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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_T 1840-2020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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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DB63/T1840-2020DB63/T1840-2020青 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布20201028 发布20210201 实施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DB63/T18402020 主编单位:西 宁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批准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施行日期:2021 年 2 月 1 日 青海省地方标准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总第 407 号)关于批准发布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等七项青海省工

2、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青海省农牧民住房抗震技术规程、青海省湿陷性黄土地区透水铺装施工技术规程、青海省湿陷性黄土地区排水构筑物施工技术规程、青海省波纹钢综合管廊设计规范、青海省波纹钢综合管廊施工技术规范、青海省波纹钢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七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2020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归口部门 1 DB63/T 1840-2020 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无

3、 2021 年 2 月 1 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DB63/T 1841-2020 青海省农牧民住房抗震技术规程 无 3 DB63/T 1842-2020 青海省湿陷性黄土地区透水铺装施工技术规程 无 4 DB63/T 1843-2020 青海省湿陷性黄土地区排水构筑物施工技术规程 无 5 DB63/T 1844-2020 青海省波纹钢综合管廊设计规范 无 6 DB63/T 1845-2020 青海省波纹钢综合管廊施工技术规范 无 7 DB63/T 1846-2020 青海省波纹钢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无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

4、”,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加快建设“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标准编制组结合我省实际特点,借鉴参考相关标准,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分类投放;5 分类收集;6 分类运输;7 分类处理。本标准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西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至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 57 号;邮编:810001;联系电话:0971-612970

5、6)。主 编 单 位:西宁市城市管理局 参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工程大学 主要起草人员:南海晏 鄂小红 路建青 周长亮 杨 艳 马文生 李思敏 王 让 方 方 孙 硕 郭 强 唐峰兵 主要审查人员:吴向培 于 杰 冯 坚 臧青生 仉国栋 黄 杰 刘成会 顾锡蓉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4 4 分类投放.5 4.1 可回收物.5 4.2 有害垃圾.5 4.3 厨余垃圾.6 4.4 其他垃圾.6 4.5 大件垃圾.7 4.6 园林垃圾.7 4.7 装修垃圾.7 5 分类收集.8 5.1 垃圾收集容器.8 5.2 垃圾投放点

6、.8 5.3 垃圾收集站.10 6 分类运输.11 6.1 一般规定.11 6.2 运输车辆.11 6.3 垃圾转运站.12 7 分类处理.14 附录 A 生活垃圾分类类别目录.16 本标准用词说明.18 引用标准名录.19 附:条文说明.21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加快推进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准确、收集有序、运输规范、处理有效,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活动。1.0.3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的规定。2 术 语

7、 2.0.1 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2.0.2 生活垃圾分类 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活动。2.0.3 可回收物 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2.0.4 有害垃圾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2.0.5 厨余垃圾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2.0.6 餐厨垃圾 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

8、圾。2.0.7 其他垃圾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2.0.8 大件垃圾 重量超过 5kg、体积超过 0.2m3或长度超过 1m,且整体性较强,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2.0.9 园林垃圾 园林植物自然凋落或人工修剪所产生的植物残体。2.0.10 装修垃圾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或废弃物。2.0.11 分类投放 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容器、场所的活动。2.0.12 收集容器 专门用于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器具。2.0.13 垃圾投放点 专门用于投放生活垃圾的收集点位。2.0.14 分类收集 将分类投放的垃圾进行集中收集的过程。2.0.15 分类运输 将分类收集后

9、的生活垃圾通过专用车辆运输至末端处理场所的过程。2.0.16 垃圾收集站 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暂放,等待装车运输的场所。2.0.17 垃圾转运站 为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效率,在垃圾投放点或垃圾收集站至末端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置的具有压缩功能的生活垃圾中转公共服务设施。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统筹考虑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个环节,各环节设施配置应实现有效衔接。3.0.2 生活垃圾分类应综合考虑我省严寒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等方面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3.0.3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应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

10、的原则,并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市容景观、公共安全等要求。3.0.4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3.0.5 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设施。3.0.6 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投放知识,提升垃圾分类知晓度,推动居民习惯养成。3.0.7 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3.0.8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应混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3.0.9 宜合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合理构建智能垃圾分类平台。3.0.10 宜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4 分类投放 4.1 可回收物 4.

