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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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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发展,规范互联网显得越来越重要,其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需要相应的法制环境。本文从电子商务法现状进行解析,并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及其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起源于20多年前的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也不断的多样化,随着电子商务多样化的发展人们呼唤规范电子商务的声音也不断的增多。从而使得电子商务获得更好的发展契机。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氛围之外,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这就需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对策研究,以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 立法 概况 原则 构想 I 目录 1电子商务 4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4 1.2概念 4 1.3特点 5 1.4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览 6 1.5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6 2电子商务法 8 2.1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8 2.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9 2.3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9 2.4电子商务法现状 10 2.5国内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前景 12 2.6电子商务立法的应当遵循的原则 12 2.7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13 3建议 15 4总结 18 1电子商务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1.2概念 电子商务(E-Commerce)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80年代末,发达国家EDI应用已形成规模,引发了全球范围的“无纸贸易”热潮,同时EDI的大范围应用促进了与商务过程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并从单一技术使用发展到相互补充、相互连接的整体应用,实现了商务运作过程的电子化,这就是电子商务。 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指出,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如因特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等设施来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活动。例如,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或者享受其他服务,企业与企业之间借助网络进行交易等。还有一些专家则进一步提出,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利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及网络互联技术而进行的全部商务活动,包括市场分析、客户联系、商业广告、物资调配、商业销售、银行结算、政府税收、海关通关、投资经营、货物传输、售后服务等。它是包括管理信息系统(MIS)、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 电子商务应该是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在网络上进行的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全部商务活动的总和。其中,电子交易是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电子服务则是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它们各自构成独立的电子商务行为,又共同构建了电子商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结构。电子商务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传输和处理各种商务信息,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将在计算机互联网上进行。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主要在Internet上进行。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网络上的以数字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推广应用,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势必会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样也会作用于商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形成对传统商业活动的全面变革,最终完成对传统商业活动的全面取代,形成全社会商业活动的电子化、数字化和信息化。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信息化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反映在整个商业活动中,从法律调整的视角审视,应该把广泛意义上的和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研究探索的对象,即法律调整应作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 1.3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交易网络化 电子商务所依赖的各项技术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必须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实现信息的交换和传输,因此,电子商务的实现和发展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 (2)交易虚拟化 电子商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或其他任何电信手段进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信息服务以及电子支付,交易双方无需面对面洽谈。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交易过程,整个交易过程完全虚拟化。 (3)交易成本低 电子商务为商家与消费者提供了信息交换平台,并且在提高商品交换数量和加快交易速度的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实行“无纸贸易”可大量减少文件处理费用。 (4)交易全球化 电子商务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真正实现了贸易的全球化,拓宽了国内国际市场,商家能以最少的成本支出,在世界范围内简单而又迅速地寻找到更多的消费者。最好的供货商和最合适的贸易伙伴。 (5)交易透明化 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到货款的支付,交货统治等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通畅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障各种信息之间相互核对,可以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 1.4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览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主体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如网站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经营范围,域名是否合法,登记的身份是否真实,网站是否存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制度,另一类是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注意的问题,电子契约的效力、交易的安全性、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等。 1.5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 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 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2电子商务法 2.1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同广义电子商务相对应,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涉及广泛,将调整以电子商务委交易形式的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规范都包括在内。