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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成功企业奖金管理制度典范
一、奖金管理措施
□ 职员出勤奖金措施
(一)本企业为奖励职员出勤,降低请假,恪遵企业规章,特订定本措施。
(二)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个月计分30点(600元)凡本厂职员(包含契约工)在厂工作每出勤1天给1点。
(三)凡职员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管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出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含1小时)或轮休超出2日(逢有法定假日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五)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8点只扣1次)。
(六)公伤和中国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七)旷工:每旷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出4小时按1天扣点)。
(八)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出4小时按1天扣点。
(九)为顾念职员确患重病必需住院(限公立或劳保医院诊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实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它门诊仍按本措施第3条要求计扣奖金。)
(十)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职员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不然视作旷工。
3.尤其休假必需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含当日)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尤其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十一)本措施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 全勤奖金给付措施
(一)本企业为使职员勤于职务,提升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措施以资奖励。
(二)凡本企业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久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措施。
(三)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四)凡当季内未请假(包含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全勤奖金:
1.月薪:按当季最终30天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当季最终30天日薪×6天。
(五)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六)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不然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七)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八)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措施。
(九)本措施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 从业人员年底奖金发给措施
第一条 依据本措施依据本企业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企业从业年底奖金发给,悉依本措施要求办理。
(二)本措施所称从业人员以本企业编制内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时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年底奖金数额视企业当年度业务情况及个人成绩而订(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百分比计算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底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百分比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30天计)。
