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
2、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
3、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
4、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记录,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必要时
5、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八条 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附录,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对整梯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
6、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5.井道应按本规程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封闭。 第十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
7、电路短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
8、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
9、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对判为“不合格”的项目,一般应在“检验结果”或其“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的具体内容或原因。情况复杂的项目,还应指出引用依据等。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1.监督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
10、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项(含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
11、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
12、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
13、验规则 Elevato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and Periodicity Inspection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 月 日目 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1)附件 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必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表(7)附件 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8)附件 3 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29)附件 4 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30)附件 5 无机房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35)附件 6 无机房电梯定期检验报告(41)附件 7 强制驱
14、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46)附件 8 强制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52)附件 9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6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7001200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安装监督检验是指电梯在在安装(包括异地重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
15、则规定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规以及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强制性检验。第三条 从事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如果采用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检验方法,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本规则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四条 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有关标准被修改,应当以最新标准为准。第五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以及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安装、重大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
16、当按照本规则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注:重大改造是指对在用电梯进行包括提高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改变电力拖动类型与控制方式的项目的改造。(二)除重大改造以外的一般改造和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对改造和维修项目的检验。注:重大维修的含义见有关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则。(三)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性能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四)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则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第六条 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至少应当配备电梯检验检验
17、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表)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在实施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第八条 安装监督检验由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行为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
18、者委托的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定期检验。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在使用单位或者委托的维修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具体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按照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与方法要求进行(见附件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包括开工准备、开工报告、施工作业、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下同)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自检报告的内容,不得少于本规则规定的内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有在施工过程结束后不可追溯或不方便重复试验(
19、例如承重梁安装、导轨及其支架安装、功能试验中的载荷试验等)的检验项目,应当及时与检验机构沟通,以便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验机构在进行检验之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记录,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资料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第十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空气温度应当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当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电网输入电压应当正常,电压波动应当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不应当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
20、气体及导电尘埃。特殊环境工作的电梯,工作环境中的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当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当清洁,不应当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工作场所)应当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井道封闭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2中第3.1条的要求。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或以上资格
21、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应当佩戴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检测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等工作。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验,并且必须向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人员在进行检验过程中,对于已经经过企业自检,并且存在技术要求相同的重复性检测项目(例如层门和轿门间隙、门锁等)时,检验人员可以通过观察和判断,并结合对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的
22、审查确认,进行必要的、抽查性的测量,给予被检项目合格与否的检验结论。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或者漏记情况。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当不少于本规则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并且应当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果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原始记录中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用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
23、”、“待检”、“见附页”等。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应当在原始记录和整改通知单中说明不合格事实和整改要求。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检验工作(包括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整改和检验机构复检或确认)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者经过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者特殊
24、情况的项目,可以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以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也可以另加附页)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一)安装监督检验,重要项目(附录和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和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并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并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25、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9),提出整改要求,在受检单位整改完成并且经过检验人员采取现场验证、查看整改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查看整改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方式确认合格后,或者在受检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以出具结论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经过整改,受检单位可以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
26、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项目的结果及报告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
27、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者报告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电梯检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精度要求
28、备注1万用表5%2钳型电流表5%3接地电阻仪5%4绝缘电阻仪5%5转速表1%6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装置1%7游标卡尺0.02mm8钢直尺1级9卷尺1级10塞尺1级11声级计0.1dB(A)12照度计5%13测力计114磁力线锤15温湿度计5%16放大镜(倍)17常用电工工具18便携式检验灯19加、减速度测量仪20钢丝绳探伤仪选用21导轨垂直度测量仪选用22电梯综合性能测试仪选用附件2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项目编 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1制造资料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中文资料和文件,并符合规定要求:(1)产品出厂合格证,应当有制造许可证编号,电梯主
29、要技术参数,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的型号和编号,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及出厂日期等;(2)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有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设计尺寸应当满足安全要求;(3)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有使用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对照试验报告进行确认,其安全钳允许的P+Q值、缓冲器所对应的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限速器所对应的速度、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应当合适;,(5)电气原理图,应