11、1.1 可回收物宜按照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分类投放,减少二次分拣。4.1.2 可回收物投放时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4.1.3 纸类物品投放时应保持平整。4.1.4 塑料类物品投放时应用水洗净塑料瓶内的残留物。4.1.5 玻璃类物品投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玻璃瓶撕掉标签,用水洗净瓶内残留物;2 碎玻璃包裹安全后再投放;4.1.6 金属类物品投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易拉罐、罐头盒类等金属容器应洗净瓶内残留物,压扁后投放;2 金属尖利器物应包裹安全或将尖锐面钝化后投放。4.1.7 织物类物品投放时宜清洗干净,严重破损、污染的织物类物品应按照其他垃圾投放。4.2 有害垃圾

12、4.2.1 有害垃圾投放应保持物品的完整性。4.2.2 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4.2.3 有害垃圾应准确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不得混投或随意丢弃。4.2.4 废弃药品宜连带包装一并投放。4.2.5 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排空原有内容物后投放。4.3 厨余垃圾 4.3.1 厨余垃圾可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投放至不同的收集容器或投放点。4.3.2 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与其他类别垃圾分开归类。4.3.3 厨余垃圾投放时不应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和废纸等不利于后续资源化处理的杂质。4.3.4 有包装的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物后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

13、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中。4.3.5 居民家中宜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宜滤除水分后投放。4.3.6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投放前应对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4.3.7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应根据蔬菜瓜果、腐肉内脏等不同种类的其他厨余垃圾设置单独的投放容器或投放点,投放时应去除塑料袋等包装物。4.4 其他垃圾 4.4.1 按照分类标准无法确认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时,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4.4.2 其他垃圾投放时应尽可能降低水分,避免混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投放到指定收集容器内。4.5 大件垃圾 4.5.1 大件垃圾

14、应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由回收单位上门回收。4.5.2 大件垃圾投放时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4.6 园林垃圾 4.6.1 园林垃圾应单独收集,投放至指定投放点。4.6.2 园林垃圾应由作业单位按照条状材料绑扎成捆、碎片材料包装成袋进行分类投放,包装宜使用可再生材料。4.6.3 园林垃圾投放时应进行分拣剔除,不应混入土、石块、铁丝、铁钉、花盆和塑料等非植物性材料。4.7 装修垃圾 4.7.1 装修垃圾应单独收集,按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两类进行分类。4.7.2 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和陶瓷等碎片材料应袋装,投放至指定投放点。4.7.3 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料、

15、塑料和玻璃等可回收物应捆扎或袋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投放点。4.7.4 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投放点。5 分类收集 5.1 垃圾收集容器 5.1.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有明确的分类标志,分类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的规定。5.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数量、规格和间距,应根据当地垃圾实际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科学合理确定。5.1.3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相匹配,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收集容器应逐步予以撤除更换。5.1.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并具备良好的阻燃性、抗老化性

16、、封闭性、耐酸碱腐蚀性和耐温性等。5.1.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摆放统一,标志醒目,便于居民投放和运输单位收运。5.1.6 有条件的区域宜配置智能垃圾分类回收设备。5.2 垃圾投放点 5.2.1 应根据垃圾产生规模、垃圾种类和收集方式等因素,合理设置垃圾投放点,并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的规定。5.2.2 垃圾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考虑投放、收集方便等因素。5.2.3 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规范居民投放行为。5.2.4 垃圾投放点的地面应硬化处理并宜采取排水措施。5.2.5 露天垃圾投放点应具备防雨(雪)棚。5.2.6 垃圾投放点宜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应采用

17、移动式清洗设备,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无垃圾散落。5.2.7 不同场所的垃圾投放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民区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居民区应至少设置1座废旧织物投放点,有条件的居民区宜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堆放点。2 农贸市场应设置单独的厨余垃圾投放点,有条件的应设置技术成熟的厨余垃圾处理机等就地处理设施;3 办公类、教育类公共建筑区域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当有食堂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场所时,投放点宜设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4 商业类、交通类公共建筑区域投放点