(一)准给尤其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实施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 发给前离职 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底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发放日期 每十二个月度从业人员年底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 奖惩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底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底奖金。
(一)嘉奖1次:加发1日份薪额奖金。
(二)记小功1次:加发3日份薪额奖金。
(三)记大功1次:加发10日份薪额奖金。
(四)申诫1次:扣减1日份薪额奖金。
(五)记小过1次:扣减3日份薪额奖金。
(六)记大过1次:扣减10日份薪额奖金。
第八条 请假旷职扣减标准 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年底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以元为单位)。
(一)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奖金。
(二)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奖金。
(三)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奖金。
(四)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奖金。
(五)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奖金。
(六)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奖金。
第九条 奖金提拨 凡符合本措施第4条要求,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百分比提拨。
第十条 扣款处理 依本措施要求扣除款额应缴回企业。
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订 本措施经经营决议委员会经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表 各企业年底奖金核发标准
达 成 率
奖 励 标 准
100%以上
3个月(同尤其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未满
2.5个月(同上)
90%~95%未满
2个月(同上)
85%~90%未满
1.5个月(同上)
85%以下
1个月(同上)
附表 从业员年底奖金核发标准
(一)利益目标达成率在85%以下,奖励标准1个月者,不分考绩一律以1个月计算。
(二)利益目标达成率在85%以上,奖励标准1个月以上者,其超出1个月部分(不含尤其休假在14天以内者所加发1个月奖金),依下列核发基数计算。
考 绩 等 次
核发奖金基数
优
120%
甲
100%
乙
80%
丙
40%
(三)凡符合“年底奖金发给措施”第四条要求,工作不满十二个月者,采实际工作月数百分比提拨。
(四)依“年底奖金发给措施”要求扣除款额应缴回企业。
(五)年底奖金发给标准自公布日起实施。
□ 从业人员各项津贴给付措施
第一条 依据 本措施依本企业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要求订定。
第二条 津贴支给标准 本关系企业所属从业人员各项工作津贴给标准要求以下,表1、2:
(一)加班津贴(单位:元/时)
(二)轮值和夜勤津贴(单元:元/时)
(三)驾驶员每个月加班津贴最高不得超出700元。
(四)出纳人员职员津贴每个月定为150元。
表1
薪级
临时加班津贴
例假日加班津贴
说明
1000以下
5.5
4.5
(一)临时(例假日)加班津贴=临时(例假日)加班时薪x临时(例假日)加班时数。
(二)加班时数全月不得超出46小时,但特殊情形经核准者例外。
(三)科长级及助理管理
(工程)师(含)以上人员不发给加班费。
1001—1300
7
6
1301—1600
9
7.5
1601—
11
9
2501—2500
13
10
2501—3000
14
11
3001—3500
15
12
3500—4000
16
13
4001以上
17
14
表2
项目
夜勤津贴
例假日值日津贴(全日)
夜 班
中 班
助理管理师
助理工程师 以上
管理员
工务员以下
值夜津贴
津贴
20
7
100
80
40~100
说明
(一)值日者由企业供给中餐券一张,值夜者供给晚餐券一张。
(二)值夜津贴视实际工作情形,于上表范围内由各企业自订。
第三条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 特殊工作环境津贴由各部门视实际情形订颁实施,并向经营决议委员会报备。
第四条 实施及修改 本措施经经营决议委员会经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 年底奖金发放核计细则
(一)为酬本企业职员十二个月来辛勤,特订定年底奖金发放细则。
