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总则1.1目标:为规范管理,确保职员正当权益,依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结合市场管理部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1.2管理部门: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职员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负责具体实施。1.3适用范围:本要求适适用于市场管理部全体职员,不含总部外派人员和美容护肤顾问。2.0劳动协议管理2.1签订2.1.1劳动协议签订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2.1.2新职员入职,市场管理部应和其签署劳动协议书,协议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含试用期。2.1.3市场管理部和职员双方共同确定协议内容,签字盖章后,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1.4签订劳动协议时,
2、还应提供以下附件,并将其和劳动协议书一起归档保留。2.1.4.1市场管理部和职员签署保密协议。2.1.4.2职员绩效考评表。2.1.4.3职员级职员签字确定职员守则(格式见SZ2202401),主管级以上职员签字确定管理干部守则(格式见SZ2202402)。2.1.4.4职员提供担保书。2.2变更2.2.1市场管理部和职员任何一方对协议内容有异议或补充,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协议。2.2.2因双方约定条件发生改变,经双方协商同意,能够变更协议内容。 2.3劳动协议因下列原因解除:职员辞职、市场管理部解聘或开除职员、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2.4终止和续订2.4.
3、1原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订协议,劳动关系终止。2.4.2原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关系,可续订劳动协议。2.4.3企业提出和职员终止或续订劳动协议,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向职员发出书面通知。其中续订协议职员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做出回复。2.4.4续订协议期限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协议期限届满日在10月31日以前,续订至当年12月31日;如协议期限届满日在10月31日以后,续订至第二年12月31日。续订后劳动协议,自原劳动协议期满次日起生效。2.4.5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协议。2.5任何人不得泄露协议内容。人力资源科应立即归档并妥善保留
4、。2.6职员在总部和分支机构间或分支机构间调动,须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并和现所在单位签署劳动协议。2.7劳动协议管理台帐2.7.1市场管理部应建立劳动协议管理台帐(格式见SZ2202403)。2.7.2依据职员劳动协议签订、解除、终止、续订及变更情况,如实登记劳动协议管理台帐。2.8审批权限2.8.1职员劳动协议(含附件)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批。2.8.2遇特殊情况,须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同意后,报营销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总经理助理审批。3.0社会保险管理3.1人力资源科应在职员入职30日内,为职员办理社会保险。3.2社会保险种类分为基础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
5、险。3.3社会保险按国家相关要求由市场管理部和职员共同缴纳相关费用。3.4社会保险投保标准3.4.1基础养老保险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员月平均工资60%投保;3.4.2医疗、工伤及失业保险投保标准3.4.2.1当地社保机构有要求,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金额投保;3.4.2.2当地社保机构无要求,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员月平均工资60%投保。3.5职员离职,当月取消社会保险。3.5.1假如职员离职日期在当地社保机构要求可取消社会保险日期之前,当月必需取消;3.5.2假如职员离职日期在当地社保机构要求可取消社会保险日期以后,下月取消。但在离职结算时,必需扣除个人应负担部分。3.6审批权限3.6.1职员社会保险办理和取消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批。3.6.2遇特殊情况,由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同意后,报营销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总经理助理审批。4.0报表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每个月须对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时上报人力资源中心。5.0附则5.1本要求由人力资源中心修订并负责解释。5.2本要求自4月1日起实施,原要求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