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1. 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生产操作、维修作业活动中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厚板厂所有管理岗位和作业岗位。
3. 引用文件
3.1 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公安部颁布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4 AQ2003-2004《轧钢安全规程》
3.5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6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7 AJS7-05《规程管理办法》
4. 定义
4.1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职工在生产和设备维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范。
4.2 安全通则:中厚板厂所有生产岗位、辅助岗位和科室管理人员应共同遵守的安全操作规定。
4.3 通用安全规程:针对作业岗位相同、操作程序相同,适用的人员比较多等制定的安全规程。
4.4岗位安全规程:针对不同的操作岗位或工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定。
4.5 强制性:制定的安全规程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各岗位操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并强制执行。
5. 职责
5.1 《安全操作规程》的主管部门是中厚板厂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报批,对生产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2 中厚板厂各车间/科室负责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
5.3 科室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应根据设备设施、技改项目、生
产工艺、作业环境的变化对《安全操作规程》提出修改意见,安全环保科应针对
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及时的组织危险源辩识,对《安全规程》进行修
改和完善。
6. 规程内容
6.1 安全通则
6.1.1 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程序文件和安全作业文件。
6.1.2 入厂、转岗、变工种的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实习、参观人员、返岗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上岗或实习、参观。
6.1.3 新入厂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在实习前必须与实习老师签定导师带徒合同,在导师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实习和操作。
6.1.4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不得有妨碍工作的各种禁忌症。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在没有取得特种操作证之前不准单独进行操作。
6.1.5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纪律,严禁班前、班中饮酒,生产作业活动中不得脱岗、睡岗、串岗、打架斗殴、洗刷衣物、玩手机、干私活、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或戴耳塞收听广播和mp3。
6.1.6 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穿戴齐全符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技术标准的防护用品,凡是防护用品穿戴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生产现场。
6.1.7 防护用品的穿戴应符合安全规定。安全帽要系带、衣服扣紧各部位钮扣、不准穿着化纤服装、女员工不准穿高跟鞋、长头发的女员工应将头发盘入安全帽内、坐通勤车员工不准穿拖鞋。
6.1.8 进入高温、噪声作业区域的人员(参观、检查、临时通过的人员执行相关方管理规定),必须佩戴防高温面罩和防噪声耳塞。
6.1.9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自己使用的工具、仪器、材料及所需物件,确认无缺陷、无损坏、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6.1.10 生产工作场所、人行通道的上方都应设有足够的照明,作业中上下走梯、进行平台作业,环境不熟悉区域作业时脚要站稳、手要抓牢,不准进入视线不清的地段。
6.1.11 非本岗位人员不准随便触动各种操作手柄、按钮、操作键、电气开关及各种阀门。
6.1.12 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煤气设备、压力容器等),不得靠近、清扫、检查、修理、人工调整或测量。确需以上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监护人。
6.1.13 生产过程中任何人不准横跨辊道,必须走安全桥。严禁在各种传动设备上休息、行走和跨越。