(二)本企业正式职员年底奖金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三)凡职员于当年10月1日(含)以前升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法自升正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表3要求核计。
表3
升正服务月数
奖金天数
备 考
3个月
7天半
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
6个月
15天
2.奖金包含职务加给
9个月
22天半
12个月以上
30天
(四)凡于当年度年底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1次,加发相当30天薪津奖金。
2.记小功1次,加发相当10天薪津奖金。
3.嘉奖1次,加发相当3天薪津之金。
4.表彰1次,加发相当1天薪津奖金。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1次,扣减相当30天薪津奖金。
2.记小过1次,扣减相当10天薪津奖金。
3.申诫1次,扣减相当3天薪津奖金。
4.警告1次,扣减相当1天薪津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1天扣减奖金2天,不足1天者照1天计。
6.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5天者扣减奖金15天,达30天者扣减奖金30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3次,扣减奖金1天。
(六)服务未满1年者,事病假照百分比折算。
(七)本年度内有功和过两种纪录者,得予抵销或抵减。
(八)本细则所指奖惩等纪录,适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九)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年底奖金。
1.辞职或解聘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
4.其它原因中途离职者。
(十)凡顾问、试用、临时等人员一律不发年底奖金。
(十一)年度计算由每十二个月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二)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奖金以复职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
(十三)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
□ 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措施
第一条 为帮助各直线单位(包含服务中心)了解其每个月经营损益情形,并藉评定其当月份经营绩效,以作为年底考绩及年底奖金红利计算标准关键依据,特订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企业各直线单位依本措施评核其经营绩效时,应填报“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
第三条 绩效评核表中评核项目及得分计算方法以下:
(一)单位总编制人数:
1.单位总编制人数系指单位内全体人员(包含单位主管、营业、服务、总务、业务、会计及仓库等人员)。
2.单位内营业人员每人平均销货额不足9万元或服务人员平均服务收入未达其前6个月平均服务收入基数者,则不管其总编制人数多少,一律不予给分。
3.本项得分要求如表4
表4
编制总人数
得分
7人以下
1
7人以下
0
9人以下
0.5
11人以上
1
13人以上
1.5
15人以上
2
17人以上
2.5
20人以上
3
(二)每人平均销货额:
1.每人平均销货额一律依编制人数计算,惟遇编制人数增编时,为顾及事实,新编人员在2个月内,每人以5万元计算。因产品分发而致超编人员亦比照新编人员计算,每个月5万元,未满1月者百分比折算。
2.因储训分发而致超编人员,超编期间以1个月为限,期满应予纳入正式编制。并视同扩编。在最初2个月内仍以每人每个月5万元计算单位平均销货额。
3.每人平均销货额计算公式如绩效评核表上所表示。
4.每人平均销货额得分要求以下:
9万元以下者零分;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得1分;超出10万以上,每增加达1万元,则加得分一分。惟平均销货额达14万元以上者,每增加1万元,则加得分两分。
5.凡遇估回旧商品时,其销货一律依实收价计算。
6.新成立单位视地域市场环境及购置力,由业务部提供调查资料呈实施副总经理给予核定A或B级。
A级:新成立3个月内,凡营业人员平均销货额在9万元以上时,则就其超出部分乘以1.5倍后再核实得分,第6个月以前,就其平均销货额9万元以上部分乘以1.2倍后再予核实得分,第6个月以后则视同其它单位。
B级:新成立单位3个月内,凡营业人员平均销货额9万元以下,则就总销货额乘以1.2倍后再予核实得分:如其平均销货额在9万元以上时,则除其比照上述乘以1.2倍外,其超出部分再乘以1.5倍后,再予核实得分;第3个月至第6个月中,如其平均销货额在9万元以上时则就其超出部分乘以1.5倍后,再予核实得分第6个月至第9个月内,凡平均销货额在9万元以上时,则就其超出部分乘以1.2倍后,再予核实得分;第9个月以后视同其它单位。
7.分企业总务人员(即为现有总务员及练习生、工友(扣除一名工友后),但营业人员编制在13名以上者扣除2名)其它人员每名一律折合营业额5万元计算。