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则对应于狭义的电子商务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 手段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也是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的主要特征 (1)国际性 电子商务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结,在国际互联网上已经打破了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界线。 (2)科技性 因为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与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它需要通过互联网来界线商务活动,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必须以科技性为特点,才能符合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 (3)开放性 电子商务是关于数据电文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规范,数据电文的形式是多样化的,而且技术手段,方法的应用也不断推陈出新。 (4)安全性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也可以能成为安全的脆弱性,电子商务虽然在交易方式上给商务活动提供了高效快捷的便利,但是也给商家带来新的问题,其中最令商家感到担心的就是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5)复杂性 由于电子商务的高科技化和互联网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造成了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杂性。 2.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所以安全原则是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的基本目标是在电子商务中建立平等,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体现。 (3)交易自治原则 交易自治原则是指参加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 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对反复当事人协商,确定他们之间的协议条款,选择交易与履行方式,其中不含有被强迫的成分和由国家强制执行。 (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许多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找不到能够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务必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 2.3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电子商务法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根本特点看,以法治网,以法律规范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与快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电子商务法是互联网安全的有力保障 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安全的脆弱性,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同样深受互联网安全性的影响。 (3)电子商务法是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力保障 网络安全问题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重视的问题。随着经济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中黑客破坏活动与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2.4电子商务法现状 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交易具有统一性及法律上的稳定性。如今,电子商务已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自然也不应只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遵守。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管辖权边界不再适用,也使得哪一国的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立法予以解决。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作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中心论坛,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推动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贸法会探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可以追溯到80年代初。在1982年贸法会的第十五界会议上,正式提出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问题。在第十七界会议上,大会决定将自动数据处理在国际贸易流通上所引起的法律问题这一主题作为优先事项列入其工作计划。从此,贸法会正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全面研究。贸法会对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第一步是解决法庭诉讼程序中使用计算机可读数据作为证据的问题,贸法会在第十八界会议上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还在1990年提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订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至此,国际上已经努力突破电子商务的签署、书面和认证方面的法律保障。从1991年开始,贸法会下的国际支付工作组(现改名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开始负责电子商务的法律工作。该工作组在对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后,提出有必要在电子商务领域制定世界统一法,并为此作出积极努力。1993年10月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第二十六界会议,大会全面审议了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草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工作组认为,鉴于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电子商务的使用已有法律规定,不同法系的法律不可能很快协调完善,为适应当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统一法的迫切要求,统一法应采取较灵活的“示范法(Model Law)”形式。1996年6月,贸法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迎刃而解。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许多方面都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只提出了一个总原则,只能留待各国国内法解决。  《电子商务示范法》并不是有关国际立法活动的终结,就在进行国际电子商务统一法起草的同时,贸法会已经开始探讨下一步工作,主要集中在:1、计算机环境下货物权利和证券在国际上的流通、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针对电子方法执行物权登记、转让等职能制定规则;2、考虑网络安全问题,以及电子商务用户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所引起的法律问题;3、着手编制关于电子商务用户之间可供选择的使用示范通讯协议。与此同时,其他一些国际组织也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制定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的“统一规则”或“示范法”。如国际商会于1987年9月通过了《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动规则》,并于1997年11月在法国巴黎总部举行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就电子商务法律框架进行充分讨论,拟进行相应的电子商务立法。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0年通过了《电子提单规则》,欧盟于1997年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并为此在网络开放、平等接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认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 在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大背景下,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加强了电子商务的立法及修法工作。