6.1.14 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备“六有”的要求,工作环境安全卫生必须符合“九要”的要求。
6.1.15 严禁在易燃、易爆、触电、有害气体等重点要害区域内逗留、吸烟、休息、动火等。因工作需要进入要害岗位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执行登记制度。
6.1.16 凡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造成人员坠落的高处作业(2-5米为一级、5-15米为二级、15-30米为三级),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高处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要栓挂在牢固可靠的地方,并做到高挂低用,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有人扶梯子。
6.1.17 高处作业过程中严禁上下抛扔工具和物品,作业区域下方应设置安全警戒,安排安全监护人。
6.1.18 电气设备的安装、修理工作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非电气人员禁止乱动,严格禁止触及各种带电设备。
6.1.19不准随意拆除、移动各种安全装置、安全设备、安全标志和设备上的零部件。
6.1.20 起重设备吊运物件时,任何人不准在下面通行或停留,操作人员发现地面有人时要鸣铃示警,提醒行人避让。
6.1.21 起重设备用的吊具、钢丝绳、链条等,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有断股、断丝、锈蚀、开扣现象,并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不合格的应该停止使用,并作破坏性报废处理。
6.1.22 天车操作人员和天车指挥人员要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天车指挥人员应佩戴标志服(带),指挥手势要准确、标准、清晰,遇有危险情况时天车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起吊作业。
6.1.23 吊运设备设施、备件、材料、装卸车作业时,使用的钢丝绳、链条、吊具等,必须栓挂牢固,有棱角的部位应垫好,天车指挥人员要站在安全的地方进行指挥。
6.1.24 吊运油桶类物体,应使用专用卡钩。严禁吊运压力气瓶或危险物品。
6.1.25 严禁利用天车钢丝绳、吊具上的钢丝绳、吊物用钢丝绳作为电焊接地线使用,防止钢丝绳的强度降低。
6.1.26 凡设备大中修及其它检修项目,新、扩、改建工程项目及其他临时安排的检修项目,必须制订施工安全措施,并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相关方),确保施工安全。
6.1.27对高于地面1米以上的工作平台和走梯必须设有栏杆。工作平台栏杆不低于1.05米,走台宽度不小于0.8米,应安设0.1米的踢脚板。梯子坡度应达到45度,不准超过75度,严禁攀爬栏杆。
6.1.28 厂内安装施工后的水、蒸汽、风、煤气、氧气等各种管道,必须按规定涂色。以上各种管道不经主管单位批准,不准任意乱接。
6.1.29 工作现场设备、管线设置,安全通道划分,物料摆放、工具、仪器放置必须符合定置定位管理要求。作业环境要保持整洁、明亮、通风良好。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施工场地干净、无杂物,不留后患。
6.1.30 凡属固定设备不允许使用临时线路,特殊情况下需接临时线路的,必须经机动科、安全环保科批准方可实施,配电盘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1.31 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压力容器、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作业前必须先办理各种工作票,制定出安全措施,经安全环保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工作。
6.1.32 设备在计划检修、大中修、项修、临时检修等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非常规作业危险预知安全卡》和停电挂牌制度,工作前要搞好安全确认,必要时应设立安全监护人。
6.1.33 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时,要严格执行安全距离,两瓶之间距离要≥5米,两瓶与火源之间要≥10米;使用、搬运、储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其安全规定,乙炔瓶应有防回火装置,进行气焊、气割作业要戴护目镜。
6.1.34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液压站、地下隧道、危险物品存放区域和其他要害场所,严禁存放油类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并严格禁止烟火。
6.1.35 各操作室、变配电室、液压站、煤气区域、电缆隧道、值班室等场所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油类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物品,并按要求配备齐全灭火器材。
6.1.36 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管理部门应提供其安全性能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了解其性能和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要点。