18、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投放点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公交车站、休息区等区域,不宜过密,具体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a)商业、金融业街道宜每 100m 设置一组;b)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宜每 200m 设置一组;c)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宜每 400m 设置一组。5 医院候诊区、诊疗室和病房宜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层门诊楼、住院楼宜配置一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医院垃圾的分类应区分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不得混杂投放。5.2.8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垃圾应单独设置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5.3 垃圾收集站 5.3.1 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运输作业的要求,预留

19、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线路,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5.3.2 垃圾收集站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点位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5.3.3 垃圾收集站应配有固定的垃圾清运车辆停车位,满足垃圾收集容器暂存、收运的作业空间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线。5.3.4 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5.3.5 收集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封闭式居民区内,应设置收集站;开放式居民区内宜按垃圾产生规模单独或联合设置收集站;2 农贸市场收集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且避开人流密集区的区域;3 机关企事业单位

20、收集站的设置应远离人群活动区域;4 公共场所收集站宜位置固定,且不影响市容市貌;5 医院生活垃圾收集站应与医疗废弃物收集站分别设置;6 学校收集站的设置应远离学生活动区域。5.3.6 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内应设置供电、给排水和除臭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5.3.7 现有敞开式收集站内的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5.3.8 应定期清洗收集站及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地面、桶具的清洁。6 分类运输 6.1 一般规定 6.1.1 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运输,保障专车专用,不得混装混运。6.1.2 生活垃圾运输过程应安全、及时、环保、高效,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不宜在垃圾收集

21、站长时间滞留。6.1.3 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垃圾分类运输模式,宜采用“以桶换桶”的分类运输模式。6.1.4 应建立垃圾分类运输档案,记载内容应及时、完整和准确。6.1.5 宜建立垃圾收运信息化管理系统。6.1.6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具有明确的路线,运输时间应避开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应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6.1.7 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运输。6.1.8 收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统一着装,作业时应注意作业安全。6.1.9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的规定。6.2 运输车辆 6.2.1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分类设置,标识相

22、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及时维护,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识清晰,保障车辆性能符合要求。6.2.2 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行安全和车辆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 和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的规定。6.2.3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运输途中应保持各系统正常运行。6.2.4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和防渗功能;在运输过程中应无垃圾扬、散、拖、挂和污水滴漏等现象;运输完成后,运输车辆应至指定地点进行排水。6.2.5 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与分类收集容器相匹配,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

23、,不应超重、超高运输。6.2.6 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药箱等应急器材。6.2.7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宜在运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包装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碎垃圾破碎或有毒有害物质泄露。6.2.8 园林垃圾运输车辆宜采用密封式货车,当采用非密封式货车时,垃圾的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辆槽帮上沿,且应遮盖严实。6.2.9 出车前和返回指定地点后应对运输车辆及其配置的各种机械设备和电子记录装置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整洁、有效。6.2.10 垃圾分类运输结束后,应对车身、车轮、驾驶室和箱体内部等进行全面清洗。6.3 垃圾转运站 6.3.1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建设应满

24、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的规定。6.3.2 垃圾转运站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运行期间出现未达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 的规定。6.3.3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6.3.4 垃圾转运站应具备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暂存与转运的功能,并根据需要选择设置厨余垃圾、有害垃圾转运功能。6.3.5 垃圾转运站外形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抑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25、。7 分类处理 7.0.1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因地制宜采用先进成熟的处理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7.0.2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7.0.3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应考虑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7.0.4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应集约建设、集中布局。7.0.5 可回收物宜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 回收后进行资源化利用;2 由废旧物品回收单位定期收购并进行二次分拣。7.0.6 有害垃圾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7.0.7 厨余垃圾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产物去向和工艺特点,科学合理地