(三)每人平均销货额成长率:
1.凡上月份平均销货未达9万元者,而本月份已超出9万元,则其成长率一律依其超出9万元部分除以9万元计算。
2.每个平均销货成长率计算公式如绩效评核表上所表示,其得分要求以下表:
(四)每人平均贡献额:
每人平均贡献额计算方法为各单位该月份损益总额除以当月份单位总编制人数(包含单位主管、营业、服务、总务、业务、会计及仓管等人员)计算其得分要求如表5。
表5
本月人得分
均销货成长率
上月人均销货额
—2分
—1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9万以下
-3%以下
0
9万以下
-5%以下
-3%以下
10%以上
20%分上
30%以上
40%以上
50%以上
11万以下
-10%以下
-5%以上
5%以上
15%以上
25%以上
35%以上
45%以上
13万以上
-15%以下
-10%以下
3%以上
10%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40%以上
15万以上
-20%以下
-15%以下
1%以上
5%以上
15%以上
25%以上
35%以上
17万以上
-25%以下
-20%以下
0
3%以上
10%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1000元以下者零分;1000元以上、元以下得1分;超出以上每增加达1000元者,则加得分1分;反之,每上平均贡献额若为负数,则每负1000元扣其得分1分。
(五)月底应收账款比率:
1.凡未依据会计措施要求作业而越区交货,经裁定拨补实绩时,则其账款仍留原开发票单位,并由其负责收款:如系依据会措施要求作业而代开发票者,则该笔交易账款得随实绩拨补。
2.营业人员向用户收取票据缴付货款后,遭致退票所形成有“问题票据”,在未另作处理之前,一律视为未收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比率计算,一律四舍五入,不计小数点。
4.应收账款比率计算公式如绩效评核表上所表示,其得分要求如
表6
月底应收账款比率
得分
10%以下
7.5
15%以下
6
20%以下
4.5
30%以下
3
35%以下
1.5
40%以下
0
50%以下
-1
55%以下
-2
60%以下
-3
70%以下
-4
70%以下
-5
(六)本月倒账总额扣分要求:
单位内发生倒账,经提报核准赔偿当月份,其该笔交易金额在当月份总营业额0.25%以下者不扣分;超出0.25%以上未达0.5%者,则扣得分总分一分;超出0.5%以上每增加达0.25%者,则加扣得分总分一分。惟上述倒账金额如经悉数索回时,则于索加当月份追回原所扣分数。
(七)平均服务收入成长率:
1.分企业平均服务收入成长率得列为评分项目,惟各单位第一次平均服务收入成长率计算,应以其前6个月平均服务收入为基数,并就其超出此基数部分除以此基数计算。
2.新成立单位如成立时间未达6个月者,其基数由服务部提供资料转呈实施副总经理核定。
3.凡上月份平均服务收入未达第1次计算基数者,而本月份已超出该基数时,则其成长率一律依其超出基数部分除以基数计算,其得分如
表7
成长率
得分
50%以上
5
40%以上
4
30%以上
3
20%以上
2
10%以上
1
10%以下
0
-15%以下
-1
-20以下
-2
(八)“奖励商品”销售奖励:
1.“奖励商品”另定。
2.凡销售“奖励商品”者,其销售额除并入前述各项成绩计算外,另予尤其奖励,增加主管绩效分数。
3.“奖励商品”得分以每人平均5000元为计分单位,凡单位内每人平‘奖励商品’销售额每增加达5000元者,给得分0.5分
4.每人平均“奖励商品”销售额一律以营业人员编制数为计算基础。
(九)每个月经评核后,依得分高低,分别选出分企业及营业部第一、二、三名颁给奖金奖励,惟若前三名单位,其每人平均销货额未达12万元或月底应收账款比率超出40%以上者,则给奖名额即视同出缺处理,不另递补,奖金金额如表8:
表8
名次
奖金
1
$
2
$1000
3
$500
(十)经评核结果,如遇得分相同时,则其名次前后,依每人平均销货额决定,惟若每人平均销货额亦同时,则依单位编制人数多寡决定。
第四条 绩效评核表及其附表(直线单位费用明细表)中所列各项科目标名称、定义及相关要求以下:
(一)损益表部分:
1.销货收入:各单位迄月底止服务收入外发票总金额(包含国外标及实绩拨补)。
2.销货成本:即底价总数80%(供给营业部以83%计算)。
3.销货毛利:即销货收入减销货成本。
4.无偿保养成本:即销货收入3%(用以分摊库存、试用中、及无偿保养期间内产品调整及叫修)。
5.供给品(耗用和附赠):即销货汇报受骗月份供给品附赠及耗用总额。(原销货汇报中仅有附赠栏以后应在备注栏加填耗用明细,并依最底价核实其价)。
6.销货净毛利:即销货毛利减无偿保养成本、供给品等称。
7.营业费用:即营业人员(包含营业主任及外务人员)所发生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凡营业人员汽车、机油、过桥费、过路费、租用汽车以演出商品费用等皆属。
(2)旅费:凡营业人员计程车资及营业员因业务需要所支付差旅费称。
(3)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因业务上应酬需要所为支出属。
(4)薪工津贴:指营业人员薪资及津贴(包含本薪、机车津贴、交际津贴、成交奖金、各项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账:凡账款尾数无法收回或倒账确定时企业所损失部分属。
(6)名片:凡营业人员所印名片费用属。
8.营业利益:即销货净毛利减营业费用后余额称。
9.服务收入:
