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区域(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范本)
甲方( 企业 ):
等 家企业(名单附后)
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乙方( 工会或职工代表):
等 家企业工会(名单附后)
职工人数: 人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甲方其他代表:
乙方其他代表:
企业名称
姓 名
职 务
企业工会名称
姓 名
职 务
本合同涵盖企业名称、地址、人数及法定代表人名单(打印):
企业名称
地 址
人
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工会(职工)
负责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岗位特点,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区域(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对本区域(行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固定(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年薪制、计件工资、 工资制度。
(二)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本区域(行业)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元。
(三)工资分配形式:实行按月由职工签字领取现金(职工个人银行工资卡)的支付形式。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参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和劳动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考虑本地区、同行业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 元,比上年增(减) %,增(减) 元。
第三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为月工资 元,计发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150%;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200%;法定节假日工作的300%。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的确困难,经双方协商后,最多延长一个月;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五条 奖金、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时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规章制度及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商定,本区域(行业)工资不得低于重庆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职职工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确定。
第八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效益特点,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员工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九条 企业工会或协商代表应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员工应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员工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十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内容。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三)本地区或同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四)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员工实际收入影响较大。
第十一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一)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二)协议双方发生重大分歧,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
(三)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否则,应依法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二)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给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确事项,双方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前须经区域(行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于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形式向区域(行业)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依法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各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企业)首席代表 乙方(工会)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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