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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通知
建质[]75号
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0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域实际落实实施。
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等法规规章,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她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含: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其它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建设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对应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考评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评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在考评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评科目、考评地点、考评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要求年纪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对应特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点;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对应特种作业需要其它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要求第八条要求人员应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实材料。
第十条 考评发证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申请,考评发证机关应该立即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内容应该包含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评纲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二条 考评发证机关应该自考评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评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评发证机关对于考评合格,应该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评不合格,应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该采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统一样式,由考评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 从 业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人员,应该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对应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应该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该严格根据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并按要求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参与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十二个月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责任人汇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一)和持有效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
(二)制订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通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作业条件;
(五)按要求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与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统计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明确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使用期为两年。使用期满需要延期,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该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资格证书使用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实;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实或继续教育证实;
(四)用人单位出具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统计;
(五)考评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出相关工种要求年纪要求;
(二)身体健康情况不再适应对应特种作业岗位;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四)2年内违章操作统计达3次(含3次)以上;
(五)未按要求参与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
(六)考评发证机关要求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考评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延期复核资料后,应该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要求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要求第二十四条情形,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在资格证书使用期满前按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制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管理制度,建立当地域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监督检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统计在档。
第二十八条 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在每十二个月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评发证机关应该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二)考评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
(三)考评发证机关要求应该撤销资格证书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评发证机关应该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三)持证人死亡或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考评发证机关要求应该注销其它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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