(1)无偿保养拨入:即单位内销货收入3%属,服务中心以各单位营业收入3%属。
(2)合约及叫修收入:即单位内迄月底止服务所开发票总金额。
10.服务成本:服务收入50%称。
11.服务毛利:服务收入减服务成本后余额称。
12.服务费用:凡服务人员所发生下列各项费用属。
(1)汽车储费:凡服务人员所支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
(2)旅费:凡服务人员所支计程车资及服务人员因服务需所支付差旅费属。
(3)公共关系:凡服务人员因服务需要所付交际费用属。
(4)薪工津贴:指服务人员薪资及津贴(包含本薪、机车津贴、绩效奖金、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账:凡账款尾数无法收回者属。
(6)名片:凡服务人员所印名片费用属。
(7)工具:凡单价在100元以下工具购置费用属。
13.服务利益:即服务毛利减服务费后余额。
14.营业及服务总利益:即营业利益加服务利益和称。
15.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费用属。
(1)汽车诸费:凡营业及服务以外人员所支付汽机油费等。
(2)旅费:凡营业及服务以外人员所支付计程车或差旅费属。
(3)运费:装载货物所支付费用属。
(4)文具用具:日常所用文具纸张费用属。
(5)清洁费用:支付清洁企业清洁打腊费用属。
(6)邮费:凡邮寄函件及包裹所发生费用属。
(7)电话费:凡因业务需要使用长途电话及市区电话所发生费用属。
(8)电报费:凡因业务需要拍发电报所发生费用属。
(9)电力费:凡用电所支付费用属。
(10)自来水费:凡用自来水所付费用属。
(11)修理费:凡汽车修理及保养等费用属。
(12)人事广告费:凡发表招募启事费用属。
(13)报章杂志:订阅报章及杂志所支付费用皆属。
(14)固定薪资:凡营业及服务以外人员薪资皆属。
(15)公共关系:凡营业及服务以外人员所支付交际费属。
(16)税捐:指营业税及印花税费用。
(17)什支:其它不属前述科目所支付费用属。
(18)上列各项费用中(1)、(2)、(14)、(15)、(17)等项,各营业部必需填报,其它费用均由总务部统一支付,惟各营业部若有自行支付情事时,则应予列入;分企业在上述费用中除12项由人事部发表部分可免例外,其它各项均应填报。
16.本期损益:即本期营业及服务利益减除管理费用后余额称。
(1)经营分析部分:本栏数字一律依据损益表栏各项数字,就所标示符号填写计算,惟地域经列级者,其‘每人平均销货’(仅限此栏)应自行依本措施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款要求换算调整。
(2)自评栏:本栏一律由填表人依据损益表及经营分析栏各项经营结果自行评核。
(3)得分栏:由填表人依据本措施所定计分标准自行计算各项得分。
(4)复核栏:本栏由业务部复核计算。
(5)绩效评核表表人为本企业营业主任、服务中心主任、营业单位主管及服务中心主管:
惟因事实限制,服务中心主管及主任仅需填写该表中服务损益及服务经营分析栏即可;各营业部则仅需填写表中销售损益及销售经营分析栏即可。
(6)绩效评核表仅营业单位主管列入评分竞赛,营业主任、服务主任及服务中心主管等不列入评分竞题,可无须填写得分栏。
(7)本表应于每个月3日前寄送总企业业务部复核后转呈上级作为当月份结账用。
第五条 本措施由业务部呈请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 营业单位招揽信托资金奖励津贴核发措施
(一)营业单位每个月业绩超出当月核定团体目标额八成者,得依下列标准支给奖励津贴,列为该单位推进业务用。
1.8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5元。
2.9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7元。
3.100%以上者每万元核发奖励津贴10元。
(二)本项奖励津贴 ,招揽举绩业绩换算,以下列标准计。
1.1年期信托资金为准,举绩1万换算业绩1万。
2.2年期信托资金,举绩1万换算业绩1.2万。
3.积富信托奖金,以契约期间信托金额总数,换算1/3为业绩。
(三)信托资金在契约期间中解约未满1年者,依其未经过期间核实业绩,于发生月扣减招揽者当月举绩,解约资料每个月月底,由信托科填制移交业务科核办,核实公式以下:
满期委托金额×(核实业绩基础)×契约期间-已委托经过期间/契约期间
(四)本措施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 责任奖金计算及分配暂行措施
1.本措施实施期中原利润中心制度实施准则内第五章“酬金计算及分配”暂停实施。
2.责任奖金分下列三种发给:
(1)企业部人员(营业人员除外)责任奖金。
(2)服务部门,筹备期间企业部,及未达发给企业部责任奖金标准企业部责任奖金。
(3)营业人员责任资金。
3.企业部责任奖金依下列要求发给:
(1)责任奖金计算依据新订各企业部本年4--12月份盈余及销售目标为准。(各部必需达成销售目标百分率另订如附表6.5.11)
(2)责任奖金核实以3个月为一期,即4、5、6月,7、8、9月,10、11、12月各为一期。
(3)期内超出盈余目标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企业部加发薪资总额60%。
(4)期内达成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企业部加发薪资总额30%。
(5)期内未达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企业部则不予加发。
