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根据新办法制订.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676652 上传时间:2024-07-13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73.50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根据新办法制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根据新办法制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安银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西安银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西安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1楼。       第三条  公司性质: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宗旨:依法经营,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优势行业,扩大经济总量,培植地方财源。      第五条 公司依法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坚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开展灵活经营,遵纪守法,不断改善融资担保工作的服务水平,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公司实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运营。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履约担保、招投标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票据担保、贸易融资担保、过桥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管理、租赁业务及投资;财务、税务、法律、信息、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  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第十三条  出资以股东入股的方式。    第十四条  每股1万元,多认不限。可以法人入股,也可以自然人入股。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贰名出资人出资形成: 宋宽出资6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宋玉庆出资4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需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入资凭证。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配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和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日期。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但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授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授让者在股东名册除名。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出资人为自然人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       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2、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公司办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会聘用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原则由股东会根据股东出资额多少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经理工资报酬标准)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审议批准贷款额度在   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       11、决定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及公司的办公费标准;       12、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3至4人。董事会每届三年。       董事会原则每个季度一次例会,听取公司经营情况汇报,处理有关事项。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形成决议。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聘任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也可委托经理为法人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董事会;       2、检查股东会、董事会;       3、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作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审批 10万以上、3000万以下的贷款担保;       5、董事会、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不是董事的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3、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业务;       4、对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调查员、得审员各有一票同意权,但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       5、聘任和解聘公司工作人员;       6、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经营情况;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聘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时,要求执行董事、 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等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注册资本的变更、分立、合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股东对新增的注册资本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按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在作出较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小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由法定验资机构对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分立、合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并依照法律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合并。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企业财务通 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用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应制作财务会 计报告和有关的明细表,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 登记,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 被没收财务损失; 二、 弥补公司前年度亏损; 三、 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50%时,不在提取。 四、 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 五、 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六、 股东分红。 第四十五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 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a) 弥补公司亏损; b)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c) 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d)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 贷款担保额度、手续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一般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额度在   万元以下、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担保。特殊情况,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贷款担保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办理年检手续;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已在我公司协作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5、自然人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偿还能力;无逾期贷款、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记录。       6、申请担保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十九条  贷款担保按下列程序进行:       1、贷款担保申请。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确定贷款意向后,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贷款担保申请和公司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2、贷款担保审查认证。担保公司接到贷款担保申请后实地考察认证,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3、签订贷款担保契约。担保公司同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后,与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和担保契约,收取担保手续费,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未经本公司同意贷款展期,公司不负担保责任,后果由有关方面自负。       第五十条  担保手续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交纳,并在担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五十一条  担保企业除按规定交纳担保手续费外,视风险度不同交纳担保贷款额3—10%的保证金。如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除追查有关责任外,扣押全部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组成人员的工资待遇、办公经费等在担保手续费、担保资金银行存款利息中列支,开支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现的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1、弥补上年亏损;       2、提取50%作为风险金(总数达到资本金的10%后差额提取);       3、上交税金;       4、为股东分红。 第十一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担保资金按规定的财务制度建账,并以担保公司名义存入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金融机构应经5到10倍放大担保比例。 第十二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散:       1、股东一致认为应当终止;       2、公司资不抵债依法破产的;       3、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1、清产核资;       2、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解散从业人员;       3、偿还公司债务;       4、收取公司债权;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偿顺序:       1、支付公司组成人员的工资;       2、交纳欠税;       3、清偿债务;       4、清还股金; 5、股东分配财产。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条一、二、三款终止而清算,清算住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业务上接受主管机关和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的业务指导,但不接受任何方面的行政干预。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执行董事召集股东 会议,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或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讨论通过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股东会。 西安银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