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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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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2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1日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市容环境,促进城市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

2、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放置于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以及建(构)筑物外(顶)部,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LED视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升空器具、充气物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两侧等场地设置的广告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四)门店招牌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

3、和设置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标志)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设置的原则。(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管理工作,牵头验收户外竣工广告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登记管理;住建、公安、消防、安监、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辖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详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征

4、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检、安监、交通运输、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街区建设、风貌改造时,应将户外广告设置列入规划内容。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满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一)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数量、体积、位置、朝向、材质及色彩和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鼓励在户外广告制作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节能环保材料(产品)。(二)设置户外固定广告,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

5、置许可证编号、广告经营者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户外广告使用的标志、文字要规范,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字体。(三)城市中心区域及主要干道禁止设置大型单立柱广告;规划的机场及周边地区禁止设置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城市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四)在城市过境道路(含高速公路)城市规划区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审批,超出审批范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五)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是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5米,且不得超

6、过临街道路红线,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廊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消防、通风、采光。(六)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七)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一幢楼内有多个单位办公或经营的,可在建筑红线内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面招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

7、高度一致;同一幢建筑物的店面招牌应底沿对齐,并配置夜景光源。(八)设置气球悬挂条幅广告应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备案。其设置应远离高大建(构)筑物及各类电线、燃气站等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应在宽敞的广场区域。(九)张贴广告应当张贴在广告专栏内,禁止随意张贴。(十)重大节庆,重要会议,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标志,应由设置者或产权单位及时拆除。(十一)成立巴中市户外广告规范设置专家组,人员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建筑园林、广告规划、气象等专业人

8、士组成,负责巴中市户外广告艺术及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和验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妨碍生产经营、影响市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城市容貌的;(四)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五)影响市政、交通、电力、消防、气象、园林、通讯、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的;(六)利用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七)法律法规和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三章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9、: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名称、户外广告用途、载体形式、规格(长、高、宽)、数量、设置地点、设置期限。(二)户外广告方案及平面实景效果图;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交施工组织方案及广告架体施工图和安全保障方案。(三)单位法人证明或业主个人身份证明。(四)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及相关利害人的书面意见。(五)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或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设置安全性意见;可能影响消防安全、气象监测的,应当提交当地消防、气象部门出具的意见。(六)按公益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公益性户外

10、广告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政治性内容的公益广告内容要规范,并不宜设置太多。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准予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30日内应完成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广告设施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应以公益广告覆盖。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内容、期限、规格及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30日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11、请户外广告登记,经审查通过,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和整洁、美观、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不安全隐患,对脱色、污染、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倾斜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路灯杆、护栏、绿地、站台)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立柱广告、电动翻版广告一般不超过

12、5年,LED视屏广告一般不超过10年,临时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90天。户外广告位使用出让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自有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对产权人(单位)按不高于招标、拍卖的纯收入40%比例协商支付载体占用费或租赁费。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广告位使用权后,应当在15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必须在期满后2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办理延期设置手续。因城市规划、建设和

13、管理等需要征用、征收及拆除未到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由此造成损失的,按制作成本折旧,给予补偿。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需办理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第五章 处 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拆除,并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张贴广告、标语和海报等,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城

14、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清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强制清除。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改变已登记备案内容,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第二十条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就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作出的行政

15、许可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县(区)城镇户外广告设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

16、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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