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
民间借贷合同的
效力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均认定为有效
(一)如下系民间借贷作无效认定的主要情形:
1.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无效。
如因偿还赌债、吸毒犯贩毒等非法行为签订的借贷等,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
2.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行为无效。
3.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贷行为无效。
4.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贷行为无效。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无效。
(1)《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该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出借方或者借款方未经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吸收资金,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违反了前述规定而无效。担保公司超出核准经营的范围,违规发放借款,亦因违反《商业银行法》第11条的规定而无效。
(2)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典当企业不得从事发放信用贷款的业务。如果典当企业与债务人签订典当合同,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违反前述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民间借贷关注点法律梳理
一、
民间借贷合同的
效力认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用于非法用途的无效、利率超过上限部分,超过上限部分的约定无效。
(三)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四)借款方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其与自然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二、
民间借贷的
利率、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采用了新的三分法,规定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受司法强制力保护,超过24%年利率不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为自然债务,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属于非法高利,债务人支付后可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0%
24%
(一)民间借贷利率
超过36%部分无效
已支付的可要求返还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予支持
不超过24%部分有效
可请求法院要求支付
36%
司法保护的上限
24%-36之间有效
但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了的可以不返还未支付的也不支持
(二)利息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
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1. 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 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该给利息,但应该怎么给?给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了法官自由裁判权,由法官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
法律规定了无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出借人向借款人约定还款期限,至超过还款期限起支付利息,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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