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企业收入管理工作,保障收入正确、立即计量和统计,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关键组成部分。第三条 企业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形成收入,包含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其它业务收入包含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收入。营业外收入包含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和教育费附加返还等。第二章 收入确定标准第四条 企业全部收入均根据权责发生制标正确定。第五条 销售商品收入,应在
2、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给予确定:(一) 企业已将商品全部权上关键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和全部权相联络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 和交易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 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六条 销售商品收入应按企业和购货方签署协议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收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定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企业已经确定收入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冲减退回当期收入。第七条 提供劳务收入,应按以下标准加以确定:(一) 在同十二个月度内开始并完成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定收入。(二) 如劳务开始和完成份属不一样会计年度,在提供
3、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量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定相关劳务收入。(三) 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量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估计能够赔偿劳务成本金额确定收入,并以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估计已经发生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赔偿,则不确定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成本确定为当期费用。(四) 提供劳务总收入应按企业和接收劳务方签署协议或协议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定为当期费用。第八条 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其它收入参考以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确定收入方法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标准加以确定。第三章 其它业务收入第九条 企业销售原材料,应经企业总经理审核同意后进行销售处理,按实际销售价款开具销售发票,并确定为收入。第十条 固定资产出租和无形资产出租由企业依据资产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后统一办理,对应收入由财务部直接确定。第四章 营业外收入管理第十一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收入,应由企业统一申请报批、处理,并由企业直接统计、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