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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样本.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496744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7.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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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求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3月7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正当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全部费用,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相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根据相关要求在施工协议中约定工程价格。第三条 凡在

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单位和个人,均应该遵守本要求。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相关部门在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要求负责制订本专业范围内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关键负责制订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从业资格进

3、行管理。计价依据制订、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计价依据关键包含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和相关工程造价调整要求等。国务院所属相关部门在本省实施本专业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相关费用,应该遵守本省要求。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该在优化建设方案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相关要求和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原因编制。经同意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该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最高限额。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该在投资估算范

4、围内,依据概算编制标准、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原因和相关要求编制。经同意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该包含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全部费用。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该在同意设计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和相关要求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该依据计价依据和相关要求编制。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依据计价依据和相关价格变动等原因,结合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编制。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根据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原因,根据相关计价依据确定。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非招标工程,

5、均应该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协议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相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对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该根据要求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施工协议中约定工程造价进行审查,确保工程造价合理确定。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完工结算应该以施工协议约定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协议约定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施工协议约定调整内容所包含到工程造价签证,应该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工程监理人员签字书面材料,不然无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完工结算,均应该根据国家要求由有编制资格单位或委托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该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

6、单位提交完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该在接到完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完工结算工作,并根据施工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比较复杂大、中型工程项目标完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同意后,能够延长完工结算时间。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支付,实施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严禁垫款施工。发包方应该在施工协议约定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协议约定工程造价25%预付工程款。发包方应该在工程开工后根据施工协议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根据百分比冲销预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准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未能根据施工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除限期向承包方归

7、还本金外,还应该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银行贷款利息2倍滞纳金。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成工程完工结算再行审查。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完工结算文件或在完工结算中发生纠纷,能够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必需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单位,必需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负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 工

8、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实施年度检验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检验工作。未经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不合格,不得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第二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应该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改,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出5万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三条第一款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9、更正;逾期未改,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五条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改,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对

10、责任人员或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出5万元罚款;对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出5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还未组成犯罪,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要求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应该依法推行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要求应用中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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