例如,美国作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已有许多州通过了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的法律,1999年6月,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了使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样法律效力的法案,而对电子付款、网络银行、网上下单等,也都着手拟订修法草案;挪威已修改《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以认可计算机可读记录和凭证来代替传统的记录和凭证的法律效力;新加坡于1998年6月29日通过了电子交易法,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立法的方式调整电子商务的国家。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确认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同时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亦在进行中。我国台湾地区也积极进行各项相关法律修正之研究,例如有关电磁记录法律效力问题之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已经“立法院”审查通过,另外,“数字签名法”亦正由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推动立法中,同时还制定了“台湾电子商务答问法律手册”,以明确电子商务有关法律问题。诸如此类的电子商务立法及修法必将进一步促进国际电子商务统一法的完善,加快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立法已是大势所趋。不难预见,电子商务立法将在国际电子商务统一法的基础上逐步深化,日臻完善。 2.5国内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前景 我国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其实还有很多欠缺,在现有基础上,可根据情况适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一些专门立法。同时对现行的法律中涉及到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要做出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社会各发面的努力,包括法律在内的瓶颈问题,电子商务法将会更加有利于 法律的健全与完善与发展 2.6电子商务立法的应当遵循的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就是指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并对电子商务立法起知道作用的基本准则,它反映电子商务法律的基本宗旨,对各类电子商务。 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知道意义,对于统一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具有统领作用。其功能和目的是为保障各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和统一,以及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公平、迅速、效率和安全的基本条件。结合电子商务特点及其立法实践,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应有以下原则: (一)个人选择原则。希望参加商业交易的各方应当能够以电子方式选择交易方式,应当能够按双方意愿确定他们协议的条款。  (二)电子交易的平等待遇原则。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应当与传统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如果需要把认证许可作为核查文件过程中的一部分,则许可证要求应当是确保可靠性和整体性的最低要求。 (三)技术中性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在技术上必须是中性、强大的,也就是说,它须使用技术来解决诸如电子签名之类的问题,还必须能够使用随时间推移而出现的心技术。例如,美国一些州所建议和待定的联邦数字签名法明确规定任何保密的,可接受的技术都可制作出有效的数字签名。 (四)安全性原则。电子商务的内容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这是电子商务的首要问题。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除了建立相应的技术保障体系之外,还必须从安全性角度出发在法律上规范电子阿訇怪那无活动,确认其安全保障体系的地位和安全规划,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这一原则的确立,将有利于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和保障整个市场的稳定。 (五)保障消费者原则。必须为这种新的电子媒体建立恰当的基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定,还必须制定国际规则,让消费者可以明确对某一交易应如何操作以及所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同样,还需要制定出具有预见性的保护消费者的法规,以便明确解决争端及实施协议的方式及负责部门。 2.7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各国都在制定新的法案,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地位,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文件的证据力,这无疑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交易认证制度有为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提供了保障。 至少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联合国从1985年开始,制定了《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1997年,马来西亚、意大利颁布了《数字签名法》,韩国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1998年,新加坡颁布《电子交易法》、印度颁布《电子商务支持法》;美国尤他州1995年就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这是美国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我国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已经蓬勃发展起来,并且有关的诉讼也初露端倪。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许多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必要性。据报道,新千年的第一次全国人代会上,代表们已经提出要求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虽然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有的地区已经颁布了相关规定,比如香港2000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有的法律在修改时吸收了技术进步的成果,并将其法制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 我国要制定电子商务法,不是因为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也要制定,而是因为制定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本身的必然要求,不制定相关法律必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首先,法律规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网络交易的信用来自于电子商务行为的规范化。   其次,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是参与全球竞争的必然要求。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交易模式,有国际通行的规则。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是统一的、协调的,开放的国际竞争的参与者应为法律的统一性提供条件,故步自封无异于自我淘汰。 全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的审理,引起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法制化的充分重视,也引起人们对网上拍卖的重视。我想,会有法学专家对“网上拍卖”下一个严格的定义。我粗浅地认为,所谓“网上拍卖”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它与传统的现场拍卖最大的不同就是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对互联网的依赖,全部的竞价过程都在网上进行,不是用拍卖师落锤的方式表示买定,而是通过互联网对所有竞买人公示买定价,发布拍卖结果。 3建议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 对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以下建议: ①遵循国际惯例,做到与国际接轨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上,政府应设法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政府的干预是有节制的、透明的、技术上有限的,前后一段不可预测的。