30、当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6)紧急救援和紧急电动运行(如果有)说明;(7)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报告书,并经过电梯制造单位盖章确认,其所检型号电梯应当经过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报告或证书的内容应当覆盖所检电梯。(1)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核出厂合格证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2)在施工过程中查验机房井道布置图、查验安全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检查电气原理图等。1.2安装资料安装(大修)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并符合规定要求:(1)施工方案应当满足施工活动的要求,审批程序完善;(2)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的反映施工质量,施工和验收手续,签字、审查手续齐全;(
31、3)安装、维修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应当有处理结果的意见;(4)重大修理项目清单,应当完善。(1)施工过程中检查检查安装(大修)单位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2)对自检记录和(或)自检报告中的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必要时应当到现场进行确认。1.3改造维修资料改造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并符合要求:(1)改造或重大维修部分的清单;(2)主要部件合格证、电控柜曳引机等重要部件和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相关的图样和计算资料(3)对重大改造项目,还应提供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所提供的资料应当齐全,资料复印件应当经改造单位盖章确认,提供
32、的改造方案、图样和计算资料应当符合编审批程序,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标准要求。整梯合格证应当表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编号、改造日期等。(1)报检时查阅、审核改造部分的清单、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图样等资料。(2)竣工后审核经重大改造的电梯整梯合格证。续表项目编 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4使用资料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下述资料,并符合规定要求:(1)电梯注册登记证号,内容应当与实物相符;(2).电梯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内容应当完整;(3).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例如紧急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33、应当执行。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的监督检验时进行检查,并通过相关纪录的察看,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2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2.1机房使用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外观检查。2.2机房通道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通道应当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而无需经过私人房间。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通道应当优先考虑全部使用楼梯,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梯子,但必须符合运行条件:(1)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2)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3)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
34、滑动或者翻转;(4)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外观检查。2.3通道门、门标志对于有机房电梯的机房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当小于0.60m,高度不应当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其它类似警示标志。(2)外观检查。通道门的宽度和高度,必要时用卷尺测量。(1)定期检验时检查机房的门锁和标志。2.4安全空间、台阶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应当有满足以下要求的足够的尺寸以保证作业时人员的安全:(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的净空面积,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米和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机房
35、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设置护栏;(3)需要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的地方和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必须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并且净高度不小于2m。目测,必要时用卷尺测量。2.5机房孔洞机房地板上的开口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目测,必要时用钢板尺或者卷尺测量。2.6段错相保护每台电梯应当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并且有效。电梯正常运行与相序无关时,不要求装设错相保护装置。(1)断开主电源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每一相进行错相保护试验,将电源相序调换。(2)接通主电源
36、开关,检查电梯应当不能启动。 续表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验方法2.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2.7电气元件标志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者接插件编号应当清晰。外观检查。2.8主电源开关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应当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1)对于有机房电梯,该开关位置应当能够从机房入口处方便地接近。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和(或)滑轮间,则每部电梯的所有部件都应用相同的数字或字母加以区分(电梯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开关等)。(2)对于无机房电梯,该主开关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当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时,安装在控制柜内;b.当控制柜安装在井
37、道内时。如果紧急操作屏和测试屏是分立的,此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3)如果从控制柜不容易接近主开关,那么该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测试屏)上应当设置一个符合GB7588第13.4.2条要求的分断开关。该开关不应当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c.机房电源插座;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e.电梯井道照明;f.报警装置。(4)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应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确保不出现误操作。(1)断开主电源开关,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是否被切断,同时检查开关配置、布置和标识情况。(2)定期检验时检查主电源开关的功能,
38、并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是否被切断。2.9曳引机2.9.1 曳引机工作应当无异常噪音和振动,油量适当,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识。(1)检查油标油位确定油量。感观判断曳引机工作状况及标识。(2)定期检验时检查曳引机工作状况和油量。2.9.2 (1) 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两侧闸瓦应当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摩擦。(2) 装有手动紧急操作制动的主机,人工开闸必须要持续力才能够保持。(3)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应当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1)外
39、观检查和手动试验,必要时用塞尺测量。(2)定期检验时检查制动器的动作,必要时用塞尺测量。续表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验方法2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2.9曳引机2.9.3 (1)切断电动机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2)静态元件供电时,也可以由与上述有类似效果的一个可以切断各相电流的接触器加上阻断静态元件电流的装置和检测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来实现。如果在改变运行方向前接触器未释放,电梯不能再运行。如果正常停车时未能有效阻断静态元件电流,则应当使接触器释放,并防止电梯再运行。根据电
40、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检查切断电动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数量和独立性。并通过模拟使操作运行中接触器不释放,检查其控制要求。2.9.4 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2.9.5 曳引轮、滑轮必须具有防脱槽装置和机械部件防护装置。轮槽不应当有严重磨损。(1)外观检查如发现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2)定期检验时检查曳引轮绳槽的磨损。2.10紧急操作2.10.1 (1)应当有进行紧急操作的慢速移动轿厢措施,操作可靠。如果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可以采
41、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否则机房内应当设置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电动紧急运行应当能够防止除检修运行外的一切电动运行。(2)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1)断电检查轿厢移动装置的功能。如果采用手动移动装置,应当在轿厢满载时向上盘车检查。对可以拆卸盘车手轮应当试验电气安全装置的有效性。如果采用电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试验其功能。(2)定期检验时检查可以拆卸盘车手轮电气安全装置的有效性。如果采用电动紧急操作装置,试验其功能。2.10.2 松闸扳手应当漆成红色,盘车轮应当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以拆卸的盘车手轮应当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外观检查2.10.3
42、 机房内或者操作屏上应当有发生困人故障时应当遵循的规程,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细说明。(1)对于手动操作的,应当在电梯驱动主机上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则可以在手轮上标出。(2)对于紧急电动运行操作的,应当在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外观检查。续表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验方法2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2.11限速器2.10.4 应当能够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2.11.1限速器应当标明电梯额定速度、电气安全装置动作速度、限速器动作速度和制造单位等内容。检查标牌的标注2.11.2 应当有可停止轿厢上行和下行方向运行的符合GB7588
43、-2003的14.1.2的电气开关。该开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最迟应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停止电梯运行。如果安全钳释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未复位时,一个符合GB7588-2003的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应防止电梯的启动。通过操作电气安全装置动作,电梯应当不能运动。必要时进行动作速度测量,测量方法按2.11.3条规定执行。2.11.3 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1)对没有限速器调试证书副本的新安装、改造电梯;(2)调节部位无封记和封记移动;(3)动作出现异常;(4)使用周期达到2年。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应当由有条
44、件的机构进行。对按要求应当对限速器动作速度进行核验的电梯,检验人员应当检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状况,核验其报告。2.12接地2.12.1 供电系统采用TN-S或者TN-C-S系统,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检查电气图和实物,并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地线的连通情况。2.12.2 (1)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要求,直接可靠接地(PE),接地电阻小于4。接地支线应当分别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2)易于意外带电的部件与机房接地端连通性应良好。外观检查和用万用表测量接地连通性。用接地电阻仪器测量接地电阻阻值。2.13电气绝缘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不小于0.5。用500V绝缘电阻仪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对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应当断开主电源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元件。3井道3.1井道封闭电梯井道除必要的开口外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