安
39、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一和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确立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为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设定了法律规范(二)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
40、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41、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昂、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六)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位置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存放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现场围栏的安全管理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施工现场安
42、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的管理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验收、检验和备案(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一是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二是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三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四是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以建设工程工期相同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1、建设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43、督管理2、建设施工的专项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专项监督(二)建设施工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够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三)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法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责任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二)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44、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关于危险化学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二)条例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必须遵守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参照上条执行2、排除适用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三
45、)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操作人员必须就受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持证上岗(四)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1、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具体负责2、公安部门负
46、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核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实施监督,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登记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