6.1.37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采用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动工具,并要配备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6.1.38 在特别潮湿环境、钢板地面或平台、地沟中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场所,必须使用安全电压(12V-36V)进行照明或使用便携式灯具,防止作业人员触电。
6.1.39 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在日常点检、检查、维修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保证其齐全、完好。
6.1.40 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危险区域所设置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要保持其完好无损和清洁醒目,任何人不准随意拆除和挪用。
6.1.41 生产现场安全通道内不准摆放杂物和堆放钢板,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影响人员行走。
6.1.42 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桥、安全通道、各种安全防护栏,应符合其安全技术条件和安全色的规定。
6.1.43 操作人员严禁将喝水的杯子、饭盒及盛有液体的物品放置在操作台或控制柜上,防止液体流淌到台面上发生电气故障。
6.1.44 加热炉(热处理炉)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加热炉(热处理炉)煤气区域。
6.1.45 各种电动平车、换辊龙门吊等,必须在车体的两端安装声光讯响装置,提示过往人员的注意。
6.1.46患有各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服用嗜睡药物的员工,原则上应在家休息。上班期间遇有员工突发疾病或高温天气身体感到不适者,应立即让其退出工作岗位,直到恢复正常状态为止。
7、 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7.1 电气作业岗位安全规程
7.1.1 电气从业人员,首先应熟知、掌握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
7.1.2 电气设备非带电部分的金属外壳必须安装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7.1.3 易被人碰到的裸露母线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电机外露的旋转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
7.1.4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前必须认真辨识作业环境内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安排监护人;作业前必须停电、验电,需要带电作业时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7.1.5 电气检修时要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停电后应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安全警示牌,多组作业时应分别挂牌。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7.1.6 高压系统停送电由电气车间领导或指派专人负责及监护,并办理高压停送电工作票,其它停送电由班长指派专人负责。
7.1.7 对高、低压带电设备进行点检时,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6千伏高压0.35米,35千伏高压0.6米),禁止直接用手或易导电的工具触及带电体。
7.1.8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时,凭工作票按下列步骤和程序进行:
-停电:首先停高压断路器,摇出高压断路器小车;
-验电:使用经过试验、安全性能良好的高压验电笔对停电设备进行验电。
-接地装置:确认无电后,合上接地开关,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安全警示牌;
-检修作业人员只能在指定的地点和设备上进行作业,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送电:送电由作业负责人组织,在确认送电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要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检查好开关位置,断开接地开关,送电时先摇进高压断路器小车,后合高压断路器。
7.1.9 对电感、电容性电气设备检修时,停电作业前,一定要对其进行放电,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
7.1.10 严禁带负荷操作(合、分)动力开关(高、低压断路器小车、空气开关)等。
7.1.11 电气设备试车时,应由专人负责联系和指挥。送电前,首先要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经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送电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7.1.12停送电时要站在开关的侧面操作,停电时先停控制回路,后停主回路;送电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合高压刀闸或大负荷(容量45KW以上的电气设施)低压刀闸。
