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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662112 上传时间:2024-07-1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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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龙岗区股份合作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股份合作企业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监督管理,防范贷款担保风险,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依据中国担保法、中国协议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我区城市化进程中由原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股份合作企业,包含居委会一级股份合作企业和居民小组一级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合作企业)。本措施所称贷款担保,是指股份合作企业(含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担保人)对外为其它企业(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负担连带责任法律行为。第三条

2、 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全区股份合作企业贷款担保监督管理。各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集体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股份合作企业贷款担保监督管理,对股份合作企业贷款担保进行立案。区国资办和街道集体办(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应加强股份合作企业贷款担保监督管理,做好贷款担保信息搜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掌握贷款担保动态,主动引导股份合作企业防范贷款担保风险。第四条 贷款担保应该遵守以下标准:(一)依法依规担保标准;(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谨慎标准;(三)规范运作和合理分担风险标准;(四)逐层担保、分级管理、分级审批标准。第五条 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股份合

3、作企业标准上不得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提供贷款担保,标准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应存在产权关系或同属龙岗区辖区内股份合作企业,以防范担保风险。股份合作企业对现有已到期贷款担保应立即解除,未到期且未办理反担保,标准上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对应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不然应向街道集体办汇报原因。第六条 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已到期贷款担保确需续保,续保金额标准上不能高于原贷款担保金额,申请续保必需和新增贷款担保一样按本措施办理。第二章 贷款担保条件第七条 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含有中国担保法要求贷款担保资格;(二)含有贷款银行要求资信资格;(三)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良好,含

4、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四)对外贷款担保余额累计不得超出本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额50;(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二)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统计;(三)原到期贷款本息已清偿;或未清偿,但已出具了贷款银行认可偿还计划;(四)能够提供对应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第九条 被担保贷款资金投向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二)贷款资金必需用于生产性用途并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标准上不得用于非主业投资项目;(三)不得投向高风

5、险投资项目(包含任何形式委托理财及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第十条 被担保人为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得提供贷款担保:(一)被担保人为私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二)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三)除上述两款要求情形外,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无产权关系。但情况特殊并经区国资办同意能够不受本款限制。第十一条 担保人为参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应根据担保人在参股企业中所占股权百分比,以被担保人担保贷款总额和担保人所占股权百分比乘数为最高担保限额,并按要求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担保人不得为境外融资提供贷款担保。第三章 贷款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三条 担保人在提供贷款担保前应该审查被

6、担保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履约能力,评定贷款担保项目风险,制订风险防范方法。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审批应按下列权限办理:(一)股份合作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由其自主决定报街道集体办立案。(二)股份合作企业为本街道辖区内其它股份合作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报街道集体办审批;其中单笔金额超出本企业当期净资产额10或在300万元以上,由街道集体办审核后报区国资办立案。(三)除前两款所述情形外,其它贷款担保由街道集体办审核后报区国资办立案。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向担保人申请贷款担保, 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贷款担保申请;(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三)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和

7、身份证;(四)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五)被担保人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银行贷款和请求担保相关决议;(六)被担保人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七)被担保人近两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汇报及近期财务汇报;(八)被担保人贷款证或贷款卡;(九)被担保人还款计划、方法及资金起源;(十)贷款担保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及相关批文;(十一)反担保相关资料;(十二)其它需要提供资料。第十六条 根据本措施要求审批权限,担保人向监管机构报批贷款担保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对外贷款担保请示;(二)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企业营业执照、章程;(三)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8、身份证实和身份证;(四)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五)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产权关系证实;(六)担保人股东代表大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提供贷款担保相关决议;(七)被担保人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银行贷款和请求担保相关决议;(八)被担保人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九)被担保人近两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汇报及最近期财务汇报;(十)被担保人还款计划、方法及资金起源;(十一)被担保人相关贷款资金使用书面说明;(十二)反担保相关资料;(十三)其它需要提供资料。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在审批贷款担保时,应分别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进行评定和审查,必需时可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论证,标准上

9、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可合适延长,但最长不得超出4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街道集体办和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本措施第十四条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四章 反担保第十九条 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应该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正当、有效反担保。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为实际全资关系,经同意后可无需提供反担保。第二十条 担保人应该依据被担保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履约能力和贷款项目标风险程度来确定反担保方法。反担保方法包含被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确保、抵押或质押。担保人不得接收被担保人以确保方法提供反担保。第二十一条 担保人应在贷款担保报经监管机构同意后,和反担保人签署反担

10、保协议,并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担保人应在签署反担保协议后,方能和贷款银行签署贷款担保协议。第二十二条 担保人在推行贷款担保责任后, 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权。第五章 贷款担保管理第二十三条 担保人应建立下列贷款担保管理制度:(一)台账制度。定时对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和归档保管;(二)跟踪监控制度。对被担保贷款资金使用,被担保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借款主协议推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主动采取有效方法防范贷款担保风险;(三)汇报制度。每六个月终了30天内,担保人应将贷款担保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街道集体办,并由街道集体办汇总后汇报区国资办;如已推行担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应即时上报。第二

11、十四条 被担保人应自推行完还款义务,贷款银行同意解除担保人贷款担保责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人。第二十五条 担保人应自担保责任推行完成或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汇报。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推行担保连带责任后,应依法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第二十七条 由第三方申请被担保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担保人应依法立即申报债权,争取预先行使追偿权。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企业为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关键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按情节轻重由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纪律处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 向担保人和监管机构

12、提供虚假资料;(二)未向担保人提供详尽企业信息或有意隐瞒相关应由担保人知情信息,造成担保损失;(三)不推行协议约定,造成担保人负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关键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按情节轻重由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纪律处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外提供贷款担保不按本措施要求程序向监管机构报批;(二)因对被担保人提供资料审查不严,或对担保贷款用途跟踪监控不力,造成担保实际损失;(三)负担贷款担保连带责任后,不主动采取方法追索,造成担保实际损失;(四)其它违反本措施要求行为,造成担保实际损失。第三十条 监管

13、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关键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员,由区政府给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纪律处分;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 越权审批贷款担保,造成担保实际损失;(二) 不按要求程序进行审查,造成担保实际损失;(三)其它违反本措施要求行为,造成担保实际损失。第三十一条 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担保人未经同意私自为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造成担保实际损失,由担保人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程序免去其关键责任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职务;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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