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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分级管理请三思而后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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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徐 进 国务院2012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规定,“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卫生部2012年11月年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再次重申,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执业资格要求的提升,对全国42万家零售药店提出了严峻挑战,要么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要么停业关门。与此相关联的是执业药师的奇缺,一些不发达地区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占有率不足5%,迫于压力,从上到下都在陆续试点或出台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政策。目前,就已经试点出台或正在征询意见的地方政策规定来看,不论是出于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还是表明是以提高药品质量管控能力为目标,最终归结到一点,其实质就是为了缓解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的矛盾,规避出现众多“无证经营” 的药店的问题,而提出的过渡性政策。 其实,零售药店分级管理也不是新的创造发明,早在《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初,就有类似规定出台,在偏远农村有非处方药药店,在机场、车站有限定经营范围和品种的“便民药箱”、“便民药房”,在农村集镇的小卖部曾经有非处方药专柜,然而在国家前几年力推“两网建设”﹙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的大背景下,零售药店遍地开花,那些专门销售乙类非处方药、非处方药的药店基本结束了历史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如今,仅仅凭借销售非处方药而生存的药店已经屈指可数。随着零售药店数量的迅猛增长,其问题也大量涌现,诸如从不规范渠道购进药品、药品验收养护流于形式、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质量负责人不在职在岗、不执行药品监管码核注核销等等。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零售药店准入门槛过低,人员、设备不达标,零售药店数量过多,基层药品执法力量极其有限,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那么“分级管理”能实现管控药品质量的目的么?从多年基层零售药店监管的实际来看,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这么讲?其一,零售药店数量众多,远远超出了社会实际需求,已经普遍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因此,未来的零售药店只有提质增效才有出路。而要上水平、上台阶,就必须通过本轮改革,让那些效益差、服务水平低、软硬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退出市场,而不是降低标准将其保留下来继续扰乱市场秩序;其二,“分级管理”实际上难以落实到位。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品种众多,不下大工夫、花大气力难以彻查。凭我多年执法经验,原来日常检查一个单体零售药店如果需要半天时间,分级管理后就可能需要两三天甚至更长时间,在一个乡镇仅有几名监管人员要管食品还要管药品的情况下,仅检查药品质量都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频次和质量要求,再让其再去监管经营药品的类别就更加难上加难。这样难免让 “分级管理”不得不成为一株看起来美丽、闻起来无味的“塑料花”。其三,对超范围经营处罚难。分级管理后,零售药店一旦超出类别经营药品,对超范围部分就按照无证经营依法查处。暂且不论调查取证费时费力,即使问题查清了,处罚起来又特别困难,罚少了,达不到惩戒的目的,罚多了多数药店尤其是农村药店承担不起,没收的药品也难以处理。特别是法不制众,当众多级别较低的药店都超范围经营的时候,现有的监管力量仅处理此类问题都会捉襟见肘、焦头烂额,更无暇顾及其他。其实,对品种的监管也可以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个人设置的小型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制度实际执行中的夭折得到血的启示。“用药目录”规定从层次来讲,是国务院的条例,按说不低,但为什么执行不下去,就是因为法不制众,制度本身缺乏合理性。而我们当前进行的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恰恰是完全等同于“用药目录”的制度,并且是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的,可以预见其夭折也是必然的。其四,任何改革政策的出台首先必须合法,合法的前提是遵守法规、依法行政,零售药店的最新准入规则就是国务院《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对上述规定未作出修订前,任何降低或提升准入标准的做法都是于法无据的。 解决零售药店换证难的出路在哪里?建议:一方面要改革执业药师考试制度,分别制定符合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使用需求的考试大纲,让多数药品从业者能够比较容易的取得药品零售执业药师资格,另一方面,要制定过渡政策,大力发展零售连锁,降低零售连锁准入门槛,让零售连锁企业的一个执业药师有十个以上连锁门店的审方资格,将目前众多单体药店逐步过度成连锁门店,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规范药品购进渠道,降低监管成本,提升药品管理水平,也才能最大限度提质增效,促使我国的药品零售企业上档次、上水平,与国际接轨,在未来竞争中站稳脚跟。(甘肃省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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