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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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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省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并实行省、市(州、地)两级管理。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

2、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含消防及抗震设计、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智能化设计、边坡支护设计)。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工程勘察报告)作为设计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3、 审查机构第五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分为省审查机构和市(州、地)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审查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应确认送审工程项目未超出审查机构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超限高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市(州、地)审查机构在其允许审查业务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各市(州、地)的越级项目应当报省施工图审

4、查机构进行审查。第三章 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第七条 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其中一类审查机构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具体建设项目规模为:1. 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工程等级类型特征二级三级一般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以上至2万5000以下立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下建筑高度24m以上至50m24m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住宅宿舍层数12层以上至20层

5、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下地下工程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及以下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五级及以下2. 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3. 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4. 建筑幕墙: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5. 消防设施: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

6、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6. 建筑装饰装修:单项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7. 建筑智能化: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8.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小型建设项目。序号建设工程计算(量)单位中型小型备注1给水工程万吨日5-2052排水工程万吨日4-1043燃气工程管道燃气(包括气源厂)万立方米日10-3010液化气万吨年0.5-30.5热力工程万平方米150-5001504道路工程万平方米4-1045隧道工程米250-1000250桥梁工程米30-10030多孔跨径米30-4030单孔跨径6轨道交通工程7风景园林工程万元100-10001008环

7、境卫生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吨日100-30010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吨日300-800300堆肥工程吨日100-3001009. 岩土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1)按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物;中小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2)场地等为三级,但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的地区,没有其它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3)20层以下的一般高层建筑,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下的高层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高耸建筑物;(4)小于30m长的桩基、墩基、中小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桥基、架空索道、边坡及挡土墙工程;(5)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一

8、般公共建筑;(6)岩土工程治理设计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复杂程度为简单的;(7)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第四章 审查程序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后,由建设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受理审查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工程勘察文件:(一)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报告上应注明“报审报告,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2套);(二)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工程勘察原始钻探资料(复印件)。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工程设计文件:(一)批准立项的文件;(

9、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书;(四)全套工程设计文件,文件上应注明“报审图纸,仅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使用”(含总平面图、2套建筑施工图);(五)工程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六)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七)建筑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及计算书。第十条 审查机构在首次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九条所列资料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自资料补充完整送达并接收之日起计算审查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限:(一)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二)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

10、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所承接工程是否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允许范围内。(二)勘察行为1. 是否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为;2. 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为;3. 是否存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行为;4. 是否存在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行为;5. 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行为;6. 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行为;7. 是否存在未按照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勘察的行为。(三)设计行为1. 是否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1、行为;2. 是否存在未根据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为;3. 是否存在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4. 是否存在采用不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且又未经过核准的行为;5. 是否存在设计文件上不按规定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的行为;6. 是否存在未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设计的行为。(四)建设单位行为1. 是否存在将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2. 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3. 是否存在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委托设计,明示或者暗示

12、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4. 是否存在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行为;5. 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的行为;6. 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的行为。(五)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达到审查合格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对重新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审查机构对达到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13、每一张图纸和勘察报告说明部分按规定盖章,交还建设单位。审查文件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经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按季度将审查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州、地)审查机构向所在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审查机构向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按季度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含建筑节能)的问题,报相应备案部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下列

14、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修改内容不得实施:(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变更图章和签字的。审查机构可对在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各级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应开展对在建及竣工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以下行为,书面告知受检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一)建设单位1.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 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已作重大修改,但未报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3. 擅自修改建筑节

15、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4.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5.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用的;6. 审查意见在施工中未执行的。(二)勘察单位1.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2. 基础验收时,不写出地勘验收报告的; 3.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三)设计单位1不按照设计合同履行现场服务义务的。2. 各阶段验收时,不写出设计验收报告或意见的; 3. 项目完成后,设计文件不归档保存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

16、录,审查意见答复、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保存3年以上。第十六条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负责人应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管理责任。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对施工图审查的深度负责,并承担审图质量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17、应当及时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中有关施工图审查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十九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审查机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认定审查范围从事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六)施工图审查质量;(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是否包括了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18、(九)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档案管理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一年度内,同一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三个及以上项目存在勘察、设计不良行为并被记录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应汇总该单位本年度已发现的不良行为,于次年初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示。同一从业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被多次认定为不良行为涉及人员的,自第三次认定之日起,应由所在单位派送,参加省和单位所在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

19、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对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行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记录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并在省内公示。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审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黔建设通发2000139号)及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补充规定(黔建质通2003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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