7.1.13 更换厂房照明或在天车轨道附近进行其它作业时,应与天车操作人员联系好,并指派专人负责监护和指挥,同时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7.1.14进入粗、精轧机主电机内部进行检查或维修时,应做好停电、停风机及放电工作,通知操作台,并安排专人在外面监护,严禁其他人员盘车。
7.1.15 进入轧机内部检修AGC位移传感器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并与轧钢操作和检修维护人员联系好,不准对支撑辊进行升降操作,并确保AGC油缸有背压,防止油缸突然落下。
7.1.16对剪切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检修时,应将剪切机自动剪切模式切换到维护模式,或在相关操作台按下急停开关。
7.1.17 进入加热炉(热处理炉)煤气区域工作时,应安排两人一同前往,并携带便携式煤气检测仪进行监测,防止发生煤气中毒。
7.1.18 在空间比较狭窄的环境下作业时,首先要搞好安全确认,并将设备停电挂牌后方可作业,工作中要做好互保联保,确保作业安全。
7.1.19 进入电缆隧道、地下室、液压隧道等昏暗场所作业前,必须携带充足电量的防爆手电,并至少两人一同前往。对闭塞环境必须提前强制通风,严禁冒险进入情况不明区域。
7.1.20 电气设备或电线电缆发生火灾时,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中电气火灾处置要点实施灭火。
7.1.21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时,目击者应该立即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棒、杆、干燥的衣物将触电者脱离电源,并且要立即现场进行抢救。
7.2 天车操作岗位安全规程
7.2.1 工作前操作人员应对天车的限位装置、制动器、钢丝绳、电器系统、机械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并且试开空车运行,确认各部分正常后再进行作业。
7.2.2 操作过程中所吊运的物体和设备的重量,不能超过天车的额定
载荷。起重机所吊重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离开地面(约200mm)高度进行试吊,无误后方可正常工作。
7.2.3 天车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地面指挥人员的信号和手势进行起落
和行走。在无信号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起落和行走。当指挥人员的信号和手势不准确或吊挂的物体不牢固,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起吊和行走。
7.2.4 所吊运的物体要捆绑牢固,有棱角处要垫好,提升时要平稳,
不得斜拉斜吊,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的原则。
7.2.5 在吊运物件起钩、落钩、大小车行走之前,天车操作人员必须
要先鸣铃或警笛进行提醒,当地面人员离开后方可起落和行走。
7.2.6 学徒工、转岗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实习
操作,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证之前,不准单独进行操作。否则,发生事故由师傅承担主要责任。
7.2.7 电工更换厂房照明、天车维修人员正常点检或检修、建筑施工人员使用天车作业时,不准兼顾其他作业,并且精力要集中,配合默契。
7.2.8 在同一轨道上运行的数台天车,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两台车之间的安全距离,相互靠近时要鸣铃示警,严禁相互发生碰撞。
7.2.9 天车在运行过程中,当地面人员发现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紧
急情况时,无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操作人员都应及时停车。
7.2.10 天车的操作室内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操作人员要掌握灭火
器的使用方法和灭火常识,并了解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途径。
7.2.11天车操作人员上下梯子时,手要抓牢,脚要踩稳;进出操作
室时要等车停稳以后再上下。
7.2.12 当天车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停在梯子处,操作人员严禁从道轨上行走或翻越到另一台天车上。
7.2.13 当双钩天车使用夹具吊运钢板时,在堆垛、装车时不允许将钢板搭放在板垛上开动小车找正钢板位置。
7.2.14 板库、现场钢板堆放时,如两垛位之间有人,天车严禁操作;待地面人员离开后方可操作。
7.2.15 用两台天车吊运同一物体时,应由一人统一指挥,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两台车的起升运行应保持同步,每台车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量。
7.2.16 吊运大型的设备设施或物体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吊装方案。并严格按照吊装方案实施。
7.2.17 工作完毕或交接班时,应将吊钩提升接近上升限位的位置,将小车停置操作室一端,大车开到指定地点,控制器扳到零位,断开紧急开关,切断电源。
7.2.18 当天车设备发生火灾、操作人员发生触电或机械伤害时,应按照《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实施。
