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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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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1994年9月8日颁布)(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1994年9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非经营性

2、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物价、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计监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其规定执行。其他需要在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

3、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中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转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第七条省物价、财政部门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20日内转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情况复杂的,前款

4、规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第八条制定行政性收费标准,应以行政管理行为的特定目的、要求和合理支出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制定事业性收费标准,应以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和合理支出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为依据。第九条严禁下列乱收费行为:(一)未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转为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的;(三)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3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部门制定。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购领由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变更、撤销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颁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同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第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和个

6、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举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行政性收费收入应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行政性收费单位应将其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行政性收费单位的支出,应按规定编报预算草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预算中作出安排。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事业性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将其收费收入存人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按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对收费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

7、应及时审核,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投入收费单位支出专户,由开户银行监督使用。第十六条物价、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实行年审。年审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并可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纠正,退还或没收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非法收取的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8、一)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二)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三)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的;(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五)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二)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三)收费时不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第二十条对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物价检查机构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9、处分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二)截留、挪用、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第二十二条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物价、财政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根据本条例受到

10、行政处罚的单位,对物价检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单位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被处罚单位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

11、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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