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升第一节 总则 第三百七十八条 为激励员主动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优异、选拔贤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晋升,是指企业对符合晋升条件职员给工资晋级或职务升迁。 第三百八十条 企业职员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对象。对职员晋升应该严格要求,公平对待。第二节 分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 凡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全部予晋升工资一级; 1.忠于企业,在企业效力5年经上且表现良好者; 2.主动做好本职员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企业表彰者; 3.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年创利100万元以上者; 4.连续数次对企业发展提出重大提议为企业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5.非本人责任而为企业
2、拘回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者; 6.领导有方,所领导单位连续2年创利200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 7.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8.有其它突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该给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尤其突出或贡献尤其重大者,可给晋升二级;同时含有领导才能者,可给提升行政职务一级。 第三百八十二条 晋升程序以下: 1.职员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同意。 其中,属董事会聘用职员,其晋升由监察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属总经理聘用职员,其晋升由监察部审核,劳感人事部名抒总经理同意。 第三百八十三条 晋升名单由董事会或总经剪公布
3、,公开表彰。 第三百八十四条 晋升手续由劳感人事部负责办理。第十四章 奖惩第一节 总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优异,处罚落后,调动职员主动性,提升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职员奖惩实施以精神激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标准。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本制度适于企业全体职员。 第三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企业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落实实施。 第三百八十九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未注明条款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第二节 奖励 第三百九十条 本企业设置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彰;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职员,应该给奖励: 1.遵纪遵
4、法,实施企业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主动负责,廉洁奉公,整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主动向企业提出合理化提议,为企业采纳; 5.整年无缺勤,主动做好本职员作; 6.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争得荣誉,预防或挽救事故和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省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率领职员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停提升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取得其它专业证书; 11.其它对企业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该给奖励。 职员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要求,给晋升提级
5、。 第三百九十二条 奖励程序以下: 1.职员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感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同意。其中,属董事会聘用职员,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属总经理聘用职员,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同意。第三节 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分别给扣除一定时期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解聘、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违反劳动法规,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
6、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4.拒不实施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浪费企业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标准,造成经济损失; 9.贪污、偷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还未达成刑事处分;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她人声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 11.泄露企业秘密,把企业用户介绍给她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 12.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 13.利用职权对职
7、员打击报复或偏护职员违法乱纪行为; 14.有其它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给予处罚。 职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百九十四条 职员有上述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除按上条要求负担应负责任外,按以下要求赔偿企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金额。 第三百九十五条 各企业领导发觉本企业职员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要求行为时,应立即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汇报;职员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三百九十六条 监
8、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汇报、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成,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交相关部门实施并通知受分人。 第三百九十七条 给职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该慎重决定。必需搞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许可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百九十八条 调查、审批职员处分时间,从证实职员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出2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出1个月。 第三百九十九条 对职员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四百条 职员对处分决定不服,许可按监察制度要求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许可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四百零一条 受处分职员,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企业(企业宣告解聘、开除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受处分职员,能更正错误,主动工作,在1年内填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