7.2.19 在煤气区域作业的天车,要随时关注天车驾驶室煤气报警装置的数值,Co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Co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当报警数值达到100ppm时,天车工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离开操作现场。
附:起重作业“十不吊”内容:
1.指挥信号不明和多人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件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上站人不吊;
5.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物件埋在地下不吊;
7.歪拉斜拽不吊;
8.物件锐角不垫软物不吊;
9.物件下有人不吊;
10.照明不足不吊。
7.3 遥控电磁吸盘天车岗位安全规程
7.3.1、遥控电磁吊必须专人操作,遥控器专人保管和使用,其他无关人员严禁开动遥控电磁吊。电磁吊遥控器应专车专用,防止混用发生误操作现象。
7.3.2、操作遥控电磁吊前,要认真观察在电磁吊运行范围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逗留或有上层天车作业。
7.3.3、操作遥控电磁吊时,需先确认各控制器是否在零位,紧急开关应在断开位置,方可送合控制电源开关。
7.3.4、在吊运钢板过程中,电磁吊操作人员应站在钢板两端安全位置,防止电磁吊失电或遥控器出现故障造成钢板脱落伤人。
7.3.5、吊运钢板过程中,去磁前尽量放低电磁吸盘,严禁高空断电将钢板摔落。
7.3.6、在操作过程中,当发现遥控电磁吊出现电气或机械故障时,不可贸然断电,应先将钢板落到地面后再停电,并及时通知天车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7.3.7、上层天车吊运垛位上的钢板时,电磁吊应停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上层天车与电磁吊发生碰撞。
7.3.8、当天车维修人员在检修或处理电磁吊故障时,要与维修人员密切配合,谨慎操作。
7.3.9、电磁吊工作完毕后,应将电磁吊停放在厂房两跨之间,并将遥控器操作电源开关关闭。
7.4 电磁吸盘式天车岗位安全规程
7.4.1 使用电磁吸盘吊运钢板时,要在电磁吸盘接通电源,待电流完全升高后方可起升,起升离地后,应短时间静止、暂停,在确认钢板与电磁吸盘吸牢后,方可继续起升吊运。去磁前尽量放低电磁吸盘,严禁高空落物。
7.4.2 严禁利用电磁吸盘做为动力推动地面上的车辆和拖拽其它物体或设备。对导磁性能差或外形不规则的物品应拒绝吊运,禁止利用电磁吸盘吊运氧气瓶、乙炔瓶等带有压力的容器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7.4.3 电磁吸盘不允许在通电的情况下带负荷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如有特殊情况,天车工不应离开驾驶室,并有防止高空落物的措施。
7.4.4 悬挂电磁吸盘的天车在吊物运行过程中,严禁在地面人员或重要设备设施上方通过。操作人员应时刻警惕电磁吸盘有随时断电的可能,必须做好防止意外情况发生的预知准备。
7.4.5 严禁地面操作人员对悬挂在空中的钢板进行修磨、切割板边等作业,需要修磨或切割时,应将钢板落地放置平稳后再进行作业。
7.4.6 常温起重机电磁铁不得吊运高温钢板,耐高温电磁铁吊运高温钢板时,其温度不得超过600度。
7.4.7 悬挂电磁吸盘的横担接近驾驶室时,应多注意观察,操作要谨慎,防止横担碰撞和起升时挤压驾驶室。
7.4.8 电磁吸盘天车运行距离应尽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需要进行长距离吊运时必须有防止突然断电的措施和准备。
7.4.9 工作结束时,应将电磁吸盘起升至一定高度,控制器置于零位,切断电源。
7.5 天车维修岗位安全规程
7.5.1 在天车上进行工作时,要有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车体外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工作票,并正确使用安全带。
7.5.2 高处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安全带、工具、绳索、吊装
用的钢丝绳、绳扣等,发现有缺陷时严禁使用。
7.5.3 在天车上使用绳索上下传递工具和材料,较小的物品应放入袋
内,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和物件及杂物。
7.5.4 所检修天车的下方区域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排安全监护
人。停车位置要尽量避开易燃、易爆、煤气区域等危险场所。
7.5.5 天车在停车检查和检修时,应停在指定的地点,停车端梁两侧的道轨上应安装铁鞋,并且要切断天车的电源开关,并挂好停电牌。并与邻车取得联系,在交接班时向下一个班交待清楚。
7.5.6 检修天车道轨或滑线时,虽然线路已全部停电,也必须将滑线
的三相进行短路和接地,如果不能停电时,必须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
7.5.7 动态点检过程中天车维修人员,严禁在天车运行时检查、维护
电气或机械的危险部位,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安全地点进行观察,需要停车维护修理时,必须通知操作的天车工并切断天车的电源开关,并挂好停电牌。
7.5.8 维修人员在例行设备点检上下天车时,要和天车操作人员取得
联系,并做好确认。待车停稳后,打开车门的联锁开关,从车门上下车,严禁钻栏杆上下天车。
7.5.9 点检过程中要随时注意同轨道运行的天车,点检中要做到站稳、抓牢,要时刻注意厂房结构的凸出部分避免碰伤,上下小车要防止滑跌,严禁爬越攀登运行中的天车。
