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
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经 年 月 日 审议经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藏天路交通股份(以下简称天路企业)对投资收益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投资企业是指天路企业直接投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和参股子企业;投资收益管理是指天路企业以投资者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并依据最终分配决议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帐务处理。
第三条 投资收益管理必需遵照下列标准
1.正当性标准:天路企业必需依据《企业法》行使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权;
2.规范性标准,包含三个方面:首先,利润分配方案必需符合投资企业决议程序;二、天路企业经过派往投资企业董事行使股东投资收益权;三、天路企业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决议中必需遵照天路企业董事会决议意向,确保天路企业正当权益。
3.天路企业利益最大化标准: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天路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和天路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第四条 天路企业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措施,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天路企业持股百分比分别确定:
1.全资子企业利润分配标准全额上交。该子企业如需追加投资,由天路企业董事会决定;
2.控股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子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天路企业派出董事应以天路企业董事会决议意向为准,在主动咨询其它股东意见基础出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努力争取经过,从而充足表现天路企业作为大股东在决议中关键作用。
3.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企业关键股东提出,并由参股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经过。但天路企业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订前主动了解其它股东尤其是关键股东意图,汇报天路企业,并按天路企业决议意向,主动和相关股东协商,努力争取最大程度地维护天路企业收益。
第五条 天路企业企业投资收益管理职责分工:
1.天路企业企业利润分配意向最终决议权在天路企业董事会。
2.对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和参股企业利润分配过程管理以投资发展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
3.在投资企业决定当年利润分配之前,天路企业派往投资企业董事应向天路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天路企业作出决议或出具意见后,全资子企业由派出董事按天路企业决议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由派出董事按天路企业意见在子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本制度由天路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天路企业董事会经过,董事长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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