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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矿业大学后勤处中国矿业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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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后勤薪酬分配体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后勤员工薪酬管理遵循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处编制外员工是指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后勤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以下简称后勤员工)。后勤员工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只适用劳动合同法或其他劳动法调整。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三条 后勤员工薪酬由固定薪金、浮动薪金、附加薪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固定薪金包括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浮动薪金指绩效工资;附加薪金包括工龄工资、加班费、其他补贴以及特殊岗位值班费等。 第四条 固定薪金和浮动薪金反映工作岗位特性和工作绩效,体现员工完成岗位规范所确定的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体现员工完成岗位规范以外的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特殊岗位值班费体现岗位规范以外的低于标准工作强度的劳动所得或担负非生产性且具有休息性质工作的劳动所得。 第五条 每一工种员工薪酬视技术含量、熟练程度、从业水平等分为若干等级,作为各单位员工定薪的指导标准,其中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工种实行五级定薪,其他工种实行三级定薪,各级薪酬指导标准见附件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相同工种薪酬标准可上下浮动20%。 第六条 工龄工资体现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统一执行10元/年标准。 第七条 各单位员工薪酬总额实行总量包干,各单位根据员工薪酬指导标准确定各岗位员工薪酬标准,各单位核发各类薪酬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薪酬总量原则上按照从低到高逐级减少的比例核定,其中普通工勤岗薪酬总量结构为6:3:1,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薪酬总量结构为5:2.5:1.2:0.8:0.5。各单位每年5月份将员工薪酬调整后的标准报人力资源科备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试用期员工执行试用期薪酬标准,原则上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薪酬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原则上不得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并支付加班费。确需加班的应履行审批手续,经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处长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原则上各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员工休息一天。加班费以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总和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特殊岗位值班费的月支付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4进行支付,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可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后勤处工作岗位发生临时性减员,用工单位可安排员工加班并将加班申请表及时报人力资源科认定,发放加班费。临时性减员发放加班费应逐月认定,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第三章 薪酬标准认定及调整 第十三条 员工正式聘用后薪酬标准原则上以所聘岗位最末级标准定薪。经考核及聘用委员会考察,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可根据技术等级、学历水平、工作经验和能力等因素跨级定薪。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科每年5月份受理一次员工薪酬标准调整申请,员工在后勤工作满一年方可对照相关条件申请调整。 第十五条 员工根据《后勤处员工招聘及使用管理规定》竞聘部门主管、副主管职务,聘为主管可增加600元的岗位工资, 聘为副主管可增加300元的岗位工资。 跨岗位竞聘主管、副主管的薪资待遇按竞聘岗位相应级别执行,如竞聘岗位最高岗级工资低于原岗级工资的,按原岗级工资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岗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轮岗,执行新岗位工资标准,如新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岗位的,按原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薪酬晋级应从严控制,晋级条件见附件2。高一级岗位薪酬标准员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低一级岗位员工人员人数50%。 第十八条 员工薪酬与考核相结合,在本岗工作满半年的员工必须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有下列情况者薪酬标准次年降低一级: 1. 年度考核不合格。 2. 年度考核处于同级末位者(本单位同工种人数在5人及以上)。 3. 连续两年考核处于同级末位者(本单位同工种人数不足5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绩效工资进行调整,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指导标准的10%。降低绩效工资的须确保工资总额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支付在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完成规定内容并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方可足额支付相应工资。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约定以外员工薪金实行月薪制,每月十五日支付上月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因学校寒暑假或其他变动安排员工暂停工作的,发放基本工资80%。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应将员工上月考勤表及工资表报人力资源科,考勤表需由本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增加工作量的,暂停发放相关人员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符者,一律以本规定为准,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附件1: 后勤处编制外员工定薪指导标准 等级 基本工资(元) 岗位工资(元) 绩效工资(元) 共 计 (元) 12级岗 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11级岗 1850 700 1150 3700 10级岗 1700 640 1060 3400 9级岗 1550 580 970 3100 8级岗 1400 520 880 2800 7级岗 1300 480 820 2600 6级岗 1150 420 730 2300 5级岗 1075 390 685 2150 4级岗 1025 370 655 2050 3级岗 975 350 625 1950 2级岗 950 340 610 1900 1级岗 925 330 595 1850 附件2: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晋级基本要求 其他 1 管理岗 11级岗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级岗 入职时学历为211院校本科以上学历、试用期满且表现突出者或具有普通本科以上学历在本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9级岗 入职学历为211院校本科以上学历、试用期满且表现突出者或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在本单位工作三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8级岗 入职为本科以上学历、试用期满且表现突出者或普通专科以上学历在本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且业绩良好者   7级岗 大专以上学历   2 学生公寓管理、教学楼管理、收费、续卡、查表、库房管理 6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3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1级岗 试用期满   3 室外保洁 6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5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4级岗 试用期满 教学楼楼道保洁、地下室管理员、学生公寓保洁 4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2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1级岗 试用期满 教室保洁 3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2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1级岗 试用期满 4 锅炉房及浴室值班、室内保洁、地下室管理、食堂普通工勤岗 4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2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1级岗 试用期满   5 软化水操作、司炉工、配电室值班、食堂杂工 6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4级岗 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2级岗 试用期满 6 电工、水暖工、木工、瓦工、电话维修、厨师 10级岗 入职为高级技师或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8级岗 入职为技师或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6级岗 入职为高级工或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 4级岗 中级工及以上   2级岗 试用期满   7 医务人员 11级岗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级岗 入职为副高级职称、试用期满且业绩突出者或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并至少两次年度考核优秀   9级岗 中级职称且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并至少两次年度考核优秀或副高级职称且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   8级岗 入职为初级并在本岗位至少两次年度考核优秀或中级以上职称   7级岗 初级(士)及以下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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