7.5.10 天车在检修期间,检修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现场,防止天
车操作人员误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将工具、废旧备件、杂物等清理干净,车体上不得遗留任何物品。
7.6 电焊工岗位安全规程
7.6.1 上岗作业前,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手套、防护面具、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7.7.2.工作前有认真检查电源开关、线路、电焊机转换开关或调节手轮、焊钳等用具,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7.6.3电焊机应放置在平稳易散热的地方,一台电焊机只能接一个开关,并要有良好的接地。严禁接地线接在建(构)筑物或各种金属管道上。
7.6.4 电焊机必须装有空载自动断电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开关。
7.6.5交流弧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米,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米。
7.6.6.焊钳的手柄必须绝缘良好,电焊机的导线截面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用多段导线连接(接驳)使用,严禁使用裸露的导线。
7.6.7.禁止将带电的导线搭在身上或踩在脚下进行作业,当有踩踏、碾压时要采取防护措施。
7.6.8.严禁焊接带压力的容器和管道,对储存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管道进行工作,必须先用清洗液清理干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7.6.9.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站在干燥、绝缘的木板上进行。要采取多种绝缘措施(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垫等),防止触电。
7.6.10.在电气设备上作业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进行验电、挂接地线、设置好安全监护人。
7.6.1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工作票》,制定好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配备好灭火器材。
7.6.12.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工作票,系好安全带,设置好安全监护人,作业区域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并有防止焊渣澎溅可能造成人员烫伤和火灾等措施。
7.6.13.焊接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现场是否存在火星及易燃物,并时切断电源,清理好工作现场。
7.7 气焊工岗位安全规程
7.7.1.气割作业人员上岗时,要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口罩、手套、防护鞋、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7.7.2 氧气瓶、乙炔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配置灵敏可靠的压力表和减压阀。
7.7.3.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有≥5米,两瓶与明火的安全距离有≥10米;气割作业点10米范围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7.7.4 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或绿色,二者不准错接。
7.7.5 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准进行撞击和在阳光下曝晒,搬运瓶体时要有防震圈,并轻搬轻放,严禁在地上滚动,以防发生爆炸。
7.7.6.氧气瓶和乙炔瓶不能沾有油污(包括氧气包阀门),不准使用带有油污的手套安装、拆卸减压阀或开启阀门,开启阀门时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应缓慢,禁止敲击。
7.7.7.使用乙炔瓶时不准卧放,要有防止瓶体倾倒的措施,要使用防回火装置。
7.7.8.氧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至少要保留0.1Mpa以上的压力。
7.7.9.氧气瓶、乙炔瓶要分别进行存放,不得与油类物质混放,并注意防火,冬季严禁用火解冻。
7.7.10.工作时要先开乙炔后开氧气,关闭时反之。
7.7.11.对受力构件、压力容器和管道、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密闭容器等进行焊割作业前,必须先经过确认,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7.7.12.严禁使用有缺陷的焊炬和割炬,工作时要注意周围人员,不准用带火的割焊炬指向其他人员和易燃、易爆物品。
7.7.13.焊割炬嘴子应避免碰撞和堵塞,当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闭
割炬的乙炔阀门,再关闭氧气阀门。
7.7.14.严禁把氧气、乙炔胶管挂在肩上或放在高温(高热)设备上,严禁用物件压住胶管。
7.7.15. 气割作业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闭割炬的乙炔阀门,再关闭氧气阀门,若来不及时应立即拔掉或弯折乙炔胶管。