(6)各企业部盈余及销售超出目标,其超出部分可并入下期累计,并盈亏互抵(但对财产处理,物价波动涨价时另议)。
(7)本条所订责任奖金,由各企业部估算,交财务部查对各企业部业绩后,由企业部经理及主管全权决定部内人员分配,送财务部分3个月平均并入次月薪资内发放,财务部应依法办理扣缴,并视如薪资依发放月份费用入账。
(8)如某企业部前期盈余未超出目标80%,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未获发给奖金,或达成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仅获加发奖金30%,但于次期计算时,并同前期业绩计算在内,均已超出或达成发给责任奖金标准,则前期亦应按标准要求追发奖金。
本项追补奖金要求,仅适适用于同十二个月度4--12月份以内,隔年度则不得追补。
(9)各企业部整年度结算,凡盈余及销售超出所订目标企业部,其盈余超出部分得提拨30%作为该部年底加发奖金,由该部经理及主管于年底止算后负责分配(如各部经理有把握年底一定可分得奖金时,可由主管确保于合适时间先借若干预为分发,然后于年底止算后扣抵。)
(10)各企业部经营财务缺短或呆账,均应由该企业年底提拨30%盈余中扣除。
4.服务部门,筹备期中企业部,及未达发给责任奖金标准企业部,其奖金依下列要求发给:
(1)平时奖金
a.每3个核计责任奖金,在全企业总目标达成下,服务部门等得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奖金平均百分比发给。
b.如服务部门能为企业取得利润,除扣除该案件所用费外,得按净得30%给该部奖金,并于每一案件完结后核发。
(2)年底奖金
年底核实,全企业总目标业已达成,则服务部门等奖金,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30%超额奖金平均人天数发给,公式以下:
A企业部奖金天数×人数×B企业部奖金天数×人数+C企业部奖金天数+……除以各生产企业部总人数。
5.营业人员责任奖金依下列要求发给:
(1)各部营业人员奖金及应酬费计算方法分别核定如另表。
(2)各部固定营业人员分担各该部整年销货责任,如达成年度内要求目标,照核定各部奖金数字,每3个月核发一次。
(3)营业人员除领到责任奖金外,另无其它奖金,但企业年度结算特佳时,各部经理可提议发给若干年底奖金。
(4)本条应酬费系指通常应酬费用,如有尤其费用,可在承交前向企业报备后发给。
(5)各部营业人员如有连续6个月不能达成营业责任额时,应即改调她职。
6.本暂行措施经午餐会经过后公布施行,修订时亦同。
表9:月份暂定目标率
区分
部别
销售目标百分率
收款目标百分率
开发部
50%
50%
预力部
65%
65%
钢架部
65%
65%
门窗部
50%(4.5.6.月)
60%(7.8.9.10.11.12月)
50%(4.5.6.月)
60%(7.8.9.10.11.12月)
纺织部
60%
60%
□ 经营绩效奖金发放措施
(一)本企业为激励同仁提升工作士气,发挥团体精神并藉以改善同仁待遇,特设置经营绩效奖金并订定‘经营绩效奖金发放措施’。
(二)奖金起源系依各直线单位每个月所填制‘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中‘本期损益’总累计金额25%提供发放。
(三)奖金发放对象,为迄计算奖金当月底止本企业已升任正式全体同仁,试用中同仁不予列为发放对象。
(四)奖金发放计算一律依当月份‘基点奖金额’计算,其计算方法以下:
1.当月份提供发放奖金总额除迄当月底止已升任正式全体同仁基点总数等于每基点奖金额。
2.基点换算以下表:
3.营业主任职等比照服务主任平均职等六等,营业人员职等比照服务人员平均职等四等换算。
表10
所属职等
应列基点
11
12
10
11
9
10
8
9
7
8
6
7
5
6
4
5
3
4
2
3
1
2
(五)幕僚单位人员,其奖金计算,一律依当月份基点奖金额和个人基点成绩计算。
(六)营业单位和分企业人员,其奖金计算一律依当月份经营绩效竞赛名次为发放计算标准,其最高和最底发放百分比标准上为3:1,惟得视经营实际情形随时增减其差距;换算比比如附表。
(七)服务中心奖金发放标准比照幕僚单位计算。
(八)发放奖金金额计算,一律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九)奖金发放日期为每个月25日。
(十)本措施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同。
附表11
绩效竞赛名次
奖金发放百分比
1
1.5
2
1.4
3
1.3
4
1.2
5
1.1
6
1.0
7
0.9
8
0.8
9
0.7
10
0.6
11
0.5
备注:本表百分比得视经营实际情形随时增减其差距。
□ 效率奖金核发措施
第一条 目标 为使各企业绩效评核及奖金计发有所遵照,特订定本措施。
第二条 对象 效率奖金以利益中心(还未建立利益中心部门;暂以成本中心)为核发部门,其对象为二级主管(含)以下编制内从业人员及聘约、定时契约人员,但按件计酬及临时人员除外。
第三条 方法 各部门绩效评核及奖金计发,订为每个月一次,各月绩效不得互抵。
第四条 固定基数
(一)奖金额订定,按固定基数百分比核发,固定基数订为科长级4000元,组长级及非科长级助理管理(工程)师以上人员3000元,男从业员元,女从业员1200元。
(二)固定基数以编制人数为设定基准,但实际人数未达编制人数时,则以实际人数为发放基准。
第五条 奖金计算归类
(一)独立计算奖金部门:指该部门奖金依其绩效按奖金评核项目独立计算部门。
(二)比照计算奖金部门:指提供服务于独立计算奖金部门,其奖金应比照被提供服务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百分比计算部门。
