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会章程修改说明协会章程于2月22日副会长会议讨论修改后,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审核,因修改部分较多,最终要求只能按示范文本进行修改。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审核后,修改关键部分有:1、协会宗旨变更,“发展东莞物业管理,促进中国外同行业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修改为“促进东莞物业管剪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开展中国外行业间交流,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2、协会住所变更,修改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5H1”;3、协会会员修改为实施“团体会员制”,取消个人会员制;4、会员大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修改为4年;5、其它部分词语修改。协会秘书处-3-9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2、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DGPMI(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自愿结成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东莞物业管剪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开展中国外行业间交流,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实施国家、省、市相关物业管理和社团管理法律政策要求。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东
3、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5H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1、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相关本行业政策、法令。帮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计划,推行行业管理,向政府反应行业提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2、掌握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基础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咨询、评定、代理招投标等服务。3、为会员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多个服务:搜集整理中国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组织参与中国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行各类技术业务培训。4、推进行业内外横向联合,加强东莞和中国、港澳台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物业管理联合,为本行业开拓市场发明条件。5、帮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
4、收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6、代表本行业参与国际专业会议,接待来访组织。7、兴办有偿服务经济实体。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施团体会员制。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物业管理业务企业、机关,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含有一定影响,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须推行以下手续:填写会员记录表,由本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提议和批评权;3、参与本会组织相关活动;4、取得本会提供相关资料,享受
5、本会提供信息和相关活动服务;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推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实施本会决议,并努力完成本会或委托工作;3、主动参与本会组织活动;4、向本会提供相关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情况资料;5、维护本团体正当权益;6、按要求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件,凡十二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职权是:1、制订、修改章程;2、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3、
6、决定终止事宜;4、选举和免职理事;5、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需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1、实施会员大会决议;2、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3、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5、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6、制订内部管理制度;7、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
7、书长;8、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9、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需有2/3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2/3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2、3、4、6、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8、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1、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6、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
9、2/3以上会员表决经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5、处理其
10、它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聘用声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声誉副会长、声誉会员。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起源:1、会员会费;2、团体、个人捐款和资助;3、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4、其它正当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
11、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
12、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