7.7.16 切割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不明的封闭容器时,首先要报告厂安环科同意;然后将容器清洁干净,经测试合格,并打开所有孔、盖后,才能进行切割作业。严禁将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当地线连接。
7.7.17 工作结束后,有观察周围是否有被燃的物品,关闭气瓶阀门,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8 砂轮机使用安全规程
7.8.1.使用砂轮机前,要认真检查砂轮机的砂轮片是否有裂纹、破损,固定螺栓是否紧固;防护罩是否齐全、完好,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操作。
7.8.2.砂轮机开动后,必须等转速稳定后再进行磨削,磨削时必须戴护目眼镜。
7.8.3.磨削过程中操作人员要侧身操作,不得正面操作,磨削时用力要适中,禁止两人在同一台砂轮机上进行工作。并且要注意操作者的手部不能靠近砂轮片。
7.8.4.严禁磨削过宽、过厚、过长、过重以及易破碎的物件。
7.9.5.磨削时精力要集中,不准边磨削操作边环顾周围其他情况。
7.8.6.更换砂轮片时必须等砂轮机停稳,并拉下电源开关后再进行更换,紧固砂轮片的力量要适中,不可过紧或过松。
7.8.7.工作完毕后拉下电源开关,使砂轮机完全停止转动后操作人员再离开,不准使用工件硬性的让砂轮机停止转动。
7.9 电动平车安全规程
7.9.1 使用电动平车时,应首先检查按钮开关是否灵敏可靠,电线有无破损、裸露、漏电现象,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7.9.2 电动平车的两端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并有防碰撞防护。
7.9.3向电动平车时装载物体时必须放稳、放牢,不得装偏,严禁超高、超宽,易滚动物件要加楔子固定牢固。
7.9.4 严禁用外力牵引或用天车斜拉拖拽。
7.9.5 开动平车前,要首先确认平车运行方向通道内无障碍物或车体上无人后方可操作。
7.9.6 人员及车辆在横穿电动平车轨道前要 “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在平车运行区域内停留。
7.10 通用工、器具使用安全规程
7.10.1 台虎钳
a. 使用台虎钳夹持工件时,工件的形状或长度不准超过台虎钳的工作范围和负荷量,夹紧工件时只能用手旋紧扳手,不准加套管及锤打。
b. 台虎钳的钳口应无松动或错口,台虎钳体无裂纹。
c. 台虎钳的平整台上只能敲打较小的物体,严禁敲打较大的物体,防止台虎钳体破碎。
d.沿台虎钳口截取钢筋或铁皮时,不得损伤钳口。
7.10.2 锉刀
a. 锉刀的握把应装有带金属圆箍的木柄,不准使用无木柄的锉刀。
b. 锉刀与加工面的表面不得沾有油脂,不要用手触摸锉削工作物的表面。
c. 清除锉刀齿纹间的切屑,要用毛刷清理,严禁手摸、嘴吹。
d.不准用锉刀去撬或敲击任何物体。
7.10.3 錾子、冲子
a. 使用錾子、冲子时,工具及操作者的手上均不得沾有油脂。
b. 不准用錾子的尖端部位錾击淬火件。
c. 錾削物体时,须装设防护屏,在无防护屏情况下不得向有人的方向錾削。
d. 在錾削时,当在工件快錾断时应轻錾。
e. 錾削时应戴防护眼镜。
7.10.4 手持式钢锯
a. 使用钢锯前,应仔细检查钢锯架无变形或损坏,并调整好锯条。
b. 锯割开始时用力要轻,不得使用重力,防止锯条弹出伤手。锯割速度应均匀,快要锯断时要适当减轻用力。
c.锯割较大的物体应有防止端部掉落砸伤脚部的措施。
d.锯割电线电缆时,应首先确认在断电的情况下才能锯割。
e.不准对运转中的物体进行锯割作业。
7.10.5 大锤
a. 使用大锤前应检查大锤的锤头无缺损、卷边,锤把无裂纹或断裂,锤头安装牢固。
b. 锤把应清洁无油污,严禁戴手套打大锤。
c. 锤打物体时,应适应性地进行试打,用力要均匀,节奏不可过快。
d. 作业现场周围不得有其他作业人员围观。
e. 物体松动或接近完成后,应降低速度和力度。
f. 在高处作业使用大锤,下方应设置安全警戒,不得有人进行其他作业。
7.10.6 千斤顶
a. 安放千斤顶必须垫以坚硬木块,并放平放正。
b. 千斤顶顶起部位应选择平整、不易滑脱的部位。
c. 使用千斤顶应先将重物稍微顶起,经试验无异常时,再继续顶起重物,不得任意加长手柄或用力过猛。
d. 千斤顶严禁超负荷、超行程使用。
e. 起升重物时应在重物下面,随起随垫枕木,枕木必须垫正,放下时应逐步外抽,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入重物下方。
f. 同时使用两个及两个以上千斤顶时,应注意负载的平衡,专人统一指挥,做到同时起落。卸压时应缓慢。
7.10.7 梯子
a. 使用前应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可靠。
b. 梯子放置时与地面夹角约60°,登梯工作时下端有专人扶持保护。
c. 人字梯应有坚固的绞链或绳索限制其开度。
d. 严禁在移动支持面上使用。
e. 人在梯子上作业时,禁止移动梯子。
f. 在梯子上工作时不准相互抛扔物体。
g 上下梯子时手里不准拿东西,必须面向梯子,不准半途跳下。
h. 不准两人同时登梯,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平稳。
7.10.8 倒链
a. 使用前认真检查倒链各部位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应无缺陷。
b. 倒链必须悬挂在坚固的支架或横梁上。
c. 在使用时应缓慢拉动手链,等链条吃劲后,检查各部是否安全可靠,确认无误后,才能继续工作。
d. 倒链严禁超载使用,用力要稳,严禁用力强拽。
e. 吊物悬在空中时,应将拉链封好,以防打滑。
f. 起吊重物不准长期悬在空中,吊物上下严禁站人或过人。
g. 同时使用两个及两个以上倒链时,应选择相同吨位的倒链并注意负载的平衡,做到统一指挥同时起落。
h..松链条时不得放尽,一般要留3个扣环以上。
8. 加热炉系统各岗位安全规程
8.1 加热炉看火岗位安全规程