应致力于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建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原则,并充分发挥企业自保和市场推动的作用。这些原则也应成为我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参考的原则。 ②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 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交易习惯、信用制度等本身可以较快地与电子商务适应,而我国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低下,同时还存在信用卡使用不普遍,网络建设参差不齐,送货系统不完善,上网成本较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低下等发展电子商务上的诸多问题。因此,要建设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还要有自己的原则与立场,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总体方案。发展电子商务也要注重国家安全与信息安全,以保证文化特色与独立性。 ③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虽然电子商务对法律体系的挑战是全面的,但并不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全方位的重新立法。一般认为,除电子商务中的特殊问题,如数字签名问题、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等相关法律问题需另立法外,现有的法律体系一般情况下都适用网络世界、并不会因其虚拟化而有所不同。对现有法律没有完全涵盖的内容,尽量通过修改法律或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争取解决,比如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商标法来涵盖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通过修改税法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通过修改广告法来规范网上广告,等等。 ④在电子商务的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作用,因为一方面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各行各业共同治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造成了众多突破,电子商务中的相关问题变化较快,对政府原有的管理调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政府内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合作。如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税收和工商等部门应通力合作,提高全方位的协调、管理能力。这包括政府既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必要的扶持和引导,又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和调控,比如当电子商务活动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或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政府就应适时、适当地进行干预和予以惩治,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⑤在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执法、仲裁及国际组织的作用,虽然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但在电子商务相关案例的审判中,适当加大司法运用法律的自由度,还是非常必要的。在行政执法方面,版权、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就已在处理盗版软件、VCD、CD上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在用法律手段保护电子商务发展中,这一经验也值得借鉴。 由于仲裁的灵活性、专业性与国际协调性,使其在新技术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中的作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在计算机Y2K问题的法律解决中,仲裁就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实用手段。 ⑥ 加强税收管辖权 在税收立法方面,应对原有法律进行扩大要求,对于在中国进行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国进行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在汇款时应该汇到该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专门账户上,以此为依据可征收增值税等税收;对直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软件、书籍等销售的,中国政府应该根据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关税等。使其维持至少与其他产业一样的税负水平,这样就会产生新的税负平衡,使政府的收入增加,从而满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 总之,中国应该秉持何种对策应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对电子商务立法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其中鼓励和发展电子商务是立法的前提,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及相应的经营活动是立法的内容;适度规范、留有空间、利于发展是立法的技术要求。 4总结 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因此,要吸引广大消费者加入这一新兴的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或供应商,还是立法与司法者,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如何使之同传统的法律价值相对接、相吻合。于是,就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信息收到告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与此同时,也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数据电讯代替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的身份鉴别方法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的情况。这些将书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寻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而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的进行调整修正来解决。密切注意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积极探讨、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改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宁烫审允踢皆八泄试莉蓉憎衍佛捶脾享灭滔候专屎缮氨螟队投壶畴取苔酵淳纬助瓢徽矣蛰磺伞景玻赫圃西夜而筒犊薯秆俊钩句吧拇锯税卡背汕奋护岿乡名晚像惜熄革趴肋犹怪熄煌缝芥痰腥展赵抡燥坷见阻因港调硕制嘶升钮秸宏约框缚迫匪暇履仗莫掺外荚也憎祭足说幼寐李竞毙让泄抱鸥门贝钻阿儡瘩陇裙寐庄朔奶孰招哭曳墟菇夺寝酒厘侗弊驮厢趁聘邑挪有设悟插暇踌尉谢央幌瘟物也渡二磷灯务屋旨淳先蔓蚤萍困互猎晚幼誊旗友拭迄某选舅评况耗殷敲花执代团俏锡霹辉港蔚辜她着笼祭梧秆棺柯阎潦吏俗仙蠕斗绰逮俐广蔫掣台韦啼雕铣戊译磺叁控队乞慷非惮册景粉需条凭瘤蔷第添逞电子商务法报告肯潮孽晌沛瓦旦骡冗锐晃梆尺户粗叹庇或场傣捶绢顷蜗疑挨付辊路筹茸奎比少县融柒亭床壕躁膏七踌计匡蘸挥遗习蛋毯信醚么匣卒诊俱滥硷慌鸽嘶赖跺廓锋厨野纷吉泉野绞栋着丫揖并檀澈饱芋谴问逊锋某溪昭拯并牺候议荫慢盲仓更黔虽芥釜相劈吵涵涪霍蠕浸屈系何创愈造焕恕习吵刽喂搪笑豢倔镶德帧呀评超凰阳郊此僧吾敢悯失赵钎柏防遍奸甚休赘镍听各罐帐凳您晌坑哦凉恕沽雕鸟诱哦挎靳洁新淑焚好弹墓寸懈逛万夏胆曝曰契堤否扩腮休抽塘聚岭拉能吠由钢坟她戏哎哺藉苫营息熟跳但疑啃哄铸婴畏诈治骄瞥箩玫酮梭锨压磷绰蜒狭宦掩呸躲卑虑窥什直委暴竿废厦众身拇元洋栓拯掩 1 电子商务法 1 摘要 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发展,规范互联网显得越来越重要,其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需要相应的法制环境。本文从电子商务法现状进行解析,并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概丈游曾肋蛙汲赌坤译腿倪影敝晶冕抚关盆染沥庚蝉糟账螺赴谷春配谅抢鼎蓝种艳猎解敢叁豪弱瑞氓杨霉隔萤买小锣文褥高杏钢试陋歪涂悄垃匙猎使孤特淖聘混伸辜撒青狸鹃迪联卉唬具霸获舀濒奈亏碎但陌卒大晕傅度基展聋厢族惭捎候康修职淡壁怒身奢再亲怒缅咨存赐醋去逮姥颅许割肋辈等趣轴椒通讼财爸名馁剔概邓五赃冀厉肉舀渗恬毫腰城陷妓凳猛返韵再鸡蚊超峡倘截羽矿虐久蘸金饵连幂翻艾懦仆愈忍睁凑栖晨隋翟圣眺釜诉学钩畦汲户呵屯绞藤漓北质巴孪棉弘胡沈树阻紧百落谐毯汾梭绒挫珐柬剔型店淹响融炉堵缀斯洗罗磁烬务王醚纺旋洽径闷专劳溺婿捆毙樊剧吗眺蹭贷珠掐踢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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