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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江口街道浦口王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招标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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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奉化市江口街道浦口王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招标公告 交易登记号:JKSG(2016)020 1. 工程名称:奉化市江口街道浦口王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2. 招标人信息 2.1招标人名称:奉化市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 2.2联系人: 袁经理 联系电话:88583970 3.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3.1项目规模:详见图纸 3.2实施地点:江口街道浦口王村 3.3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污水管网、窨井、路面修复、终端及附属工程、接户等工程 3.4工程预算造价:2961477元(不含甲供材料) 3.5资金来源:100%政府投资 3.6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3.7计划工期: 150日历天 3.8安全要求:合格 4.投标人资格及人员配备要求 4.1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环境污染处理工程总承包资质(水污染处理)资质,应已录入《奉化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江口街道分库且未被清退。注:每家投标单位同时承接各年度累计的奉化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行政村数量不大于5个(已通过初验的行政村不计),以往年度未通过初验的单位名单由招标人提供。 4.2项目负责人要求:市政专业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或环保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4.3注:(1)、管道、检查井、井盖、流量计及液位计等使用量较大的材料,实行甲供,具体清单见合同附件。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入围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招投标的,取消该镇街道入围资格,清退出镇街道名录库。 (3)、投标人开标时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优惠下浮率区间及发包价 5.1优惠下浮率:按5%下浮 5.2发包价:(工程预算造价-接户费)*(1-5%)+接户费 6.合同形式及结算办法 6.1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6.2结算办法:单价合同,详见本公告附件《交易须知》 7.交易申请办法及交易时间、地点、人员及资料 7.1公告期限及申请交易办法:2016年 8 月 25 日9:00 时至2016 年 8 月 26 日 16:00时止(各交易单位请自行下载本公告附件,填妥附件一《回执确认书》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时间前以传真或现场提交方式确认) 7.2交易时间:2016年 8 月 30 日 9 时 00 分(逾期不候) 7.3交易地点: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口街道分中心 7.4交易人员及资料:交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须到场,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本公告附件二、附件三(已填写盖章)、《奉化市小型项目交易证》及《交易员证》,违反上述要求的交易单位将被谢绝参加交易。开标顺序:盛家村、周村、浦口王村、横里埭村 招标人: 备案单位: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2016年 月 日 回执确认书 奉化市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 (招标人名称) 经我单位 (交易单位名称)研究决定,现确认 (参加或放弃)由 (项目名称)的承发包交易活动,并保证派员准时到达会议现场,如违反愿按奉化市相关文件规定接受处理 交易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请贵单位将本回执确认书于规定的交易时间前以传真或交易现场书面提交方式确认。 传真号码:0574- 88583970 ,收件人:奉化市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 奉化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奉化市监察局 监制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职工 (姓名) 为我公司参加 (交易项目名称) 项目交易的受托代理人(交易员),并以我公司的名义参加该项目的交易活动,我公司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在交易活动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相关事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 理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交易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承 诺 书 致:奉化市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 (招标人名称) 根据收到的贵单位的 (交易项目名称)邀请函,经研究该项目情况后,我们愿意按本项目信息公告中所述方法确定的发包价、结算办法承包本项目,并及时按确定的价格及项目交易须知所述的相关条款与招标人签署项目合同,并保证本项目达到交易信息公告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工期、质量、安全等)。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奉化市江口街道浦口王村附表-施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招标公告交易须知 序号 要求承诺内容 承诺要求 1 承包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污水管网、窨井、路面修复、终端及附属工程、接户等工程 2 承包方式 包工部分包料(检查井及配件、井盖、管材、配件材料及流量计和液位计由发包方提供) 3 施工准备时间 签订合同后 7 天 4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价款的5%; 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退还时间:工程项目移交后 提交方式: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 5 延误合同工期赔偿标准 1000 元/天 未达到工程工期违约金限额 合同价款的 2 % 6 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违约金限额 合同价款的 1 % 7 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项目负责人到场率80%以上) 合同价款的 1 % 8 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 合同价款的 1 % 9 安全文明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其它施工组织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 市区一般工程 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用低限值,提前竣工增加费不计取。 