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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63269 上传时间:2024-07-1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5.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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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企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制订本指导。第二条 证券企业应该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信息隔离墙制度应该覆盖相互存在利益冲突各项业务。本指导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企业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业务之间不妥流动和使用而采取一系列方法。 本指导所称敏感信息,是指证券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内幕信息或可能对投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还未公开其它信息。第三条 证券企业应该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方法,健全业务步骤,对和业务经营相关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定和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

2、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证券企业应该定时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有效性,并依据情况改变和管理利益冲突需要立即调整和完善。第四条 证券企业应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实施方面职责。1证券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关键责任人对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有效性负最终责任,2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责任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有效性负担责任。证券企业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帮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验、咨询和培训等职责。第五条 证券企业采取信息隔离方法难以避免利益冲突,应该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

3、应该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方法。(判定)证券企业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该遵照用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用户标准。第六条 证券企业各业务部门之间能够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要求。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信息隔离墙通常要求第八条 证券企业应该根据需知标准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工作人员知悉。第九条 证券企业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她人谋取不妥利益。第十条 证券企业应该采取保密方法,预防敏感信息不妥流动和使用,包含但不

4、限于:(一)和企业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二)加强对包含敏感信息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工作人员使用企业信息系统或配发设备形成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它通讯信息进行监测。第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该确保留在利益冲突业务部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证券企业应该对掌握敏感信息业务部门办公场所人员进出情况进行监控,并要求工作人员避免进入和其职责存在利益冲突业务部门办公场所。第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同一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业务

5、部门。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业务部门,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投资决议、投资咨询等可能造成利益冲突业务活动。证券企业工作人员不应同时推行可能造成利益冲突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和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子企业兼任职务。证券企业相关业务决议机构应该实施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第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该确保留在利益冲突业务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判定)第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该对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所涉资金、证券及账户实施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第十五条 证券企业存在利益冲突业务部门互为信息隔离墙两侧。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

6、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行交流,应该推行跨墙审批程序。因推行管理职责需要知悉敏感信息工作人员处于信息隔离墙墙上。证券企业应该建立墙上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墙上人员范围及其行为规范,预防墙上人员不妥使用敏感信息。第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该制订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行为规范。证券企业业务部门需要其它部门派员跨墙协作,应该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妥使用跨墙后知悉敏感信息,不应获取和跨墙业务无关敏感信息。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敏感信息已公开或不再含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第十七条 证券企业相关部门应该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

7、督管理。合规部门负责统计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醒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职责范围发生改变,或其它人员跨部门调动,证券企业应该采取对应方法,防范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第十九条 证券企业应该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1明确设置名单目标、2相关企业或证券进入和退出名单事由和时点、3名单编制和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4掌握名单工作人员范围、5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方法和异常情况处理措施等内容。第二十条 证券企业已经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应该将该敏感信息所涉企业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名单,仅限于推行相关管

8、理和监控职责工作人员知悉。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企业正常开展业务。证券企业应该对和列入观察名单企业或证券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觉异常情况,立即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证券企业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方法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应该将敏感信息所涉企业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证券企业应该依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公布范围。证券企业应该依据预防内幕交易和避免利益冲突需要,对和列入限制名单企业或证券相关一项或多项业务活动实施限制。第二十二条 证券企业发觉敏感信息泄露,应该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相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进敏感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方法。第三章 具体业务信息隔离墙要求第二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该在投资

9、银行业务部门和用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合适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企业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前款所称合适时点,1)以和用户签署保密协议、2)对项目立项、3)进场开展工作和4)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第二十四条 证券企业在以下时点,将项目企业和和其有重大关联企业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一)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标上市教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为担任前述角色信息公开之日;(二)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为项目企业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证券企业能够依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时点前移,但不应造成敏感信息泄漏和不妥流动。证券企业在确定不再拥有和项目相关敏感信息后,能

10、够将该项目企业和和其有重大关联企业或证券从限制名单中删除。第二十五条 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企业或证券,证券企业应该限制和其相关公布证券研究汇报、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除外。(判定)第二十六条 证券企业应该建立证券研究汇报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汇报内容是否包含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企业或证券等进行审查。除下列情形外,证券企业不应许可任何人在汇报公布前接触汇报或对汇报内容产生影响:(一)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对汇报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根据正常业务步骤参与汇报制作公布;(二)研究对象和企业投资银行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汇报初稿相关章节内容。证券企业

11、不应在汇报公布前向研究对象和企业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含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章节。第二十七条 证券企业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绩效考评和激励方法,不应和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业务部门业绩挂钩。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业务部门及其分管责任人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考评。第二十八条 证券企业不应许可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业务部门对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开展联合调研、相互委托调研。第二十九条 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权益类证券持有量占发行量一定百分比时,证券企业应该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必需时列入限制名单。第三十条 证券企业及其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企业之间应该建立对应

12、信息隔离机制。证券企业不应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企业泄露项目敏感信息,为其参与项目投资提供便利。证券企业为其子企业直接投资项目企业提供证券发行保荐服务,应该严格推行保荐义务,老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应经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妥利益。第四章 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和监控第三十一条 证券企业应该建立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制度,防范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妥利益。第三十二条 证券企业应该根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工作人员能够买卖或严禁买卖证券和投资产品。第三十三条 证券企业应该加强工作人员证券账户管理。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应该要求工作人员在本企业指定交易或托管,或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时提供交易统计。第三十四条 证券企业应该对工作人员证券账户交易情况进行监控,或对工作人员提交交易统计进行审查。(判定)发觉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立即调查处理,并根据要求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报。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证券企业对子企业实施一体化管理或和子企业人员、业务往来亲密,应该参考本指导要求,采取方法防范和子企业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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