(三)平均计算奖金部门:指该部门提供服务或贡献,其绩效无法用数字单独计算或比照某独立计算奖金部门计算部门,其奖金应比照企业(事业部)全部独立计算奖金部门平均计算。
第六条 独立计算奖金部门评核项目
(一)生产部门:
1.按事业部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最高限额为固定基数15%,目标利益未达80%本项不计提奖金。
2.按利益中心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最高限额为固定基数15%,未设订利益中心或达成率未达80%,本项不计提奖金。
3.按各利益中心特定评核项目核发奖金,所称特定评核项目应包含下列各项:
(1)产量
①因不可抗力原因(如长时间限电或不可抗力断料)减产,由生产部门签呈总经理核定减产量,降低产量计算标准。
②试制品不计产量,其因试制所发生人工、费用,得经事业部经理核准后,按百分比由计入效率奖金中人工、费用扣除。
(2)关键材料耗用量(或收率)。
(3)工缴(以可控制项目为主,包含直接人工、间接人工、关键器材消花费、修护费、其它事务费、交通费、文具印刷、邮电费、车旅费、包含费等)。
(4)品质。
(5)可归责于生产部门客诉案件,所发生折让及销货退回折价差额,一律自利益项下扣除。
(6)其它特定评核项目。
以上1至6项奖金计算百分比由企业自订。
(二)营业部门(直接销售人员)
1.按事业部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奖金比率自订。
2.按利益中心以厂价为基准计算目标利益达成率核发奖金,奖金比率自订,未设订利益中心或达成率未达80%,本项不计提奖金。
3.按各部门特定评核项目核发奖金,所称特定评核项目应包含以下:
(1)营业额或销售量。
(2)推销费用(以可控制项目为主,包含薪资、陆运费、医药费、书报杂志、文具印刷、邮电费、车旅费、交际费、交通费、什项购置、什费、水电费、修护费、其它事务费等。)
(3)应收账款周转日数。
(4)可归责于营业部门客诉案件,以企业受损金额计扣利益。
(5)其它特定评核项目。
以上营业部门1.至3.项奖金计发,尚须受下列条件限制:
(1)最近3个月实际营业额达成率(未满3个月月份实际按月份累计)示达80%,不计发营业部门奖金。
(2)以合作外销产品,外销证件逾期未收额占该月底未收总额比率达20%以上,不计发营业部门奖金。
(3)最近3个月平均账款回收率(分内、外销)低于90%,不计发营业部门奖金,其计算公式以下:
应收账款回收率=最近3个月收现金及收票总额/最近3个月销货净额累计
上列计算式中收现及收票总额应扣除合作外销退税证件未按要求期限取回时内外销货差价,惟当月份销货额超出前2个月平均额部分,准延至次月15日补计达成率。因品质不良,而遭用户申诉,致无法收清者,得按特殊案件签呈总经理核准不列入计算。
第七条 奖金计发限额
(一)奖金发放除营业部门外,各核发部门平均每人最高不得超出固定基数60%。
(二)比照计算奖金部门,按该部门提供各独立计算部门服务程度,比照独立计算奖金部门计发。
(三)平均计算奖金部门效率奖金计算,以独立计算奖金部门总平均计发。
第八条 目标设订
(一)本措施所称目标或计算基准,系指经决议会经过年度预算而言。
(二)寄库品未事先经呈总经理同意,视为未销售,其利益自当月份扣除,且不列入下月实绩。
第九条 罚扣除尤其休假及公假免予罚扣外,请假罚扣奖金比率应于效率奖金核发准则中明订。罚扣奖金额可充做各部门自行保管利用。
第十条 特殊贡献 凡对企业有特殊贡献者,得专案呈请总经理核发尤其奖金,金额不予限制。
第十一条 准则订定 各企业效率奖金核发准则由会计部门拟订,经会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同意后,呈总经理同意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奖金最高限额,视实际需要得每十二个月修订一次。
(二)本措施经决议会经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 绩效奖金措施
(一)本企业绩效奖金措施施行,系以鼓舞工作士气奖励工作绩效为目标,每个月核实定时发给。
(二)本企业绩效奖金包含两项。第一项为生产绩效奖金发给对象包含现场主管、助理及模具制作保养人员。第二项为工作绩效奖金,发给对象包含通常办公室职员及非属直接参与生产作业职员作业员。但任何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支领两项奖金。
(三)试用人员,当月份遭记过以上处分人员及该月份未服务期满从业人员,概不发给绩效奖金。
1.每人基础奖金折算标准如表12
表12
全厂当月份完工金额
每人基础奖金金额
600万以上(含)
1500
500万(含)~600万
1300
400万(含)~500万
900
350万(含)~400万
700
300万(含)~350万
500
250万(含)~300万
300
250万以下
0
但当月份无进度拖延情形得以高一标准计算
2.每人应发金额折算标准如表13:
表13
当月份生产绩效
发给奖金金额(基础奖金倍数)
130%(含)以上
2.5倍
120%(含)~130%
2.0倍
105%(含)~120%
1.5倍
100%(含)~105%
1.2倍
95%(含)~100%
1.0倍
85%(含)~95%
0.9倍
70%(含)~85%
0.7倍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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