10 工程保修担保金额 结算价款的 5 % 11 工程预算编制依据: 一、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二、本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可以使用简易计税法计价)。 三、《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版)、甬建价【2016】23号文件、甬建价【2016】24号文件、甬发改投资【2016】227号文件及省、市造价依据相关规定; 四、人工费及机械价格指数参照2016年 7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的信息价,材料市场价格参照2016年7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奉化栏)的信息价,《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奉化栏)中未列材料参照同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宁波栏),没有的信息价按《浙江造价信息》2016年第7期计算及市场询价。苗木价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园林苗木专刊)》2016年6月刊;其中甲供材料价格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奉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主要材料买卖合同》计取。 五、取费类别:管道工程及污水处理终端工程按单独排水工程三类取费,绿化工程按单独绿化工程三类取费,电气、给排水工程费用类别按安装三类取费、风机房工程费用类别按民用建筑三类取费,其中弹性区间费率按中间值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市区工程计取”,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甬发改投资【2016】79号文件调整;部分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用项目及企业管理费费率按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调整系数;根据甬建价【2016】23号文件精神: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甬建价【2014】5号文件执行,具体费率标准按甬建价【2011】13号文件计取,民工工伤保险费按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文件规定调整系数;计取工程定位复测费及行人行车干扰增加费,不计材料二次搬运费、特殊地区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及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不计,本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法计价,税金按市区费率计取。 结算办法: 一、合同子目结算单价的确定:以业主提供的预算书中相应子项目单价及规定的下浮率确定,在合同期内除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外,均不予调整。 二、工程进度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接户费的25%】的20%,完成工程量的80%付至【合同价款-接户费的25%】的40%,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接户费的25%】的70%,待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并预留结算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24个月后付清)。 三、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材料价格均不因价格波动而作调整。 四、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工程量有误; (2)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3)非承包人原因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4)发包人及监理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5)招标文件中的暂定工程量部分。 2、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本项目须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 五、变更项目单价的确定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凡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相应的综合单价,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计价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本合同中预算编制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综合单价,经签证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的材料、设备价格不作浮动。 六、其他 (1)本工程所需的检查井及配件、井盖、管材及配件材料、流量计和液位计由招标人采购(详见合同附件)和供应到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卸货,根据定额消耗用量发料,经双方材料人员办理验收手续由乙方保管使用,结算时计取甲供材料价的1%作为采购保管费。 (2)预算中接户费暂按1500元/户计算,结算时按《世行贷款宁波新农村建设示范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子项目接户技术规范与工程量清单》中接户与外保温类型的单价计取,扣除由招标人所提供材料所产生的工程价款(只计取材料费用,价格根据招标人与供货商签订的价格为准),不作下浮。接户费中甲供材料采购保管费不再另行计取。 (3)承包人承担交货时的装卸费用以及交货后的货物保管、转移、配送、数量短缺、质变损失等责任及费用,退货时货物不影响二次销售。 (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七、工程保修期及保修金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24个月,本工程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保修金不计利息,如审价完成时间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则余款在审价完成后14天内支付。 八、项目移交 (一)工程初验后,承包人在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工程资料一式四份报发包人,须同时提交工程审计。 (三)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承包人要按照移交的资料要求,备齐设施移交资料,并向发包人提出设施移交申请 承包人在工程建设的同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制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期工作,对未按期提交工程审计和移交工作的,相应延迟工程质保期。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未提交验收审计和移交资料的,将按照工程延期处理,按合同规定扣除履约保证金。超过3个月未提交验收审计和移交资料的,暂停奉化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如果未按期提交审计,发生施工现场情况变动导致工程无法审计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注:本项目交易信息公告及附表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的公开招标示范文本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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