26、选择合适的资源化处理方法,宜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 好氧堆肥;2 厌氧消化;3 具备焚烧条件的地区,厨余垃圾宜优先采用压缩脱水后焚烧的处理方式。7.0.8 其他垃圾应推进以焚烧发电为主的处理方式。7.0.9 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综合考虑其他垃圾产生量及其趋势。7.0.10 大件垃圾宜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 的规定:1 大件垃圾应优先考虑回收再利用;2 无法再利用的应进行拆解,预先拆除有毒有害的材料及零部件,并按种类分类贮存和处理;3 拆解后剩余的材料应按材质分类回收与再生利用。7.0.11 园林垃圾宜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27、1 堆肥;2 作园林有机覆盖物;3 木材加工原料;4 用于食用菌菌棒加工;5 造纸材料或提取化学原料。7.0.12 装修垃圾宜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 废弃的石材、砖瓦可作为烧结砖的原料;2 废弃的混凝土、陶瓷可进行填埋或作为道路施工的路基材料,或处理后作为再生混凝土骨料;3 废弃的涂料、油漆等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附录 A 生活垃圾分类类别目录 A.0.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应符合表 A.0.1 的规定。表 A.0.1 生活垃圾类别 序号 垃圾类别 垃圾内容 1 可回收物 1 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他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2 塑料类:容器塑料和包装塑

28、料等;3 金属类:铁、铜、铝等金属制品;4 玻璃类: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5 织物类:旧纺织衣物、鞋帽和纺织制品等;6 废弃电子产品;7 废纸塑铝复合包装。2 有害垃圾 1 废旧灯管灯泡类:日光灯管、节能灯等;2 家用化学品类: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3 废电池类: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4 其他:废胶片、废相纸、废旧水银温度计、废血压计等。3 厨余垃圾 1 家庭厨余垃圾类: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树枝花草、腐肉、蛋壳、剩饭剩菜等;2 餐厨垃圾类: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米和面粉类食物残余、蔬菜、动

29、植物油、肉骨等;3 其他厨余垃圾类: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畜禽类动物内脏等。4 其他垃圾 除上述三种垃圾以外的所有垃圾,如:1 受污染与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卫生纸、湿纸巾等其他受污染的纸类物质;2 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物品:受污染的一次性用具、保鲜袋、受污染织物等其他难回收利用物品;3 灰土陶瓷:灰土、陶瓷及其他难以归类的物品。除上述 4 大类外,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A.0.2 大件分类类别应符合表 A.0.2 的规定。表 A.0.2 大件垃圾类别 序号 垃圾类别 垃圾内容 1 家具 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

30、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包括制作家具的材料等。2 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家用电器: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等;电子产品: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等。3 其他大件垃圾 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车辆以及用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A.0.3 装修垃圾包括装修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墙体材料、废弃的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

31、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而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3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4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 5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6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7 生活垃圾转运

32、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 8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DB63/T18402020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 则.25 2 术 语.26 3 基本规定.27 4 分类投放.30 4.2 有害垃圾.30 4.3 厨余垃圾.30 4.4 其他垃圾.31 4.5 大件垃圾.32 4.6 园林垃圾.32 5 分类收集.33 5.1 垃圾收集容器.33 5.2 垃圾投放点.34 5.3 垃圾收集站.35 6 分类运输.36 6.1 一般规定.36 6.2 运输车辆.36 6.3 垃圾转运站.37 7 分类处理.39 1 总

33、 则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生活垃圾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制约因素。2016 年 12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 13 亿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本标准提出了垃圾分类的要求,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规范分类操作,加强监督管理提

34、供了必要的依据。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城市地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2 术 语 2.0.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 号的要求,生活垃圾涵盖居民生活垃圾、单位食堂和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因此本标准所述生活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从事专项生产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2.0.4 本标准中有害垃圾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的家庭源危险废弃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药品和电池等。2.0.7 根据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19095 中餐厨垃圾的定义。3 基本规定 3.0.1

35、生活垃圾分类应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同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环环相扣的全链条工作,从源头投放、前端收集、中转运输到终端处理,每一环都要同步推进,要形成完整统一、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因此,在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时,应同时建立一系列与分类处理相适应的设施配置,包括分类投放箱、分类投放点、收集站、分类运输工具、器具,以及不同类别的垃圾处理设施,这样才能保证垃圾分类收集行之有效。3.0.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的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36、方式相适应。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 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市容景观、公共安全等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属于环境卫生设施,应进行科学配置并满足相关要求。3.0.4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城区开发/改造的三同时原则。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中强制要求“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