8.1..1 加热炉煤气设备必须保持安全压力操作,其压力不得低于1600Pa,若低于此值,应及时关闭煤气烧嘴或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氮气吹扫煤气烧嘴管路,查明原因。
8.1.2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明火火源。
8.1.3 送煤气前,必须用蒸汽或氮气吹扫煤气管道,吹扫时间视管道长度、直径而定,待管道内的残余气体吹扫干净,经三次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8.1.4 炉子点火时,炉膛内应保持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火后送煤气。正在烘炉的炉子,炉膛温度达到800℃以上时,可以直接送煤气。
8.1.5 点火成功后,要及时关闭各段放散阀门,撤掉氮气吹扫管,并调整煤气烧嘴的空燃比、炉内压力和排烟温度,使其正常燃烧。
8.1.6 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排净炉内煤气,查明原因,重新按点炉程序进行操作。
8.1.7 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前先开鼓风机,待点燃煤气着火后,再依次调整供风量,使其正常燃烧。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煤气烧嘴,吹扫完毕后,方可停送鼓风机。
8.1.8 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有煤气泄漏。
8.1.9 当遇停煤气、停电、停软水、停风机突发性故障时,应按照SBHBC《煤气安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置。
8.1.10 当班值班人员必须对煤气监测探头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需要进入煤气区域必须两人一同前往,并携带煤气检测仪。
8.1.11 加热炉点、停炉时,必须到调度室办理加热炉点、停炉工作票,经厂分管领导和调度值班人员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点炉前还应对炉子周围进行检测,确认无煤气泄漏时,按点火程序进行点火。
8.1.12 煤气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空气呼吸器是否处于正常的备用状态,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当呼吸器压力低于正常使用值时应及时到煤气防护站进行充装。
8.1.13 停炉时眼镜阀的切换操作程序:
a)停炉切换手动或电动眼镜阀作业前,先关闭眼镜阀前手动或电动蝶阀,然后打开炉子末端煤气放散阀。
b) 关闭蝶阀后,通入氮气吹扫煤气管道至少20分钟。
c) 切换手动或电动眼镜阀时,先关闭氮气吹扫阀,检查周围应无闲杂人员、明火作业(包括吸烟),并设立警戒人员进行监护,随后切换眼镜阀。
d) 眼镜阀 切换完成后,再打开氮气阀门吹扫煤气管道并保持。
8.1.14 点炉时眼镜阀的切换程序:
a) 首先检查确认眼镜阀前手动或电动蝶阀处于关严状态。
b) 然后关闭氮气吹扫阀门,并将氮气软连接管解开。
c) 切换眼镜阀时,必须清理眼镜阀周围无关人员和明火作业(包括吸烟),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手动或电动眼镜阀的切换操作。
d) 眼镜阀切换完毕后,应用便携式煤气检测仪检查有无煤气泄露,无误后方可进行点炉操作。
8.1.16 煤气区域工作环境中允许CO含量及工作时间的规定。(见附表)
工作区域中CO浓度
允许工作时间
CO含量不超过24ppm
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不超过40ppm
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O含量不超过80ppm
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CO含量不超过160ppm
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注:每次工作时间间隔至少2小时以上
8.1.17 加热看火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空气呼吸器的佩戴使用和人员中毒后的急救方法。
8.2 加热炉原料验收岗位安全规程
8.2.1 验收汽车运送钢坯时,要认真观察料车装料情况和天车运行情况,查看周围是否存在着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验收。
8.2.2 严禁在吊起的钢坯下进行验料和行走,防止钢坯散吊伤人。
8.2.3 验收红送钢坯时,验料人员要注意过往车辆,并与红钢坯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不得穿着化纤服装防止灼烤。
8.2.4 在料场钢坯垛间进行验收时,必须与挂吊人员联系确认,防止被吊具碰撞或钢坯倒垛造成人身伤害。
8.2.5原料人员跑号时,应走安全桥和安全通道,途中不得疾走或快跑,并注意天车的运行情况,防止碰伤和摔伤。
8.3 加热炉原料挂吊岗位安全规程
8.3.1 工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专用吊具进行认真检查,禁止使用有缺陷的专用吊具,严禁超负荷使用吊具。
8.3.2 指挥天车时,必须穿着天车指挥标志服,指挥手势和哨音应清晰、准确,并站在安全的地方进行指挥。
8.3.3 挂吊人员进行司索挂吊作业时,应防止碰撞和灼烫。吊装的钢坯重量不准超过天车的额定载荷。
8.3.4 现场钢坯垛放要整齐牢固,不准偏斜,垛放高度不能超过2.5米。
8.3.5 钢坯吊挂应牢固,严禁虚挂、歪拉斜拽、摇摆、上宽下窄,指挥天车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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