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预防疾病的能力,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州各县市规划区。建制镇、各类开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州、县市建
2、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细化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规范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确定为约定的责任人。 第六条 县市建设
3、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岗,聘请或者安排市容环境卫生协管员,协助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容环境卫生协管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责任区内的群众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政策法规; (二)纠正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 (三)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 市容环境卫生协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委托等方式确定。中标、买受或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任
4、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支持环卫工人开展工作。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道路和广场容貌管理: (一)道路平整、完好、整洁,各类井盖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电杆、邮筒、消防栓、电话亭、管线设置合理,设施整洁、完好;公共汽车车棚(站)整洁、美观、环境清洁,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隔离护栏、隔离礅完好、整洁;供排水设施完善,符合卫生要求,排水沟(管)与下水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二)城市中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完好、整洁; (三)在主干道、主干道与次干道连接部二十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站)和临时摊点、亭、棚,从事经营活动
5、; (四)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外墙设摊经营;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材料,乱搭乱建;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设施。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一)临街建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安装空调、排气扇应高于地面二米;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二)临街新建房屋不得设置外探阳台和外探防护网;
6、(三)由政府确定的具有独特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含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或拆除; (四)街道两侧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高度不得超过二米,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容貌管理: 城市内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树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园林设施、标志完好。 第十三条 广告标志容貌管理: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
7、广告牌、张贴栏、读报栏、临街单位和店堂的匾牌等设置规范、整齐、美观,用字规范: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标志整齐、醒目;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第十四条 不得在建(构)筑物、电杆和树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
8、府的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机场、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应保持环境卫生、容貌整洁,车辆停放处按规定设置,车辆停放规范。 第十七条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干道以外规划确定的占道临时摊点、亭、棚经营权,以拍卖、招标等形式出让,并在合同中明确买受人、中标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并达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街道两侧
9、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但必须接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各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由主办者负责清扫保洁;早夜市、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五)机场、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
10、各种活动的,由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七)各种商业门面前的人行道,除由环卫工人按照规定清扫保洁外,门面的经营者也有义务清扫保洁,保证人行道的整洁、卫生; (八)河道和公共水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保洁。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城区主干道、繁华地区和广场应当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水洗除尘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等,不准将垃圾扫入道路,不准从楼上向地面抛洒各种废弃物; (三)
11、不准当街屠杀家畜家禽; (四)不准在非指定的地点冲洗车辆; (五)不准在公共场所焚烧废弃物; (六)不准放养禽畜,居民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牵引等控制措施,对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自行清除; (七)车辆在城区不准冒装或者不采取防护措施运输散体、流体物品; (八)不准从车内向车外扔垃圾。 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10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分别处200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按污染面积处以50元/平方米的罚
12、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档,设置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主要出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临街建筑工地材料堆码整齐,施工围墙完整,进出车辆干净,施工进出口道路经硬化处理,并保持道路畅通。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弃物弃料和围档、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档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 第二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县市建
13、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车辆清洗、车辆维修、废旧物品收购、洗灰、涂料加工、动物屠宰等对市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非生活垃圾,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倾倒,应自行运往指定地点倾倒,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运;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后,在制定的地点倾倒。违反本规定的
14、,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活及建筑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及消纳必须接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袋装处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时缴纳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
15、费用。逾期不缴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所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间)、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第三十条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制定设置标准,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
16、,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设计方案的审查。 需排放生活污水和粪便的房屋,必须按要求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未建设化粪池或达不到标准的,须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补建、改建。 第三十四条 城区的公共厕所,应当逐步改建
17、,达到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共厕所可以收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保洁和管理。 机场、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由责任单位按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接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从事客运的车辆,在城区内行驶必须配备垃圾容器,并贴上醒目的标志。 第三十六条 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场的设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禁止未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
18、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报当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注;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赔偿,并处500元罚款。第五章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执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向违反规定或者未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9、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着装、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二)未使用规范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及省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行政执法中损坏、乱丢乱甩当事人物品、物件的; (五)侵占、私分没收、暂扣的物品、物件的; (六)违法审批的; (七)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和投
20、诉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八)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九)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十)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
21、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
22、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
23、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