37、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3.0.5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垃圾分类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中强制要求“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3.0.6 全社会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的提升是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的根本。可以通过发放垃圾分类宣传册、环保手提袋,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讲解垃圾分类的好处,普及垃圾分类知识,让民众切实了解垃圾分类。也可建设垃圾博物馆、垃圾资源化教育示范基地,使民众能亲身体会实施垃

38、圾分类的益处,并配套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民众从日常小事开始,积极践行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共同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共同建设和谐宜居的生态环境,让垃圾分类从口号变成习惯。3.0.7 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一方面可用于指导垃圾源头分类,另一方面可用于指导企业参与分类收集运营,应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生活垃圾分为 4 个大类和 11 个小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其中可回收物还应按

39、照当地废旧物资回收部门的要求进行细分,提高废物的回收利用价值。3.0.8 如 2.0.1 所述,本标准中所指生活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从事专项生产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因此禁止将以上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影响后续处理进程。3.0.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5G、大数据等新型信息化技术融入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域也应与时俱进,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实时数据显示、全程追踪溯源、垃圾种类在线识别等功能。智能垃圾分类平台可面向示范小区、示范单位(学校)、规范市场等分类示范点,建立高标准智能化垃圾分类示范点,运用“物联

40、网+智能资源回收系统”,通过激励的方式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提升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3.0.10 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收运在上海、深圳等地已进行了试点示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青海省应用的预期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便于督导员监督和二次分拣,提高分类质量;二是便于督导员及时纠正居民分类投放中的错误,能够培养居民良好的垃圾投放习惯;三是有利于合理安排垃圾收运次数,高效利用环卫资源;四是避免生活垃圾夏季长时间堆放产生异味,避免生活垃圾冬季长时间堆放造成冻结。但是前期需要对居民的定时定点分类投放行为进行督导,耗费较大人力,后期更要求居民自觉维持,因此基础条件较好的社区可参考执行。4 分类投

41、放 4.2 有害垃圾 4.2.1 有害垃圾废投放应遵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保持其完整性是从安全的角度考虑,防止有害物质外漏。4.2.2 废荧光灯管等易破损有害垃圾投放时应打包固定,亦可使用新购的包装物进行包装,以防止灯管灯泡等破损致使有害物质如汞蒸气泄漏到环境中。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和铅蓄电池等均含有重金属,投放时应采取防止有害物质外漏的措施,不得随意丢弃。干电池不属于有害垃圾,属于其他垃圾。4.2.4 根据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药物和药品属于危险废弃物类别,药品包装物则属于危险废弃物的他废物。因此,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来说,药品及其包装均属于有害垃圾。从我国各大城市试点推行垃圾分类的情况来看,

42、目前多数城市都将过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列入有害垃圾之列,或提示“废弃药品宜连带包装一并投放”。深圳等地区要求废弃药品、药具应拆除包装投放至专门收集容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废弃药品、药具专门收集容器,住宅区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放的方便程度,另行设置废弃药品药具收集容器。4.3 厨余垃圾 4.3.1 厨余垃圾应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同时加强对杂质的控制,有利于后续处理。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厨余垃圾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4.3.2 把厨余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出来,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重点和难点,强调注重厨余垃圾的分出质量,不片面追求

43、数量。要保障厨余垃圾分类质量,就要避免在投放环节的混投混扔。4.3.5 厨余垃圾水分多,一是易腐烂变质,散发臭气,既影响周边环境,也容易在垃圾收运过程中出现污水滴漏问题;二是影响后续最终处置,垃圾中含有的水分越多,进入垃圾焚烧炉后就会产生越多的水蒸气,降低焚烧效率,减少焚烧炉的使用寿命,还会在填埋处置中产生大量渗滤液,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三是影响后续资源化利用,较多的水分更易滋生细菌,影响堆肥质量,增加渗滤液的产生。因此厨余垃圾在投放时就要沥干水分,家庭厨余垃圾桶应盖好盖,以免污染周围环境。4.3.6 城市餐饮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导致含有大量高浓度动植物油脂污水的餐厨垃圾产生。这些含有大量水分和

