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要求(7月20日省交通厅浙交221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措施、水运 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措施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养护工程及其隶属工程多种包含工程造价行为。 凡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
2、、工具、器具及家俱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留费用等在内建设项目从筹建至完工验收所需全部费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方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及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造价人员造价行为进行动态管理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专职机构,交通建设市场各方均应接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置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
3、局(委)是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置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受厅造价站指导。 第七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厅造价站负责省管项目标造价监督管理,市造价站负责市管项目标造价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厅造价站关键工作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和省相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要求,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管理。 (二)制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措施,组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定额和补充定额测定和编制。 (三)负责省管项目标初步设计概算、
4、施工图预算和调整概算预审查,参与省管项目标投资估算审查。 (四)负责省管项目标投标控制价上限等控制价审核,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管项目中需经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费用预审查;负责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推行情况及计价行为监督、检验,并督促整改。 (六)参与工程决算审核,参与完工验收。 (七)定时公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造价信息和价格指数,积累造价资料,建立造价数据库。 (八)负责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申报工作;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 (九)调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纠纷,受理咨询服务。 (十)依据相关要求收取定额测定编制和造价管理费。 (十一)指导全
5、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风气建设进行检验、监督。 (十二)负责省管项目实施阶段协议推行情况监督、检验、处理,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市造价站关键工作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和省相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配套要求或实施细则,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管理。 (二)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措施制订,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定额和补充定额测定和编制。 (三)负责市管项目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整概算预审查,参与市管项目标投资估算审查。 (四)负责市管项目标投标控制价上限等控制价审核,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
6、五)负责市管项目中需经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费用预审查;负责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推行情况及计价行为监督、检验,并督促整改。 (六)参与工程决算审核,参与完工验收。 (七)定时调查、整理、公布本市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和造价信息,并立即上报厅造价站。 (八)具体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和考试预审及汇总上报工作。 (九)调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纠纷,受理咨询服务。 (十)依据相关要求收取定额测定编制和造价管理费。 (十一)负责市管项目实施阶段协议推行情况监督、检验、处理,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 第十条 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实施交通部颁发公路水运定额、计价措施和省交
7、通厅相关要求。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中未包含其它专业工程项目,应实施相关专 业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地域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及对应间接费定额,但其它费用应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采取分阶段计价和管理。 (一)项目提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按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应合理地估计从估算编制至完工期价格等动态原因,确保估算完整合理,经同意后作为控制概预算依据。 (二)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对于初步设计阶段以后要增加技术设计应编制对应修正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和修正概算应按要求进行编制,并控制在批 准投资估算范围内,经同意概算是建设项目总投资最高限额。当
8、概算突破同意投资估算10%时,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汇报和投资估算并报原同意部门重新 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按要求进行编制,必需严格控制在同意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以上编制造价文件须经造价管理部门组织预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投标控制价上限、标底、协议价 (一)项目实施无标底招标时,应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预算,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作为本标段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控制价上限通常不得超出概算对应部分建筑安装费。 项目实施有标底招标时,应依据招投标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标底,作为评标中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参考依据。 (二)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
9、或委托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投标控制价上限应按相关要求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确定和公布。一个协议段只能有一个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标底。 (三)投标人可依据企业本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确定投标报价,对于是否低于成本报价,评标委员会能够参考交通主管部门公布计价措施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四)凡实施招标投标工程,应根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以中标总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确定协议价;非招标工程工程,应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协议价。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应严格实施招标文件范本和本省计价规范要求,并根据同意设计图纸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得随意增加工程数量和
10、细目、暂定工程数量和单价,必需时可将招标工程量清单委托有对应资质单位进行复核。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正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省交通厅相关要求分级管理和报批,并确定对应变更费用。经同意同意设计变更,业主应按变更要求确定变更结算单价和费用。 第十五条 调整概算 经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同意调整概算项目,业主应编制调整概算文件,经造价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以协议价为依据,根据协议条款确定计价方法、内容和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决算 业主应根据交通部颁布工程决算编制措施在完工验收前完成工程决算,并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审
11、查。工程决算不得突破同意概算总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提供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必需有对应资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提供咨询服务造价人员必需取得交通部或本省造价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造价从业单位要完善内部审核体系,正确编制造价文件,对所编制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并加盖公章,中介机构还应附资质证书;造价人员应对所编制或审查工程 造价文件质量负责,且必需在所编制或审查造价文件(含投标报价部分)上署名(盖章),并附本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造价业务管理,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制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一条 造
12、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造价从业单位和造价人员监督,应对工程全过程造价活动以审核、审查、指导和监督检验等手段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将本工程工可、概(预)算、协议价、新增变更单价、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按相关要求报造价管理部门立案。 第二十三条 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造价管理部门对其作出不良统计,并依据情节轻重,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给警告、通报批评、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以不正常手段取得资质(格)证书; (二)伪造、出租、转让资质(格)证书; (三)超越资质(格)证书要求业务范围从事造价业务; (四)不实施相关工程造价管理要求,违反职业道德,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五)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和其所属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要求,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理。组成犯罪,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要求(浙交1998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