44、油脂的餐厨垃圾如不经预处理直接收集,不仅收运困难、污染环境,也会造成油脂等资源的浪费。4.4 其他垃圾 4.4.1 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复写纸、压敏纸、收据用纸、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和尿片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土等应投放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4.4.2 垃圾焚烧是今后其他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其他垃圾投放时沥干水分的目的是降低其水分含量,便于降低后期运输压力,提高垃圾焚烧热值。4.5 大件垃圾 4.5.2 大件垃圾是指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按照大件

45、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大件垃圾在收集、运输与贮存管理过程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应根据大件垃圾的种类分别交给专业单位进行拆解、处理”。4.6 园林垃圾 4.6.2 可利用的园林垃圾,分为直径 3 公分以下的枯枝、落叶等小型园林垃圾和直径 3 公分以上的枯枝、修建枝、死株等大型园林垃圾,其处理利用方式不同。小型园林垃圾,如树枝叶及草本植物,可通过园林内部的小型移动机械粉碎后,制作成有机覆盖物,铺设在绿地的表明或者灌木丛下,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园林绿化垃圾的转运量,而且能够有效增强土壤的肥力,提高土壤渗透性和保水作用。大型园林垃圾绑扎成捆后可转运至相应的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厂进

46、行资源化处理。5 分类收集 5.1 垃圾收集容器 5.1.1 本条规定了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分类标志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的规定。5.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中规定:“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形式应根据生活废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垃圾收集容器(废物箱)的规格以 120L 和240L 为主,设置的相关要求可参考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和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J 205。考虑到远期规划时,垃圾产生量预测和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可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5.1.3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

47、术规程CJJ 205 规定,生活垃圾可分为四种基本收集模式:袋装-桶装收集、散装-桶装收集、袋装-车载容器收集和散装-车载容器收集,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派生出更多的垃圾收运模式。不同收集方式需要匹配相应的收集容器,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与减少二次污染。5.1.4 青海省整体日照时间较长、辐射较强,且冬季严寒,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具备耐低温、耐辐射、抗氧化的性能。常用的垃圾收集容器有不锈钢、冷轧板、玻璃钢和聚乙烯等。5.1.5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于设置在公共场所,其风格与周围环境协调、摆放统一整齐很重要,标志醒目、便于投放能够增加投放准确率。5.1.6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利于社

48、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在垃圾分类起步阶段,人们做到准确分类比较困难,可回收物分类质量不高。智能化垃圾分类设备就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如人脸识别、扫码投放、探测报警、GPS 定位等功能,有效将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回收物和废灯管、废家用化学品、废电池等有害垃圾细分,让垃圾分类更简单、更精细化,提高分类效率和可回收物利用率。5.2 垃圾投放点 5.2.1 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 对垃圾投放点和垃圾收集点等进行了规定,本标准可进行引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m,农贸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非袋装垃圾不应敞

49、开存放。5.2.2 垃圾投放点指专门用于投放生活垃圾的收集点位。其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设有建构筑物的垃圾容器间的形式,另一种是仅放置垃圾容器的形式。本条明确要求无论哪种形式,垃圾投放点位置应固定,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5.2.4 垃圾投放点的垃圾有泄漏、遗撒的风险,地面硬化处理可以有效防止垃圾渗滤液等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提高地面的强度和硬度,防泥防尘,有利于安全文明作业。5.2.5 本条规定了垃圾投放点应有上遮挡物,防止垃圾含水量的增加。5.2.6 垃圾投放点周围应干净整洁,蚊蝇滋生季节应及时喷洒消毒、灭蚊蝇的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5.3 垃圾

50、收集站 5.3.1 收集车辆无法到达垃圾投放点的居民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站,无设置条件的居民区可实行错时收集。5.3.4 垃圾收集站是公共服务设施,其布置不仅影响收集站的运营和作业安全,而且影响居住小区的交通与环境,因此应合理布局。此外,收集站与居民住房及公共建筑距离一般较近,其建筑物设计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且由于收集站作业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及臭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绿化隔离带以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5.3.6 随着居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对收集站的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从长期规划来看,收集站应向更加安全卫生的密闭式方向发展,同时采取除臭、清洁措施。6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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